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元天
(南京大学 历史学系,江苏南京 210023)
【比较借鉴】
重新审视沈家本的领衔修律与司法改革
王元天
(南京大学 历史学系,江苏南京 210023)
摘要:1902年,刑部左侍郎沈家本,奉光绪的谕旨领衔修律,但在随后的修律中,沈家本顺势推动了政府层面的司法改革,这对中国随后的社会进步,尤其是法治上的变革,产生了较深远的影响。在百余年后重新审视和思考沈家本领衔的修律以及更艰难的司法改革,既有重大的历史意义,更具有现实价值。在系统梳理沈家本领衔修律和司法改革后,可以发现,它们在法律体系和法治精神等层面,都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沈家本;晚清修律;司法改革
导言
晚清法家泰斗沈家本(1840年8月19日-1913年6月9日),祖籍浙江归安(今湖州),5岁时,便跟随其父沈丙莹来到北京。其父在刑部工作12年,对沈家本后来的司法生涯有比较大的影响。1864年初冬,沈家本入刑部工作,到1883年考取进士时,沈家本已在刑部工作近20年了。此后10年是沈家本“专心法律之学”、成果频出的10年:1886年沈家本与郭存甫合作出版《刺字集》;1889年出版《压线编》《律例偶笺》《律例杂说》和《刑法杂考》等书;1890年出版《驳稿汇存》;1893年,出版《雪堂公牍》《秋谳须知》《学断录》和《日南读书记》等。1893年秋,沈家本在10次京察、均列为上等后,补授直隶天津知府。在8年的外放中,沈家本先后担任了天津知府和保定知府,经历了中日甲午战争和八国联军侵华的重大事件,尤其是保定知府任上,八国侵略军在1900年占保定时,一名法国教士因不满1898年沈家本平息甘军路经保定焚毁法国教堂一案(保定北关教案)中的法律判决,便借沈家本拆教堂之事(1900年,义和团在保定城“杀洋教”时,沈家本将教堂中的教民暂时迁出并拆“洋楼”以免拳匪焚毁),诬其附和义和团,致使外寇将沈家本拘押达3个月之久(其余6名被抓的官员均被外寇处死)。1901年2月14日(腊月二十六),获释的沈家本离开保定,途经开封(与家人会合)前往西安行在所。5月中谕旨,沈家本为光禄寺卿,并先行返京。10月初谕旨,沈家本为刑部右侍郎。此时,过了花甲之年、且劫后余生的沈家本刚好到北京,开始名列朝班的生涯。沈家本20余年的刑部工作及8年外放担任地方行政长官,为其从多个维度积累了司法层面的专业经验和处理政务的工作经验。这是沈家本其后领衔晚清修律、推动中国司法改革的重要基础。
一、晚清政府推动修律的背景
自1840年开始,两次鸦片战争使我国逐渐进入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会形态。而在1874年,日本借口“琉球漂民”被台湾高山族杀死的“牡丹社事件”入侵我国台湾;1894年,又入侵中国发动甲午战争,次年签订的中日《马关条约》,致使清廷割地(台湾及澎湖列岛)赔款(约2亿两军费),导致国家主权沦丧,人民负担加重,民族矛盾进一步激化。截止到甲午之败,既证明了30年洋务运动不成功,也标志着中国被列强进一步殖民化。中华民族救亡运动的浪潮也日渐高涨。1898年的“百日维新”与1900年的“义和团”事件,与甲午战争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也进一步伤及清政府的统治根基。而从法律层面看:欧美日等列强进一步入侵中国,导致领事裁判权,即“治外法权”在中国的扩大。入侵中国的“外夷”仗着治外法权的庇佑,在中国作恶连连。但是在一系列“涉洋”官司中,国人和各级政府吞下诸多苦果。国门被轰开的60年间,大清律例愈发不能适应时局,这就迫使清政府要修改传统的法律体系,并要把“实现中外通行”作为修律的总目标。
1902年3月11日,光绪皇帝谕旨:“中国律例,自汉唐以来,代有增改。我朝《大清律例》一书,折衷至当,备极精详。惟是为治之道,尤贵因时制宜。今昔形势不同,非参酌适中,不能推行尽善。况近来地利日兴,商务日广,如:矿律、路律、商律等类,皆应妥议专条……。总期切实平允,中外通行,用示通变宜民之至意……。”*高连成编:《〈大清新刑律〉立法资料汇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3页。经袁世凯等人保举,同年5月13日,光绪帝再下谕旨“现在通商交涉,事益繁多,著派命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当时盛宣怀、张之洞等正在代表清政府与英国政府进行有关的通商谈判,本文注),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俟修完呈览,侯旨颁行”。*同①。
