宛佳欣,徐祥民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山东 青岛 266100)
中国生态补偿法学研究现状的考查和分析
——以CSSCI论文为数据基础*
宛佳欣,徐祥民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山东 青岛 266100)
对篇名或关键词含有生态补偿的CSSCI论文进行考查后发现,从2000年到2013年的14年间,中国生态补偿法学研究除篇均引证数明显多于环境科学和经济学外,在学科期刊总刊文量、平均刊文量、单刊刊文量、总引证数、单刊引证数上均处劣势。同时,法学者所著论文在产出模式上存在一定程度的自我重复;在论文引证上存在引证不规范,以及忽视甚至忽略外文参考文献的问题。这些情况反映了对生态补偿的法学研究在整体上尚待提高。
生态补偿;环境法学;研究进展
2005年,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在《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首次提出“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加快建立生态补偿*除需特别提示外,本文以下所有涉及生态补偿的表述均不再用引号注明。机制”。自此以来,我国生态补偿的试点实践陆续展开*有学者考证,在我国政府文件中,首先提出生态补偿概念的是1997年11月由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关于加强生态保护工作的意见》。参见汪劲.论生态补偿的概念——以《生态补偿条例》草案的立法解释为背景[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另据报道,自2010年起,国务院也已将研究制定生态补偿条例列入立法工作计划。在2013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期间,30位代表又联合提出议案,建议制定生态补偿法*参见徐绍史.国务院关于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2013年4月23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EB/OL].中国网:“生态补偿条例草稿已经形成”, http://news.china.com.cn/2014lianghui/2014-03/03/content_31652523.htm,最后访问时间(本文以下除特别注明外,均与此时间相同,因此在注释中不再一一列明)2014年6月5日.。比较乐观的猜测是,随着生态补偿的立法被提上议程,又一项针对环保的法律制度将在中国展开。
了解我国生态补偿研究的现状对于进一步的研究,以及服务决策无疑是有益的。已有研究并不缺乏关于生态补偿的各种研究综述,但是,除了涉及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和对各种概念(包括生态补偿的主体、客体、范围、标准、方法等)进行梳理外,鲜有学者对生态补偿研究的产出数量、学科分布以及学术产出质量和模式等问题进行综合考查,尤其是从人文社会科学的角度、从法学与其他学科(例如生态学、经济学)对比意义上进行考查的综述性文献比较少见*相关研究,参见马莹.国内流域生态补偿研究综述[J].经济研究导刊,2014,(12);戴其文.中国生态补偿研究的现状分析与展望[J].中国农学通报,2014,(2);刘春腊等.1987—2012年中国生态补偿研究进展及趋势[J].地理科学进展,2013,(12);陈海军,陈刚.近十年来国内关于农业生态补偿研究综述[J].安徽农业科学,2013,(5);刘兴元.草地生态补偿研究进展[J].草业科学,2012,(2);郝春旭等.湿地生态补偿研究综述[J].全国商情(经济理论研究),2009,(21);徐中民等.生态补偿研究进展综述[J].财会研究,2008,(23);谢维光,陈雄.我国生态补偿研究综述[J].安徽农业科学,2008,(14);郭建卿,靳乐山.中国生态补偿研究综述[J].林业经济问题,2008,(4).。这不仅是一个遗憾,更重要的是,缺乏经验数据作支持,类似“对生态补偿问题存在不同的认识和理解……对生态补偿的内涵、外延的界定以及具体政策实施的边界不清楚”*俞海,任勇.中国生态补偿:概念、问题类型与政策路径选择[J].中国软科学,2008,(6):8.、“从法学角度来论述其(流域生态补偿——作者注)内涵的也没有很好的揭示其本质”*陈颖,廖小平.论利益衡平视域下湘江流域生态补偿[J].时代法学,2013,(6):29.等观点,无论正确与否事实上仍然很难获得支持。这自然无法全面地展示目前学术研究的大致面貌,甚至学术市场还可能因为信息不对称而导致逆向选择,并且自觉或不自觉地将未来的学术研究引入歧途。考虑到社会和技术的发展已经为考查学术研究现状提供了可能,那么不仅是了解和关注,“鼓励在注重研究现实问题的基础上挑战权威,强调知识和理论的创新”*苏力.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60.,才能让知识类型的变革变得更有效率,进而服务决策,推动生态补偿在中国的实践。这也是笔者写作的一个初衷。
