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推行财政监督结果人大报告制度

2017-01-17 08:10周理军
财政监督 2016年4期
关键词:财政监督财政资金报告

●周理军

大力推行财政监督结果人大报告制度

●周理军

推行财政监督结果人大报告制度,就是要求各级财政监督机构将本年度、本地区实施的监督检查情况,向本级人大专门机构进行报告。使代表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人大代表知道各部门、各单位在使用由纳税人缴纳的财政资金方面还存在哪些问题,增强人大代表对财政违法行为的监督权力,促进各部门、各单位依法、依规使用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对财政监督机关的监督行为进行监督,督促财政监督机关依法监督,提高监督质量。

财政监督 检查结果 人大报告

推行财政监督结果人大报告制度是推进财政监督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的重要途径,也是创新财政监督机制、开创财政监督工作新局面的重要措施。财政监督工作的最终目标是要通过对财经违纪、违规问题的检查和处理,有效解决和制止各种问题,使各项财经法规制度得到正确的贯彻执行。而在监督检查的实际中,存在对问题检查发现得多,而处理轻、处罚少的情况,很多问题没有从制度上去解决,没有彻底消除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以致有些问题年年检查年年发生,年年检查的都是老问题。产生这些情况,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财政监督的结果没有得到更高层次领导的重视,或者说更高层次的领导根本不知道这些问题,没有形成更强有力的监督力量。人大机构是最有权力的监督机关,既然仅靠财政监督的力量解决不了这些问题,那为什么不把财政监督结果报告给人大机构,依靠人大机构强有力的监督权威,使财政监督检查反映的问题得到很好的解决呢?

一、推行财政监督结果人大报告制度的原因分析

(一)人大代表有权知晓财政监督结果

财政资金运行状况如何,资金的安排使用取得哪些效果或存在哪些问题?在每年各级各地召开的人大代表会上,代表们不仅想要知道财政预算安排和执行情况报告,更想要知道财政资金使用的结果情况,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是否严格地执行了政策。人大代表是代表广大人民群众,代表广大纳税人,对财政资金使用存在的问题不仅享有知情权,更有义务去监督。作为财政监督部门,通过开展各项财政监督检查,对各单位、各部门使用财政资金的违规情况是掌握最清楚的,是最有发言权的知情人,财政监督是履行政府职能,是受政府授权的监督,更是代表纳税人履行的监督,理应将监督结果向代表纳税人利益的人大代表明白地交代。

(二)有利于督促提高财政监督质量

从实际情况看,各级财政监督部门都是附属于财政部门的内部机构,都是根据工作需要或完成单项工作任务而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对监督检查缺少全面系统的独立性安排,存在对监督检查结果处理不严,或只进行经济处罚或停留在督促整改的书面程序上,对问题整改的结果没有进行追踪落实。同时,由于检查人员业务技术差别的原因,有些检查结果质量不高,有些重大或隐蔽性的问题没有检查出来,或者因人际关系,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进行不公开的消化处理,对检查出来的问题,没有进行科学地风险分析评估和归类,没有向管理层形成有价值的检查报告和管理建议,或者有建议报告,也没有得到很好的重视落实。推进财政监督结果人大报告制度,就像是给财政监督工作戴上了一道紧箍咒,对监督检查质量无形中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它将要求检查人员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全面深入地检查发现问题,否则就是失职渎职;它可以增强检查人员的社会责任感,推动他们用高度的责任感和正义感去履行监督检查职能,用高质量的检查结果报告完成纳税人的委托,给他们一个合理的交代。

(三)可以提升监督震慑力,有效制止违法行为

各级各地每年在财政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涉及到很多人和事。受众多因素的影响,财政监督机构对这些涉及违规的人和事没有或者不能依法处理到位,有的问题不敢公开曝光。有的财政监督机构对少数强权单位不敢监督,问题不敢处理,导致有些单位违规问题年年发生。财政监督检查出来的问题处理,不仅是财政监督机构的事情,也是政府、人大和公众密切关注的焦点,推行人大报告制度后,监督部门将检查结果向人大报告,向人大代表通报各种违规行为,有利于增强问题的处理力度,借助人大代表的监督,可以对违规问题涉及到的单位和负责人进行问责,对抵制财政监督的单位进行施压,解决了财政监督机构对权力部门不敢监督、监督不了的问题,推进了财政监督对象的公平化。通过报告形式,把问题曝光在阳光下,让人大代表去评判,看谁在滥用权力,看谁在违反财经法规,有利于实现民主监督。人大代表通过获取的财政违法行为情况,可以对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负责人投上不信任票,从而由对使用资金的监督上升到对权力的监督,提高财政监督的法制化,开辟监督新渠道。

二、推行财政监督结果人大报告制度的主要程序

(一)立法通过报告制度

既然要推行财政监督结果人大报告制度,那么各级人大负责机构就要召开专门委员会议,立法通过公开这项工作程序制度,把听取财政监督结果报告作为人大专门机构一项常规性的工作,要求各级财政部门或财政监督机构,定期向人大专门机构报告监督检查结果情况,或授权在重要会议上进行报告。