从两道谕旨的内容看,朝廷的初衷:除了按惯例“修律”外,要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和交涉情形增加专门法条,并实现中外通行。所以,朝廷决定修律:一是要对“备极精详”的《大清律例》进行修正,以“合时宜”以便能更好地治理国家;二是要补充新的法条,主要是为了应对涉外的工商贸等;三是要达到“切实平允,中外通行,用示通变宜民之至意”的目标。前两个目的不难理解,但是总的目标,需要给予解构与探究。从袁世凯、刘坤一、张之洞等联合保举沈家本、伍廷芳领衔修律的奏折,可窥探出晚清修律的背景与目标:“臣等公同筹商,窃维经世宰物之方,莫大乎立法。律例者,治法之统纪,而举国实现上下胥奉为准绳者也。我朝律例,邃密精深,本无可议”;但是……“方今五洲开通,华洋杂处,将欲恢宏治道,举他族而纳于大同,其必自修改律例始”;奏折在陈述了欧美日等国的法律和变法后,概括地将其归纳为“变法皆从改律入手,而其改律也,皆运以精心,持以毅力,坚苦恒久,而后成之。故能雄视全球,得伸自主之权,而进文明之治,便民益国,利赖无穷”;“中国自开禁互市以来,近百年矣。当其初,不悉外情,不谙公法,又屡次订约在用兵之后,权宜迁就,听人所为,国权既渐侵削,民利尤多亏损,侵寻至今,国威不振,几难自立”;“近者交涉益繁,应付俞难,教士纷来,路矿交错,游历之辈足迹几遍国中,通商之议乘机而图进步”;“我如拘守成例,不思亟为便通,则彼此情形,终多捍格。因捍格而龃龉,因龃龉而牵制,群挠众侮,我法安施?权利尽失,何以为国?惟是改定律例,事綦繁重,既非一手一足之烈,亦非一朝一夕之为”。*李贵连:《沈家本年谱长篇》,山东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04-105页。上面的这段陈述,基本勾勒出清政府为什么要修律。最核心的是,当时的大清律例已经不能适应“国门洞开、华洋杂处”的社会形态,同时也看到欧美日等国拥有完善的法律,并且带来“便民益国,利赖无穷”。更深层次的分析,经过60多年的受辱挨打,并处于内忧外患的中国社会,也倒逼着清政府去修律。
二、沈家本领衔的九年修律
沈家本受命后,经过两年的筹备,1904年5月15日修订法律馆开馆。开馆后,又用了约一年的时间,先做了两项基础工作:一是翻译了各国法律法规12部;二是细致梳理了《大清律例》,并列出了需要删除的律例340条。1905年4月17日和24日,沈家本分别向光绪皇帝上呈了《奏请现将律例内应删各条次开单进程折》与《删除律例内重法折》。在这两份奏折中,沈家本着重阐述了删除《大清律例》内重刑的必要性,详细分析了这些重刑的野蛮性、残酷性和落后性。沈家本的核心观点在于:一是要“亟应先议删除凌迟、枭首、戮尸,缘坐(株连族人)和刺字(墨刑)”;二是“中国之重法,西人每訾为不仁。其旅居中国者皆借口于此,不受中国之约束”。所以“改重为轻,今日仁政之要务、修律之宗旨”。更为关键的是,沈家本要通过修律“首先收回治外法权,实变法自强之枢纽,可默收长驾远驭之效”。*沈家本:《历代刑法考〈附寄簃文存〉》,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023-2027页。可以说,沈家本启动实质性修律,切入点就精准地抓住了“实现中外通行”的关键。清政府对《删除律例内重法折》批复的核心:“凌迟及枭首、戮尸三项,著即永远删除……,俱改为斩决,斩决各条改为绞决;缘坐各条,除知情者仍治罪外,余著悉予宽免;其刺字等项亦著概行革除”。*李贵连:《沈家本年谱长篇》,山东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18页。自此,封建的中华法系在内外因素的挤压下开始溃堤。实质性的修律,在此刻也正式启动。这同时也是中华社会文明的进步和中国法治迈向现代化的重要里程碑。
沈家本修律的切入点概括为“先除重法、淘汰野蛮”。这也是当时欧美日列强指责中华法系野蛮,强迫清政府给予他们“治外法权”的关键。沈家本为何要选择先除重法呢?他有30多年的刑部经历,对封建落后、野蛮残酷之重法的危害有更深刻的认识;在充分研究发达国家法律体系和考证我国各朝的法律后,形成了他最重要的修律思想:“化民之道,固在政教,不在刑威”。因此对刑法中之重法,当“改重为轻,固今日仁政之要务,而即修订之宗旨也”。*沈家本:《历代刑法考(附寄簃文存)》,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024页。而沈家本对于除去重法的具体内容,可概括为:一禁残忍死刑,二禁荒唐审判,三禁谬辱惩罚,四禁野蛮审讯,五禁虐待囚徒,六减死刑范围。从这项修律的实际效果来看:沈家本是在中华两千多年的封建法律体系上,找到了最可能撬开的裂缝。这项修律是推动中国社会进步的重要里程碑,也是推动中华法系走向新文明的起点。沈家本也把中华文明的价值观提升到一个新的、更高级的层面上。
