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学习《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2017-01-24 05:17梁光晨
中共成都市委党校学报 2017年4期
关键词:制约权力监督

■梁光晨

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学习《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梁光晨

党的十八届六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指出:监督是权力正确运行的根本保证,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举措。权力是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必然产物。人与权力的关系决定了权力的特性。权力在运行过程中必然表现出的特性包括了不平等性、可获利性、权威性和腐蚀性。权力自身的特性决定了权力的运行必须附加且不可缺少的特殊规则——制约和监督。对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贯穿了人类社会政治生活的始终。人类社会政治生活的全部历史最根本的是如何制约和监督权力运行的历史。《准则》对制约和监督权力作出了全面而详尽的制度安排。《准则》强调和规范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代表了我们党关于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的最新理论和实践成果。《准则》的颁布和实施,必将对我们党规范权力的运行,更好地实现为人民服务这一宗旨起到重大而深远的作用。

权力运行;制约;监督

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准则》)指出:监督是权力正确运行的根本保证,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上所作的《关于〈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说明》中再一次强调指出:在长期实践中,党内政治生活状况总体是好的,但一个时期以来,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主要是:在一些党员、干部包括高级干部中,理想信念不坚定、对党不忠诚、纪律松弛、脱离群众、独断专行、弄虚作假、庸懒无为,个人主义、分散主义、自由主义、好人主义、宗派主义、山头主义、拜金主义不同程度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问题突出,任人唯亲、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现象屡禁不止,滥用权力、贪污受贿、腐化堕落、违法乱纪等现象滋生蔓延。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上述突出矛盾和问题,很多与权力运行没有真正受到制约和监督有着直接关系。因此,从制度安排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已经成为了当前必须解决的重大课题。《准则》的重点之一,正是着眼于解决这一问题,并针对上述新情况、新问题,结合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理论和新实践,作出了详尽的制度安排。

一、权力是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必然产物

权力是政治学、社会学和法学、管理学等学科的基本概念。同时,权力也是一个定义中众说纷纭,歧义最多、最杂乱的概念。要准确界定权力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必须首先分析权力是如何出现在人类社会生活之中的,人们是如何从不同角度看待和认识权力的。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认为:政治是一门专门的学问,当政者的权力来自于他说服别人的能力。[1]在柏拉图的观念中,权力无疑首先是同国家的政治活动联系在一起的。没有古希腊环地中海文明的众多城邦国家的政治活动,没有这些国家的政治活动的多样性及其对人的不同影响,柏拉图就永远不会去关注权力这一门“专门的学问”,永远不会去追寻权力的来源——那种特殊的当政者说服别人的能力。英国哲学家罗素把权力看作是所有社会科学都必然面对和界定的基本概念。换言之,如果不分析和讨论权力这个基本概念,所有的社会科学都会因被抽掉了基石而倒塌。罗素认为:“在社会科学上权力是最基本的概念,犹如物理学上能是基本概念一样。权力也和能一样,具有许多形态,例如财富、武装力量、民政当局以及影响舆论的势力。”[2]罗素的核心观点是,如果人类社会真的有一个最基本的动力源,且这种动力源又能决定人类社会的运动及其规律性的话,那就只能是权力及及运行的规律。对此,他指出:“社会动力学的规律,是我们只能用权力而不能用这一种或那一种形态的权力来说明的规律。”[2]为了更形象而准确地描述他的这一核心观点,他指出:“再用物理学来做一个比喻:权力和能一样,必须被看作是不断地从一种形态向另一种形态转变,而求出这种转变的规律,应该是社会科学的任务。”的确,社会科学最核心的研究对象,只应当是权力及其运行的规律。舍此之外的其它问题,都只是次级问题。

准确界定权力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另一个角度是追问人为什么会追求权力?权力为什么会使人着迷甚至迷途不返?对这类问题的解答会让我们逼近权力及其背后的真相——人对荣誉的贪求。首先,我们必须承认:追求权力是人作为社会化动物与生俱来的天性之一。罗素认为:“动物只要能够生存和生殖就满足,而人类还希望扩展。在这方面,人们的欲望仅限于想象力所认为可能实现的范围。假如可能的话,人人都想成为上帝;少数人还不容易承认这是不可能的事情。”[2]他进一步指出:“在人的各种无限欲望中,主要是权力欲与荣誉欲。两者虽有密切关系,但并不等同。英国首相的权力多于荣誉,而英王的荣誉则多于权力。但是,获得权力往往是获得荣誉的最便捷的途径。就公共事业的活动家而言,情形更是如此。”[2]在这里,罗素已经给出了自己的结论:“公共事业的活动家”,也就是公共权力的执掌者,既然能够通过获得权力来获得荣誉,以实现自我在成就上的满足感。那么,通过获得更多、更大的权力以获得更多、更大的荣誉,以实现更高程度的自我成就上满足感,也就成为了必然。

