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开拉·莫迪亚罗
对于指定或选定欧洲专利局(EPO)作为认证机构,进入区域阶段的欧洲专利合作条约(Euro-PCT)申请,并且要求优先权的情况下,申请人必须向EPO提供先前申请的认证副本(优先权文件)。如果在进入欧洲阶段后未提交优先权文件,申请人则会被要求在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该文件。这个时间限制不能延長。 如果优先权文件没有在该时限内提交,则优先权丧失。
然而,当能以其他方式得到优先权文件时,EPO不会发送要求该文件的请求。 对于PCT申请,在这两种情况下EPO不会发送请求:
第一种情况是当优先权文件将会传送给EPO时。在国际阶段,申请人可以将优先权文件提交给国际局(IB)或受理局(RO)。在已经向RO提交优先权文件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请求RO将优先权文件传送给IB,或者请求IB从数字图书馆检索该文件(如果可用的话)。然后IB将优先权文件发送给EPO。 因此,EPO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优先权文件。
如果IB未将优先权文件提供给EPO,但申请人已经要求RO将优先权文件转发给IB,或者已经要求IB从数字图书馆获得该优先权文件,则不会发生权利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则可能开始实质审查,但除非提供优先权文件,否则不会采取授权决定。同时也将会通知申请人。
在第二种情况下,如果EPO可以从其自己的文件中,或者从作为RO的中国专利局获取副本,则视为已正式提交优先权文件,同时也会将此通知给申请人。该服务的前提是申请人已告知EPO其申请号码,且只有当优先权申请是中国专利或实用新型申请时。因此,在这种情况下,EPO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优先权文件。
应当注意的是,EPO不参与数字接入服务(DAS)系统。因此,优先权文件的提供不能通过要求数字查询服务(DAS)下的IB从电子图书馆检索该文件来完成。
如果优先权文件不是英文,法文或德文,只有当优先权要求的有效性与确定有关发明的可专利性有关时,才需要进行翻译。在这种情况下,EPO将发送信函,要求将优先权文件翻译成其中一种语言。 如果申请人未及时提供翻译件,则将失去优先权,同时也会告知申请人。
翻译: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