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取得信用社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思考

2016-12-30 21:17郭之强孙庆梅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16年17期
关键词:股金股本股息

◎郭之强 孙庆梅



个人取得信用社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思考

◎郭之强 孙庆梅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形态呈现多元化特征,某些行业经济形式、经营管理模式、投资主体和经济效益发生较大的转变,导致收入分配方式,收入取得方式、投资收益率等关键因素发生巨大变化。文以塔城地区3个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发展历程着手,对其在不同时期向个人分配的股息、红利分配情况进行简要阐述,对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进行简要分析,针对目前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措施,提出几点粗线的思考意见。

信用社的基本简介及发展历程

信用社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全体社员投资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职责是为社员提供金融支持和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属于集体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债权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受民事权利。其主要任务是筹集农村闲散资金,为农业、农民和农村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信用社从成立之初到现在经历了3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从成立之初至2003年,通过深化改革,信用社正式与中国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成为独立经营和管理的法人企业,这一阶段属于信用社的起步“创业”阶段,连年处于亏损状态,发展缓慢,企业生存压力大。第二阶段从2004~2008年,在这一时期,国家继续加大对信用社的改革和推进力度,新的管理体制和框架初步建立,产权和组织形式发生重大变化,呈现多元化的发展态势,在财政部门、货币资金和税收政策的大力支持下,信用社彻底摆脱困境,扭亏为盈,步入发展的快车道,经营效益稳步提升。第三阶段是2009年至今,信用社迎来了全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实现了跨越式发展。

信用社的收益及股息红利分配情况

伴随着信用社在第二发展阶段经济效益的好转,极大了刺激了社员的投资热情,产生良好的经济效应,入股社员数量急剧增加,信用社的整体实力得到大幅提升。塔城地区三县市信用社收益和股息红利分配数据如下:第二阶段可分配利润由2004年的107万元增长至2009年的1404万元。;第三阶段可分配利润由2010年的2058万元增长到2015年的7950.1万元。纵观该信用社第二发展阶段和第三发展阶段,社员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从2004年的20元/人增长到2015年26676.5元/人,年均增幅高达91%。

信用社股息、红利分配征免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经济实力不可同日而语。20世纪90年代,信用社改制后,发展面临历史包袱沉重、内控机制不完善、团队战斗能力不足等客观因素,导致企业举步维艰,服务“三农”主体职责不能有效发挥。国家为积极鼓励地方政府加大对信用社的扶持力度,出台多项扶持政策。

税收政策扶持目的已实现。1996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授权,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出台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基层供销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支付给个人入股股金的利息、股息、红利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新地税四字〔1996〕001号),旨在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帮助信用社扩大融资来源,缩短融资时间,提升投资者的积极性,帮助企业度过难关,充分发挥好服务“三农”的职责和作用。该信用社1997年持有股金357万元,2015年持有股金9168万元,21年间增长了25.68倍。

投资主体和贷款对象已发生变化。信用社的主要任务是筹集农村闲散资金,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在信用社成立之初,融资主要以农村闲散资金为主,受农村经济发展水平限制,融资数额增长速度缓慢。第二阶段,融资对象逐步扩大至城乡群体,融资渠道全面打通,融资来源包括农民、个体工商业户、各类企业单位和自然人,随着吸收存款能力的提升,存款资金也成为重要的资金来源渠道。

股息红利分配方式发生较大变化。为进一步稳定投资主体信心,把企业利益同投资者既得利益深度融合,该信用社自2013年开始调整股息红利分配方式,从应分配股息红利金额中,提取一定比例直接转增投资人的股本,成为进一步扩大资金基数,提升投资入股人员积极性的重要手段。从税法角度来看,看似信用社通过提取一定比例的未分配股息、红利所得转增社员股本,增加社员在信用社的股权份额,实则是在分配股息、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合法性原则下,出现了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部分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导致税款流失。《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公告第6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公告第80号)已明确规定,“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项目,统一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税收政策存在区域差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从1996年开始出台对基层供销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支付给个人入股股金的利息、股息、红利(不含单位集资分配给个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已执行20个年头,为提振信用社发展信心,巩固发展成果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经笔者查阅其他省份相关政策,发现各地政策执行不一,没有统一的标准。主要为以下几种情形:按比例给予减免;按全额给予减免;分阶段给予减半征收或全额免征;未限定减免期限,给予减半或者全额免征。针对不同经济性质给予不同政策,如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减免,农村商业银行全额征收 。

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负不公。《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

施条例规定,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当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除信用社以外的其他企业纳税人,在向投资者分配利息、股息、红利均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建议

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作出将基层供销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支付给个人入股股金的利息、股息、红利暂免征收个人所得规定。2013年-2015年,塔城地区三个县市信用社涉及个人股息红利合计1.7亿元,减免个人所得税合计3446.6万元,人均减免个人所得税5211元/年。

笔者认为,该文件属于一项过渡性政策,由地方政府自行把握,用于促进某一经济体发展的权宜之计。政策使用权限在地方,可由地方自行决定免或不免,或免多少,或者什么时候免,什么时候不免。

除特殊情况和特殊时期外,税收规范性文件应保持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一致。目前该政策已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应该回归本源,发挥其调节经济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公平、有序、科学发展。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基层供销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支付给个人入股股金的利息、股息、红利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新地税四字〔1996〕001号),仅限于规定中所列述的情况,无论是税务机关还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都应对清晰的知晓特定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也是特定的,不能任意扩大适用范围。2013年至2015年塔城地区三个县市信用社分红金额分别为7139.9万元、8198万元、7905万元;转增股本金额分别为261万元、617.8万元和1918.8万元,转增股本逐年提高,实现了股东股息红利分配方式的多元化。基于税法和总局文件规定,笔者认为对信用社转增股本的行为按照总局相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随着信用社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通过国家政策扶持和科学营业,茁壮成长为行业内龙头企业,已今非昔比,二十年前的举步维艰已成历史,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信用社不断升级改造,采取多元化的发展模式,业务范围不断拓展,经营能力跨越式提升。为保证各类经济体享受公平的外部发展环境,发挥政策杠杆作用,杜绝各地区间差距进一步扩大,确保经济社会平衡发展,特别是注重农村地区脱贫致富工作。为进一步激发信用社对贫困地区、边远山区的服务能力和水平,应对各地州或各(县)市信用社给予差别化政策规定,使信用社在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笔者建议取消经济水平中等偏上地区信用社支付给个人入股股金的利息、股息、红利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对经济水平中等偏下地区给予差别化对待,鼓励信用社加强对“三农”经济的服务力度和积极性,可采取减半征收信用社支付给个人入股股金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按照税法和总局相关规定,对信用社利用未分配股息、红利转增股东股本的部分,不论采取何种分配方式,均应纳入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内,并由发放股息红利的单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同其他各行业,各类纳税人保持一致,确保税收政策的公平和公正。

(塔城地区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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