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孙丽莉 编辑/白琳
提单编号重复之谜
文/孙丽莉 编辑/白琳
银行从业人员在业务审核时要重点关注基础交易的真实性、支持文件的完整性、商业逻辑的合理性。
申请人:M公司
受益人:澳门A公司
交单行:香港C银行
进口货物:漂白阔叶木浆
起运港:印尼F港口
卸货港:上海
装运日:2015-08-28
2015年6月24日,银行应申请人M公司的要求,开出了以澳门A公司为受益人的进口信用证,金额125万美元,货物为漂白阔叶木浆,从印尼运到中国上海港,为正常一般贸易(下称业务A)。
2015年9月7日,银行收到寄单行香港C银行寄来的单据。经审核,单证相符。在录入提单编号时,系统提示该编号与系统中记录的Q公司信用证来单项下的提单编号重复。这一提示引起了银行的疑问和警觉:是提单被重复使用,套用授信?还是伪造提单,虚假交易?
申请人M公司和Q公司均为该银行授信客户,且有多年良好的结算记录,按照常理不应该存在以上的假设情况。为了搞清业务的“真相”,单证人员随即调阅了Q公司之前那笔有着相同提单编号的信用证来单业务(下称业务B),该业务基本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申请人:Q公司
受益人:澳门A公司
起运港:印尼F港口
进口货物:漂白阔叶木浆
卸货港:上海
装运日:2014-12-31
经过对两笔业务进行认真对比,发现业务A和业务B的发货人、货物品名、起运港和卸货港四个要素均相同;而承运人、货代、船名、装运时间、货物数量、通知方均不同。两份提单的内容不完全一样,应该不属于被重复使用的情况;但四个关键要素却完全一致,又不免让人觉得两份提单有着某种关联。
银行从业人员在业务审核时应遵循“展业三原则”,重点关注基础交易的真实性、支持文件的完整性、商业逻辑的合理性。鉴此,银行首先通过船讯网(http://www.shipxy.com/)查询业务A的船只信息。信息显示,该船只当前已不在信用证所规定的运输范围内,而是在日本境内,而提单显示的承运人为TOKO KAIUN KAISHA LTD,是日本公司,符合逻辑。业务B的装运日为2014年12月31日,由于时间已久,已无法通过船讯网查询船的航运轨迹。但起码说明,这两艘船是真实存在的。
与此同时,银行又向业内海运单据专家咨询了提单号码的编写规则。专家指出,提单号通常由代表船公司名称的英文代码加上装运港英文代码或目的港代码,或加上该航次数字和订舱顺序号组成。一般不同船公司或者货代公司提单号都有自己的一套放号规则。船公司主单号会相对好识别一些:马士基(MAERSK)的只有数字,如800******、592*********,一般为九位数字;地中海航运(MSC)的主单号为MSCUT****;太平船务(PIL)会有目的港代码体现在提单号中,如ATJHOD**S****等等。货代提单的编号规则大都为起运港与卸货港的字母缩写再加序列号。
按照以上规则,这两份提单的号码一致就容易理解了。两笔业务的商品和供货商相同,所以两张提单显示的发货人和货物一致,同时起运港和卸货港也相同,又使用了相同的编号规则,于是出现了两份不同提单使用了同一编号的情况。海运单据专家告知,实务中提单编号重复的情况并不少见,但只要提单显示的信息不一样,就是两份单独的提单,没有必然的关系。
此外,银行还向业务A的开证申请人M公司进行了求证。申请人表示,提单是真实的,并同意出具贸易真实的承诺函,随后还提供了报关单供银行审核。业务B的申请人Q公司也很配合,向银行提供了报关单的复印件。
至此证明,一样的编号、不一样的提单下的两笔进口信用证业务的贸易背景,均真实可信。谜底由此揭开。
作者单位:中国民生银行交易银行部杭州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