我们今天讨论的权力概念与国家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事实上,权力之所以出现在人类社会的生活中,是因为如果没有一个控制人类社会的生活秩序,使人类社会得以继续维系在一起的手段,人类社会就将无法继续生存,更谈不上推动人类社会的发展以追求更美好的生活,从而进一步实现每一个人自身的价值。对此,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早就有过精辟而深刻的论述。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指出:“国家的本质特征,是和人民大众分离的公共权力。”[2]也就是说,存在一种不由人民大众掌握的公共权力之时,就是国家的诞生之日。除此之外,国家这一人类社会特有的组织形态再无其它本质特征。恩格斯进一步指出了国家出现的必然性。“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承认: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国家和旧的氏族组织不同的地方,第一点就是它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第二个不同点,是公共权力的设立,这种公共权力已经不再直接就是自己组织为武装力量的居民了。这个特殊的公共权力之所以需要,是因为自从社会分裂为阶级以后,居民的自动的武装组织已经成为不可能了。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3]恩格斯的这段话,清晰地说明了权力产生于人类社会有了国家这种特殊的社会组织之中,是基于人们已经不得不面对的问题,这就是人类社会已经失去了共同生活所必须的共同行为规则及其后续产物——秩序。要重新形成这种秩序,就必须对国家和社会进行治理。简言之,权力产生于国家和社会治理的现实需要。其隐含的理论逻辑是,仅仅依靠宗教、道德等行为规范,不足以使国家及社会形成人们所期望的正常生活所必须的秩序。为此,必须设立法律这一针对社会成员的更严厉的行为规范。而法律作为共同行为规则需要守护者和执行者,特别是武力一类的强制力只能由国家掌握。相应地,国家的职能也就由政治统治与政治管理两个部分有机地组成。

二、人与权力的关系决定了权力的特性

人与权力的关系可以从作为权力客体或施行对象及作为权力执掌者两个角度进行考察。但在人类社会生活的真实场景中,这两个角度其实是一个角度。因为,只有在极个别、极特殊的情况下,如封建君主或奴隶主,才可能握有不受任何限制的权力。这在今天并无任何典型性意义。因为,一般而言,权力的执掌者往往自身也是权力的客体或施行对象,其角色往往是双重而合一的。接下来的问题是,权力是如何对人产生作用的?权力会对人产生什么样的作用?要回答这样的问题,我们有必要对权力在理论上进行分类,以便进一步讨论。权力的分类方法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但基本的一点是这种分类应当能够使我们更清晰地认识权力,认识权力如何对人产生作用这一权力的本质问题。罗素关于权力的分类是这样进行的:“关于权力的形态,有许多分类的方法,各有其功用。首先,权力可以区别为对人的权力和对无生物或非人类生物的权力。……对人的权力可以根据权力对个人发生影响的方式或根据与权力有关的组织类型来分类。权力对个人发生影响,可以通过下列各种方式:甲.对一个人的肉体直接行使有形的权力,例如监禁或处死;乙.以赏罚为诱导的手段,例如雇用或解雇;丙.对一个人的意见施加影响,也就是进行最广义的宣传。”[2]罗素还把权力分为传统的权力与新树立的权力。“传统的权力有习惯势力在它的一边;它无须时时刻刻为自身辩护,也无须不断证明任何反对势力都没有力量把它推翻。而且,它几乎总是和宗教的或准宗教的信念联系起来,目的在于表明抗拒是不道德的。”[2]其次是革命的或僭窃的权力。而其中不以传统或同意为基础的权力称为“暴力”。依照这一方法,罗素把权力按其在人类社会中对人的影响大小区分为教权、王权、暴力、革命的权力、经济权力、支配舆论的权力。从罗素的这一分类方法可以看出,权力对于权力客体或施行对象的影响和支配已经深入地浸淫到了个人生活的所有方面,甚至还蒙上了一层道德的掩饰面纱——不屈从于权力就是不道德的。马克斯·韦伯也持有和罗素类似的观点。马克斯·韦伯把权力划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理性的、法定的权力。第二种是传统的权力。第三种是超凡的权力。它是指这种权力是建立在对个人的崇拜和迷信的基础上的。面对这一全方位的影响和支配,人完全处于被动的地位;再加上人类天性中的固有弱点,即易于屈从权力、屈从权威,决定了权力运行的特性。换言之,权力在运行中表现出来的特性是由权力的内在规定性与人性中与生俱来的弱点所决定的。

