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原则下的中英法庭话语言据性研究

2016-12-12 06:45邓彦
关键词:信度法庭被告

邓彦

(中北大学,山西 太原 030051)



目的原则下的中英法庭话语言据性研究

邓彦

(中北大学,山西 太原 030051)

言据性;目的;法庭话语;策略

法庭庭审中的言语行为是有目的的。目的意味着策略和手段。法庭话语言据性的使用就是目的原则指导下的一种选择策略。以2014年 20场《庭审现场》和《皇家律师》(第三季)有关言据性语言的转写以及山西省10篇法庭庭审记录为语料,围绕目的与策略手段分析中英法庭话语言据性在不同互动话语中的使用分类以及探讨法庭话语使用者是如何通过言据性策略的使用来实现其话语目的的。

一、引言

国外言据性 (evidentiality) 的研究范围主要有类型学、语义学、语用学、认知语言学以及交叉学科。国内言据性的研究前期以综述和理论介绍为主要特征(胡壮麟 1994a,1994b;张伯江 1997;严辰松 2000;牛保义 2005;房红梅 2006),近年来多角度多视角的研究居多(徐盛桓 2004;房红梅2005,2006,2008;朱永生 2006;陶红印 2007;王天华 2010;史金生 2010;余光武 2010;乐耀2013,2014;罗桂花、廖美珍 2013;陈征2014)。

William Jacobson 是将言据性作为语言学术语的第一人。他指出言据性是"应用于预示说话人设想某事物有理由是真实的,但不能以自己的直接观察的经验保证的语言范畴"[1]。从广义上讲,言据性既包括信息来源与说话人客观真实性概念间的关系,也包括说话者的态度。Chaf认为言据性所表达的意义有两层:知识的来源以及说话人对知识可靠性的态度[2]。言据性是由据素(evidential)来表示的。Mithun认为,据素是以某些方式传递信息信度的标记。其方式包括四种:指明话语所依据的证据来源、准确程度、可能性和关于可能性的期望[3]。

综观言据性的研究我们可以看出,我国近几年来言据性的研究成果比较多,且研究视角和深度都得到了相当改善。然而,正如房红梅所说,言据性研究不能忽视对言据性使用过程中所表达的人际意义的探讨[4]。乐耀也指出:言据性今后的研究要多着力于言语的交际互动的视角。我国当前法庭话语言据性的研究成果极少,对此的研究很有必要[5]。为什么要结合目的原则来研究法庭话语的言据性呢?法官、公诉人、委托代理人、辩护人、当事人在法庭辩论中都有各自不同的目的。法官不仅要考虑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公诉人供述、所述论点的真实性,而且要考虑其知识的来源和性质,以此作为判决依据。法庭辩论中论辩双方都要竭尽全力依赖言据性形成自己的观点,为达到自己的目的进行充分辩论,使对方信服。廖美珍教授的目的原则是一种语用原则。这一原则把目的置于中心,围绕目的来描述、分析、解释言语行为。目的原则下的语用研究和话语分析重人的主观能动性,重人的创造性,重话语的策略性,重话语的选择性[6]。 法庭话语具有明显的目的性,所以研究法庭话语的言据性就必须把话语使用者放在中心来研究其对语言的选择和策略。

本研究的语料来自:(1)《庭审现场》2014年共20场(2014.1.4--2014.11.15)有关言据性话语的转写。(2)英国电视剧《皇家律师》第三季共6集(1--6)有关言据性话语的转写。(3)山西省10篇庭审记录。通过丰富真实的法庭话语语料分析,本文拟解决以下两个问题:首先,以目的原则为框架总结出据素在法庭话语中的分类特征;其次,研究法庭参与者言据性策略手段与目的实现间的关系。

二、目的原则下中英法庭话语言据性的分类

言据性的分类模式主要有三种,即Chafe模式、Anderson模式和Willett模式。Chafe对言据性作广义理解,认为言据性包括知识来源和对信息的态度。Anderson(1986)试图在言据性语义成分之间搭建一个语义认知空间图。他认为,通过他所构建的空间图人们可以辨别语义的差别性还可以找寻到据素的演变历史。胡壮麟认为,按照Anderson的模式,"对言据性的研究势必受到种种限制"[7]。Willett持言据性狭义论,认为言据性只包括信息来源而把说话人对信息的态度排除在外。他把信息来源分为"直接"和"间接"两类。关于三种模式较为详细的分析可参考房红梅(2006)和王天华(2010)的论文,在此不作详述。本研究在前人研究的成果之上,结合所收集的语料将法庭话语中的言据性做如下分类:

据素

(一)直接证据

直接证据据素是信息主体通过视觉和非视觉方式直接获取的信息,即源自个体眼、耳、鼻、舌、身、意的直接体验。对于信息主体而言个人经历类据素具有最大可信性,而对于听话人不具有直接可信性。

直接证据分为视觉类 和非视觉类。视觉是人们获取关于世界客观信息的最主要来源之一,视觉信息的客观准确性通常被人们认为是真实可靠的。直接的视觉证据也常在法律中作为断案的重要依据之一。

例1:辩:事发现场,路边有无停车?

被:看见左边停的旦旦车与QQ车。

被告对所看到的信息最具有发言权,是亲眼所见。

例2:辩:She was in pain?

证:Almost constant. Again, the severed never endings.

因为视觉证据属于断言,其可靠性有时毋庸置疑,所以在表达中往往会省略据素,表现为零据素。零据素往往表征着极高的可信等级。

非视觉类据素指感官证据如感觉(feel),听说(hear),闻到(smell)等表示直接感受的信息来源。也包括言语证据如"说"(say;tell)"道"(report)等。以下是具体例句:

例3:原:I just felt it.Bang on the side of my jaw,and I went down,sparko.

