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海平
摘要:责任总是与“祛责挑战”相伴而行。责任伦理如何回击“祛责挑战”?文章认为,有三种进路。通过对超验罪责论的现代转化应对“祛责挑战”是第一种进路,属于现代道德哲学的基本进路,从中分出第二、第三两种具体的“经验的责任论”的进路。通过对行为归责之界定应对“祛责挑战”是第二种进路,属于归责伦理学的进路。通过倡导一种远距离的责任伦理学应对“祛责挑战”是第三种进路,属于反思的责任伦理学的进路。反思的责任伦理学与日常的归责伦理学之间的张力,是责任的现代禀性的具体体现,是现代道德哲学应对“祛责挑战”的双重视野。
关键词:责任伦理;祛责挑战;现代性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16)05-0022-05
现代社会是一个“有限责任”的社会。责任的有限性表明,在权利与责任的对应性关系中,某个权利对应某种责任,而某个责任也对应某种权利。然而,面对现代社会权利意识的日益高涨,尤其是个人权利的膨胀或泛滥,现代人并没有相应地进入责任意识之提升,相反,却深切地感受到一种责任的“落寞”。这种巨大的反差,推动我们探讨其背后隐蔽着的深层的责任伦理难题,即责任总是与“祛责挑战”相伴而行。因此,责任伦理学面临的难题是:责任伦理如何回击各种类型的“祛责挑战”?
一、不可回避的“祛责挑战”
人们在为自己的行为限定“责任”时,总是免不了种种“祛责挑战”。这些挑战分别是:或者通过某种合法程序,例如通过抽签的方式诉诸运气或者通过投票的方式诉诸民主,来规避责任;或者通过扩大某项个人权利,以压缩相关行为者应承担的行为责任的范围和大小。事实上,在“权利一责任”这个“对子”中,如果只看到或只强调权利而看不到或者弱化相应的责任就会导致“祛责”;或者通过扩大行为责任人的范围令所有人成为责任人的“同谋”进而达到“祛责”之目的;或者通过某种悖论方式使得负责任的行为最终导致“祛责”之后果,等等。这些样式都属于“祛责挑战”的样式。在现实生活中,无论是个人生活,还是社会、经济、政治、法律等层面的公共生活,都会遭到各种不同类型的不可避免的“祛责挑战”。
在西方传统中,基督教《旧约·创世纪》中的“该隐”之问,“我岂是我兄弟的看护人”,是从个体存在者的本体论规定的角度给出的一种“祛责挑战”,它内含的意思是:“我是我,我的兄弟亚伯是亚伯,我的存在与亚伯的存在有关系吗?”在二战后的纳粹审判中,例如在耶路撒冷的艾希曼审判中,纳粹罪犯(例如艾希曼)的辩护理由,就有如下这样的“祛责辩护”:“我的过错只是平庸地执行了上级的命令”。这种“祛责辩护”,是从职责行为的合法性给出的一种“祛责挑战”。而在现代集体行动中,人们经常遭遇一些有组织的不负责任(或“集体责任”的不负责任),例如,人们经常听到如下这般辩解:“这是组织的决定而非某某人的责任”。这显然是从一种“集体行动”的视角,给出的一种“祛责挑战”。
上述“祛责挑战”以各种不同的形式出现在个人行为、组织行为(包括企业行为、单位行为、政治行为等集体行动)和职责行为之中,成为隐蔽在责任背后的幽灵般的“祛责挑战”。在现代条件下,当我们面对各种形式的“祛责挑战”来思考责任的本质和来源时,我们至少可以得出以下两个基本判断:
第一,责任不是无件的、绝对的,而是有条件的、相对的。从责任的条件看,一般地劝告人们的行动要负责任,与具体地落实某个责任,是有着本质性的区别的。一般意义上的道德劝告可以不讲条件,因而,它可以上升到一种“绝对”。但是,具体的道德行动不能不讲条件。这一点表明,责任伦理不能只是关联着一种道德劝告,它更多地应该关乎道德行动。也就是说,人们为何“如此行动”而不“如彼行动”,是与责任的具体原则紧密相关的。于此,道德责任问题就成了我们需要对之进行辩护的事情。这个需要得到辩护的特性,就是弄清楚它的各方面的条件,以使其落实为一种具体的责任,这构成了责任的现代禀性。
第二,一切责任行为的背后总是隐蔽着某种“祛责”的力量;而在某种程度上,责任越大,“祛责”的挑战也越大。在进一步深入思考责任的现代禀性时,我们不难发现,它是从人们的行动受到两股相反力量(作用力与反作用力)的制约这个事实中产生出来的。一方面是由“责任”产生的作用力。我们有时描述这种作用力时用“责任重于泰山”来形容之,意思是说,这种作用力带来的压力之大堪比“泰山”。另一方面是由“祛责”产生的反作用力又是如影随形的。作用力越大(压力越大),反作用力也就越大。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由责任带来的作用力和由“祛责”带来的反作用力。在现代条件下,人们在个人行动、职责行动和集体行动中,经常会遭遇由这两种力量的张力所导致的责任悖论:责任的背后是“祛责挑战”,而情况又往往是,最强的道德责任却常常隐含着最大的道德上的不负责任。
