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专利的主要申请途径
外国单位或个人作为申请人去印度进行专利申请可以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是通过巴黎公约途径。即先在巴黎公约成员国内提出一件在先申请或对该成员国有效的地区申请或者国际申请作为“基础申请”(Basic Application),然后自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12个月内进入印度申请,并以在先申请为基础要求优先权,称为“公约申请”(Indian Convention Application)。
二是通过PCT(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途径,先进行PCT申请(PCT
International Application),然后在30/31个月内进入印度国家阶段(Indian National Phase Application)。
三是直接在印度申请专利,即“一般专利申请”(Ordinary Application)。可以先提交“临时说明书(Provisional Specification)”,相当于美国的临时申请,然后在12个月内提交“完整说明书(Complete Specification)”,相当于美国的正式申请;
四是增补专利申请。即在专利授权后的有效期内,还可以基于已有专利(称为主专利)而提交“增补专利申请”(Application For Patent Addition)。增补专利的存在的前提是主专利有效。主专利被宣告无效时,专利权人可请求专利局将增补专利变为独立专利,并继续享有主专利原来应享有保护期限的剩余保护期,并缴纳剩余应缴年费。
另外,还可以基于母案申请提交分案申请。
与中国专利的申请途径相比较,通过巴黎公约途径的申请相关规定没有太大的区别,而中国的专利法中没有与“增补专利申请”相类似的规定。所以以下就其他几种方式的区别做简要分析。
1 通过PCT(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专利合作条约第二条所称的优先权日(本章简称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申请人未在该期限内办理该手续的,在缴纳宽限费后,可以在自优先权日起32个月内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
该条规定了通过PCT途径进入中国的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期限为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另外有2个月的宽限期。
而通过PCT途径进入印度的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期限为自优先权日起31个月,没有宽限期,与进入中国在期限上有所不同。
2 直接在印度申请专利,即“一般专利申请”(Ordinary Application)
如上所述的临时申请并不是在印度申请专利必须的步骤。提交临时申请时可以不提交权利要求书,只提交“临时说明书”就可以获得申请日(Date Of Application)。临时申请日起12个月内,必须提交 “完整说明书”,否则临时申请自动失效。提交“完整说明书”时得到一个“提交完整说明书日”(Date of filing of Complete Specification)。
1、与美国“临时申请”的比较
值得指出的是,这里用了“临时申请”的字样,与美国的临时申请制度有相同之处,但是也有显著的不同。
美国临时专利申请(Provisional Patent Application)的规定主要涉及美国专利法的两个条款,即第111条(b)款和第119条(e)款。
美国专利法第111条(b)款指出了与临时专利申请(下文简称“临时申请”)为申请人确立了一个优先权,其保护期限是1年,在此期限和保护范围内,只有该“临时申请”的持有人可以提出有关专利申请。
但是,专利申请以临时申请的方式提出后,必须在1年内正式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转换请求书,将“临时申请”(Provisional Patent Application)转换为“正式申请”(Non-provisional Patent Application)。否则该“临时申请”在1年后自动失效。正式申请的内容应包含临时专利申请的内容和经改写后的内容。
从规定上不难理解,印度专利制度中的“正式申请”只是在“临时申请”基础上补充了完整的说明书,本质上是同一件专利申请,而美国专利制度中是将“临时申请”转换为“正式申请”,是两件专利申请。在实际操作中,也可以证明这一点。当临时申请和正式申请都提出后,印度专利局向外出具的申请文件副本中,“临时申请”文件副本的表述为“a true copy of Provisional Specification”,首页包含“申请日”(Date Of Application)、“申请号”(Application No.)等信息。“正式申请”文件副本的表述为“a true copy of Complete Specification”,首页包含“申请日”(Date Of Application)、提交完整说明书日”(Date of filing of Complete Specification)、“申请号”(Application No.)等其他信息。且“临时申请”及基于该“临时申请”的“正式申请”的“申请日”及“申请号”是一致的,说明了一件“临时申请”及基于该“临时申请”的“正式申请”本质是同一件专利申请。
而根据美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临时申请”和“正式申请”分别被赋予两个不同的申请号,并确定两个不同的申请日。
2、与中国“本国优先权”的比较
印度专利法中有关“临时申请”的规定,看起来与中国专利法中有本国优先权的作用有些类似,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两者相同之处在于,均规定了十二个月的期限。
不同之处在于:
印度为申请人先向专利局提出一件“临时申请”A。如果申请人希望该申请A能够存在有效,则必须于申请日起十二个月内补充“完整说明书”,使“临时申请”A成为“正式申请”B,否则A将于十二个月期限届满后自动失效。
中国为申请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首次提出一件专利申请A之后,自A的申请日起十二个月内,若该申请人就相同主题又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以A为在先申请享有优先权。该项优先权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查合格的,在先申请A将视为撤回。
简单来说就是,印度专利申请为提出A后,十二个月内不提出B的,A失效。中国专利申请为提出A后,十二个月内提出B的,A失效。
3 基于母案申请提交分案申请
印度分案申请制度与中国分案申请制度在申请时机上有所不同。根据印度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授权日之前,可以基于原申请提出分案申请。根据中国专利法及其相关规定,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分案申请。上述期限届满后,或者原申请已被驳回,或者原申请已被撤回,或者原申请被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的,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
作者简介
高惠(1983-),女,河南,北京化工大学学士学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员,专利法研究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