随后,沈家本推出了一系列的修律:其中1905年最为重要*上奏《议覆江督等会奏恤刑狱折》是根据两江总督刘坤一、湖广总督张之洞在1901年的《江楚会奏变法第二折》中的“恤刑狱”而发。:一是对疑犯、狡供者(除死罪外)禁用苔杖和刑讯拖累;二是对轻罪,仿照国外罚金之法;三是改善监狱条件,严格管理与督察,禁止虐待、凌辱犯人,以及男女犯同罪同惩罚等。1906年的修律体现在:一是引经据典*上奏《虚拟死罪改为流徒折》:“欧美日各国死刑,从前极为惨虐,近年则日从轻减,大约少者止数项,多亦不过二三十项。中国刑法,周时大辟二百,汉武四百多。元魏二百三十,随八十一,唐贞观九十三。顺治朝二百六十五,现行律例内死罪凡八百四十于条,不惟为外人所骇闻,即中国数千年来未有若斯之繁且重者也”(略有删减)。,并汇集各国律条,奏请朝廷消减死刑的使用范围;二是提出要因时制宜,刑法为体、诉讼为用,并且设审判员和律师;三是上呈《刑事民事诉讼法》。四是根据当时国内的司法实践,上奏三折,或是建立新律、或是填补律条空白;五是拟定了《看守所规制》。1907年的修律:一是改建新式监狱(清朝监狱多关押待审判之人,审判后的犯人多流放),二是培养监狱官吏,颁布监狱规制,编辑监狱统计;三是设立了等级审判以及巡回裁判制度;四是提出了统一“满汉法律”的理由和具体办法;五是会同民政部上呈了《违警律》(对违法警察的专门律条)。1908年的修律,一是解决旗民生计(按当时律例,满人与汉人间不得买卖地产,导致旗民生计日窘);二是上奏旨在统一全国刑律与民法(奏折得到朝廷批准,实行了两百多年的满汉异法基本上消除);三是旨在解决《大清律例》向《大清新刑律》过渡期间的问题;四是上呈《议覆苏抚奏请贩卖吗啡等治罪专条折》,从此中国有了首部针对贩卖毒品而治罪的专律。1909年,沈家本组织修订了《现行刑律》;组织翻译了各国国籍法、商法、民法、诉讼法等;组织编写了《中国国籍法草案》(经与清政府各相关部门协商后改名为《国籍条例》)和实施细则;组织撰写了《删除奴婢律例议》,核心是批驳怪论、消除奴婢制、严禁买卖人口。1910年3月20日,沈家本领衔完成《修正刑律草案》后向皇帝上奏折:建议取消行政官员参与会审制度。
纵观沈家本9年来的领衔修律,其核心是用其30余年的司法实践与经验,使中华法系开始蜕变。沈家本在修律层面的重要价值在于:使得运行了两千多年的、且诸法合体的、刑民不分的“中华法系”在专业层面上开始与国际接轨;细分、独立、突出司法的专业化是9年修律的主线;到清朝覆灭之时,一个比较完整的、适合中国近代国情的、能够中外通行的新法律体系基本上建立起来了。这是沈家本为中国法制走向现代化所做出的重要贡献。而且在9年的修律中,沈家本始终将“默收长驾远驭之效”作为中国法律所追求的远大目标。应该说:沈家本在晚清领衔的修律,在不断摆脱旧法律体系的束缚,为中国法制走向现代化,铺设了承前启后的通道。
三、沈家本所主导的司法改革
现在回眸审视,沈家本受命领衔的主要工作是修律,但是沈家本的目标不只停留在对《大清律例》修修补补的层面上,而是要突破晚清政府预定的修律初衷。当时国内外的情势,已经倒逼清政府只有通过变革,才能顺应世界发展的潮流。所以,沈家本借着修律,顺势主导了政府的司法改革。他不仅提出了“首先收回治外法权,实变法自强之枢纽”,其后还通过“参考古今,博稽中外”的改革思路,突破预设、与时俱进,主导政府层面的变法。这是他代表的司法界士大夫,追求国家强盛的具体行动。沈家本的顺势变法可概况为以下方面。
1.改革官制,构建体系。沈家本于1905年第一次向朝廷提出改革官制,其内容:一是比照世界各国法律,提出司法与行政分立;二是上呈《刑事民事诉讼法》,提出刑事与民事分开;三是上奏《进呈诉讼律拟请先行试办折》,提出刑法为体、诉讼为用,并设审判员和律师;*参见李贵连:《沈家本年谱长编》,山东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37页。四是行政权下放,在乡社一级实行民主自制,并选择开明士绅担任乡长,帮助政府管理乡社。上述之核心是摒弃传统的、诸法合体的旧制和“比附缓引”的繁琐之弊。更关键的是沈家本所推动的官制改革,是一种创新的路径设计,它巧妙地突破了封建法律体系的第一道防线。在司法体系构建上,沈家本的改革宗旨是“服务立宪”。我国台湾学者对此评价,沈家本主导的司法改革却“创设了一个现代化法制的宏远架构”。*参见李贵连:《沈家本年谱长篇》,山东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0页。笔者更认为,它是对中国社会进步有深远影响的顶层设计,其核心是用基于民主的国法体系替代基于封建伦理的家法体系。
