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德国“双元制”强化县域高职校企合作双主题办学路径研究

2017-01-16 00:15黄丽丽
东方教育 2016年14期
关键词:双元制德国研究

黄丽丽

摘要: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是一种企业行为的教育,受教育者首先是由企业招聘的“学徒工”。在此身份下才能成为学校的“在校生”。企业教育起着主导作用,职业学校只起着配合和服务的作用,处于一种从属地位。德国“双元制”每种职业都有具体的社会职业能力标准,以企业实际需求为基础,根据企业生产技术的发展水平调整培训目标,为了满足企业需求,以培训目标为依据,设计职业能力为核心的课程结构;以职业岗位需求为标准,设计教学内容进行培训。

关键词:德国;“双元制”;办学路径;研究

以"双元制"为核心是德国职业教育的鲜明特色,其中经历了从13世纪的萌芽阶段,19世纪进修学校的诞生阶段,到20世纪中叶职业教育的完善阶段,扩建阶段以及后期国家介入,立法保障等漫长的历史进程,最终形成了法律为基、双元为体;多方参与、协作沟通;责任共担,利益共享;校企协调、理实互补等诸多特色鲜明,体系完备的职业教育机制。对尚处起步阶段的中国高职教育,有这样一个体系成熟,特色鲜明的"名师",理应能够实现时间跨度的压缩,并结合中国教育的本土特点更快的建立中国特色的高职教育理念体系,然而事实上我们看到的却是中国高职教育在校企合作机制建立中的很多问题,其中的原因值得高职教育人深思。

德国“双元制”人才培养方案统一制定,并且有严格的程序。首先,由行业协会和企业依据社会经济发展和企业技术工艺的进步发展,提出专业(工种)设置和培养要求,然后,由职教所组织学校和企业人员进行调研,提出岗位能力培养目标和内容,再由职教所组织专家拟定专业(工种)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最后由联邦教育和文化部审定批准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

一、“双元制”办学的意义

对德国企业参与“双元制”教育的动力进行分析发现,除了法律的约束动力之外,企业自身的利益考虑是德国企业的主要动力。对于参与“双元制”校企合作的企业来说,首先可以获得国家的经费补助、所有提供培训岗位的企业都会获得国家分配的职业教育基金。其次,可以以较低成分进行人力资源开发。学生在企业接受教育培训期间,可以从企业获得相当于熟练工人工资30%的教育津贴,这样间接减少了企业的劳动力开支,降低了企业的生产成本。而且很多学生到毕业时已经成为熟练工人,这样就大大节省了对新职工在岗位熟悉、岗位安排和岗位培训等方面的成本费用。更重要的是,通过“双元制”校企合作,企业可以从优秀学员中选择到与所需工作岗位高度匹配的高素质员工,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方式

所谓“双元制”(Dual system)一般认为,是一种青少年在企业里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和部分时间在职业学校接受专业理论和普通文化知识的教育形式。它将企业与学校、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紧密结合起来,是一种主要以专业技术工人为培养目标的职业教育制度。在德国的职业院校中,主要以双元制为主。接受双元制的学生,首先必须具备主体中学或实验中学的毕业证书,然后自己或通过劳动局的职业介绍中心选择一家企业,按照有关的法律规定同企业签订培训合同,得到一个培训位置,同时到相关的职业学校登记取得理论学习资格。在学习过程中,学制一般为三年。第一学年主要进行职业基础教育,集中学习文化课和职业基础课,学生要从职业类别中(经济、技术、社会工作或服务三个领域为主)选择并确定学习内容。第二学年转入所选定的职业领域进行专业实践训练。第三学年则向特定职业(专业)深化。在整个过程中,学生具有双层身份:在学校是学生,在企业是学徒工。同时,也有两个学习受训地点:为其提供培训的企业和学习专业理论、文化知识的职业学校。其在企业接受培训和在学校进行学习的时间比一般为4∶1,目的是要通过加大培训时间的比例,培养合格的实用人才。另外,“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的“双元”特性还体现在两种不同的法律依据和两个不同的主管单位上:企业的职业培训作为经济方面的事务由联邦政府主管,主要遵守联邦政府颁布的《联邦职业教育法》。而职业学校的教学则由各州来管理,受到州颁布的学校法的约束。

“双元制”职业教育形式下,学生一般每周在企业里进行3至4天的实践教育,在学校里进行1至2天的理论教育。每个学期也至少有一半的时间在企业参加实践教育(工学交替)。学生大部分时间在企业进行实践操作技能培训,培训大多数是以生产性劳动的方式进行,提高了学习的目的性,实现了学习与工作的“无缝对接”。

三、加大政府宏观引导及政策扶持力度

新型城镇化的核心是“人”的城镇化。其核心是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问题和农民工市民化问题。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有两条基本路径。一条路径是向大中城市转移,但目前最大的瓶颈是如何解决农民工市民化问题。在这个过程当中,高职院校不仅要训练和提高农民工应对城市就业岗位的业务技能,还要引导他们提高融入城市社会从而努力成为新市民的文明素养。另一条路径是就地城镇化。引入与县域契合度更高的既“高”又“职”的高职教育,会为就地“消化”的劳动力的成长提供坚实的“土壤”。

