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莉
摘 要:张掖农村土地流转仍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健康发展,必须通过规范土地流转制度等对策使其在良性轨道高速发展。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问题;对策
近年来,张掖的农村土地在稳固原有农村承包关系基础上,积极创新土地流转模式,探索建立土地流转有形市场,土地流转的快速发展,有效提高了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水平,促进了现代农业发展,拓宽了农民增收渠道。
一、存在的问题
(一)土地流转行为不规范。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有相当部分的土地流转只是口头约定,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有些虽签订书面合同的,条款也多不规范,内容过于简单,双方没有明确责权利关系,自身利益缺乏法律保障;部分村干部既是土地流转的组织者,又是流转土地的经营者,潜在着因利益纠葛而影响基层组织建设的问题;部分土地流转合同期限较短且不稳定,承包户很难进行长期种养殖计划,只考虑短期利益,不愿意进行长期投资,存在承租方掠夺开发土地的现象,与规模化、产业化经营的要求不相适应,这影响了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土地流转机制不健全。部分乡镇、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体资格审查、合同的内容、签订、执行、承包期延续、评估和经营等监管不够,业主一旦经营出现失误,或遇到严重灾害或农产品价格降幅较大,导致无法履约,就会给流转农户造成较大风险和经济损失。部分乡镇管理机构宣传不到位,服务功能不完善、作用发挥不明显,没有健全完善的土地流转档案管理、建卡登记、土地流转矛盾纠纷排查等制度。
(三)农民存在后顾之忧。目前,大部分农民普遍把土地作为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因此,农民有相当深的“恋土情结”, 怕土地流转后保不住土地权益,宁愿撂荒,也不流转;加之农村还没有健全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认为土地仍是农民生存的命根子,有了土地就可以解决今后的生计问题。
(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滞后。由于大包干时土地都是按好、中、差等级平分到户,每家每户的地块分散零碎,单位面积内土地户头多,使流转难度增大,这种经营形式的分散性、随意性与土地流转的计划性、规模性之间的矛盾制约了适度规模经营。且有部分土地农田水利建设老化,基础设施较差,规模经营成本增加,导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滞后。
二、对策和建议
(一)规范土地流转,促进农村承包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一要充分发挥县区、乡镇、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的作用,建立流转土地监测点、定期监测、互通信息、规范程序,对流转土地实施有效监督。二要引导建立土地流转资质审查和等级评价等中介机构,明确评价组织、评价标准、审查程序等相关内容,提供有效的土地流转中介服务,解决土地评价中存在的标准不一等问题,调控指导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价格,提高农村流转土地入市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三要坚持把土地流转与当地发展优势特色产业结合起来,突出产业引导和技术服务,着力推进流转土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努力提高土地效益。四要建立土地流转全程监管机制,跟进制度设计,完善从合同内容确定、合同签订、合同执行到合同续签各个环节的监管程序,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
(二)完善流转制度,为土地流转提供强力支撑。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健全完善管理机构,明确职能职责,强化公共服务,提升服务功能;健全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机制,规范全市农村土地流转交易行为;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搭建农村土地流转交易有形市场和网络信息平台,降低土地流转成本和风险,提高流转效率;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担保机制,成立农村土地流转担保公司,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担保服务,保障农民土地流转权益;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和流转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及时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和流转纠纷矛盾,保障农村土地流转依法有序开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和流转情况执法检查,依法处置农村土地长期撂荒问题,依法纠正农村土地流转违规行为,规范农村士地流转,遏制农村土地撂荒,推动农村土地加快流转。应用多种新闻宣传媒体,宣传农村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土地流转的重要意义,引导广大农民群众增强土地流转的自觉性。
(三)健全保障机制,切实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一是进一步健全完善适合农村特点的社会就业、养老保险、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村城镇化建设,消除农民离土后的后顾之忧。二是加大公共财政向农村的倾斜支持,逐步缩小城乡社会保障差距。三是大力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解除农民进城落户的各种不合理规定,让进城农业转移人口在所生活工作城市落户扎根,把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参加的养老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保体系,城市社会保障对进城农业转移人口全覆盖,强化农村土地流转的社会基础。
(四)化解利益风险,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土地流转的重要载体。要大力鼓励承包农户通过土地流转成立家庭农场,建立家庭农场初始登记和发布制度,做好家庭农场的认定建档工作,指导家庭农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鼓励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形式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引导投资主体与土地股份合作社、社员之间形成利益共同体。允许财政项目资金、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直接投向或转交符合条件的土地股份合作社。积极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建立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农业生产基地,推动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完善新型经营主体财政、信贷保险、用地、项目扶持等政策,推进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加快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引导新型经营主体与承包农户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带动普通农户分享农业规模经营收益,化解土地流转经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