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拒付时不符点如何列明的思考

2016-12-28 12:26张晖编辑韩英彤
中国外汇 2016年15期
关键词:交单承运人受益人

文/张晖 编辑/韩英彤

对拒付时不符点如何列明的思考

文/张晖 编辑/韩英彤

拟制拒付通知时,应严格遵循国际惯例,结合国际标准银行实务,清楚地传达拒绝的理由,保证不符点的准确性和具体性,使信用证交易更加公平合理。

信用证结算时,国际惯例赋予银行对有不符点的单据拒付的权力,同时也规定了需履行的责任和义务。UCP600第16条对拒付的主体、时点和拒付通知的内容都有详尽规定,如果未按该规定行事,将无权宣称交单不符。那么,如何列明才是有效的拒付,值得我们探讨。

案例背景

开证行:QATAR DEVELOPMENT BANK, DOHA

金额:USD137514.96

46A要求一份由船只/代理人的承运人/船东/代理人/船长出具的证明,以证实:

A.船只按照海事法律法规允许进入任何阿拉伯港口。该船为定期班轮运输船只,遵循在指定港口装卸货的交易和广告计划,船龄不超过15年,适用于协会船级社条款。

B.确认该船只(注明船名)持有有效的国际安全管理证书(ISM 代码)。

C.装运包括船只、旗帜、港口/机场、装船和转运均需符合卡塔尔法律法规。

47A附加条款要求所有单据须以QATAR DEVELOPMENT BANK, DOHA, QATAR, NOTIFY: ALUMANA INDUSTRIES为抬头,不接受含其他名字的单据。

案例经过

2016年1月12日,受益人在我行办理出口交单,提单显示承运人为PACIFIC INTERNATIONAL LINES (PTE) LTD,由其代理PACIFIC INTERNATIONAL LINES (CHINA)LTD GUANGZHOU BRANCH签署。经审核发现船公司证明有如下不符点:

(1)内容A中多打了“SUBJECT TO WITHOUT NOTICE”。

(2)右下角表明由承运人代理签署,但中部却注明“FROM∶ PACIFIC INTERNATIONAL LINES LTD”,与承运人、代理皆有出入。

(3)未按47A要求注明“NOTIFY∶ALUMANA INDUSTRIES”。

我们提示客户上述不符点。客户考虑到交单期临近,确认不再修改,当日单据径寄开证行。

18日下午,我们收到开证行拒付电,提出:“SHIPPING CO CERTIFICATE IS NOT CERTIFIED AS PER LC TERMS.”

对开证行提出的不符点,我们认为,该不符点没有清晰、明确地指出是证实内容不符,还是出具主体不符。如果是前者,则没有具体指出是多打了上述(1)所指的字眼,还是未按(3)所要求注明信息,抑或指C中删除了“/ AIRPORTS”;如果属后者,则没有指出是(2)所指签署人名称有出入,还是对出具人用斜线表示的理解不同。综上,该拒付又是否有效呢?

拒付通知中不符点的描述必须具体明确,易于辨认,目的是使受益人能及时明了不符点,并能据此改正,重新交单。这是国际标准银行实务默认的要求,UCP600第16条也进一步阐明了要求和趋势。

ICC在多次咨询意见中也表达上述观点。如在对某铁路运输单据的纠纷裁定中,开证行提出“铁路运单修改处未证实”的不符点,ICC遂以没有具体指明哪个地方的更正未被证实为由,裁定不符点不成立。又如,ICC在其第TA605号咨询意见中,对开证行列出的“惠普制产地证内容与其他单据不一致”的不符,也因不符点提得不具体明确而认定为无效不符点。

我国法院也有类似案例。如日本松本光春不符点提法不足案中,开证行提出“货物描述与信用证不符”,浙江绍兴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不符点不成立。判决理由是:根据UCP600第16条,拒付通知必须声明银行拒绝承付或议付所依据的每一个不符点,意指列出不符点的原因必须具体。之所以这样要求,是因为一个笼统的不符点可能会涵盖多个不符点,但笼统的表达方式会导致银行的随意拒付,受益人则被剥夺了根据所提不符点修改单据的权利,破坏了信用证交易制度。本案不符点不具体,表现在未指明是哪一份单据的货物描述或哪一项货物描述与信用证不符,而且使用的“DIFFER”含义也不明确。所以,该不符点不成立。

在本文所述案例中,按照ISBP745 第A2款,斜线(/)可能导致不同含义,如果仍然使用斜线,且上下文含义不明,则表明允许选择使用其中的一种或多种。所以,对于“/”,该船公司证明出具人选择其中之一,并非不相符。另外,内容C按实际选择“PORTS”而非“AIRPORTS”,这点也可以排除。那么该拒付电到底针对哪一点呢?根据前述惯例、ICC官方以及法院判例的结论,我们认为,开证行对不符点的表述不具体,不明确到位,应为无效不符点。我们遂及时通知了客户,并致电开证行反驳不符点,指出,“贵行MT999电文所述不符点并未明确船公司证明如何未按信用证条款证实。根据UCP600第16条,拒付无效”。