尽管生态补偿与“生态效益补偿”、“生态服务补偿”、“生态系统服务付费”等概念具有相近的涵义,但出于学术严谨性考虑,更全面的研究也需要对前述四个概念加以区别并全部予以考察。然而在中国学术研究的语境下,学者通常采用生态补偿这个概念进行研究和写作,从而使其在数量上可能具有优势。出于这种考虑,笔者仅仅选取了生态补偿作为考察的对象*事实上,根据笔者设定的检索方法,对“生态效益补偿”进行检索获得38条检索结果;对“生态服务补偿”进行检索获得8条检索结果;“生态系统服务付费”进行检索获得3条检索结果。这也印证了这里笔者选取生态补偿进行检索的判断。。截止2014年6月5日,笔者通过“中国知网”中国海洋大学镜像分站,选取了《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不知道什么原因,用该镜像分站的《中国学术辑刊全文数据库》进行检索,其检索结果明显有问题(例如,以生态补偿作为篇名的检索字段进行检索,仅获得7条结果)。所以选择了《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作为调查数据库(参见http://epub.cnki.net/KNS/brief/result.aspx?dbprefix=CJFQ)。同时,根据该数据库自身介绍信息,其“以学术、技术、政策指导、高等科普及教育类期刊为主,内容覆盖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农业、哲学、医学、人文社会科学等各个领域。收录国内学术期刊7933种,全文文献总量40837189篇。”是世界上最大的连续动态更新的中国学术期刊全文数据库。作为调查数据库,在全部学科领域中,以生态补偿作为“篇名”和“关键词”*某些文章只是事实报道、评论或者综述,作者本身并未提供关键词,其关键词由数据库(可能是考虑到其中内容涉及到生态补偿)提供方自行设置,笔者对此不予排除。,以“或者”作为检索条件,对数据库自2000年至2013年这14年间CSSCI来源期刑和来源扩展版期刊进行了精确检索*精确检索意味着输入的检索词在检索结果中的字序、字间间隔是完全一样的。也就是说,例如,当以生态补偿作为篇名进行检索时,诸如《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之探究》这样的论文就是精确检索的检索结果,而诸如《流域生态服务补偿定量标准研究》则不被计入检索结果。当然,这也意味着当以生态补偿作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时,诸如“流域生态补偿”、“生态补偿机制”等关键词也将计入检索结果,笔者对此不予排除,均视其为以生态补偿作为关键词进行精确检索所获的检索结果。。根据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最新发布的《CSSCI(2014—2015)来源期刊目录》(以下简称《来源期刊》)和《CSSCI(2014—2015)扩展版来源期刊目录》(以下简称《扩展版来源期刊》)数据显示,至检索时止,共收录期刊722种,其中《来源期刊》533种,《扩展版来源期刊》189种。共收录法学类期刊31种,其中《来源期刊》21种,《扩展版来源期刊》10种*参见《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2014—2015)来源期刊目录》和《CSSCI(2014—2015)扩展版来源期刊目录》,http://cssci.nju.edu.cn/manage/webedit/uploadfile/2014.2.8_21.22.38_pnftmgpw.pdf;http://cssci.nju.edu.cn/manage/webedit/uploadfile/2014.2.8_21.25.9_if7lf9ip.pdf.。根据笔者设定的检索方法,凡篇名或关键词含有生态补偿的论文,都将出现在检索结果中。出于考查的需要,笔者对于可能出现的检索结果:第一,篇名和关键词均含有生态补偿的论文;第二,篇名含有但关键词不含有生态补偿的论文;第三,篇名不含有但关键词含有生态补偿的论文,依次记为Ⅰ、Ⅱ、Ⅲ三类,以示区别。按照论文写作习惯,从Ⅰ到Ⅲ意味着论文与作为研究主题的生态补偿的相关度依次递减。笔者所做的,就是通过对这些论文以及通过论文所呈现的数据进行考查、分析,试图展示我国目前关于生态补偿研究的现状,为学者进一步精深研究提供参考。
按照检索结果显示,自2000年至2013年的14年间,共获取篇名或关键词含有生态补偿的论文总计669篇。后检查发现,其中作者和单位显示为空白的文章(主要是社评、刊物目录介绍、勘误等内容)分别有12篇和17篇,篇名或关键词均不包含生态补偿但不知道是什么原因仍然计入检索结果的文章有66篇。这些文章笔者一概排除。此外,尽管《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甘肃政法学院学报》、《开发研究》、《理论前沿》、《林业经济》、《涉外税务》、《生产力研究》、《西藏研究》、《中国国情国力》等9种期刊未入选《来源期刊》和《扩展版来源期刊》(可能是因为数据更新有时间延迟)但仍出现在检索结果中,总计40篇,笔者也一并排除。因此,笔者最终确定篇名或关键词含有生态补偿的论文总计534篇;按照笔者对检索结果所作分类,其中,Ⅰ类论文432篇,Ⅱ类论文14篇,Ⅲ类论文88篇。详细数据见表1。
从年度上看,自2000年至2013年,在《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中,篇名或关键词中含有生态补偿的论文,自2001年度才逐渐开始出现,并且论文数量在2005年以前一直保持在较低水平。其中2005年仅发表了1篇论文。自2006年开始,发文数量开始有了明显提高,并且增长迅速。仅2006年全年的发文数量就超过了此前6年发文数量之和。其中,2012年论文数量在14年中居于首位,全年共发表论文总计84篇。14年间,篇名或关键词中含有生态补偿的论文年均发文数量约38.14篇。
