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维 编辑/李淑玲
打通境外融资租赁发展的瓶颈
文/王维 编辑/李淑玲
随着企业“走出去”的步伐加快,境外融资租赁已成为境内融资租赁企业拓展海外市场、合理配置资产的重要路径选择。本文将分析当前开展境外融资租赁业务面临的瓶颈,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是租赁资产管理有效性较弱。融资租赁交易的性质决定了融资租赁资产所有权和融资租赁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是分离的。在境外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中,融资租赁所有权归境内融资租赁企业(出租方)所有,融资租赁资产的实际占有权、使用权力归境外承租人所有。在实际交易中,由于境内外物理距离、法律差异等原因,导致境内融资租赁企业对租赁资产的有效管理被弱化。如果境外承租人擅自处置租赁资产,境内融资租赁企业主张权益较难。
二是配套措施缺乏。从境外融资租赁各交易流程来看,除出口租赁模式外,其他交易模式主要涉及出租人、承租人、资产供应商三者之间的资金跨境流动,不涉及租赁资产的跨境流动。因此,对境外融资租赁管理应以外汇管理为主。但当前,在相关外汇管理政策领域仍将融资租赁企业视同一般类型企业,未及时出台相应的配套措施。这可能会导致以下问题的产生:其一,企业无法正常、规范地开展各项创新业务,产业创新后劲不足。其二,境外融资租赁“一头在外”或“两头在外”的交易模式,直接导致资金流与物流的不一致,如果按照一般企业管理,会增加外汇管理成本。其三,融资租赁企业出于风险隔离的目的,会设置SPV公司作为项目经营主体,并将资产、负债置入SPV子公司,而实际经营管理则由母公司承担。SPV子公司因此具有“项目主体化、经营空壳化”的特点。按照主体监管原则,外汇监管、处罚只能针对SPV子公司,监管有效性降低。
三是资金渠道单一。由于开展境外融资租赁业务的资金使用量大、租期较长,境内租赁企业面临着即期支付、远期回款的资金运营周期不匹配的难题。在现有条件下,开展境外融资租赁业务所需资金的供给渠道,仍以注册资本、国内贷款等传统模式为主,供给渠道单一,远不能满足企业正常运营、业务拓展的需要。该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境外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
其一,利用多种手段、加强租赁资产管理。境内融资租赁企业应主动利用权属登记等手段,加强租赁资产管理,维护自身权益。一是充分发挥融资租赁登记等系统的作用。在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上登记融资租赁合同、资产权属等信息,揭示租赁物上存在的动产租赁关系,使第三人通过查询融资租赁登记系统,能迅速、便捷、清楚地了解租赁交易关系,规避交易风险。二是以出口信用保险为基础,通过信用叠加来有效控制风险。可以中信保海外租赁保险为基础,辅以承租人提供补充担保、承租人支付保证金、厂商回购担保等其他担保手段,实现信用叠加,最大限度地控制和转移风险。
其二,优化产业配套措施、推动产业发展。外汇局应紧扣境外融资租赁业务的交易特点制定配套措施,推动产业发展。一是建立专项管理措施。以事前报备与事后监管相结合、系统报告与现场报告相结合、权属登记与延伸审核相结合为指导原则,以非现场监测、现场核查为手段,拟定专项管理措施,规范境外融资租赁业务的开展。二是采取“联合监管”方式。对融资租赁企业监管,应在对SPV子公司日常监管的基础上,延伸至其实际控制人即母公司。对母公司、SPV子公司均在本地注册的,在日常监管中应注重“联合监管”,将母公司、SPV子公司各项指标统一纳入监测范围;母公司未在本地注册的,应将SPV子公司的监管情况及时向其母公司所在地外汇局通报。
其三,拓宽企业资金渠道、提升产业发展增速。一是鼓励企业采用资金集中管理模式。应允许外债资金纳入“资金池”,以打破资金使用环节“融而不通”的瓶颈,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运用成本。二是提供外汇储备支持。日前,外汇局创新外汇储备经营管理,由国家开发银行将外汇储备资金以委托贷款形式提供给“走出去”的中国企业。为进一步支持融资租赁资产“境外采购、境外运营”业务的开展,应将开展此类境外融资租赁业务的境内融资租赁企业纳入外汇储备贷款对象范围。
作者单位:外汇局滨海新区中心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