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农村村民建房困难的问题
——以泉州市为例

2016-12-30 21:17李辉霞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16年17期
关键词:泉州市建房总体规划

◎李辉霞



如何解决农村村民建房困难的问题
——以泉州市为例

◎李辉霞

由于历史、法律、政策等等复杂的原因,我国农村土地使用者不能随意处分自己的土地,包括不能进行合理的建设。因工作关系,经常接触农村申请翻建的村民,见到农村还有相当数量的土质、石头、石头与土质或砖混合的危房。笔者发现,处在地震带的泉州地区有部分农村村民,不能改建、翻建房屋,不能申请宅基地建设,仍然居住于老旧的危房中。其现象对于推进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进程、对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也造成了一定的阻碍。因此,开展解决部分农村村民建房困难问题的探索,为更好地推进新农村建设和加快城镇化进程,确保农民安居乐业,全面提高村民生产生活水平,是符合国家提出建设美丽乡村精神的。现笔者就上述农村建房问题及解决方法简单的提出几点浅薄的看法。

目前农村建房存在的主要问题

地方政府不够重视,审批限制较严。泉州市政府每年均下达辖区各县(市、区)足量的农村住宅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但从每年各地上报的农村住宅用地农转用申请情况来看,申请面积还不到下达指标量的一半。一边是指标用不完,一边是一些地方乡镇政府在小城镇建设中将一些较为偏远、近期明显不在开发范围的村划入镇区范围,存在“一刀切”不予审批的情况.而一些乡镇虽远离中心市、镇区,但审批部门以属于市、镇区规划范围、已列入拆迁计划等为由禁止申请宅基地建设和房屋翻建,使得村民无法申请到办理建房用地审批手续,无法选址建设或翻建,针对这些问题群众反映较为强烈。

村镇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问题造成农民建房选址困难。近年来,泉州市各级政府对新农村建设较为重视,所有乡镇都完成了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和村镇规划修编,修编过程中因为主管部门不同,存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编制的不同步,从而导致两个规划未能较好的衔接。另外,两个规划修编均预留了农村住宅用地,但主要针对集中成片住宅小区,无法全面顾及零星分散的个人建房。村民建房选址以自选为主,随意性较大,经常选择在自留地、承包地或交通较为便利的道路两侧建房,这些地块零星分散,难以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的甚至位于基本农田保护区,无法进行调整。造成村民理想建房的用地不被审批,政府指导安置的用地村民不愿意建房。

农民宅基地废弃、空置现象仍较为严重,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一是一些村庄建设缺乏规划指导,村庄“小、乱、散”现象普遍存在,农村居民点用地往往不能合理、有效地利用。同时村庄内存在大量的空闲宅基地和闲置土地,即所谓的“空心村”,极大的浪费土地资源。据统计,截至2015年底,全市农村人均居民点用地面积达249平方米,其中南安市人均面积最大,达到了317平方米,存在大量的废弃闲置宅基地、“空心村”。二是目前缺乏有效合理的旧宅基地退出补偿机制。许多进城农民虽已在城镇购买房产定居,但由于不肯舍弃自己在农村的财产,而现行法律又限制了农村宅基地的流转,使得农民住宅变成了“死产”,无法盘活利用,造成了宅基地的空置浪费,在总体规划中占用了需要建设的宅基地建房用地指标。

个人建房审批涉及部门多、环节多、时间长。目前群众在申请办理建房审批手续时,要分别将申请材料送镇政府、规划、国土等多个部门,非常不方便。涉及使用农用地的,需报泉州市政府审批,涉及使用林地的还必须经林业部门审批同意。同时,个别乡镇办理审批手续的过程中还存在搭车收费的现象。从村民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到最后取得建房批准证书,时间跨度大,程序多,手续杂。因此,部分群众认为申请建房难度大而中途放弃。

解决农村住房困难建房问题的几点建议

放宽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件。建议各县(市、区)、乡镇规划部门避免以属于镇区规划范围、已列入拆迁计划等为由,搞“一刀切”,限制农村村民翻建自有房屋。未纳入近期拆迁改造计划范围内的,已取得土地使用证的,在翻建标准符合《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的前提下,予以批准翻建;建议规划建设部门加紧未编制规划的村庄的规划编制工作,确保地方在办理村民建房用地规划建设许可手续时有据可批。同时在城镇规划区外,符合村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满足“一户一宅”条件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应确实保障农村住宅用地需求,及时为农村住房困难户办理建房用地审批手续。

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镇建设规划衔接。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引导作用,科学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新增建设用地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通过用途管制引导村民建房合理选址,向中心村、集镇或小城镇聚集。同时,新修编的城镇、村庄规划应注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将农村住宅用地、集中安置区规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范围内。

加快制定旧宅基地退出补偿安置机制。可采用两种办法:一是安置房方式,由政府在规划集中居住区内建设安置房,申请者自主选择,申请条件可参照当地同期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条件;二是货币补偿方式,给予相应货币补偿,各县(市、区)应加快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研究制定,以确保村民能得到合法合理的补偿。

简化农村个人建房审批程序。各地应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审批事项进行梳理简化,压缩审批时限,收到申请后从速办理相关手续。根据目前农村住宅用地审批流程,在符合《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和简化审批程序:一是统一收件办理;二是统一现场踏勘;三是增强服务意识。乡镇政府及城乡规划、国土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严格按规则和程序办事,坚决杜绝松懈渎职、互相推诿、久拖不办的现象,严禁搭车收费,减轻农民负担。

(泉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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