一个可能的解释是,自2005年以来,由于执政党在政策性文件中首次提出了生态补偿,因此,出于跟踪热点和推动服务决策的考虑,学者从翌年起开展了蓬勃的研究,学术研究在巨大的现实需求的拉动下迅速发展。其中一个典型的例证是,各种关于生态补偿立法和制度建设的议论进一步升温,在相关的报道、学术著述中,类似“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效保护资源环境的重要途径,是统筹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方面。”*新浪网:“生态补偿渐入佳境”,http://news.dichan.sina.com.cn/2014/06/19/1135458.html.“立法进程滞后于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发展,给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建立带来了很大的阻碍,可以说是我国生态补偿实践过程中存在的最为主要的问题。”*杜群.生态保护法论:综合生态管理和生态补偿法律研究[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375.等观点更是不在少数。国务院及其各部委、直属机构发布的政策性文件的数量的变化,也间接佐证了笔者的判断。人们可以明显地发现,自2005年以来,直接含有生态补偿字样的政策性文件明显增多*此外,如果以文件中出现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补偿机制”、“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生态补偿机制”、“生态补偿制度”、“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等字样考察上世纪90年代以来国务院发布的政策文件,那么还可以发现,2005年(特别是下半年)以来的文件数量有了显著提升。参见秦玉才,汪劲.中国生态补偿立法:路在前方[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第1页注释1。此外,更详细的研究,还可以参见前注②,第337~340页。。其中,2007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还首次尝试对生态补偿机制的概念予以明确界定*该文件将“生态补偿机制”界定为:“生态补偿机制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相关各方之间利益关系的环境经济政策。”。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现实需要可能是推动我国生态补偿的一个重要原因。这与学者得出的“生态补偿研究论文数量大且呈较快增长趋势,适应了中国亟需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形势”*戴其文.中国生态补偿研究的现状分析与展望[J].中国农学通报,2014,(2):181.的判断是大致吻合的。
然而,整体繁荣却并不必然意味着法学的研究也同样值得庆幸。已有的消极观点(例如前面提到的有些学者对生态补偿研究的某些质疑)提示笔者有必要对不同学科进行区别考查。
从来源期刊的学科分布上看,在14年间,刊载篇名或关键词含有“生态补偿”的论文的期刊,分布在14个学科,包括管理学、马克思主义、哲学、经济学、政治学、法学、民族学与文化学、新闻学与传播学、教育学、统计学、综合性社科、人文、经济地理、环境科学、高校综合性学报。其中,环境科学和经济学这两个领域关于生态补偿的研究数量最大,总计有333篇,占论文总量的62.36%(其中,环境科学占32.58%,经济学占29.78%)。法学学科关于生态补偿的研究仅20篇(甚至其中1篇论文还仅仅是《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综述》),约占全部论文总量的3.74%。其中,最早在法学类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是《对建立我国生态补偿制度的思考》*为求简洁,本文以下仅列篇名,论文作者、所载刊名、时间、期号一概略去。(2004)。如果这些入选的期刊“能反映当前我国社会科学各界各个学科中最新研究成果且学术水平高、影响较大”*苏力.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45.,那么,仅从数量上看就可以发现法学学科关于生态补偿的研究的颓势。这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某些学者的判断或猜测。详细数据见表2。
表2 2000年至2013年《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刊载篇名或关键词含有“生态补偿”的论文的期刊分布
当然,总刊文数量不足,并不必然意味着法学学科单份期刊的刊文数量不具备数量优势,其他学科很可能因为入选《来源期刊》和《扩展版来源期刊》的期刊总量多于法学学科,而造成表面繁荣掩盖下的研究分散。因此,更全面地考查还需要考虑各期刊的平均刊文数量和单份期刊的刊文总量。
统计发现,笔者最终确定的534篇论文共刊载于121份期刊,平均每份期刊的刊文数量为4.41篇。其中,环境科学(6份)、经济学(29份)和综合类社科(27份)这三类总刊文数量排名前三的期刊,其平均刊文数量依次为29篇、5.48篇和2.48篇;法学类(10份)期刊的平均刊文数量为2篇。很显然,法学类期刊的平均刊文数量既低于平均线,更与以上三类期刊差距较大。
此外,从刊载篇名或关键词含有“生态补偿”的论文的单份期刊的刊文总量来看,刊文总量排在前十位的16份期刊,仍然以环境科学(5份)、经济学(4份)和综合类社科(4份)为主。唯一进入排名前十位的法学类期刊,是由武汉大学主办、武汉大学法学院具体承办的《法学评论》,14年间,该期刊总计刊文6篇。相较之下,法学类期刊的刊文总量远远落后于排在首位的、属于经济学期刊的《生态经济》(刊文78篇),以及分列第二和第三位的,属于环境科学类的《环境保护》(刊文68篇)和《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刊文59篇)。以上的三份期刊,不仅每份期刊的刊文总量均大大超越其他期刊,并且三份期刊加总的刊文数量更占到全部论文总量的37.75%。详细数据见表3。
