整合与创制:聚焦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编者按
作为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确立的一项重大政治改革,对于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进一步整合反腐败工作力量,深入推进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2016年11月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三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随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关授权决定。《方案》指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实施组织和制度创新,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扩大监察范围,丰富监察手段,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履行反腐败职责”,“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本期专论栏目特邀六位著名专家学者,分别围绕这一改革的主基调、国家立法的重要方面、改革涉及的授权关系、改革的宪法定位、新建制下的侦查权及其限制和改革的理性建议六大重要分议题展开,既各有侧重,又富有灼见,对时下正如火如荼进行中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良益建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