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天津市银行业及财政收入的影响分析

2016-12-28 09:50◎文/张
天津经济 2016年2期
关键词:财政收入银行业营改增

◎文/张 惠



“营改增”对天津市银行业及财政收入的影响分析

◎文/张惠

摘要:到2015年年末,天津市共有商业银行纳税户78家(188家纳税网点),共在天津市缴纳营业税款约85亿元,占全市金融业营业税款总额的90%以上,而金融业营业税款又占全市营业税总额的11%。因此,即将实施的金融业“营改增”,对天津市商业银行及上下游企业,以及对地方财政收入影响,将是渤海银行2016年经济生活中一个大事件。本文试就上述影响进行简要分析。

关键词:营改增;银行业;财政收入

一、“营改增”在天津市银行业的实施情况

虽然国家层面对于金融业“营改增”政策出台时间一再延迟,但银行业业内,对于税制转换的复杂性、紧迫性形成了共识。在渤海银行、天津银行、天津农村商业银行、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以及中德住房储蓄银行五家总部银行,都已经积极启动和开展了“营改增”税制改革项目。由于“营改增”将对银行的经营管理产生方方面面的深刻影响,尤其是IT系统改造方面都需要进行流程梳理和更新改造,是一项全行性的系统工程。因此,上述银行普遍制定了实施期约为一年的实施规划,具体内容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差异分析和流程梳理阶段,大约需要半年时间;第二阶段是系统开发和制度建设阶段,大约需要3个月的时间;第三阶段是系统测试和试运行阶段,大约也需要3个月时间。天津市五家总部银行普遍于2015年7月份启动了“营改增”项目,到现在基本完成了第一阶段工作,进入了第二阶段系统改造和开发阶段,实施进度与行业内其他地区的总行实施进度一致,预计到2016年7月1日前,天津市五家总部银行业应普遍达到实施“营改增”的软硬件要求。

二、“营改增”改制及实施对银行业的影响

(一)在“营改增”改制阶段,总行改造成本巨大

如前所述,“营改增”对于银行来讲,是一项将涉及业务改造和系统改造的全行性的工程。从目前各银行的实施情况看,直接成本投入至少包括专业咨询机构的聘用、增值税管理系统的开发、现有业务系统的改造、程控设备的购置几个大项目。从天津地区所在的5家总行的业务规模分析,预计每家刚性支出都超过或接近千万元级。如果再考虑人员投入、培训投入、政策不明确造成的沉没成本间接成本投入,天津市总行级机构在“营改增”税务改革项目中的投入将达到每家近两千万元。

(二)“营改增”项目实施后,全行运行成本和维护成本巨大

从目前各行设计的“营改增”实施方案上看,为维护客户体验,未来增值税专项发票的开票网点都设置在支行层面,从量级上普遍达到三位数以上。这样在“营改增”正式实施后,从财务和运营人员配备、开票设备配置和维护、运营和灾备设备的配置和维护等各项成本支出方面分析,天津市93家银行业机构中,资产规模排在前列的工、农、中、建、交五大行天津分行、国开行天津分行、渤海银行、天津银行、天津农商银行等,在增值税实施后每年的直接成本支出应至少在五千万元量级,其他在津银行年度支出应至少在千万元以上,将大幅增加了银行的成本支出。

(三)对财务效益的影响有限

目前财政部征求“一行三会”意见的金融业“营改增”方案为:金融业采用一般计税方式,税率为6%,征税范围与营业税一致,借款利息暂不允许抵扣,新增不动产进项可以抵扣(试点初期分年度按5%比例抵扣,剩余部分流转下期抵扣),出口金融服务实行零税率。该方案与现行营业税相比,税率从5%调整为6%,增加1%,但允许抵扣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业务及管理费用、购入固定资产和房产的进项税额。按照此测算结果,银行税负成本变化不大,但普遍增加,增加幅度在3%以内,对财务成本的影响有限。

(四)对银行资产负债结构和收入结构的影响不大

营改增后,主要的征税口径(如贷款利息收入、手续费收入等)并没有发生变化,只是在一些细微之处增加了可抵扣项(手续费支出、一部分营业费用等),不会对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比如在贷款/同业/债券投资头寸的变化)带来影响。收入结构上,由于手续费支出在增值税体系下可以抵扣(现有营业税体系下不可以),中间业务收入对银行的吸引力或变得更大。

三、“营改增”对银行上下游企业的影响

银行业实行“营改增”后,由于打通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则必将对银行下游客户产生影响。如果银行业实行的是一般计税方法,那么实行“营改增”后,下游客户通过从银行取得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税额,从而减轻了税负、提高了盈利能力。但实际操作中,我们预计,至少在营改增初期,或参照不动产的模式,贷款利息支出并不会纳入进项抵扣,因此并不会减少下游的税负水平。

四、“营改增”后对地方财税收入的影响

“营改增”引起的银行利润变动与地方财政收入变动方向是相反的。如上所述,由于改制后税率税基变化不大,对银行业的利润影响有限,所以对财政收入的影响相对较小。

另外,按照原有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从税收归属方面看,增值税和营业税都需属于中央地方共享收入,其中增值税收入为中央政府分享75%,地方政府分享25%,而营业税除铁道部、各银行总行以及各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2011年公布的《试点方案》中对该两项税收收入的归属做了明确的规定,即“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由于目前天津市除5家总行外的商业银行都属于一级分行,营业税款在当地缴纳,而5家总行也与其他地区总行税制不同,营业税款全部在当地缴纳,因此,在分配方式不变的情况下,实行“营改增”对国家、天津市地方财政收入的分配不会产生太大影响。

总之,目前银行业“营改增”形式上的意义大于实际意义,除了大幅增加了银行业成本支出外,对银行业资产负债结构和税收负担、上下游企业、以及地方财政收入影响都不大。

参考文献:

[1]张静.“营改增”还有几块“硬骨头”[N].第一财经日报,2014(6).

[2]孙伟.浅议银行业“营改增”的影响及对策[J].财税研究,2015(1).

[3]李红艳.“营改增”对行业企业及上下游相关企业的影响[J].财会月刊,2015(13).

[4]迟丽华,贾滢.“营改增”背景下物流企业增值税的纳税筹划[J].生产力研究,2014(8).

责任编辑:傅延怿曲宁

问:哪些纳税人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二条规定:“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方式有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五章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纳税人可以采取数据电文、邮寄等方式申报,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或者采取符合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方式申报。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采取数据电文方式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纸质资料。

第二十三条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申报的,以邮政部门挂号信函收据作为申报凭据,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问: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的申报期限如何规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 162号)的规定:“第十五条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六条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分月预缴的,纳税人在每月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分季预缴的,纳税人在每个季度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第十七条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在1个纳税年度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次月7日内申报预缴,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

第十八条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九条除本办法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纳税人取得其他各项所得须申报纳税的,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问: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的申报地点如何规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十条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255-(2016)02-0061-02

作者简介:张惠(1973—),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邮编:30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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