练庆慧
摘 要 笔者先阐述“营改增”对企业盈利影响模型,然后以JG企业为例运用模型从单个企业角度分析企业税负负担和营业收入两方面影响。
关键词 建筑业 “营改增” 企业税负 JG企业
一、“营改增”对企业税负及盈利影响模型
(一)模型前提假设及变量设置
设置变量R,代表企业营业额,并且假设该企业在“营改增”前后营业额即R保持不变。设置变量T,代表营业税税率。即“营改增”之前营业税税额为R*T。设置变量TR,表示“营改增”之后的增值税税率。即“营改增”之后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R*TR/(1+TR)。设置变量C,代表企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相关项目不含税价值,如相关材料费用等的不含税价值总额。设置变量TC,代表变量C所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率。即项目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C*TC。设置变量L,代表其他不可抵扣的费用,如人工成本等。
本模型以税负负担变化率来衡量企业税负负担:
税收负担变化率=(“营改增”之后的税负总额-“营改增”之前的税负总额)/营业额 (1)
盈利能力影响指标采用净利润变化率来衡量:
营业收入净利润变化率=(“营改增”后的净利润-“营改增”前的净利润)/
营业额 (2)
(二)建立模型
对已经设立的变量进行推导,根据需要,我们可以分别从“营改增”之前与“营改增”之后得出两方面的公式。
1.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前
营业税=R*T (3)
城建税和教育费用附加=0.1*R*T
(4)
所得税=(营业额-含有进项税的费用项目含税额-不包含进项税的费用项目-营业税及附加)*25%
=(R-C*(1+TC)-L-R*T-0.1*R*T)*25% (5)
税负总额=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用附加+所得税
=0.25*(R-C-L)+0.825*R*T-0.25*C*TC (6)
净利润=利润总额*(1-25%)
=0.75*(R-C-L)-0.825*R*T-0.75*C*TC (7)
2.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
第一,一般纳税人条件下:
应交增值税=R*TR/(1+TR)-C*TC (8)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0.1*(R*TR/(1+TR)-C*TC) (9)
所得税=(营业额-含有进项税的费用项目含税额-不包含进项税的费用项目-营业税及附加)*25%
=(R/(1+TR)-C-L-0.1*(R*TR/(1+TR)-C*TC))*25% (10)
税负总额=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所得税
=0.25*(R/(1+TR)-C-L)+1.075*R*TR/(1+TR)-1.075*C*TC (11)
净利润=利润总额*(1-25%)
=0.75*(R/(1+TR)-C-L)-0.075*R*TR/(1+TR)+0.075*C*TC (12)
第二,小规模纳税人条件下:
应交增值税=R*TR/(1+TR) (13)
城建税和教育费用附加=0.1*R*TR/(1+TR) (14)
所得税=(营业额-含有进项税的费用项目含税额-不包含进项税的费用项目-营业税及附加)*25%
=(R/(1+TR)-C*(1+TC)-L-0.1*R*TR/(1+TR))*25% (15)
税负总额=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所得税
=0.25*(R/(1+TR)-C-L)+1.075*R*TR/(1+TR)-1.075*C*TC (16)
净利润=利润总额*(1-25%)
=0.75*(R/(1+TR)-C-L)-0.075*R*TR/(1+TR)-0.075*C*TC (17)
(三)模型分析
由于本次“营改增”政策的主要目的是减少重复征税,在不增加企业税收负担的情况下,形成全方位的增值税抵扣链。因此,本模型的关键点在于取得纳税平衡点。在本模型中纳税平衡通过税收负担变化率为零或者“营改增”之前的税收负担与“营改增”之后的税收负担相等时得出。即“营改增”之后的税负总额=“营改增”之前的税负总额。建筑业销项税率由“营改增试点方案”规定,为11%,即TR=11%,营业税率为3%,即T=3%。
