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丹云
摘要:法律文书写作教学绝不只是文体与格式的训练,而是一种能力与素质的培养,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法律文书制作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法律的正确实施。传统法律文书学课程教学模式存在运用案例分析少、对病文分析少等弊端。为了培养应用性法律人才,顺应司法改革潮流,提高教学质量和生学习兴趣 使这种"能力与素质"在实际法律文书制作中能够富于创造性地发挥作用。
关键词:法律文书;教学;模式;改革
法律文书学是具有很强实践性的法学学科,在传统法学教学体系中,法律文书学不属于教育部规定的法学核心课程。在全面实施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要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需要从法律文书入手,重新审视法律文书学的课程设置问题。社会生活中,人们感受到有的案件裁判文书不说理或者不规范说理、不尊重说理规律带来的不良后果;司法实践中,法官感受到熟悉和掌握法律文书写作规律、历练和提升法律文书说理能力的现实必要性。
一、法律文书课程教学应是一种法律素质教育
当前,法律素质教育是高等法律院校的重要课题。虽然素质教育贯穿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等各个方面,但是,学校教育是重点。而高等教育是人才培养的高级阶段,高校法学院大学生的素质与国家建设和增强国力的关系更为直接。法律文书写作是一门综合性、应用性很强的课程,重点在于培养学生的法律应用写作能力。因此,法律文书写作教学也应是一种素质教育。
《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特别指出,要"重视培养学生收集处理信息的能力、获取新知识的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以及团结协作和社会活动能力"这里,将语言文字表达能力与其他四项能力并举并论,这说明,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是一种重要的智力素质。智力素质包括:观察能力、记忆能力、想象能力、思维能力、语言能力以及科学文化知识的掌握程度和运用发挥能力。智力素质包含这么多方面,为什么《决定》要强调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呢?是因为各种能力的落脚点和表现,都离不开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包括口头语言表达能力与书面语言表达能力两个方面。书面语言表达能力,就是写作能力。写作能力,概而言之,可以分为审美写作能力与应用写作能力。显然,法律文书写作属于后者,其目的在于培养、提高学生应用写作能力,以适应社会的需要。
从公、检、法系统工作的毕业生反馈信息来看,毕业生的写作水平不尽人意。许多单位建议高校要增加写作课时。而毕业生"写作水平"并非指的是学生写记叙文、抒情文等的水平,恰好是被我们忽视的对付工作和生活的文字表达能力,即应用写作能力。为什么会出现开设了法律文书写作课程,而教学效果不理想学生难以适应社会需要的情况呢?这是由于,我们对" 语言文字表达能力"的理解出现偏差所致。语言文字表达能力通常体现在"表情达意"上,但我们在理解"表情达意"时,误以为"表情达意"就是要学生学会写记叙文,抒情文等,把"表情达意"之事自觉与不自觉地与审美写作划上等号,其实,作为一种智力素质要求的"表情达意",更多的是对付工作与生活的文字表达能力。法律文书写作课,恰好在训练学生对付工作与生活的文字表达能力,提高学生语言素质方面具有较强的功能和作用。而我们现时的《法律文书写作》课是怎么教学的呢?通常是千篇一律地先介绍文体概念、特点,再讲结构规范,即首部包括什么,正文尾部有哪些内容,最后说制作中应注意哪些问题。教材是这样编写的,教师只是照教材讲解。这种教学模式,重在讲格式,而忽视写作的核心内容,即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培养。显然,这种教学模式必然走向失败。我们都有这样的体会,当我们玩某种游戏时,不管采用何规则,我们都能"立即上手"玩游戏。换句话说,法律文书写作的格式,只是一种"游戏规则"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即语言素质,才是"游戏"的实质内容。因此,要提高学生写作能力,必须重视和加强对学生语言素质的培养,切实提高他们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对于大学生而言,语言文字表达能力的培养与提高对于他们综合素质的培养与提高极其有利。