表3 2000年至2013年《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
至此,我们大致可以得出这样一种判断:一方面,如果巨大的现实需求作为一个重要的因素驱动了所有学科关于生态补偿的研究,那么包括法学在内所有学科无疑为决策者呈现了产量巨大的智识贡献;另一方面,法学相较于其他学科在生态补偿的研究中,至少在本学科期刊的刊文数量上,并不具有优势,甚至可以说明显处于劣势。当然,就后一种判断而言,前面所列的数据仅仅是数量上、形式上的呈现,质量上很可能得出与此相反的、令人振奋的局面?带着这个疑问,笔者试图从质量上对生态补偿的法学研究再作考查。
如何确定论文内容属于法学论域范围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对此,笔者以作者的工作单位作为判断标准,即凡论文任一作者的工作单位为法学院、政法学院、法政学院、文法学院、文法经济学院、法学系、法律系等各高校的教学机构,以及其他各种法学研究机构的,均视为关于生态补偿的法学类论文,纳入统计数据。其原因在于,作为判断标准的工作单位相对客观,并且也大致代表作者现阶段的知识结构。此外,此前入选《来源期刊》和《扩展版来源期刊》的20篇论文也当然计算在内*当然,即使是这样从数量上看,法学论文数量也与环境科学、经济学论文数量相距甚远。。
按照设定的统计方法,笔者共获取了79篇论文,其中独著论文44篇,合作论文35篇。其中,曹明德以5篇论文的学术产量在所有法学者中排名第一,其中独著论文3篇,合作论文2篇。其后是胡仪元和吴萍,二人以4篇论文的学术产量并列第二,其独著和合作论文均为2篇。再后是张立,其以3篇论文排名第三,其中独著论文1篇,合作论文2篇。此外,陈江华等12人以2篇论文排名第四。余下的学者则发表了1篇论文。详细数据见表4。
表4 2000年至2013年《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法学者篇名或关键词含有“生态补偿”论文产量排名(前四位)
然而,数量越多问题也越容易暴露。
(一)关于自我重复的问题
就笔者所确定的前述79篇论文来看,某些论文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自我重复的问题。例如,《我国集体林权改革背景下的公益林权制度变革》和《集体林权改革后的公益林生态补偿制度的完善》两篇文章,在关于集体林权改革后生态补偿制度的不足及其应对的问题上,就存在大量的雷同。这些内容很多是未加注释的直接引用。又如,《我国生态补偿制度若干问题探析——以广西桂林阳朔大榕树风景区群体纠纷为例》与《论我国西部生态补偿制度的实现形式——以广西桂林阳朔大榕树风景区群体纠纷为例》两篇论文,系同一作者先后发表于不同刊物的论文,然而,两篇文章除个别词句有所省略和差异外,文字表述基本上完全一样*事实上,该作者的第一篇论文所投期刊并未入选《来源期刊》和《扩展版来源期刊》,笔者也是在偶然的查验中发现到这一情况。。因此,苏力的批评尽管冷酷但的确值得我们思考:“一个学者不仅不能大量自我重复,而且从原则上来看,也不应当将本来的一篇论文拆散了作为多篇论文发表,否则就是欺负读者。”*苏力.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90-91.
(二)关于合作论文的问题
在合作论文中,既有跨学科的学者合作和多名法学者共同合作的现象,也有导师和研究生共同发文的现象。
笔者并不怀疑合作研究本身通过知识分工、学科互补的方式推动学术创新的可能性与可行性,例如在美国法学界兰德斯和波斯纳的合作。但是,笔者却有理由通过已经完成的合作论文,检验并怀疑其合作质量以及必要性。以《生态城环境保护补偿的法律思考——以中新天津生态城为例》为例。该文第一作者和第二作者均来自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第三作者则来自法学院。如果是环境科学和法学的合作研究,那么该文极可能是一篇典型(虽然不一定深奥,但至少会深刻)的环境科学知识作支撑,并且引证翔实的高质量(从其已收录于《扩展版来源期刊》意义上来说)的论文。然而,仔细阅读后发现,该文除了引用几个生态学家关于“生态城市”的简短观点外,几乎找不到什么典型的环境科学知识*此外,从该文参考文献上也可以发现其合作质量不高。在其仅有的8篇参考文献中,社会科学类文献就占了6篇,其中,经济学类2篇,法学类4篇。。笔者甚至怀疑在该文中出现的,类似“技术与自然充分融合……物质、能量、信息高效利用,生态良性循环”、“城市社会—经济—自然复合生态系统理论以指导城市建设”等表述,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视为两位来自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的学者所贡献的环境科学的知识,并且还区别于那些同样研究生态补偿的社会科学学者,尤其是法学者所共同分享的常识?当然,跨学科合作的论文在全部35篇论文中并不多见,总计8篇,其中4篇还是不具备严格学术规范的小短文。这类论文的数量或许不多,但是,至少从作为新兴学科的环境法的意义上来讲,类似问题是不容忽视的,我们也应当更严格的要求自己。