权力在运行过程中必然表现出以下特性。一是不平等性;二是可获利性;三是权威性;四是腐蚀性。如前所述,现代语义中的权力是与国家同时出现,相伴而生的。权力以国家及其机制作为后盾,国家的活动过程本质上就是权力的运行过程。这就带来了权力运行的第一个特点——不平等性。这里所谓不平等性是指权力客体或权力的施行对象,与权力主体及其后盾在行为力量与行为方式上是不对等的。无论是对人或对物的控制,权力客体只有较弱的力量和较少的行为方式;权力主体则拥有更强的力量和更多的行为方式。极端情况下,权力主体甚至可以单方面改变一定的法律关系,控制和支配权力客体的财产和人身。在权力的实际运行过程中,权力主体掌握的一项重要权能是对广义上属于国家和社会的公共资源的支配权。这一重要权能也是由人所行使的。这就隐含着三种可能:一是利用这一支配权将公共资源用于造福于全国家和社会;二是利用这一支配权将公共资源用于为本阶级、本社会集团谋利;三是利用这一支配权将公共资源用于为本人及亲友谋利。这就是权力运行的可获利性。权力运行的权威性是指,权力的后盾并不仅仅是国家及其强制力,它还有宗教的、道德的、舆论的等观念形态的东西所倚仗。如果抗拒权力,往往意味着是在与宗教教义相抗衡;与传统的道德观念相抗衡;与大众的舆论观念相抗衡。如此一来,权力就拥有了其它任何手段都不可能具有的极为特殊的权威性。权力运行的腐蚀性是指因为权力在运行过程中能够给权力主体带来地位、荣誉和利益,这些事实上存在的影响必然会导致权力执掌者迷失自我,将自我与权力划上等号,甚至在观念上视自我为权力。因此,权力对权力执掌者具有难以抗拒的的腐蚀作用。英国哲学家阿克顿指出:“主张绝对权力的理由是:在某些地方你总是需要绝对权力来自己增强信心、撑腰打气嘛,因为你无法避免人性的软弱给你造成的困难啊!但是,我们的主张是:把绝对权力放到责任的集中营里吧!”[4]他同时还强调:“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4]并且,“绝对权力会败坏社会道德。”[4]“伴随着暴虐权力而来的往往是道德的堕落和败坏。”[4]“不负责任的权力必定是不受制约的权力。”[4]

基于上述权力自身的特点,决定了权力的运行必须附加且必不可少的特殊规则——制约和监督。

三、对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贯穿了人类社会政治生活的始终

当我们回望历史,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对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贯穿了人类政治生活的始终。人类政治生活的全部历史最根本的是如何制约和监督权力运行的历史。正如阿克顿所指出的:“围绕着集权还是限权和分权所展开的斗争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动力。”[4]

早在先秦时期,中国古代先贤们就注意到了制约和监督权力运行这一重要问题。儒家学派在强调以德治国的同时,也高度关注权力的来源,如何确立正确权力观,如何制约权力及如何选择权力执掌者等问题。儒家学派认为:“故大德,必得其位,必得其禄,必得其名,必得其寿。”[5]“故大德者必受命”[5]。这里强调的就是合乎正统的权力来源,即有德者方可执掌权力。在儒家学派的权力观中,民众作为权力客体或权力的施行对象,其角色是双重的——既是权力的客体;也是权力的保护对象。为此,权力的行使应当“救患除祸”[6],权力运行的目的指向应当使得“群道当,则万物皆得其宜,六畜皆得其长,群生皆得其命。”[7]这才是权力的神圣性所在。为实现这一目的,就必须树立起权力执掌者的道德价值体系和价值标准体系。儒家学派要求权力执掌者做到“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8]、“见利思义,见危授命”[9]、“君子矜而不争,群而不党”[10]、“君子周而不比,小人比而不周”[11]。儒家提出的以道德制约权力的具体方案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权力执掌者的选择标准应当是选贤任能,仁者在位;二是权力执掌者的行为规范应当是以德修己,立身惟正。儒家权力制约的思路还特别强调民意监督论、谏议论和分权论。强调“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12](《荀子》)。强调“木受绳则直,人受谏则圣。”[13]强调合理分权,最理想是圣君贤相分掌权力,主张“主好要则百事详,主好详则百事荒。”[14]。法家学派认为:权力制约必须遵循“以法为本”的思路。即以法律制约权力,防止权力失控与滥用,是法家学派权力制约理论的基本主张。强调“法治明,则官无邪。”[15]法家学派主张在权力的运行过程中实行“以法择人,能者当其任”和“严明赏罚,奖功罚过”两方面的具体措施。这与儒家以贤和仁选择权力执掌者的观点及以道德规范制约权力执掌者的观点形成了鲜明们对比。在中国古代对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的实践中,儒家和法家的观点都曾广泛运用于实践,形成了一些着眼于解决当时存在的问题的制度安排,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尤为值得关注的是,儒家和法家的关于对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的观点,很多已经上升为文化现象,成为了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一部分。对此,我们有责任和义务将其继承发扬,并努力使其传承下去。