这表明,一种责任伦理学需要面对那些不可回避的“祛责挑战”。责任伦理学总是在回击“祛责挑战”中奠定其基本理论形态。它在何种层次上回击“祛责挑战”,它也就在何种层次上构建一种“责任论”的道德哲学理论。我们由此探究责任伦理回击“祛责挑战”的基本进路。
二、责任伦理回击“祛责挑战”的基本进路
在此,我们需要探究的问题就是:责任伦理学如何才能有力地回击“祛责挑战”?应该看到,这个问题是我们今天理解一种具有建设性效应的责任伦理学的不可回避的思想入口。概括起来看,大致上有如下几种基本的理论进路。
(一)在超验与经验之间回击“祛责挑战”的总体进路
通过对“超验罪责论”的现代转化回击“祛责挑战”是一种总体进路。这里所说“总体进路”是说:其他的各种具体的进路都是在这一总体方向上展开的。我们据此可将责任论在总体上划分为“超验论”和“经验论”两种形态。前者属于责任论的传统形态,遵循的是一种本体思维进路,即从“存在者存在”的深度追问中探究责任的本质及其来源问题;后者属于责任论的现代形态,遵循的是一种伦理思维进路,即从“行动者行动”的实践哲学路径中探究责任的本质及其来源问题。在这个意义上,对超验罪责论的现代转化,使我们面对“超验与经验”之间的张力。而该“总体进路”则属于现代性道德转型的一部分,它在理论形态上构成了现代道德哲学的基本进路。我们称之为有别于传统“超验论”的“经验的责任论”。这个“总体进路”,内含有现代道德哲学各种形式,包括归责伦理学和责任伦理学两种基本形式在内。
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我们有必要回溯一下传统伦理学对超验罪责论的诠释进路。超验罪责论的认知旨趣,一言以蔽之,指向道德的“超验根基”。即是说,与人的本己的孤独和脆弱相比,传统“超验的责任论”在本体意义上预设了一种具有无限责任能力的存在者或者神秘存在(“上帝”),它既是人的世俗责任的无条件前提,又是一切“祛责论”的本体论根据。以超验罪责论的观点看,人的流离飘荡,不是无缘无故的,是人的行为偏离或背离了根本或本源的结果。他只有不再为这片大地接纳时,才会永久地立起背负自己行动的罪责。在基督教伦理学中,它被诉诸一种“超验理据”,即“原罪”(sin)。一旦“我们”这些“罪人”的心灵转向上帝,“我们”世俗的罪责就会在上帝之爱的光照下被祛除。同样,在儒家伦理学中,“超验理据”被诉诸一种伦理的“绝对”,即“天理”。宋明理学“存天理、灭人欲”也是要人们在“超验与经验”之间的张力中为行为责任确立绝对的根据。“超验罪责论”解决的是单个人的道德责任的来源问题。对之进行现代转化的关键是从中转化运用于经验的道德责任的可能性。
经验的“责任论”涉及到责任如何在多个主体间进行分配(包括依靠经验的方式确定大小)的问题以及我们“如何做一个负责任的人”的问题。责任的分配问题是“归责伦理学”的主题,而“如何做一个负责任的人”的问题则是责任伦理学(作为美德伦理学的一种样式)的主题。这两种经验意义上的“责任论”,是从“至少两个行为者之间”之相关性(或关联性)意义上来谈道德责任,涉及到为他性的责任之分布界定的问题和行为者的责任品性问题。从道德的超验视域,我们不能给出这问题的充足之理由。这使得我们在面对各种“祛责挑战”时,必须在经验的意义上为责任提供辩护。现代道德哲学对责任的辩护就是在这一维度产生的。它建立在现代性个体化实践原则之基础上。现代人在欲望之解放的潮流的裹挟下,必然经历权利的泛滥和责任的落寞。超验的罪责论在道德哲学上经历的这种现代性转化,是从“超验”领域向“经验”领域的转换。它使得现代人总是置身于“超验与经验”之间并在此置身位置上回击“祛责挑战”。
从个人的“超验与经验”的两重世界特性看,一种基于自由的伦理必然触发原始伦理的枢机,以便于个体自由在存在的深度上重新领会罪责,即在“本体与现象”“理性与情感”“超验与经验”的“缝隙”中,聆听良心之召唤,进入与整全存有之结合的畛域。在此畛域中,个体责任回击“祛责挑战”的样式就是“对历史负责”。