合作论文更常见的是相同学科学者的合作作品。以四位相同的作者先后完成的《三江源区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之构建》和《关于生态补偿机制基本法律问题研究——以三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保护为例》两篇文章为例。在第一篇论文中,尽管作者提出通过“自然资源产权制度”、“自然资源价格制度”、“生态环境税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符合源区社会经济条件的磋商机制”等四项具体制度,建构三江源区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但是,且不论该文提出在三江源区建立的生态补偿的特别制度如何与生态补偿的一般制度进行区别,以及为何只选择建立这四种具体制度,仅仅是第四项制度为何没有在名称上与前三项保持一致,以及后两项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如何可能这两个更直接的问题,作者也根本没有说明。在第二篇论文中,笔者也很难理解,既然篇名和研究重点都在于生态补偿机制的“法律”问题,为何该文作者竟如此肯定地认为能用仅约1600字,就足以阐释三江源生态补偿的对象、范围、标准、形式以及补偿费的征收、管理、使用和监督等八个问题,而对生态法理念和价值观的讨论,却在字数和参考文献上均投入更多笔墨。更重要的还在于,尽管这两篇论文都以生态补偿作为主题,并且生态补偿在正文中还都分别出现了12次和16次。但是,这两篇文章却并没有一处对生态补偿作出任何,即使是略微明确的界定或说明。文字表达总是落后于深邃的思想,笔者有理由相信在四位作者的心中事实上已然建构了关于生态补偿的理想法律图景。仔细阅读该文,笔者也的确发现了潜藏在作者心中的生态补偿——也就是行政征收过程中国家对私人进行的行政补偿。这未必不能作为生态补偿的理论设想,然而,四位作者却过早地停止了更加深入的思考,也就放弃该文本应当作为生态补偿问题的“专论”意义上的论文的基本立场。事实上,当用“环境保护”对这两篇文章中出现的生态补偿全部进行替换,两篇文章的结构仍然完整且不损逻辑。问题在于,此时的生态补偿会不会只是一个学术修辞?这些研究又将如何推动关于生态补偿研究的学术创新?请别忘记,这四位作者全部来自法学院!
此外,笔者也注意到,在关于生态补偿的研究中,导师与学生之间以及同一单位多人进行合作的现象也不在少数,总计有9篇论文。笔者并不质疑这些帮助和指导本身可能产生的价值。然而,在现实需求巨大但研究尚浅,学术研究考评机制不太完善的时候,我们更应努力降低学术“柠檬市场”产生的可能性。这是善意的提醒!因为当学术市场上的消费者,尤其是后生晚辈鉴别作品变得越来越困难,他们就不太在意论文本身的质量好坏,而只是根据某位作者是否有资历,甚至仅仅是作者的知名度大小作出判断。作为一种潜在的质量评价机制,一旦学术市场本身不太完善,那么名望就很可能抑制没有导师共同署名的那部分作者,甚至流变为利益交换。更值得注意的是,学术知名度往往与学术价值相距甚远,因为名人比学者有更大的明星效应*See William M. Landes and Richard A. Posner, Citations, Age, Fame, and the Web, The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Vol. 29, No. S1 (January 2000), pp. 319-344.。于是,前辈的善意很可能成为后辈的不幸。更悲观的猜测是,如果“合作在一定程度上传递了不准确的有关学者产出能力的和法学研究现状的信息”*〔26〕苏力.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90.,那么它们可能泡沫化中国法学研究,“不仅延缓了中国法学研究的发展,而更可能会阻碍中国法学研究者的有效学术更替。”〔26〕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发现,生态补偿的法学研究在论文产出模式中,一定程度上还存在自我重复的问题,此外,跨学科合作、法学者同辈以及前后辈之间的合作也存在着合作质量不高、合作必要性有待提高的问题。
当然,论文产出模式仍然只是检验研究质量的一个方面,仅仅以产出模式考查生态补偿的法学研究也难免一叶障目。于是,笔者将更全面的分析扩展到了对引证和参考文献的考查。
(一)对引证数量考查
根据《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自身提供的引证统计情况显示,14年间,全部学科的总引证数为9921次。其中,法学期刊所刊论文(20篇)的总引证次数为1062次(篇均引证53.1次),占全部引证数的10.70%。相较之下,环境科学期刊所刊论文(174篇)的总引证数为4764次(篇均引证27.38),占全部引证数的48.02%;经济学期刊所刊论文(159篇)的总引证数为1653次(篇均引证10.40)。因此,尽管在总引证数上法学还与环境科学和经济学存在较大的差距,但是在篇均引证数上,法学期刊所刊论文已经大大超过了环境科学和经济学所刊论文。即使以法学者所发表的79篇论文为评价基数,那么总引证数也有1781次(篇均引证22.54),占全部引证数的17.95%。至少从数字上,这是值得法学学科所庆幸的。然而,如果反映到具体的某一篇论文的总引证数上,法学者仍然不占优势。
法学者所著论文总引证数总排名进入前十位的总计3篇。其中排名最高,同时也是创作时间最早的论文,仍是《对建立我国生态补偿制度的思考》,其总引证次数为310次,排在全部入选论文总引证数第二位。其后,分别为《生态补偿的法律关系及其发展现状和问题》和《完善西部区域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两篇文章。前者的总引证次数为242次,排名第四;后者的总引证次数为151次,排名第八。详细数据见表5。
表5 2000年至2013年《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总引证数排名前十位的论文及其次数(截止2014年6月14日)
非法学者所著论文进入排名前十位的总计7篇。其中,排名第一的是《生态补偿的理论探讨》,其总引证次数为1047次,大大超过进入排名前十位的三位法学者论文总引证次数之和。当然,正如明星效应会影响发文,“羊群效应”同样会对论文的引证产生影响。“因为一个合理的预期是,名牌更有质量保证,更有‘信用’,更何况,许多时候人们要消费的就是‘信用’(名牌)本身。”*凌斌.中国主流法学引证的统计分析——以CSSCI 为数据基础的一个探索性研究[J].中国社会科学,2004,(3):104.