在西方,古希腊哲学家亚里斯多德最早对政治、政体及权力等问题进行了讨论,并针对制约权力运行提出了政治分工与混合政体理论。事实上,他最早提出了议事机构、行政机构、司法机构的原初概念。亚里斯多德认为:“人类天生就注入了社会本能,最先缔造城邦的人乃是人类最大的恩人。人如果趋于完善就是最优良的动物,而一旦脱离法律和公正就是最恶劣的动物。被武装起来的不公正会造成更大的危险。而人一出生便装备有智能和德性这样的武器。人们为了达到最邪恶的目的是有可能使用这些武器的。一旦他毫无德性,就会成为最邪恶残暴的动物,就会充满淫欲和贪婪。公正是为政的准绳,因为可以根据公正确定是非曲直,而是非曲直则是一个政治共同体秩序的基础。”[16]亚里斯多德指出:“一切政体都有三个功能要素,一个好的立法者必须善于考虑如何安排并合理组合这些要素,这样,就能得到一个优良的政体。而各种组合方式的不同会导致不同的政体形式。三者之中第一个要素是与公共事务有关的议事机构。第二个是与各种行政官职有关的行政要素,它决定应该由哪些人来主宰哪些人或事以及应该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来选举各类官员。第三个是决定司法机构的组成要素。”[16]亚里斯多德的分权与制衡理论是西方一切相关思想和理论的源头。恩格斯曾指出:“没有希腊文化和罗马帝国所奠定的基础,就没有现代欧洲。”到了近代,英国的哲学家洛克率先提出权力分立理论。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一个人除了有享受天真乐趣的自由之外,还有两种权力。第一,在自然法许可的范围内,为了保护自己和其他人,一个人可以做他认为适当的任何事情。……一个人在自然状态中所拥有的另一种权力,是惩罚违犯自然法的罪行的权力。”[1]因自然状态的不便引出社会时,立法权和执行权就建立起来了。前者的建立是在人们放弃从事他们认为有利于保存自身的一切事项而让社会的法律来调整之际;后者的建立是在人们为创立一种强制实施这些法律而放弃他们自己惩罚他人的权力之际。洛克认为:立法权是由人民委托的,因此,人民有权罢免和更换立法机关。洛克的权力分立理论中,立法权是最高权力,执行权和对外权从属于立法权;立法权制约执行权和对外权,但却又受人民制约。执行权和对外权既有区别又不能分割,因为对外政策只能是对内政策的延续,因此,他主张执行权和对外权应交由国王或君主一人掌握。法国启蒙时期思想家孟德斯鸠则建立了体系较为完整的权力分立与权力制约理论。孟德斯鸠通过对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产生的原因和结果的考察提出了完整的权力分立理论。这一理论与其权力腐败论紧密相连,孟德斯鸠认为:“自由只有当国家的权力没有被滥用的时候才存在。不过,这是一条千古不变的规律,有权力的人总是容易滥用权力,而且往往把权力用到极限才算罢休。……所以,从事物的本质上说,为了防止滥用权力,应该用权力制约权力。”[5]孟德斯鸠认为:每个国家的权力都可以划分为三种,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他主张每个职能应当由恰当的政府机构行使,并且三个部门的人员不应重合。孟德斯鸠主张:立法权应当由人民选举的代表来行使,立法机关应经常集会;行政权力因需要当机立断,故行政权力应由一人掌握;司法权不应授予永久性机构,“应由选自人民阶层中的人员,在每年一定的时间内,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来行使。”今天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对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的制度安排,其基本理论来源就是以亚里斯多德、洛克、孟德斯鸠等人的认识为主形成的。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对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的实践看,其中始终存在一个无法摆脱的桎梏——服从和服务于资产阶级的利益。