人的综合素质可以分为两大部分,其一是智力因素,其二是非智力因素。语言素质是一种智力因素,而这种智力因素的培养与提高极其利于其他智力因素,诸如收集处理信息能力,获取新知识的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以及团结协作和社会活动的能力等的培养与提高。这一点在法律文书中各种报告文书,判决文书等文体的写作中表现得尤其明显和深刻。
如写破案报告书,就不能象写作抒情作品一样,坐在书桌前一挥而就或者冥思苦想,作者还得到工作实践中去收集信息材料,在这个过程中,与各种人物打交道是少不了的,准备和召开各类会议也是有必要进行的,而想尽快破案,往往需要群策群力团结协作,调查和收集破案线索和证据,还得对破案线索和证据进行分析研究,认真筛选,去伪存真,分别主次。而且上述种种事宜,均需要作者在事前、事中及事后,以新的认知结构确立与修正自己的写作方向,写作实践,这样写出的破案报告才会有理论价值和指导意义。由此可见,牵一发而动全身,写作一篇破案报告,就是一次极为具体、极为丰富、极为活跃、极为深刻、极为全面的综合智力训练。法律文书写作能力的提高,促进了综合智力的提高。
从上面的论述,我们对于法律文书写作教学的性质与它在整个高等教育中的位置,也就有了重新认识的必要。法律文书写作教学绝不只是文体与格式的训练,而是一种能力与素质的培养。因此,可以说,法律文书教学是一种素质教育。此种素质教育是大学生综合素质教育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缺少这个组成部分,就会影响大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和发展;缺少这个组成部分,我们的培养对象就难以成长为全面发展的具有高素质的人才,就不能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需要。这是一个认识的问题,这个问题必须解决。不仅是教法律文书写作的教师,不仅是学生,我们有有关部门和领导,更应该有这种认识。只有把法律文书写作教学提高到素质教育的高度,我们才能改变法律文书写作教学相对滞后、教学效果欠佳、毕业生写作水平不尽人意的状况。
二、法律文书写作的教学模式需要改革
素质教育要求我们必须转变教育观念。至少要转变三个观念;一要转变教师观,教师由知识传授者转变为学生学习的指导者;二是转变学生观,学生要由被动的接受转变为学习的主体;三要转变教学观,教学过程要由传授和记忆知识转变为学生发现信息、加工信息、研究问题、增长才智的过程。美国课程理论专家泰勒说过:"学习是通过学生的主动行为发生的,学生的学习取决于他们自己做了些什么?而不是教师教了些什么?"教材只是教学生会学的范例,是一种载体,决不是学生需要掌握的全部内容,正像叶圣陶先生指出的,"教材无非是例子,凭这个例子要使学生能够举一反三"。教学的着力点放在调动学生努力探究研讨的积极性、创造性上。由此看来,要提高学生的应用写作能力,有效地提高法律文书写作教学的质量,必须改革教学模式。
法律文书写作教学,应特别注重"应用"二字。不光是让学生具备文书写作的一些基本知识,更多的要在培养学生语言素质上下功夫,从而使这种"素质"在写作实践中能够富于创造性地发挥作用。致力于学生语言素质的培养,才是我们法律文书写作教学的出发点与归宿,正基于此,法律文书写作教学模式,应该是应用型、操作型、开放型的,同时也是能动型的。它特别强调学生的自我操作性、主观能力性与社会实践性。为此,我们必须彻底改变以往那种满堂灌的教学方式,代之以启发式、讨论式、实践式的教学。
法律文书写作的基础知识是需要掌握的,但勿须我们一一讲到。有些内容要让学生在写作实践去自学和体会,如有疑难,可以提出来由师生共同讨论。这样习得的基础知识,一定比专听教师讲来得扎实。法律文书写作教学决不能止于基础知识,它的实质性内容应是基础知识的生动、具体、熟练、富于创造性的操作与运用。在这里,更须强调主观能动性与社会实践性。《决定》指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要使受教育者坚持"四个统一",其中"坚持学习书本知识与投身社会实践统一"这一条,对于法律文书写作教学尤其重要。为此,我们在教学中,不仅要适当布置相关作业让学生自己去完成。