(二)对财政监督工作进行授权

目前很多地方人大通过了财政监督工作立法,颁布了财政监督工作条例,实际上是把财政监督已经列入了法制化,也是对监督工作的一项授权。推行报告制度后,人大专门机构可以对监督检查工作进一步加强,要求财政监督工作每年在监督对象确定上选择事关全局又是重点性的项目作为重点,紧跟财政政策走向,紧盯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对一般性公共预算支出要紧跟公众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问题,同时可以授权检查某一专项性资金管理工作,如某行业、某项重点资金等,也可以分行业、分部门开展专项资金检查。

(三)确定报告形式

财政监督机构负责人或者财政部门负责人,在各级人大专业委员会授权完成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后,及时汇集监督检查情况,依法将检查结果向人大专题会议 (或者常委会议或代表会议)定期进行报告。既可以单独报告也可以与财政预决算一并报告。这种报告与每年各级人大专门机构听取的财政预决算报告相辅相成,从正反两个方面说明财政政策执行情况和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如果说财政预决算报告是说明预算资金的安排走向和绩效,那么财政监督结果报告就是说明还存在哪些问题以及如何解决处理,体现了财政报告的完整性。

(四)依法问责处理

人大专门机构在听取财政监督报告后,可以授权财政部门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对涉及的违规事项进行处理,对涉及相关人员违规违纪的事项,按照相关程序向司法机关移交,人大机关同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对重大失误浪费资金的主要责任人进行约谈,责令其在代表会上检讨问题,向公众进行明确地说明并作出整改承诺,对屡查不改、违规违纪情况严重的责任人依法罢免职务。

三、适应人大报告制度,推进财政监督工作新发展

(一)切实改变思想认识

各级财政部门要把推行财政监督结果人大报告制度作为政务信息公开的一件要事,切实改变财政监督结果信息属于财政机密、公开就是自找麻烦的思想认识。要充分认识到由于监督结果信息没有公开,造成公众和政府、人大等监督决策机关对财政违法行为情况掌握较少,对财政违规行为的严重性认识不足,导致社会监督力量不强的问题。要充分认识到推行财政监督人大报告制度,可以把财政监督工作置于人大、政府和社会的监督之下,让财政监督工作接受公众的监督,有利于提高监督质量,有利于严肃财经纪律。

(二)加强监督机构建设

推行财政监督结果人大报告制度后,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机构内部建设,进一步提高监督检查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财政监督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内部相应设置一些专业的科室,如会计信息检查科、行政事业单位检查科、企业财务检查科、内部监督科等。

(三)积极完善监督机制

健全财政监督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涵盖财政资金运行全过程的财政监督监控制度,从财政资金收入的征管、入库、划解,以及预算编制、执行到资金的审核拨付、使用等内控制度入手,按照财政资金运行的规律和要求,对财政管理各方面、各环节、各过程的事前、事中、事后监控制度重新进行科学地制定。建立适应推行财政监督结果人大报告制度监督检查的风险控制系统,包括财政监督检查权力配置结构、风险评估、工作纪律、责任追究和行政诉讼应急制度,确保财政监督机构依法行政,确保监督行为规范。

(四)提升监督结果质量

建立财政监督检查、审理、处理相互分开、相互监督的内部控制制度,解决财政监督人员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弊端,确保监督检查、处理定性和检查结果的客观公正。建立监督结果公开透明机制,公开检查对象、公开检查项目、公开检查程序、公开检查结果、公开处理情况。在全面系统地检查发现单位违规问题的基础上,加强对各单位、各种问题的归纳分析,对存在的风险性进行评估,揭示问题产生的原因,是个别的还是普遍的,是暂时的还是趋势性的,提出处理意见。

(五)积极开发监督信息

要对监督结果情况进行科学分析,积极开发出有价值信息,如根据一定时期财政收支及财政政策执行情况对当地财经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的综合财经信息;对监督检查结果的分析,开发财政经济运行中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信息,帮助领导及时掌握情况,研究落实各种有效管理措施的领导参考信息。要利用监督结果信息,及时向财政业务管理机构提供各项监督结果情况,分析问题,预测问题发展趋势,为业务管理机构及时处理和制止问题提供依据,为提高财政整体管理水平当好参谋。扩大监督结果信息的传播渠道,利用政务公开网,及时公开监督查处的违法行为,增强公众知晓度。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的联系,沟通财经违纪的特点和预防措施,促进廉政建设。

(六)解决监督法制问题

推行财政监督结果人大报告制度,更要加强财政监督法制建设。各级各地人大机构可以根据实际,制定出台地方性的财政监督法规,提高财政监督的权威性,增强各级财政监督机构依法开展工作的独立性。同时建议各级人大机关和上级财政部门把是否推行监督人大报告制度作为财政部门量化考核的措施,推进财政监督工作适应新的要求,取得新的发展。

(作者单位:湖北省蕲春县财政局)

1.周理军.2006.市县财政监督长效机制初探[J].财政监督,11。

2.周理军.2009.有效利用财政监督结果信息的方法与途径[J].财政监督,1。

(本栏目责任编辑:王光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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