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洪清
(福州大学研究生院, 福建福州 350116)
利益相关者视角下的研究生导师评价机制构建
张洪清
(福州大学研究生院, 福建福州 350116)
从利益相关者视角出发,我国研究生导师评价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为运行条件不成熟,标准不科学,评价主体单一。有必要从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确立多元化的评价主体,建立导师评价运行保障机制和导师权益救济机制等方面,构建由利益相关者参与实施的科学有效的导师评价机制。
利益相关者; 研究生导师; 评价机制
自1978年恢复招收研究生以来,我国在校研究生规模不断扩大,研究生导师数量也在逐步增长。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1],建立科学、合理的研究生导师评价机制,对于提升导师队伍素质,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意义重大。本文试从利益相关者理论视角出发,分析我国研究生导师评价存在的问题,探讨如何构建科学有效的研究生导师评价机制。
20世纪60年代,利益相关者理论在美国、英国等长期奉行外部控制型公司治理模式的国家中逐步发展起来。该理论认为任何一个公司的发展都离不开各种利益相关者的投入或参与,比如股东、债权人、雇员、消费者、供应商等。代表性人物为美国经济学家弗里曼、克拉克逊和米切尔等。弗里曼强调利益相关者与企业的关联性,认为利益相关者是“那些能够影响企业目标实现,或者能够被企业实现目标的过程影响的任何个人和群体”。克拉克逊则进一步将利益相关者定义具体化,强调只有在企业中投入了专用性资产的人或团体才是利益相关者。[2]
近年来,利益相关者理论在高等教育评价中被广泛应用。根据该理论,研究生导师评价过程中的利益相关者是指那些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做出了一定投入,承担了一定风险,能够影响导师培养研究生目标实现,或者能够被导师实现培养研究生目标的过程所影响的组织和个人。社会、学校和学生是导师评价最直接的利益相关者。社会通过公众期待和舆论影响导师行为,学校通过制定规则和政策直接影响培养目标的实现,而学生则是被实现培养目标的过程所影响的个人。高等教育评价理论基于利益相关者在评价过程中所扮演角色和分工的不同,进而将评价模式分为三种:利益相关者导向的评价模式、利益相关者的合作模式、基于利益相关者的评价模式。第一种模式实施评价的主体是利益相关者群体,第二种模式由利益相关者主导,评价者和利益相关者共同实施,第三种是评价专业机构负责,利益相关者参与实施。[3]
在国外特别是欧美高校的导师评价制度中,利益相关者广泛参与实施评价,并在评价活动中发挥各自的作用。比如美国的导师评价以学系评价、同行评价、学生评价为主体,并在1998年《高等教育修正案》颁布后,形成了科研与教学并重的评价体系。英国高校主要从教学、科研、行政服务等方面对导师进行全面评价,评价体系的建设经历了发展性教师评价体系、绩效性评价体系和多元化综合评价体系三个演变阶段。加拿大高校的导师评价也是从多维度出发,采用统一的教师、学生、专家评价系统来进行。[4]
我国研究生培养主要采用的“导师制”,是指由导师对研究生的学习、品德和生活等方面进行个别指导的人才培养制度。[5]在这种制度安排下,研究生教育的核心关系是“导师-研究生”关系,导师负有对研究生进行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的责任[6],导师称职与否直接决定研究生培养质量高低。
目前在我国,明确研究生导师职责并以此实施导师评价工作的高校并不多。学者和高等教育机构对于导师评价的研究仍处在摸索阶段,尚未建立起一套科学有效的评价体系,尚无公认的、比较成熟的评价模型可供直接使用和参考。学者们对于研究生导师评价机制的研究,主要基于三个方向,一是对中外导师制进行比较;二是从学生角度对导师评价机制进行研究;三是对指标体系的讨论。清华大学是我国最早明确导师职责并建立导师评价制度的高校之一,学校详细规定了导师的各项职责,将研究生的实际培养质量和培养工作小结作为考核导师工作业绩的依据。对于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取得显著成果的导师,在评先评优、晋级等方面予以优先,对于不合格的导师,则视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等处分。[7]
2016年,在研究生教育领域,有三起事件充分吸引了公众的眼球:一是山东大学硕士论文抄袭及其后媒体连续报道的多起高校研究生论文“抄袭门”事件;二是南京邮电大学研三学生坠楼身亡,其导师被取消资格;三是华东理工大学研二学生在其导师控股的公司爆炸中身亡。这三起事件表面上各不相干,但其背后却是当前部分“导师-研究生”关系异化的集中体现,异化的重要根源之一则是导师评价机制的缺陷,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在导师评价过程中没有得到尊重和实现。我国研究生导师评价机制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评价运行条件不成熟,评价标准不科学,学生评价和第三方评价缺失。
(一)导师评价运行条件不成熟
导师评价顺利实施需要两个前提条件:一是指导力量充足,即研究生与导师规模适度,能实现两者间真正的互选;二是评价结果得到重视,在导师的晋升奖励与退出中真正发挥作用。对于国内的大多数高校而言,现阶段这两个条件都不成熟。
首先是研究生导师数量不足,影响了导师评价机制的良性运行。1998年,我国在校研究生数为198885人,到2014年则增加到1847689人,增长了9.3倍。而同期研究生导师数从74560人增加到337139人,增长了4.5倍,增长速度仅为在校研究生数的一半。1998年,1名导师平均只要指导2.67名研究生,而从2005年开始,这一数值一直维持在6名研究生左右。[8]这种因结构性失衡而导致的生师比高企不下,使导师评价制度难以有良好的发展路径。只有当研究生教育从追求数量和规模的外延式发展转变为提升质量的内涵式发展道路上来,导师评价机制才会具备有利的运行环境。