要建立中国式的“双元制”,离不开政府的宏观引导,离不开政策和法律法规的保障。尽管我国也出台了相关政策法规对校企合作进行了相关的规定,如《职业教育法》、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等,但在校企合作具体化方面却缺乏引导和约束。目前我国也没有建立专门的协调机构负责设计、监督、考核和推行校企合作。对校企合作中的学校、企业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划分和监督都缺乏足够的法律约束,相应的奖惩也缺乏政策和制度引导。

政府应充分发挥其宏观调控职能,为校企合作营造良好的外界环境。首先,要加强立法,高度重视有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如出台和完善有利于职业教育发展和校企合作的法律,进一步明确学校和企业应承担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尤其是对企业在校企合作中应该承担的义务给予明确的规定,从法律的层面上给予规范和约束。其次,要以政策、制度加以导引,强调约束与激励相结合。在明确校企双方责任、义务的同时,可应制定相关的奖惩制度,如为学校建立校外实训基地;给参与校企作用、接受学生实习等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或给予适当的经费补贴,从而调动企业参与和支持校企合作办学的积极性。同时,要奖励合理结合,对不履行或不有效履行义务的校企合作责任主体采取一定的惩罚措施。再次,政府除了利用法律及行政等手段进行宏观引导外,还应成立专门的职业教育管理协调机构,发挥指导、统筹和协调作用,使校企合作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等能够逐步细化,多方协调执行。

四、改变观念,提高企业参与的积极性

高职院校要想真正成为其主力军,关键在于有针对性、高效地发挥自身办学功能。对此,高职院校首先要优化自身人才培养工作,要合理地开展应用性科技研发工作,高效率地开展县校协同科技创新,大力拓展面向县域的技能培训规模,逐步实现人才培养与技能培训两条腿走路,帮助县域不断提升技术技能人才的技术技能水平和人才等级。最后还要积极参与县域文化活动,协助县域整理和传承传统文化,帮助县域繁荣与创新特色文化,促进县域文化水平的整体提升。

企业的参与善直接决定了校企合作开展的程度。我国校企合作发展的时间较短,整体上还很不成熟。企业较少直接承担实训教学任务,就算在企业订单人才培养模式中,学生的培养也基本上是由学校根据企业的具体岗位需要,来制定授课体系并承担大部分的课程授课。在中国的校企合作模式中,企业的合作方式主要是为学校提供实训场所、设备等,依企业情况进行不同程度的实训指导,并未真正将为学生提供实训课程教学纳入企业的工作体系中。甚至于部分企业只把实习生当作廉价劳动力,不愿为他们安排专业技能培训。

德国校企合作成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完善的法律体系保障。在德国关于职业教育的法律就达几十种,对企业、学校、学生三者的义务、责任作了明确规定。而我国只有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它只是象征性、概括性或原则地规定了企业、学校开展职业教育的义务。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一章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德国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德国组织应当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协调、指导本行业的企业、事业组织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第四章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有特殊技能的人员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担任兼职教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方便。”第四章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

五、结语

肯定德国职业教育的优势,绝不等于要抹杀中国高职教育的改革发展成果。事实上,近几年来,我国的高职教育也一直在积极借鉴发达国家特别是德国职业教育的成功经验,并结合中国国情坚持不懈地进行着本土化的探索、改造。如何在“德国路径”下凸显高职教育的“中国特色”,关键是要汲取“双元制”的精髓——校企合作,在国家立法和政府主导之下,由政府牵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和企业、教育专家等参加,自上而下建立国家、省、市三级职业教育决策及管理机构,统筹职业教育,协调校、企关系,审查专业设置及人才培养方案,监管落实各利益群体的权利义务,研究解决职业教育发展中的其他重大问题。完善《职业教育法》及相关法律、制度,从国家层面规定高职教育的性质、任务,界定其办学形式、办学主体及管理权限等,规范职教师资准入条件,明确各利益群体职教职能和优惠政策,逐步建立起完备、科学、可操作的高职教育政策法规体系,保障高职教育科学发展。在当前条件下,高职院校自身要积极创新办学体制机制,探索校企合作的有效实现形式,借鉴德国“职业教育合同”,争取地方政府支持,以契约形式和利益杠杠,建立区域性或行业性校企合作联盟,从时间、内容、效果、师资配备等方面,促进工学结合,保障学生就业。

参考文献:

[1]陈相如.论德国“双元制”职教模式对中国高职教育的启示[J].当代职业教育,2011,8.

[2]张芳芳.德国“双元制”人才培养模式在我国高职教育中的运用研究[D].四川师范大学,2011.

[3]易峥英.德国“双元制”校企合作的成功因素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职业技术教育,2006,17.

本文为: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06基金指导项目)《借鉴德国“双元制”强化县域高职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路径研究》项目编号:2016SJD88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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