四、《准则》对制约和监督权力的制度安排

党的十八届六全会通过的《准则》,全面总结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对权力及其运行规律的最新理论成果和实践成果,对制约和监督权力作出了全面而详尽的制度安排。这些制度安排是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固化全面从严治党成功做法和经验的具体体现。《准则》对制约和监督权力的制度安排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第一,全面监督,不留死角。《准则》的根本要求是:监督是权力正确运行的根本保证,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举措。必须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党内不允许有不受制约的权力,也不允许有不受监督的特殊党员。《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这里有两个关键词:一是“全面”;二是“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全面”是指监督必须全覆盖、无空白、无遗漏、无例外、无禁区。“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是指在信任重用的领导干部履职尽责的过程中加强监督,恰恰是信任的延伸。所以,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而不能将其对立起来。

第二,注重完善机制。《准则》要求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形成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滥权必追责的制度安排。实行权力清单制度,公开权力运行过程和结果,健全不当用权问责机制,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条例》同时要求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这里强调了要形成完善的用权制度安排、权力清单制度,明确了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一根本原则。其目的是从制度上防止权力失控和滥用,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第三,依法治权。《准则》要求增强法治意识、弘扬法治精神。其具体要求是: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增强法治意识、弘扬法治精神,自觉按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办事,决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决不能违规干预司法。

第四,营造环境和渠道。对权力运行进行制约和监督需要良好的监督环境和必要的监督渠道。为此,《准则》要求营造监督环境,畅通监督渠道。其具体要求是:营造党内民主监督环境,畅通党内民主监督渠道。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增强监督意识,既履行监督责任,又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授权者要负责监督,强化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特别是对下级组织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第五,突出重点。对权力运行进行制约和监督应当突出监督的重点。《准则》在这方面的具体要求是:党内监督必须突出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领导干部要正确对待监督,主动接受监督,习惯在监督下开展工作,决不能拒绝监督、逃避监督。《条例》也明确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相应地,领导干部也要自律、自重,自我约束。《准则》在这方面的具体要求是: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加强自律、慎独慎微,自觉检查和及时纠正在行使权力、廉政勤政方面存在的问题,做到可以行使的权力按规则正确行使,该由上级组织行使的权力下级组织不能行使,该由领导班子集体行使的权力班子成员个人不能擅自行使,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决不能行使。

第六,完善配套制度。举报和反映是监督的必然表现形式。这就要求各级党组织,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正确对待举报和反映。《准则》在这方面的具体要求是:对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对党员反映的问题,任何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不准隐瞒不报、拖延不办。涉及所反映问题的领导干部应该回避,不准干预或插手组织调查。在监督中反映问题必须有规矩,有保护措施。《准则》在这方面的具体要求是:党员、干部反映他人的问题,应该出于党性,通过党内正常渠道实名进行,不准散布小道消息,不准散发匿名信,不准诬告陷害等。对通过正常渠道反映问题的党员,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准打击报复,不准擅自进行追查,不准采取调离工作岗位、降格使用等惩罚措施。

注释:

[1]丁一凡.权力二十讲[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8:2.

[2][英]罗素.罗素文集(第5卷)[M].吴友三、储智勇,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6,26-27,30.

[3]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M].中央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16,167-168.

[4][英]阿克顿.自由与权力[M].候健、范亚峰,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4:294,295.

[5]孔伋.中庸(第十七章)[EB/OL].http://so.gushiwen.org/guwen/bookv_3064.aspx.

[6]荀 子.富 国 [EB/OL].http://so.gushiwen.org/guwen/bookv_3471.aspx.

[7]荀子.王制[EB/OL].http://so.gushiwen.org/search.aspx?value.

[8]论语.十二章 [EB/OL].http://so.gushiwen.org/search.aspx?value.

[9]论语.宪问篇 [EB/OL].http://so.gushiwen.org/search.aspx?value.

[10]论语.卫灵公篇[EB/OL].http://so.gushiwen.org/search.aspx?value.

[11]论语.为政篇[EB/OL].http://so.gushiwen.org/search.aspx?value.

[12]荀 子.哀 公 [EB/OL].http://so.gushiwen.org/search.aspx?value.

[13]刘向.说苑(建本)[EB/OL].http://so.gushiwen.org/search.aspx?type=guwen&value.

[14]荀子.王霸[EB/OL]http://so.gushiwen.org/search.aspx?value.

[15]商鞅.商君书(壹言)[EB/OL].http://so.gushiwen.org/guwen/bookv_3997.aspx.

[16][古希腊]亚里斯多徳.政治学[M].姚仁权,编译.北京:北京出版社,2007:83-84.

2017-07-01

梁光晨,中共成都市委党校法学部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理学、法哲学。(四川成都,610110)

D2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79(2017)04-0052-06

责任编辑 王承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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