其次是研究生导师退出机制不健全,难以实现导师评价的约束与导向作用。尽管教育主管部门明确提出研究生导师是一个岗位,要避免导师终身制,但是相关规定过于原则,缺少可操作的条款。从高校自身的角度看也缺乏考核导师的动力和压力,考核工作在实践中往往流于形式,对于在考核中表现欠佳的导师,高校更愿意选择的惩罚性措施是限制导师的招生数,而不是取消导师资格。这种事实上的导师资格终身制客观上限制了研究生导师队伍的合理流动,对提升研究生导师队伍质量,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极为不利。
(二)导师评价标准不科学
我国的研究生导师评价起步较晚,在标准上多以单一的学术标准为取向,不少高校迄今仍未建立严格意义上的导师评价制度,对导师的评价实际上主要通过导师遴选过程来完成。在遴选中,以科研、学术成果作为决定性要素,比如强调研究生导师要符合一定的量化指标:教授或副教授,有承担厅局级(含)以上科研项目,且科研经费充足,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研究成果等。有一些高校虽然在制定遴选标准时,强调在学术标准外要重视导师教书育人的成果,但由于缺乏完善的制度设计,这种规定通常得不到有效执行。
总体而言,当前各高校和科研单位对研究生导师的评价,带有很强的“四唯”倾向,即唯学历、唯职称、唯科研、唯论文。这种评价没有体现利益相关者的多元利益,用水平评价代替质量评价,忽视了对导师道德品质、教书育人和指导学生成效的评价,容易造成导师盲目追求课题和论文数量,背离导师岗位职责,不利于研究生培养质量的保障和提高。
(三)导师评价主体单一
在我国现有的研究生导师评价中,学校是强势的利益相关者,对评价的影响较大,客观上导致研究生导师只重视行政管理部门意见,而忽略了来自学生、同行和社会的不同声音。学生评价严重缺失,导师待遇与指导学生数和课时多少有关,而与指导研究生成效和师德师风建设基本无关。此外,在现有的导师评价中,第三方评价的身影也几乎寻觅不到,评价的公平性与公正性急待加强。
评价制度的缺陷,不利于科学评价导师履职的过程和绩效,无法对后续政策的制订提供正确的依据和导向。学生评价的缺失也极大地影响了导师和研究生的关系。导师与研究生的极端导学关系,在工科领域主要表现为雇佣关系,导师只是把学生当成劳力而不是科研伙伴,没有担负起育人职责。在文科领域主要表现为放养状态,导师忙于行政事务、学术事务和社会活动,学生半年甚至一年才能见上导师一次,导师无暇指导学生研究,更别提关心学生的思想状况了。这种极端导学关系虽然只是个别现象,但是却给整个研究生教育带来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6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要破除束缚人才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障碍,健全人才评价、流动、激励机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转型和教育形势的变化,研究生教育的目标和任务发生很大转变。伴随这些变化,对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从内容到标准,从理念到方法都提出了新的要求[9],导师评价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
构建研究生导师评价机制,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为什么要开展研究生导师评价,即评价的目的是什么?二是要构建一个怎样的研究生导师评价指标体系,即评价的标准是什么?三是评价过程由谁来组织实施,即评价的主体是谁?四是评价之后做什么,即评价结果的应用问题。
(一)明确导师评价机制建立的目的
导师评价机制建立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我国研究生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直接目的是为了打破事实上的终身制,形成导师能上能下的动态管理制度,有效促进竞争,增强导师的责任意识和岗位意识,提高导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二)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
研究生教育的根本任务是立德树人[10],为了充分发挥导师评价机制的约束和导向作用,引导研究生导师潜心教学研究、认真教书育人和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指标内容的设置要体现利益相关者的多元利益,重点把握以下三个方面内容:一是合理确定科研学术成果在指标中的比重,避免当前导师评价中唯科研、唯论文的倾向;二是重视对导师品德和履行教书育人职责情况的评价;三是突出导师对研究生指导成效的评价。在综合把握的基础上建立科学、合理、可操作的评价指标,使用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相结合的方式,对导师的学术水平、科研成果、承担研究生课程建设和教学工作的成果、指导能力、指导工作量、培养质量、学术道德、育人情况、责任心、教学规范等进行全面评价。
评价指标体系应该在利益相关者协同参与、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形成,充分表达不同利益相关者的诉求和利益。评价指标权重的设置在保持统一性的前提下,要充分考虑学科专业的特殊性和不同学科专业之间的差异,还要考虑不同学科专业的实际发展水平及其目标定位。[11]比如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不同,在学术学位研究生导师的评价中,学术能力和科研成果应占较大比重,而在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的评价中,实务能力和实践成果应占较大比重。
(三)确立多元化的评价主体
鼓励利益相关者积极参与。高校行政管理部门在导师评价中的主要作用是制定科学合理的指标体系并认真组织实施,对评价结果进行动态管理等。要纠正导师评价中存在的行政化倾向,对于导师的直接评价权应更多地下放给学生和第三方。