开证行没有回电,我们准备再次发文,客户则让我们等待结果。几天后,收到的却是开证行告知具体不符点的电文:“船公司证明A点注明的‘……SUBJECT TO WITHOUT NOTICE……’与信用证不符,迄今为止,申请人尚未接受单据。”

然而,不符点必须一次性全部提出,之后不能再进行其他通知或做补充或修改。我们及时将进展告知客户,准备反驳开证行。客户对我们的专业素质及敬业精神表示满意。但其考虑到国外客户强势,该信用证后续还会交单,在目前经济下行的情况下,迫切需要与对方保持合作,故而请我们不再发文,等待他们的沟通结果。很快,我们收到承兑电,并叙做了福费廷业务。

案例启示

其一,建议受益人审慎制单。银行审核的是单据,依据是单证相符、单单一致。经了解,本案中“ SUBJECT TO WITHOUT NOTICE”为双方日常沟通时的版本。受益人应严格按信用证要求而不是买方单方面的要求缮制单据,才能使开证行无法拒付。

其二,建议受益人注意交单时间。为充分享有国际惯例给予的在有效期限内更正单据的权利,对尤其是第三方如船公司、检验公司出具的单据,受益人应尽早交单。需注意的是,如果为境外到期,应涵盖快递所需时间。如果时间充裕,发现有不符点应及时修改,包括在开证行拒付时换单补救,以规避风险,保障权益。

其三,建议受益人选择审单能力强、信誉良好的银行作为开证行。如果由申请人选择,受益人应调查开证行资信、拒付记录和信誉等情况。此外,还可视情形投保,一方面可借助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对买方、开证行、保兑行(如有)进行专业的资信调查,防患于未然;另一方面,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则可以报损走索赔程序,最大限度地挽回损失。

其四,要对有效拒付通知标准进行深入探讨。UCP600第16条对拒付的操作进行了规范:如果是失效的拒付,不得宣称单据不符。有效的拒付通知必须包括以下四要素:一是拒付主体应为按照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或开证行。拒付是银行自身的独立行为,银行应以自己而不是申请人的名义提出拒付。拒付的唯一依据是交单是否相符,而不是申请人的意见。二是拒付通知应声明银行拒绝承付或议付,即要有明确的拒付意思表示。三是拒付通知要明确说明对不符单据如何处置,还需注意通知发出的时效性限制。四是要一次性列出所有不符点,且不符点必须具体、明确,易于辨认。

实务中,什么程度的描述符合要求,什么样的描述被视为不合格,尺度不易把握。ICC和法院的相关判例可以为我们提供参考和引导,故总结以下拒付通知注意事项:

事项一,应表明哪份单据不符。在TOYOTA TSUSHO CORP.V.COMERICA BANK(1996)案中,同一信用证项下受益人一次性提交四份单据,开证行拒付通知仅表明“因迟装而拒付”,而未指明是哪套单据下迟装。法院认为必须要指出问题单据及具体不符点,故而判定拒付无效。国内法院亦持相同观点,如前述绍兴中院的判例。

事项二,要指出哪个地方不符。在ICC第TA607咨询意见中,开证行提出“单据表面上与其他单据不一致”,ICC认为未指明具体不一致的地方,为无效不符点。如注明了,不符点有效。

事项三,不符电文措辞应准确、严谨。一个韩国判例中,信用证规定了详细的唛头,而发票和提单显示“N/ M ”(无唛头),开证行以“发票及提单未注明唛头”拒付。法院判定拒付无效。理由是,发票和提单的唛头栏均注有“N/M ”,此标记即可被认为是唛头,并非无唛头。如果表述为“发票和提单的唛头和信用证规定不符”,拒付就会有效。

事项四,要列明所有不符点。美国“SHAANXI JINSHAN T C I E L E C T R O N I C S C O R P.V.FLEETBOSTON FINANCIAL CORP”一案中,开证行拒付通知中仅说明根据法院止付令而拒付,并未针对单据提出不符点。后法院止付令被撤销,受益人要求开证行付款。法院判定开证行必须付款,因为开证行未在规定期限内列明不符点,根据“排除原则”已无权再拒付,而且止付令已解除,开证行必须付款。这也警示银行,任何情况下,一份列出所有不符点的有效拒付电必不可少。

总之,我们要树立正确的单证观。拟制拒付通知时,应严格遵循国际惯例,结合国际标准银行实务,清楚地传达拒绝的理由,保证不符点的准确性和具体性,使信用证交易更加公平合理。

作者单位:中国民生银行交易银行部广州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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