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进口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机制及标准体系建设研究

2016-12-16 02:42王素华万嘉群吴淑英温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浙江温州507杭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浙江杭州00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浙江杭州006嘉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浙江嘉兴00
中国动物检疫 2016年12期
关键词:进出境动植物总局

王素华,万嘉群,吴淑英,郑 冲,鲍 赟,肖 飞(.温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浙江温州 507;.杭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浙江杭州 00;.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浙江杭州 006;.嘉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浙江嘉兴 00)

我国进口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机制及标准体系建设研究

王素华1,万嘉群2,吴淑英3,郑冲3,鲍赟3,肖飞4
(1.温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浙江温州325027;2.杭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浙江杭州310012;
3.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浙江杭州310016;4.嘉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浙江嘉兴314001)

我国进口非食用动物产品标准、体系和机制建设已日趋完善。本文通过整理当前我国进口非食用动物产品相关的标准、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分析了我国进口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标准、体系和机制的建设现状,提出了加强标准制定的基础研究,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建立和完善不同环节法规体系等建议。

进口;非食用动物产品;标准;体系;机制

我国非食用动物产品的进口量和消费量均居世界前列,是生皮和羊毛最大的进口国[1]。2013—2015年,平均年进口量维持在300万吨以上,货值约100亿美元。进口非食用动物产品以皮张和毛类为主,占总进口量和货值的90%。进口的其他非食用产品还包括水产品、蜂产品、蚕产品、油脂、明胶、蚕产品等。产品主要来自美国、澳大利亚、意大利、巴西、南非等100多个国家。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14年第159号令)中的释义,非食用动物产品是指非直接供人类或者动物食用的动物副产品及其衍生物、加工品,如非直接供人类或者动物食用的动物皮张、毛类、纤维、骨、蹄、角、油脂、明胶、标本、工艺品、内脏、动物源性肥料、蚕产品、蜂产品、水产品、奶产品等。全国口岸每年在进口非食用动物产品中发现和截获大量危险性病虫害[2]。这些传入的外来物种给我国的生态环境、农林业生产和社会发展带来潜在危害。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进口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具有重要意义。由于外来有害生物具有未知性和不确定性,仅依靠口岸现有的查验技术和设施,根据动物疫病名录进行检疫和卫生除害处理已经难以有效防范。为实现科学可持续发展,必须提高动物检疫管理的有效性,建立和完善符合国际标准和发展趋势的国内法规和管理体系,加强风险评估工作,强化进口口岸的检测和检疫处理能力,形成全面、科学的检疫体系和工作机制。

1 我国现有标准

目前我国进口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的标准体系建设正逐渐完善,形成了由国家标准和检验检疫行业标准构成的标准体系(表1)。我国非食用动物产品相关国家标准侧重于产品品质检验和检验方法的确立,较少涉及动物疫病和产品卫生安全。近几年,为满足进口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监管工作需要,相关行业标准的制定越来越全面,涵盖动物生皮和鞣制皮、骨、蹄、角、羊毛、羽绒羽毛等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监管。涉及动物疫病项目实验室检测技术标准的国标有《牛皮蝇蛆病诊断技术》,推荐性行业标准有动物产品的炭疽杆菌检测和动物皮张携带鼠疫耶尔森氏菌的检测。

表1 我国进口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标准体系汇总

2 体系建设

2.1技术支撑体系

国家质检总局成立了公益性科研机构—中国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下设动物检疫研究所,专门从事动物检疫和生物资源查验等相关技术研究。国家质检总局在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建立了10多个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和区域性中心实验室,技术上各有专攻。这些实验室在国家拨款支持下,目前的仪器设备基本上能满足相关动物检疫工作需要,且大多数实验室按照《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ISO/IEO17025)建立了良好的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以实验室为基地,培养出了一批专家型的技术人员队伍。

2.2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现有的进口非食用动物产品法规体系由两部分构成[3]: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以下简称《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这是口岸动物检疫的执法基础和保障;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以及各地方政府有关动植物检疫的规定,这是进出境动物检疫工作的重要依据。