突出学生的评价主体地位。学生是研究生教育目标的承受者,是导师评价最直接最核心的利益相关者,学生评价的重点是导师对研究生的日常指导、论文指导、就业指导等。评价内容主要用量化指标来体现,以尽可能避免学生个人利益、情感因素影响评价的客观性。
引入第三方评价。第三方评价近年来在我国高等教育界逐渐得到重视,2016年6月开始施行的新修订的《高等教育法》,就增加了“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效益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的条文。在研究生导师评价中实施评价的第三方可以是高校同行,也可以是专业教育评估机构。第三方评价的重点是导师的师德师风、研究生指导成效、研究生培养质量等相对难以量化考核的内容。
(四)建立导师评价运行保障机制
导师评价目标的实现,需要相应的激励和惩罚措施来保障。激励措施应该与导师的评先评优、职务晋升挂钩,充分调动导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导师评价运行保障机制的核心是导师退出制。改革导师的遴选制度,实施评聘分离、动态管理,废除事实上的导师终身制,让其回归岗位的本原,是导师评价工作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教育部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改变单独评定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做法,强化与招生培养紧密衔接的岗位意识,防止形成导师终身制。在这方面,已经有一些高校进行探索。比如,北京大学从2007年就开始取消了“博导固定资格制”,实行以教师申请和学生选报为基础的“不定资格制”。[12]清华大学从2011年起全面取消博导评聘制度,全体副高职称以上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教师均具有博士生指导资格。[13]同济大学从2015年开始推行研究生指导教师制度改革工作,实施两岗合一、两权分离,即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与教师职称并轨,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与招生资格分离。[14]这些改革客观上废除了导师资格的终身制,使一些年轻的优秀教师充实到导师队伍,促进了导师之间的竞争,有利于提升导师队伍的整体水平和指导能力。
(五)建立导师权益救济机制
在实施导师评价机制改革、充分发挥学生和第三方评价主体作用的同时,为避免导师在评价中受到不公正待遇,更好地保障导师的权益,应同时建立导师权益救济机制,制定科学有效、公平公正的复议程序和相关规则。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要广泛听取导师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尊重导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权利。当导师对评价内容及结果有异议时,可申请复议;对显失公正的,应予以纠正,以引导和保护好导师的工作积极性和职业成就感。
创新研究生导师评价工作,要以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为根本目标,以调动导师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核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才能构建由利益相关者积极参与,共同实施的科学有效的研究生导师评价机制。
注释:
[1][6][10]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
[2] 贾生华、陈宏辉:《利益相关者的界定方法述评》,《外国经济与管理》2002年第5期。
[3][11 ] 杜 瑛:《高等教育评价范式转换研究》,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13年,第185,233页。
[4] 周晓芳:《现代中外研究生导师制度比较——兼论对我国研究生导师制度的启示》,《当代教育论坛》(综合版)2010年第3期。
[5] 国兆亮、王楠:《关于研究生导师评价的几点思考》,《中国高教研究》2012年第1期。
[7] 清华大学研究生院:《清华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http://www.tsinghua.edu.cn/publish/yjsy/700/2013/20130412095342832444869/20130412095342832444869_.html,2016年6月15日。
[8] 数据来源:《中国教育统计年鉴》,1998-2014年。
[9] 王战军:《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价理论和方法》,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年,第9页。
[12] 《部分高校改革导师制 北大讲师也能当博导》,《北京日报》2007年12月21日,http://learning.sohu.com/20071221/n254220583.shtml,2016年6月15日。
[13] 京报网:《清华全面取消博导评聘制度 副教授可担任博导》,2011年2月25日,http://news.qq.com/a/20110225/001149.htm,2016年6月15日。
[14] 同济大学研究生院:《关于开展研究生指导教师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2015年3月24日,http://gs.tongji.edu.cn/news_detail.aspx?nid=968,2016年6月15日。
[责任编辑:余 言]
2016-08-01
福州大学教育管理基金资助项目(15SKZ41)
张洪清, 男, 福建龙岩人, 福州大学研究生院助理研究员, 法学硕士。
G643.0
A
1002-3321(2016)06-009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