然而,进一步考查论文内容后,笔者却发现了一个值得思考的现象:《对建立我国生态补偿制度的思考》、《关于我国生态补偿机制与政策的几点认识》、《完善西部区域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和《建立补偿机制 保护生态环境》这4篇论文,并不具备严格的学术规范,而仅仅是以生态补偿为主题进行学术科普或学科知识介绍的文章,但是其引证却又如此之高。如果以法学者所著文章作为统计基数,那么在79篇文章中,有13篇文章(包括此前考查过的8篇合作论文和独著论文5篇)都属于这种情况。这并不意味着后来的研究者不能将其中某些内容作为背景资料加以介绍。问题在于,后来的研究者能否简单地、甚至不加修改地援用其中的各种定义,并且还直接作为开展学术研究的依据。例如,《论水资源及水环境保护利益补偿制度》就对《对建立我国生态补偿制度的思考》中关于“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概念直接加以引用;甚至被引论文的作者后来若干年的一系列文章,包括《森林资源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简论》(2005年)、《论土地资源生态补偿》(2007年)、《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之探究》(2007年)、《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法律问题分析》(2009年)也对该文进行了直接或间接引用。且不论对其他学者会产生多大影响,既然之后较多文章都要引用该文,那么笔者不禁要问,为何当初不把文章写的更加规范,或者说,为什么意识到(其后的4篇文章中,仅第二篇为直接引用,其他均为间接引用)该文不规范仍然加以引用?以如此简单的文字作为论证依据的其后的论文,还能否展开深刻的学术思考?这事实上反映的是“自我引证”的问题。从延续性角度来看,“自我引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因热点所产生的学术跟风的问题。但是,这也有可能产生“学术营销”的危险,甚至自觉或不自觉地引发“羊群效应”。当然,不论事实上产生哪种结果,对于研究尚浅的学术领域来说,扬长避短总是值得我们注意的。
(二)对参考文献的考察
较于引证数量而言,更值得生态补偿的法学研究所注意的问题,还在于论文本身的参考文献。这不仅是因为“通过将这些知名作品同引证者自己的作品联系在一起,就提高了引证者自己作品的可信性。”*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理论的前沿[M].武欣,凌斌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447.还在于,“论文的引证直接体现 了学术产品的知识谱系和信息来源。”*成凡.是不是正在发生?——外部学科知识对当代中国法学的影响,一个经验调查[J].中外法学,2004,(5):595.
在外文文献的引证上,统计显示,引证总数排名前20总计22篇论文中,没有外文文献的论文就有16篇;而在引证排名前50位总计66篇论文中,没有引用外文文献的论文更高达51篇。其中,法学者所著文章,除《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之探究》一文仅引用三篇外文书籍以外,其他论文几乎都没有引用外文参考文献。
此外,以79篇法学者所著论文为基数,在引证排名前50的全部参考文献中也没有一篇是外文文献。这与学者得出的“环境法学研究在法学乃至整个社会科学研究中国际化程度较高”*王社坤.环境法学研究影响性因素实证分析——基于CSSCI法学核心期刊环境法学论文引证的调查[J].法学评论,2011,(1):67.的结论是不同的。从生态补偿实践和学术发展史来看,生态补偿主要是一个“舶来品”,尽管盲目与冲动很可能丧失学术自主性,但是缺乏必要的了解也很难进行本土性转化。诚如有学者提示的那样,“只有深度发掘特定概念的文化意蕴、具体阐释特定规则的制度语境,才可能避免生硬和肤浅,才不致蜕变为望文生义的‘拉郎配’。”*高鸿钧.比较法研究的反思:当代挑战与范式转换[J].中国社会科学,2009,(6):168.因此,了解、比较中外差异,进而学习外国先进经验仍然值得学者高度重视。
同时,沿着中文和外文文献引用的差异还可以发现,学者对生态补偿概念的界定主要集中,并且高度依赖于三个不同学科的三处文献。这直接展示了当前生态的渊源,不仅是当前生态补偿各种研究,尤其是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内容,更是接下来的研究建立基本对话平台的关键。
首先是生态学意义上的生态补偿。在79篇论文中,对生态补偿进行生态学意义上的界定,主要依据环境科学大辞典编委会主编、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1年出版的《环境科学大辞典》。然而,笔者在考查引用该文献的论文时却发现了一个重要问题,即,不同的引证论文所提供的记载于该词典的生态补偿(在查阅的引证论文中均注明为“自然生态补偿”)的注释,却出现了各种版本的页码出处。这主要有四种情况:以《生态补偿的法律关系及其发展现状和问题》为代表的一部论文将页码出处注明为第326页;以《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之探究》为代表的一部分论文将页码注明为第20页;以《论生态补偿的法学涵义及其法律制度完善——以经济学的分析为视角》为代表的一部分论文将页码出处注明为第320页;而以《生态补偿的理论蕴涵与制度安排》为代表的一部分论文则根本没有注明引文出处。尽管注释混乱,但如果确实能在这些页码中找到“自然生态补偿”的相关表述,那也是值得庆幸的。然而,当笔者查阅所有页码却发现,事实上,所有的页码都无法找到关于“自然生态补偿”的表述。反而,笔者在该辞书中找到了与大多数论文想要表述的意思相近的另一个关于生态补偿的概念——“损害补偿”(compensation for damage)。根据该书的表述,损害赔偿是指“由于依法进行的环境资源开发利用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时,对受损失者所给予的补偿。如《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向被征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环境补偿的义务人是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单位,受偿人是由于该开发利用行为而受到损失的单位或个人。环境补偿的前提是因合法行为造成损失,因而基于公平原则承担补偿义务。这使它区别于环境损害赔偿,因为后者是由于非法行为即违反法定义务或者环境侵权行为造成损害,而必须承担的一种法定责任。”*环境科学大辞典[Z].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1.642.