而且,我们应进行重点教学,创造条件让学生走入社会,结合某项任务,去独立完全或协作完成一项或几项文书写作计划。比如,我们在讲授破案报告书的写作时,完全可以让学生参加公安机关某件案子的侦破工作,参与破案计划的讨论,了解破案经过和有关内容等,然后根据收集到的材料,写作出破案报告书。这种在大课堂中进行的写作实践活动,在我们的法律文书写作教学中,处于写作工程的地位,它对于学生的锻炼必然会远远超出几次作业的训练,而成为一种包容观察能力、感知能力、分析能力、判断能力、想象能力、语文能力、组织能力、协作能力、创造能力等诸方面智力因素与非智力因素的全面综合素质训练。这种开放式写作工程的教学效果,往往是意想不到的,它会使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终生难忘,受用终生。
三、法律文书学课程设置的重点问题及其建议
针对我国高校目前法律文书学课程设置的问题,如法律文书学课程非必修课、非必开课程以及所开课程课时量少、覆盖学生面有限、教学方法较为单一、教学效果整体评估缺乏等现状,我们建议:
(一)明确法律文书学的必修课性质
建议修订高等学校法学院系的法学专业本专科、法律硕士、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将“法律文书学”作为其专业必修课。建议法学其他专业及其培养层次的学生,将“法律文书学”作为其专业的限制选修课。
(二)规定不同层次学生法律文书学课程的授课时间与课时量根据不同层次学生的具体情况,建议区分法律文书学课程的授课时间安排与课时量。
(三)建立系统和完善的法律文书学课程教学评估体系
一方面,建议成立法律文书学课程的全国性的教学指导委员会(详见我们的建议草案),指导法律文书学的课程教学与学科建设;另一方面,建议吸收和借鉴两大法系和港澳台地区的经验,建立和完善法律文书学课程的教学评估体系,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法律文书学课程的教学科研活动,推动法律文书学学科建设不断发展。
四、开设法律文书学课程之后的师资培训与制度衔接问题
从趋势上看,社会各界对法律文书的认知度越来越高,各高校开设法律文书学课程的积极性越来越高,这是外部的有利因素。从内部来看,一旦明确法律文书学课程为必修课以后,需要解决的紧迫问题来自法律文书学课程的内部,即如何保障法律文书学课程实现良好的效果,师资队伍就成为一个关键的因素。为此,我们建议,在有关部门的领导下,提前组织筹备全国范围内的法律文书学课程师资培训班,发挥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的平台优势,系统培训各层次法律文书学课程的教学骨干,为各高校法学院系输送优秀的法律文书学教学师资。
还要考虑到,在一定时间内,法律实践中的相当一部分实务人员由于没有受到系统的法律文书学知识和能力的训练,需要补课和充电。因此,有必要制定法律实务人员法律文书学理论知识与写作技能的培训方案,委托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组织实施。更重要的,是要考虑如何针对法律文书写作的规律,制定和完善保障法律文书写作效果实现的长效制度,诸如加强法律文书说理的制度、评价法律文书写作质量的制度、表彰和激励优秀法律文书的制度等,并将其合理嵌入相关的法律制度之中,持续地发挥良好的效果。
最后,还应该考虑引导法律学生要适应司法考试制度中的法律文书考试内容。司法考试的指挥棒作用非常重要,建议从题目类型、考试重点、所占分值、评分标准等角度引进教学过程与学生考试标准中,特别是应该加大司法考试中裁判文书说理内容的比重和计算的分值,引导学生重视法律文书学理论知识的理解和实际操作能力的训练,使法律知识共同体的后备人才普遍掌握法律文书的基本知识和具备法律文书的写作能力,以其优秀的、说理充分的法律文书展示司法的公开、公平与公正,切实促进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1]饶冰:浅议法律文书学理论体系[J];边缘法学论坛;2007年02期
[2]苏海健;;论多媒体课件在《法律文书学》教学中的运用[J];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08年01期
[3]王长江;;法律文书学教学改革研究[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03期
[4]任明海;;关于公安院校实验教学改革的思考[J];辽宁警专学报;2007年0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