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1月2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减轻税负情况汇报,决定实行增值税定额返还以保障地方既有财力;听取中央企业监督检查情况汇报,强化外部监督促进国资经营提质增效。
会议指出,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对企业实施大规模结构性减税,是今年确保积极财政政策更加有效、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头戏。下一步,要密切跟踪试点情况,对运行效果开展第三方评估,针对金融、建筑等试点行业企业反映的问题,及时研究明确相关领域纳税政策口径,在风险可控、制度公平前提下进一步完善相关措施,扩大减税效应。
为进一步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会议决定,从2016年起,中央对地方实施增值税定额返还,对增值税增长或下降地区不再增量返还或扣减。在下一步安排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和其他各类财力补助时,将统筹兼顾东中西部实际情况,妥善解决困难地区财力缺口,逐步提高地方财力保障水平。明年,要继续大力实施减税降费政策,激发活力、培育税基,为促发展、保民生提供支撑。
会议强调,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要围绕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推进国有企业提质增效,在国资监管中发挥更大作用。
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
1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正式公布。这是我国首次以中央名义出台产权保护的顶层设计。
《意见》提出,要坚持平等保护,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
《意见》明确了产权保护的十大任务:加强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保护;完善平等保护产权的法律制度;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审慎把握处理产权和经济纠纷的司法政策;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完善财产征收征用制度;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健全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各项制度;营造全社会重视和支持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
扩大旅游文化健康等领域消费
国务院办公厅11月28日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旅游文化体育健康养老教育培训等领域消费的意见》,部署进一步扩大国内消费特别是旅游、文化、体育、健康、养老、教育培训等服务消费的政策措施。
《意见》从三方面提出了进一步扩大消费的政策措施:一是着力推进幸福产业服务消费提质扩容。围绕旅游、文化、体育、健康、养老、教育培训等重点领域,通过提升服务品质、增加服务供给,不断释放潜在消费需求。二是大力促进传统实物消费扩大升级。以传统实物消费升级为重点,通过提高产品质量、创新增加产品供给,创造消费新需求。三是持续优化消费市场环境。聚焦增强居民消费信心,吸引居民境外消费回流,营造便利、安心、放心的消费环境。
支持返多下多人员创业创新
11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意见》,对农民工、中高等院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科技人员等返乡下乡人员到农村开展创业创新给予政策支持。
《意见》提出,重点是支持发展规模农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和各类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要通过承包、租赁、入股、合作等多种形式,领办创办家庭农场林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组建创业团队、产业联盟,开辟创业空间;通过发展电商平台,实施“互联网+”现代农业行动,开展网上创业;通过发展股份合作制、股份制和合作制企业等形式,培育产权清晰、利益共享、机制灵活的创业创新共同体。
规范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
12月1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关于规范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确定了延庆智能配电网等105个项目为第一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
《通知》提出,坚持公平开放,不得指定投资主体。试点项目应当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公平开放,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方式公开、公平、公正优选确定项目业主,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工期、供电范围并签订协议。鼓励电网企业与社会资本通过股权合作等方式成立产权多元化公司参与竞争。
《通知》明确,试点项目涉及的增量配电网应与公用电网相连,除鼓励发展以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以及促进能源梯级利用为目的的局域网、微电网外,发电企业及其资本不得参与投资建设电厂向用户直接供电的专用线路,也不得参与投资建设电厂与其参与投资的增量配电网络相连的专用线路。禁止将公用电厂转为自备电厂
保障煤炭中长期合同履行
11月30日,国家发改委、国务院国资委会同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制定印发了《关于加强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保障煤炭中长期合同履行的意见》。
《意见》明确了推进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和履行的具体措施,主要包括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完善价格形成机制、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行业信用建设、强化激励保障、加强考核评价等。《意见》提出,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低价倾销排挤竞争对手、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将依照《价格法》严肃查处;对达成实施垄断协议固定变更价格,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价格销售或购买煤炭等违法行为依照《反垄断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