从对税收负担变化率的推导结果中可以看出,一般纳税人时,两个变化率都留下三个变量C、TC、R,分别代表是可抵扣的不含税项目金额、可抵扣的不含税项目所对应进项税率、营业额。本文以JG企业为例进行相关具体分析。本文所涉及的财务数据均由笔者手工统计。
二、通过模型分析JG企业税负及盈利影响
(一)JG企业概况
1.公司简介
JG企业是以房屋建筑、设备安装总承包为主体,集市政路桥、装修装饰、商品砼与构件等为一体的大型企业集团。公司具有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及机电安装总承包壹级,消防设施工程、钢结构工程和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壹级等资质。
2. 2012年经营概况
JG企业2012年资产、负债及利润情况:根据数据显示,2012年底的总资产为157040.5488万元,总负债为98722.86421万元,所有者权益为58317.68459万元,2012年经营利润4383.42万元,净利润为3607.35万元。经营收入为232597.2万元。其中,包括计征营业税的收入231341.8万元(当地营业收入59000万元,外埠营业收入172341.8万元)。
(二)“营改增”对JG企业税负和盈利影响
根据模型推导得出的公式,税收负担变化率=0.05698-0.825*C*TC/R,其中的关键就是确定C和TC的数额。对JG集团来说,理论可计进项税的项目总共包含了25项。但是其中由于建筑劳务费用以及外购自来水、外购研发服务费用支出、外购信息服务支出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导致在实际操作中无法抵扣的现象。因此,将上述四项归入到不可抵扣的费用,即L中。对于其他的21项项目采用以下方式核算C与TC。
根据数据可得C=51874.17万元,TC=
16.88%,C/R=22.42%。另外计算可得,四项无法取得进项税项目(L)占当年累计总支出比例为30.03%。17%税率的支出项目的当年累计数占总支出累计数比例为68.53%,确定好TC于C的数额之后可对JG企业进行分析。
1.“营改增”对JG企业税收税负变化的影响
经计算,JG企业2012年税收负担变化率为2.574%(0.05698-0.1393*22.42%)。因此,在JG企业2012年的经营下,如果在本年进行“营改增”,那么税收负担将增大2.574%。
另外,在JG企业的进项综合税率即TC不变的前提下,可以得出当税收负担变化率为零的时,R与C的关系。在税率为16.88%的情况下,当C/R=40.91%时,可以达到税收平衡,在“营改增”后,JG企业实际总税负将保持不变;当C/R>40.91%时,“营改增”后,JG企业的实际总税负将会呈下降的趋势;反之,当C/R<40.91%时,“营改增”后,JG企业的实际总税负将会呈上升的趋势。由于现阶段,C/R
=22.42%<40.91%,因此JG企业2012年的实际税负将上升。
由此可见,JG企业的进项项目税率包括17%、11%、6%三类,体现了建筑行业比别行业具有更大范围性及丰富性。对于11%进项税率的临界点C/R为62.75%,6%进项税率的临界点C/R为115.11%。对这两类的税率的进项项目来说,JG企业通过提高C/R来获取的减税效果十分有限。而对于17%进项税率时,C/R的临界点为40.61%,并且17%税率的支出项目的当年累计数占总支出累计数比例为68.53%,(11%、6%的累计数仅占总累计数的1.44%)显然JG企业应当将管理重点放到17%的进项项目当中去。JG企业2012年C/R为22.42%。在21项可抵扣项目当中,由于各种原因而无法取得进项发票从而被归入L当中的金额为54868.58万元,54868.58/ R=23.72%。对于JG企业来说,如果在23.72%这部分支出当中获得进项税,那么就能发挥抵扣机制,从达到相对减轻“营改增”后的税负压力的目的。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税收负担变化率:
外购产品或服务的增值税税率17%:一般纳税人(TR=11%)为0.05698-0.1403*C/R,小规模纳税人(TR=3%)为-0.00072<0;JG企业增值税综合税率16.88%:一般纳税人(TR=11%)为0.05698-0.1393*C/R,小规模纳税人(TR=3 %)为-0.00072<0;外购产品或服务的增值税税率11%:一般纳税人(TR=11%)为0.05698-0.0908*C/R,小规模纳税人(TR=3%)为-0.00072<0。
外购产品或服务的增值税税率6%:一般纳税人(TR=11%)为0.05698-0.0495*C/R,小规模纳税人(TR=3%)为-0.00072<0。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税负保持不变的C/R临界点。