2.裁判独立,细分责权。1906年9月1日,慈禧迫于内外政治压力,上谕预备立宪,同年11月6日,清廷下旨改革中央官制,按立宪制,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并峙各有专属,相辅而行。随后,刑部改法部,专任司法;大理寺改大理院,专掌审判。沈家本被任命为第一任大理院正卿。沈家本上任之后即确立“宪法精理以裁判独立为要义”的司法改革主线,其核心之准则是行政长官及检察官不得干涉法官的审判。其改革思想“储裁判独立之精神,为宪法执行之基础,职司重要,迥非丽法议狱之常”*参见李贵连:《沈家本年谱长篇》,山东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61页。。沈家本按上述思路,重点厘清“寺改院”后责权利的关系和厘定大理院的审判权限;*参见上海商务印书馆编译所编:《大清新法令(1901-1911)(点校本)(第二卷)》,荆月新等点校,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117-118页。设计了罪刑法定、审判公开的原则,以及陪审和律师制度;制定了《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并且根据当时我国的实际情况,细分了责权,拟定四级裁判制。1907年1月10日,沈家本上书清廷,拟请编定全国性审判章程,并力促《民刑诉讼法》尽快通过,详议诉讼与审判之关系,力陈此事对国家的重要性; 1907年5月20日,沈家本上书朝廷,阐明了自己对司法权限划分的观点和具体意见。*清廷批复法部关于“法部与大理院”司法权限划分的折子,同时也揭开了“部院”在责权划分上的矛盾。而沈家本上书的核心:“宪法精理,以裁判独立为要义”。然而圣旨已下,朝廷也只能和稀泥了。
沈家本在大理院任上还主持制定了《刑事、民事诉讼法》,并推动“刑法与民法”的分立。这是制度上的细分,更是专业上的细分。宗旨是“保护私权实关重要”,并且“民律是维持私权至周之基,民事诉讼律以达其用”。*李贵连:《沈家本评传》,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82-184页。1910年9月23日,朝廷任命沈家本为资政院(1910—1912年,清末时立宪运动的议会准备机构)副总裁。当年年底,沈家本领衔向资政院上呈《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这是沈家本多年来推动“刑法与民法”分立的重要成果。
然而,当沈家本的司法改革,推进到“细分责权”时遇到阻力。表面上看,争论的焦点是法部与大理院的司法权限划分;本质是新创建的法律体系中,行政与审判能否彻底分开的问题,而且是改革后的法律体系能否中外通行,收回治外法权的关键问题。
3.法理为基,突破礼教。大凡改革很难一帆风顺。当沈家本主导的司法改革进入攻坚阶段,也就是1908年《大清新刑律》草案出台时,伤到了封建礼法的根基。以张之洞、劳乃宣等人为代表的礼教派,强烈反对《新刑律》。礼教派坚持以封建伦理纲常为修律之根。一时间,部院督抚大臣相继指斥。在巨大的阻力之下,最高决策者对沈家本主导的司法改革开始动摇。上谕“修改新刑律不可变革义关伦常各条”。此时沈家本已经没有退路,只能甘冒被斥为悖逆纲常、离经叛道的风险,起而论辩。从1908年到1910年,围绕新刑律修订宗旨,进行过四次大的辩论。沈家本代表的法理派与劳乃宣代表的礼教派,围绕是否删除旧律中“以纲常名教量刑”的内容,是辩论的核心。然而,在清朝灭亡之际,把持朝政的封建礼教派反对沈家本主导的司法改革。最终《大清新刑律》,只能在附加“暂行章程”五条后,才渡过难产的大关而得以颁布。在礼教派与保皇权贵不断横加指责的情况下,沈家本请辞修律大臣和资政院副总裁之职,1911年3月22日,朝廷同意了沈家本的请辞。沈家本的司法改革也戛然而止。
四、百年后的思考与借鉴
一百多年前,沈家本主导了晚清政府层面的修律与司法改革。今天回眸,它的价值已远远超出了司法层面,它是中国历史上推动社会进步和提升人文价值的一个里程碑。因此,我们有必要在更多的维度上重新审视沈家本主导的修律与司法改革。