2.2.1法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是我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指导性法律。在动物检疫领域,对防止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该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九条对于进口动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检疫审批、报检、口岸检疫、口岸放行以及检疫不合格的处理等工作都有明确规定,同样适用于进口非食用动物产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分别针对农业初级产品质量安全和动物防疫等方面做出了法律约束和规定[4-5]。

2.2.2法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等行政法规,都有相关条款对进口动物产品的检疫加以规定,适用于非食用动物产品。《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根据我国进口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工作实际,分别具体规定了对向中国输出动物产品的国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检疫预检、监装或产地疫情调查;以及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进口的动物产品移交至动植物检疫部门检疫等。是目前开展进口非食用动物产品国外企业注册登记、境外预检,与海关、边防部门对非法进口非食用动物产品联合执法等工作的法律依据[6-7]。

2.3部门规章体系

国家质检总局依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质检总局令”的形式在检验检疫系统内发布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与农业部等部门联合发布部门公告;与国外动物和动物产品官方管理部门签订双边协定;通过上述三种方式,形成“检验检验系统内全国统一管理、不同部门之间联合管理、国内外官方机构分别管理”的国家层面管理体系。

2.3.1管理办法。《进口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有效加强了进口动物产品检疫审批管理、进口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最大限度地保证了进口非食用动物产品来自安全非疫区、来自于国外注册登记企业,入境后在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督管理下实施生产、加工和存放。

2.3.2联合公告。国家质检总局和农业部先后联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口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名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动物检疫疫病名录》等联合公告,明确了禁止携带、邮寄进口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界定了进口非食用动物产品可能携带的潜在疫病风险。

2.3.3双边协定。国家质检总局在2014年发布的《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中第十条规定,对首次向中国输出非食用动物产品的国家或地区,根据风险分析、评估审查结果,国家质检总局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向中国输出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要求,并商签有关双边协定。我国进出境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国际贸易量正快速增长,国际组织以及不同国家之间动物检疫的合作与交流日益频繁。我国先后与美国、加拿大、阿根廷、乌拉圭、巴西、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等国家签署双边输入、输出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单项检疫议定书共100多份。

3 机制建设

3.1风险分析机制

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发布了《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明确了风险分析的原则,危害因素的确定,以及风险评估的过程,提出风险管理措施。质检总局在《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了对首次向中国输出非食用动物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进行产品风险分析,根据风险分析结果,协商确定中国进口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要求。

3.2检疫准入机制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非食用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准入制度,包括产品风险分析、监管体系评估与审查、确定检验检疫要求、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等。国家质检总局制定、调整并在其网站上公布允许进口非食用动物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名单以及产品种类。

3.3风险预警机制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形势、检验检疫中发现的问题、国内外相关组织机构的通报以及国内外发生的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问题,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发布风险警示信息并决定采取启动应急处置预案、限制进出境和暂停进出境等风险管理措施。

3.4应急处置机制

国家质检总局建立了一套完善的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在机构、人员、应急保障等方面都有明确要求。应急处置预案的主要目的是预防口岸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在进出境检验检疫工作中检出或者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时,质检系统能够采取有效紧急处置措施,保证畜牧业生产安全,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在境内外发生或流行重大动物疫情时,防止通过我国口岸传入和传出。

4 问题和建议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传统产业受到巨大冲击,检验检疫的工作重心,已经向“严进口,宽出口”转变,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加强对TBT协议和SPS协议等WTO规则的研究,建立起既符合国际规则又有利于保护国内安全的技术贸易壁垒体系和动植物检疫体系[8]。充分运用国际规则、检疫许可等技术手段在调控进口方面的作用,构建以国门动植物疫情防控体系、生物资源安全保障体系和生物安全支撑体系为基础的国门生物安全保障体系,完善口岸重大疫情疫病监测制度,保障国内产业健康发展和生态安全。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目前的标准体系和技术法规体系尚不完善。