不论采用何种生态学意义上的生态补偿的表述,以上的考察都反映出法学者对学术规范不够重视。这无疑也暴露并间接印证了有学者对生态补偿的法学研究质量不高的判断。当然,这也提醒了后来的法学者(包括其他学科的学者),目前关于生态补偿的研究必须考虑并重视生态学意义上的生态补偿。
其次是经济学意义上的生态补偿。对生态补偿进行经济学意义上的界定,主要依据《生态补偿的理论探讨》一文。根据该论文的表述,所谓生态补偿,是指“通过对损害(或保护)资源环境的行为进行收费(或补偿),提高该行为的成本(或收益),从而激励损害(或保护)行为的主体减少(或增加)因其行为带来的外部不经济性(或外部经济性),达到保护资源的目的”。尽管该文也参考了《环境科学大辞典》关于生态补偿的表述,并且提供了一个错误的出处,但是,包括该文在内的经济学论文却提出了相较于其他学科更成熟、自洽性和操作性更强的理论。不仅从庇古税和科斯定理两个进路为生态补偿的实施提供了参考,还对补偿方式(例如补贴、税费减免、基金、保险)、补偿范围(例如个人、区域、全球)等问题进行了研究。更大贡献还在于,定量分析和经验数据比定性研究(例如传统教义法学、诠释法学)更具有说服力和知识成果转化的可能。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也不难解释《生态补偿的理论探讨》一文为何会有最高的引证数。总的来说,今后的研究如果试图从经济学意义上讨论生态补偿,将不可回避地参与进而深入各种经济学理论。
再次是法学意义上的生态补偿。对于生态补偿进行法学意义上的界定,主要是依据吕忠梅主持、法律出版社2003年出版的《超越与保守:可持续发展视野下的环境法创新》一书,以及《对建立我国生态补偿制度的思考》和《生态补偿的法律关系及其发展现状和问题》两篇论文。其中又以第一本书影响甚巨。根据该书的表述,法学意义上的生态补偿有两层含义,“从狭义的角度理解就是指:对由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给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造成的破坏及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的补偿、恢复、综合治理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广义的生态补偿则还应包括对环境保护丧失发展机会的区域内居民进行的资金、技术、实物上的补偿、政策上的优惠,以及为增进环境保护意识,提供环境保护水平而进行的科研、教育费用的支出。”*吕忠梅.超越与保守:可持续发展视野下的环境法创新[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335.根据这种表述,不论是狭义还是广义的生态补偿都显得过于宽泛。尤其是广义上的生态补偿,几乎与环境保护没有区别。笔者在前文就曾怀疑,当然,考查至此,也发现将生态补偿作为学术修辞并非个例。例如在《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研究》这篇论文中,作者仅在引言提到了“由于环境利益及其相关的经济利益在保护者、破坏者、受益者和受害者之间的不公平分配,致使保护者得不到应有的经济回报,破坏者未能承担破坏环境的责任和成本,受益者无偿占有环境利益,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经济赔偿。”此后便对生态补偿再无任何清楚的表述。至于文中提到的“保护者、破坏者、受益者和受害者”究竟是什么,又有什么区别,则根本未作说明*尽管该文在引言中确有对生态补偿机制进行界定:“生态补偿法律机制是利用宏观调控管理政策和法律手段调整相关主体环境利益及其经济利益的分配关系,促进环境外部成本内部化,实现环境资源有偿使用的重要制度和手段。”然而笔者认为,由于后文并未对“相关主体”、“环境利益”、“经济利益”、“环境外部成本”等重要概念进行说明,因此,这种表述反倒还不如引言对“保护者、破坏者、受益者和受害者”的表述更为具体、直接。。但该文仍然对我国构建生态补偿法律机制存在的问题,从四个方面加以检讨,并且提出了五点关于构建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的思考。当然,除了语焉不详和内容甚广的制度设计外,笔者很难发现关于生态补偿的可能的特殊性。又如,在《我国土地征用生态补偿机制研究》这篇论文中,作者尽管借用某位学者的表述将土地征用的生态补偿界定为“需用土地人就征用取得土地后对土地权利人的生态损失所给予补偿的一种制度。”但是,作者既没有说明什么是“生态损失”,也没有解释土地权利人是否具有或者可能具有何种“生态损失”。当然,更大的问题还在于,该文在采用“生态损失”作为土地征用生态补偿的核心概念的同时,还采用“生态收益”、“生态利益”、“生态效益”、“环境利益”、“环境权益”等概念。但是,只要读者稍加注意便会发现,这些概念几乎可以相互替代!当然,还有《构建我国海洋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的实然性分析》、《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略论》、《黄河水源地生态补偿博弈分析——以甘南玛曲为例》以及笔者无法一一列明的其他论文,或对生态补偿界定不清,或对生态补偿作了宽泛的界定。
相较于环境科学和经济学,从法学意义上讨论生态补偿显得格外薄弱。很多论文都采取了较为宽泛的表述而忽视了生态补偿的,至少在那些作者的语境下所具有的某种特殊性。就法学者所著论文来看,除了在名称上有各种关于生态补偿的表述外,很难出现较为集中的问题域并在学者之间形成互动。当然,这可能是因为法学者研究的范围比较广泛。
考查至此,笔者不得不暂停对中国生态补偿法学研究现状的考察和分析。虽然笔者努力做到客观、全面,但是受条件和时间所限,没有做更深入的考察和分析。因此,以上呈现的仍然是中国生态补偿法学研究的一部分,而绝不是全貌。尽管这样,笔者也发现了部分问题,并且感受到了现在甚至未来可能产生的学术挫折。
