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医学会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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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医学会杂志社关于论文采用不同语种进行再次发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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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凡符合以下条件的论文,中华医学会杂志社允许并接受同一研究的有关论文采用不同语种再次发表。具体要求如下:
1.高质量、有影响的科研论文。
2.作者需征得相关期刊的同意,首次发表论文的期刊和准备再次发表的期刊均无异议。作者需向再次发表的期刊提供首次发表期刊的同意书,论文首次发表的时间和论文复印件、单行本或原稿。
3.尊重首次发表的权益,再次发表至少在首次发表1周之后。
4.再次发表的论文应面向不同的读者,建议节选或摘要刊登。
5.再次发表的论文必须完全忠实原文,真实反映原有的资料及观点,作者的顺序不能改动。
6.在再次发表的文题中应标出是某篇文章的再次发表(全文、节选、全译或节译)。
7.在再次发表的文题页脚注中,要让读者、同行和文献检索机构知道该论文已全文或部分发表过,并标引首次发表的文献。如:“本文首次发表在《中华内科杂志》,2006,45(1):21-24”,英文为“This article is based on a study first reported in the Chin J Intern Med,2006,45(1):2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