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杨娟
营改增后企业税负变化与筹划路径
文/杨娟
摘要:2016年5月1日开始,我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营改增有利于降低企业税务负担,加快第二、三产业的有机融合,促进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同时为国家税收收入提供可靠保障。营改增政策全面实施后,社会各行业企业的实际税负相继发生变化,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也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如计税方法适用合理得当,则能够有效降低税负,为企业发展带来更多新的契机。因此,企业必须快速适应税制改革变化,合理调整财会措施,积极应对营改增政策带来的挑战。
关键词:税制改革;营改增;企业税负;纳税筹划
营改增最大的变化在于改变了营业税重复征税、无法抵扣、无法退税的弊病,实现了增值税进项和销项的抵扣,能有效降低企业税负,完善我国财税体制,这是我国推进结构性改革尤其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头戏,也与国际趋同。对于企业的税负变化,主要可归结为如下几点:其一,税负下降。营改增实施后,大多企业整体税收负担有所下降,故而经营利润也将有所提升。一般企业在营业税税制下,需要交纳5%的营业税税率,比如,服务类型的企业的增值税税率为6%,虽然表面上来看税率上升了,但其可以通过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方式,将设备维修保养费、水电费等项目进行抵扣,使得整体税负会出现一定程度下降;又如规模较小的企业,一般增值税税率仅为3%,则其税率则较之前有了明显下降。其二,抵扣操作难度大。营改增政策实施后企业所面临的税收环境较之前更为复杂,实际税收压力并不确定。比如,对于将大量成本用于人员工资支出,很少开展原材料的采购和设备采购的企业,将难以通过进项税抵扣的方式抵消税负;又或是无法将增值税转嫁到下游供应商的企业,只能够依靠自己能力承担税收负担,其税收压力一时难以得到有效缓解。
纳税筹划需要充分把握时机,才能最大程度上利用税收政策来降低企业税负。具体而言,企业在营改增实施后应遵循的纳税筹划原则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其一,事前性原则。正常情况下,国家税收征收工作是在企业经营活动落实后才具体实施的,给予了企业较大的缓冲空间,企业可按照相关规定,事先制定计划,以保证纳税筹划充分发挥作用,以降低企业运作成本,为企业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其二,合法性原则。企业纳税人要充分掌握税法,并遵从国家税法立法精神,通过主动与税务部门人员沟通,让自身对税法进一步理解,以控制纳税、涉税风险。其三,时效性原则。纳税筹划不可能凭空产生,需要结合当时的社会背景、政治环境、政策环境、法律环境等进行综合性分析,再具体实施,以保证纳税筹划充分发挥作用。
(一)合理使用、保管增值税发票以获得更多的补贴
企业的增值税发票不仅能够较为真实地反映出企业目前的经营业务,同时在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扣税条例和金额也可以作为企业的完税凭证,对企业有着重要的意义。因而加强对增值税发票的使用和保管可以为企业带来更多便利,减少更多成本。对此,企业应当做好税金的明细账单,第一时间了解和掌握国家目前下发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充分考虑外部发展环境以及市场的总体发展趋势,确保税收筹划方案与企业财务管理的水平一致,以便于企业能够在第一时间进行申请材料的准备,尽可能地为企业筹划更多的税收补贴和优惠,促进企业良好运营和发展。
(二)加强企业内部控制,保持与税务机关良好沟通
营改增的全面实施后,增值税所涉及的业务环节也随之增多,因此,企业各业务部门也应当积极配合,互相支持,积极开展相关增值税业务的培训讲座,明确知悉增值税务管理的要求,将税务筹划措施落到实处;及时与当地税务管理部门沟通交流,结合政策动向及企业实际制定税务管理办法,或向当地税务管理部门征求意见,协商制定处理办法,以避免因理解分歧而造成纳税风险;并且定时向当地税务管理部门反映涉税诉求,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纳税环境。
(三)注意混业经营独立核算,合理推迟应缴纳税款
营改增政策实施以来,在增值税原有17%、13%及零税率的基础之上又增加了11%、6%两个低税率,同时将纳入增值税试点的小规模企业统一征收率为3%。这样一来,我国目前增值税税率体系即是由17%、13%、11%、6%及零税率和3%的征收率组成。而一般在混业经营中,不同税率项目需要分开核算,否则会统一适用高税率,因此,企业应当及时对于涉及混业经营的项目采取分开核算法,以适用较低税率,降低税负成本。同时,还可采取合理的税务筹划实现推迟缴纳税款,但前提是要合法。具体地说,即是要遵循下述几项下税收政策规定:其一,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的时间,应当是纳税人履行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当天。其二,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而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是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其三,因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在认证的次月申报纳税,如果企业当期没有充分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则将无法及时抵扣。所以,企业如需购买大额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具体情况,在限定的认证期内,即180天内就选择、确认恰当的认证时点。其四,纳税人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是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参考文献:
[1]曲佳琦,葛长银“.营改增”企业税负平衡点分析[J].财会学习,2015(2):60-61.
[2]杨美莲,建筑业“营改增”后税负变化探析[J].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5(1):17-20.
作者单位:(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