从主体间的相互关联的世界特性看,存在者的各是其是、各美其美,不能不有所顾及,它不能够是纯粹的任性的自由。行为的“归责问题”因此就是责任落脚到存在者的应该与否、正当与否的问题,此即合于规则的行动者的行动。自由定律要求理性存有者在自立法度的行动中听命于道德律令,从而在“超验与经验”的“缝隙”中为行为提供“归责”理据,以摆脱它自身存有的主观任性,去建立或回应与他人的意志相关联的自主。
(二)在我者与他者之间回击“祛责挑战”的归责伦理学的进路
通过对行为进行归责的限定,使责任范畴落实为有限的经验意义上的可分解的或者可分配的责任以回击“祛责挑战”,这是直接意义上的“经验的责任论”的进路。我们称之为回击“祛责挑战”的第二种进路。它属于现代道德哲学中的归责伦理学(ethics of responsibility attribution)之进路,可简称为“归责论”。
“归责论”或“归责伦理学”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被称之为“规范伦理学”。它分别从行为的“意图”和行为的“后果”两个维度,建立“我者与他者”之间的关联。比如,给予需要帮助的人以力所能及的帮助,构成了行为责任的一种义务论的规定。因此,看到老人摔倒,我们就有“扶老人起来”的义务,它构成了一个需要立即施行的行为责任。而假如与此同时,你要赶着去赴一个重要的会议,“准时到会”是你需要立即施行的另一个行为责任。显而易见,这两个责任之间发生了冲突。这种冲突不能单靠义务论的规定来解决,它还需要诉诸后果论的归责,即通过计算“行为的效用”“责任的大小”“被谅解的可能”等多种要素,来决定我们按照哪一种责任的要求来行动。在这个意义上,“归责论”或归责伦理学属于现代道德哲学的一种典型形式。它的问题核心是:我们要如何行动才是负责任的行动。当然,日常提供的道德解释就是:尽责任或守规则。
“归责论”主要是在行为和行为后果之间建立可靠的规范性联系,它是使责任落脚到具体行为规范的一种行为理论,关联到一种现代意义上的理性生活方式或者合理化生活方式之建构。它通过自由意志的预设为责任提供依据,并由此作为分配行为责任的理由。在这一层面,它与“我者”的意图和动机相关联。但是,在具体涉及如何归责时,必然牵连到与“我者”同样具备自由意志的“他者”。因此,行为“归责”发生在“我者”与“他者”之间,与行为的意图、动机和行为的效用、后果密不可分。正是在这样一种复杂的相互关联中,个人行动、职责行动和集体行动的归责问题变得更加复杂。
“归责论”回击“祛责挑战”的进路是通过简化复杂性的方法使责任回归到行动者行动的规范问题上。然而,归责伦理学往往以常识道德的形式呈现。其视角限定在人们现实当下的行为,强调一种有约束力的关系之建立及合于规则的行为之正当的同时,也隐蔽着一种“短视”或盲点。这体现为它总是受到各种现代性的责任障论的困扰:每一个单个责任之间的道德上的关联,源自“超验”与“经验”之间的张力。归责伦理学的现代性展开涉及自我与他人之间的道德上的关联。日常的归责伦理学的规范性要求,着眼于当下现实的行为归责问题,源自“我者”与“他者”之间的张力。反思的责任伦理学强调以人的未来视野和长远眼光重新审视个人的历史性的责任,以及人们彼此之间应尽的义务,进而在人类整体的意义上反思与人类繁荣和地球繁荣相关联的人的责任。
反思的责任伦理学所扩展的这种远距离的伦理学,显然具有平抑归责伦理学过于近视或琐碎的功能,因而,它并不像人们所批评的那样,是某种大而无当的伦理学。如果说,责任的现代禀性必须接受“祛责挑战”,并对之予以回应,那么,我们就必须面对“日常的归责伦理学与反思的责任伦理学”之间的张力。单凭归责伦理学是不足以承担现代道德哲学回击“祛责挑战”的这个重任。归责伦理学过于琐细的视角无法摆脱责任悖论的困扰。有鉴于此,我们尤其需要从一种更为总体性的或整体性的视角上由反思的责任伦理学进路思考人类应承担的更为长远的责任。
日常的归责伦理学与反思的责任伦理学之间的内在张力,构成了人类从一种近距离的伦理学与远距离的伦理学的辩证关系中应对“祛责挑战”的现代性形态。责任伦理强调以人的未来视野和长远眼光重新审视个人的历史性责任,以及人们彼此之间应尽的义务,进而在人类整体的意义上反思与人类繁荣和地球繁荣相关联的人的责任。这使得责任伦理学具备了一种综合归责伦理学的优点而同时具备更为高远之追求,它通过把责任确立为行动者行动的根据来重新理解过去、合理应对当下的现实、前瞻性地反思未来。责任的现代禀性必须接受“祛责论”的挑战,并对之予以回应。这意味着,我们需要从双重视角思考责任伦理内含的诸种张力。
责任编辑 任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