营业税率/增值税率(T/TR)为3%/11%,外购产品或服务的增值税率17%为40.61%;JG企业增值税综合税率16.88%为40.91%;外购产品或服务的增值税税率11%为62.75%;外购产品或服务的增值税税率6%为115.11%。
2.“营改增”对JG企业收入净利率变化影响
同样,可以对JG企业的净利率进行相同的处理,带入C/R=22.42%能够最终得到收入净利润变化率=-2.58%(0.13926*22.42%-0.057024)。说明在JG企业2012年的经营情况前提下,如果在本年进行“营改增”,那么营业收入净利润会下降2.574%。
另外,在JG企业的进项综合税率即TC不变的前提下,可以得出当营业收入净利润变化率为零时,R与C的关系。在税率为16.88%的情况下,当C/R=40.95%时,可以达到平衡,在“营改增”后,JG企业的盈利能力保持不变;当C/R>40.95%时,“营改增”后,JG企业的盈利能力会呈上升的趋势。由于现阶段,C/R=22.42%<40.95%,因此JG企业2012年的盈利能力会呈下降的趋势。
对公式进行观察可以发现,营业收入净利率提高的幅度取决于可实行进项抵扣的外购产品或服务的不含税价值总额占营业额的比重(C/R)。
笔者根据17%、11%、6%三类进项税率对营业收入净利润变化率的临界点同样做了分析。同理,JG企业的管理重点应当放到17%进项税率的项目身上。假设21项当中由于各种原因而无法取得进项发票从而被归入L的金额全部能够获取进项税额,那么2012年JG企业的营业收入净利润变化率将能达到0.72%,比之前-2.574%提高了3.294%(0.72%+2.574%=3.294%)。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营业收入净利润变化率:
外购产品或服务的增值税税率17%:一般纳税人净利润为(TR=11%)0.1403*C/R-0.057024,小规模纳税人(TR=3%)净利润为0.00072>0;JG企业增值税综合税率16.88%:一般纳税人净利润为0.13926*C/R-0.05702,小规模纳税人(TR=3%)净利润为0.00072>0;外购产品或服务的增值税税率11%:一般纳税人净利润为0.0908*C/R-0.05702,小规模纳税人(TR=3%)净利润为0.00072>0;外购产品或服务的增值税税率6%:一般纳税人净利润为0.0495*C/R-0.05702,小规模纳税人(TR=3%)净利润为0.00072>0。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盈利能力保持不变的C/R临界点:
营业税率/增值税率(T/TR)为3%/11%,外购产品或服务的增值税税率17%为40.64%;JG企业增值税综合税率16.88%为40.95%;外购产品或服务的增值税税率11%为62.80%;外购产品或服务的增值税税率6%为115.2%。
3.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变化和盈利能力变化分析
对于面临“营改增”的小规模的建筑企业,根据以上可以发现,当TR为3%时,企业税收负担下降0.072%,营业收入净利润上升0.072%。因此,从结果上来说对于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建筑企业,“营改增”达到了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政策目标。
(三)结语
一般纳税人情况下,从税收负担角度来看,“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减税效应的存在与否要与各个建筑企业的自身情况联系起来。从整体上来说,企业面对“营改增”后税负是否增加与可实行进项抵扣的外购产品或服务的不含税价值总额占营业额的比重(C/R)息息相关。对于企业来说急需降低由于各种原因而无法取得进项发票从而被归入L的项目金额,从而将这部分金额转入可实行进项抵扣的外购产品或服务的不含税价值总额(C)当中,最终提高可实行进项抵扣的外购产品或服务的不含税价值总额占营业额的比重(C/R)的比例,相对降低税负压力。从盈利角度来看也是如此,建筑企业盈利能力随着可实行进项抵扣的外购产品或服务的不含税价值总额占营业额的比重(C/R)的提高而相对提高。在小规模纳税人情况下,建筑企业的税收负担轻微下降,盈利能力轻微上升,基本保持“营改增”前后持平的状态。
(作者单位为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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