1.价值几何?从1902年5月13日光绪下旨命沈家本领衔修律,到1911年3月22日沈家本辞去修律大臣为止,为期近9年。沈家本所做的工作,从时间与内容上大体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准备阶段、修律阶段和司法改革阶段。笔者认为,每个阶段具有不同的,但又十分重要的历史价值。
准备阶段(1902—1905年)。法律馆开馆之后,对西方法律体系进行了系统研究;而开设法律学堂,则为中国建立了现代法科教育体系,并开始储备能对接东西方法律的专业人才。历史地看,这个阶段开展的工作,对中国的法律变革与进化打下坚实而正确的基础,为中华法系从封建的、专权的王法,向自由、平等的国法跨越,做了比较充分的专业准备;更重要的是,为淘汰中国两千多年形成的传统法律文化,为推动中华法系走向文明,而积累了非常珍贵的遗产。这个准备阶段,也基本上实现了沈家本的“参考古今,博稽中外”最初构想。
修律阶段(1905—1911年)。清政府修律的重要初衷之一是“中外通行”,用当代语境来描述的话,就是与国际接轨。而沈家本在推动“中外法律通行”的过程中,以“除去了大清律例中的重法而淘汰野蛮,使中华法系开始远离根深蒂固的残忍,从而进入更人性的司法体系”作为切入点,以突出司法专业化为修律的主线,逐步构建起一个细分的、独立的、缜密的现代司法体系。在这一进程中,中华法系中沿用了两千多年的残忍家法,被彻底淘汰,这是沈家本提升中国法律文明最重要的标志。也使中国的法律体系开始融入到世界的法律体系之中。
司法改革阶段(1906—1911年)。沈家本顺势推动的司法变革:其最本质的内容,是用以自由契约为基础的民法,来替代在中国沿袭了几千年的家法;是用人人平等的、中外通行的国法,去埋葬封建没落的、残忍畸形的王法;在顶层设计方面,先是根据中国的国情,选择了大陆法系;在体系构建上,则按照“裁判独立,宪政之始基”的思想,设计与构建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并峙,各有专属相辅而行的司法体系;而改革的路径选择,则是从改革官制入手,革除中华法系的“诸法合体、行政司法不分”的弊端,并通过建立专法体系,到达责权细分的目的;最终的攻坚,则以法理为基础,去突破以封建礼教为理论基础的旧制。历史地看:沈家本主导的司法改革,确立了以“自由契约”为基础的法治精神;构建了“三权并峙、裁判独立”的且具有现代意义的法律体系。自此,大陆法系被沈家本引入中国,同时也基本上埋葬了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王法。
2.借鉴什么?在一个腐朽、行将灭亡的封建体制内,沈家本主导的修律与司法改革,如何能切入、递进和拓展?为何能基本上革除在中国运行了两千多年的旧律?为何会对我国其后100多年的司法进程,产生如此深远的影响?这既是一个学术问题,也是今天我们全面依法治国需要思考的问题。
首先,沈家本30年的刑部经历,再加上外放地方做行政官员的历练,使其能够准确洞悉中华法系的诸多弊端,并用3年的时间做足了专业上的精心准备,达到“参考古今,博稽中外”的目标;其次,修律的切入之点选择精准,并明确提出彻底摒弃传统的、诸法合体的旧制和“比附缓引”的繁琐之弊;第三,司法改革的路径设计先易后难,最终要迈向以自由契约为基础的现代法律体系。这些都体现出沈家本丰富的专业经验与高超的政治智慧。在今天的语境下更深入的挖掘,真可谓是:前期准备充分,改革顺势而为;既能高位审视,又能深谋远略。所以在司法改革推进中,虽然遇到了越来越大的阻力,但由于把握住大局,才不致半途而废。用今天的话诠释,沈家本主导的修律与司法改革:有比较完备的顶层设计;有比较清晰的改革路径;有比较合理的逻辑次序。我国台湾的学者黄静嘉先生曾说:“沈氏诚为斯职之不二理想人选,微沈氏,当时修律之绩效,可能大为减色,我国法制现代化之途径,可能更为曲折。”因此,这些都值得我们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借鉴。
应该看到,直至清朝灭亡,清政府也没能通过修律,达到“中外通行”实现修律的初衷。这主要是清政府决策层的历史局限性,既没有充分认识到资本主义、尤其是帝国主义的本质;也没能对自己的国家当时所处的环境、性质与地位有准确的判断。所以,技术层面的修律,无法从本质上改变国家的政治命运。虽然以沈家本为首的司法精英,已经意识到只有在司法改革上突破,才有可能提升国家的政治地位,但在触碰到腐朽的封建法律根基时,搁浅就在所难免。更值得深思的是:沈氏的司法改革选择了大陆法系,这对中国的现代法制体系有着深远的影响。在其后100多年的运行之中,从体制上虽然基本埋葬了运行两千多年的旧律。但时至今日,封建王法的余毒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并没完全消除,主观、武断、唯权的司法行为尚存。所以全面依法治国任重道远。