尽管现实需求推动了包括法学在内的各个学科关于生态补偿的研究,但是除了篇均引证数多于环境科学和经济学的论文外,法学者所著的论文不论是在本学科期刊的总刊文量、平均刊文量或单刊刊文量上,还是在总引证数或单刊引证数上均处于劣势。进一步考查发现,这些论文存在一定程度的自我重复;引证也不太规范,忽视甚至忽略外文参考文献。这反映了生态补偿法学研究在整体上可供研究的空间还很巨大,研究也有待提高。当然,这些问题绝不能武断地归咎于某位或某些法学者。这可能是法学研究本身的整体性问题。相较于确立概念过程中的困难和痛苦,搭建法学者进行对话的基本平台可能会相对容易。然而,如果对话平台虚掷,那么宽泛得近乎等同于“环境保护”的生态补偿也可能沦为一个审美意义上的学术修辞,并且弱化了学者之间的交流和互动。对此,法学者似应温习霍姆斯的善意提示:“我们想的应当是事而不是词。”*Oliver Wendell Holmes, “Law and the Court”, in The Mind and Faith of Justice Holmes: His Speeches, Essays, Letters, and Judicial Opinions, selected and edited by Max Lerner, Transaction Publishers, 1988, p.389.
编者按: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是近年来中央高压反腐的重要内容,开展了一系列声势浩大的"天网"、"猎狐"等行动,取得了一定成效。学术界也就相关课题进行了探讨,但仍然有不少理论与实际问题值得突破。基于此,湖南师范大学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法律问题研究中心于2016年3月正式成立,旨在为我国逐步建立完善的国际追逃追赃机制,使之成为一种新的立法、司法体系抛砖引玉。本刊将不定期开设这一专栏,陆续讨论与之相关的理论与实际问题。
The Check and Analysis of Legal Study on Chinese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Based on the Papers in CSSCI
WAN Jia-xin, XU Xiang-min
(SchoolofLawandPoliticalScience,OceanUniversityofChina,Shandong,Qingdao66100,China)
Papers that their titles or key words included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in CSSCI dated from 2000 to 2013 were retrieved, in order to check and analyze the legal study on Chinese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The result showed that legal study was unsatisfactory compared with study in environmental science and economics, because the total number of papers in legal journals, the average number of papers in legal journals, the total number of papers in single legal journal, the total citations, and the single paper citations were all at a disadvantage except the per paper average citations. Besides, the result showed that there were more repetition appeared in jurists’ papers, and in terms of production mode that cooperation between authors with same or different academic background should be strengthened. At last, non-standard citations, neglect or ignorance of foreign references also appeared in those papers. Results exposed the problems but also provided the direction of future efforts.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CSSCI; research summary; empirical study
2016-02-12
本文系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发展报告建设(培育)项目“中国环境法制建设发展报告”(13JZD041)的阶段性成果。
宛佳欣,男,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2013级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环境法学;徐祥民, 男, 又名徐进, 中国海洋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历史学与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环境法学。
DF468
A
1672-769X(2016)03-0038-11
��至2013年《中国学术期刊
20002001200220032004200520062007200820092010201120122013总计Ⅰ类1214113135435171506963432Ⅱ类222142114Ⅲ类116448871115131088合计23110173743535982698474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