4.1标准覆盖面不全,内容有缺陷

我国进口非食用动物的标准体系不够完善,标准的覆盖面不完全,缺少《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中定义的其他种类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标准,如油脂、明胶、标本、工艺品、内脏、动物源性肥料、蚕产品、蜂产品、水产品、奶产品等。也缺乏进口非食用动物产品国外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标准、国外监管体系考核标准等,以及纤维、羽绒羽毛等未经加工动物产品的实验室检测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不足以全面保证检疫有效性,不能与国际接轨。

现行的各项行业标准存在内容重复、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不能发挥其作为技术性措施的重要手段来保护我国的市场和产品,以及对产品安全卫生质量进行监督[9]。我国在今后的检验检疫工作中应加强进口非食用动物产品标准制定基础研究工作,积极采用国际标准,从根本上保证进口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检疫安全。

4.2技术法规体系不完整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制定和实施时间较早,与WTO制定的SPS协议相比较,未规定在某些情况下我国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限制国际贸易,以保护我国传统产业,合理发挥动植物检验检疫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作用[10];对出口到我国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未确立一个良好的风险评估机制[11]。

就进口非食用动物产品而言,现有法规不能涵盖非食用动物产品“从养殖场到加工厂”的整个链条[12],亟待建立和完善非食用动物产品在国外从动物养殖、屠宰、加工、流通到运输至中国等不同环节保障非食用动物产品安全卫生的法规体系。

[1]顾志军,朱磊,沈炜,等.进口皮毛集中加工地炭疽污染情况调查[J].中国动物检疫,2015,32(12):8-10.

[2]王素华.国内首次截获无色扇头蜱[N].国门时报,2016-05-23(2).

[3]高驰.中国特色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体系分析及其功效评估[D].武汉:华中农业大学,2011.

[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2-5.

[5]高玉平.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官方兽医体系[J].中国畜牧通讯,2004,11 :38-39.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A].北京:国务院,1996-12-02.

[7]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A].北京:全国人大常委会,1991-10-30.

[8]周建安.维护国门安全 彰显国家意志[J].中国检验检疫,2010,10:8-10.

[9]王洪亚.入世后我国农产品出口形势及原因探究[D].合肥:安徽大学,2013.

[10]黄文旭.论WTO框架下动植物检疫制度的价值冲突[J].中国卫生法制,2007,15(2):11-12.

[11]陈立虎,李晓琼.从SPS看中国动植物检疫法的完善[J].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05,5:34-38.

[12]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欧盟关于非人类食用动物副产品及其制品的卫生规则:(EC)No 1069/2009[Z].布鲁塞尔:欧盟理事会,2009.

(责任编辑:白雅娟)

Study on the Development of Mechanism and Technical Standard System for Imported Non-food Animal Products in China

Wang Suhua1,Wan Jiaqun2,Wu Shuying3, Zheng Chong3,Bao Yun3,Xiao Fei4
(1. Wenzhou Entry-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Bureau,Wenzhou,Zhejiang325027;2. Hangzhou Entry-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Bureau,Hangzhou,Zhejiang310012;3. Zhejiang Entry-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Bureau,Hangzhou,Zhejiang310016;4. Jiaxing Entry-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Bureau,Jiaxing,Zhejiang314001)

Thanks to continuous efforts,the development of mechanism and standard system for imported non-food animal products in China has been improving over the years. In this article,through classification and arrangement of the related standards,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the departmental rules for imported non-food animal products in China,the current statu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mechanism and standard system were analyzed. At the end,some suggestions were put forward,such as strengthening the fundamental research for standard setting,adopting the international standard actively,as well as establishing and improving the legal system in different links.

importation;non-food animal products;standard;system;mechanism

S851.33

B

1005-944X(2016)12-0038-05

10.3969/j.issn.1005-944X.2016.12.011

国家质检总局科技项目(2015IK300)

猜你喜欢
进出境动植物总局
动植物新视界
动植物为何能够预测天气
动植物御寒方法大比拼
铁手咖啡制造总局
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调和油的消费提示
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现榨果蔬汁的消费提示
进出境轻纺消费品风险管理参数研究
锋视觉
安监总局:前四月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致7385人死亡
国家博物馆举办中国文物进出境管理六十年成果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