结束语
沈家本在领衔修律的9年中,顺势推动了中国的司法改革,还为国家培养和储备熟悉新律的执法人才,并亲自兼任京师法律学堂的事务大臣,领衔创设了中国的法律教育模式。而且沈家本一生忧国忧民,以致弥留之际仍吟诵着:可怜破碎旧山河,对此茫茫百感多。漫说沐猴为项羽,竟夸功狗是萧何。相如白璧完能否?范蠡黄金铸几何?处仲壮心还未已,铁如意击唾壶歌。1913年的端午节,毕生从事法律工作、推动中国的旧律向现代化转型的法制冰人——沈家本,以严谨而精准的经史考据,铸就了一部部法学经典后,在北京市(宣武区上斜街金井胡同1号)的家中,溘然长逝。“法学匡时为国重,高名垂后以书传”*袁世凯为沈家本墓题词,并刻成两根石柱立于沈家本墓地(上世纪50年代,曾一度被用于水渠石料)。可能是对这位现代化法制之父的最好诠释。100多年后的今天,纪念这位推动清末修律和司法改革的法学泰斗,也许可以激励当下更多的知者、智者和志者去完善中国的法律体系。
[责任编辑:王德福]
收稿日期:2016-03-20 2016-03-06
作者简介:王元天(1987-),男,天津人,南京大学历史学系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英国史,中西比较研究,法律史学。 剌森(1987-),女,山西太原人,德国汉堡大学法学院在读博士生,研究方向:竞争法。
中图分类号:D909.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8003(2016)03-0146-06
Subject:The Reexamination of Law Revision and Judicial Reformation led by Shen Jiaben
Author & unit:Wang Yuantian
(Nanjing University,Nanjing Jiangsu 210023,China)
Abstract:In 1902, Shen Jiaben, who was the Right Assistant Minister of Ministry of Justice, took the charge of Law Revision under the imperial edict of Emperor Guangxu. He took advantage of this opportunity to promote the judicial reformation during the course of subsequent law revision, which had a significant impact on the social progress of China, especially on the reform of nomocracy. After more than a hundred years, it is significant to reexamine the law revision led by Shen Jiaben and his judicial reformation both from historical perspective and realistic perspective. The progress of Shen Jiaben's law revision and judicial reformation will be systematic examined in this paper with the emphasis on the judicial reformation led by him. Its value and far-reaching influence will be discussed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judicial reformation, legal system and the spirit of nomocracy.
Key words:Shen Jiaben; law revision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 judicial re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