例4:法:你到现场有没有问他什么原因着火的?有没有问?

证:问的。当时我说什么不好玩,你玩火。他说是仿照这个什么《喜羊羊与灰太狼》做游戏的。话语使用者的意识,即认知、思维、心理也属于直接证据,它是人们间接体验的表现,同时也反映了一个人的主观世界和知识结构。

(二)传闻类

传闻类信息是指说话人将第三方拥有的信息通过一定方式传递给听话人,对说话人和听话人而言都属于间接信息。直接引用类信息具有明确的出处,所以可信度比没有交代信息来源的间接引用类传闻具有更高的可信度。

表1 英语中的传闻类据素

传闻类据素包括直接引用类和间接引用类两种据素。直接引用类传闻中说话人不改变原有的信息成分,完整转述自己从第三方处获取的信息,在表述中会用据素明确标记信息来源或获取方式。

例5:证:They told me if…if I cooperate on this,they'd leave me alone.

例6:被:她说认识她之后把她喊出去,趁她出去,在酒里下了药了。

间接引用类传闻中没有明确的信息来源,说话人对信息的来源不确定、有疑惑或故意省去,转述的信息也会进行部分加工,主要体现在人称、时态、语态、语气等方面。

例7:辩:So you can't say where it was from?

证:I was told.

辩:You were told? Sorry,sorry,sorry.You were told?

当证人要证明关键物证时,比如案件当中的凶器,如果只是靠"他人告知"这样的传闻证据是远远不够的。但是,立场不同,同样是传闻证据,在律师用来却有极大的可信度。如下:

例8:辩:We were been told thattaking a spent cartridge away from the scene usually indicates that it's a professional job.

据我们了解,把用过的弹药筒带离事发现场通常说明凶手是职业杀手。

(三)推论类

推论包括归纳、演绎、假设、信念。

表2 英语中的推论类据素

例9:审:被告人胡伟恒你是从哪里判断出他想打这个医生刘永胜的呢?

被:说话语气。

审:是他本人想打呢还是说你们几个人一起打?就是从他语气里的判断。

被:本人。

这是一起因无端猜忌产生的恶性打人事件,被告仅仅从说话语气去推测别人的心理状态,就做出了打人的行为,这也是对信息来源的可靠性未经核实就鲁莽行事的典型事例。

例10:辩:Why didn't you tell her?

证:Because… you know… it's not nice to find out.

辩:Especially in Jo's position?

证:Yeah,I suppose.

辩:And you don't think she could have found out?

证:She didn't say anything.

事实上现实生活中基于不同的立场目的,我们的表达有时是很隐晦的,有时解释事件的原因不便于说出口,这时就会用到推测、想象,律师有时也要从这种试探式的推测问句中探求对方真正的目的。

三、目的与言据性使用策略手段

Grice的"合作原则"是言据性使用的内在动力,在语言实践中人们需要遵守这一原则来交代自己所传达信息的来源,表明自己对此来源的态度。然而,现实社会中的人都是有不同利益目的。Mushin 认为,说话人在进行知识表征时,必然会说明自己获得信息的来源,以及如何获得,即说明自己的"认知立场"(epistemological stance)。 莱文森(1992)认为机构会话是目的定位的,并且对什么话语是合适的有特定限制,同时说话者理解话语有特定推理。法庭话语属于机构话语,法庭话语首先会受到目的的制约。在言据性语言中,由于信息来源的可靠性不同,人们会依据自己的交际目的选用不同信度的据素。在法庭话语中被告有时为了增加自己说话的信度,就会采用对应可靠度高的据素表达,如果想否定自己的犯罪或违法事实或表明对此不负责任的态度,就会采用可靠度低的据素表达。话语使用者的言据性表达策略完全是由其目的决定的,而不是事实。言据性策略是指各种语言常用的如插入语、条件从句、过去时和完成时、分词、补足语、人称及其他一些表达方式[8]。正是这一原因,言据性策略使用超越了言据性的基本语义范畴而上升到语用层面。此时,听话者需依据语境,体会说话者隐藏在语言背后的真实含义。

法庭话语使用者会依据交际目的选择最有利的言据性策略,通过带有最合适据素的信息表达,将意图性极强的个人观点通过话语传达给听话人,并通过言据性的使用达到使信息可信度增加、不变、降低的效果。如下图所示:

以下通过具体实例来说明法庭话语使用者如何在法庭中使用言据性策略达到交际目的的。

(一)法官言据性使用策略手段

法官在庭审中的目的就是依据法定程序履行职责,查清事实,对诉讼争端作出公正裁决,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

例11:法:经合议庭评议,合议庭充分研究了控辩双方的意见,查看了控辩双方所出示的各种证据,经过了评议,现在作宣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0条第一款第六项第64条之规定现宣判如下……

可以看出法官使用的据素来源于确定的法律,这与法官要传达的交际意图和要实现的交际目的是一致的。法官有时为了查明事实真相,也会主动向被告发问。

例12:法:你汇那70万首款人是谁啊?

被:我忘记了,……

法:收款人你都忘记了?

被:忘记了这个。

法:姓什么呢?应该不会忘吧?

被:记不起那些,云南人的姓很…

法官的目的在这一话轮中没有实现,被告很明显与法官的目的对立,并表示消极对抗。法官使用带有情态意义的据素"都"(在这里表示"居然、"竟然")和"应该"意在把话语说得含蓄婉转,特别是在发生威胁面子行为时,言据性表达常起到缓和语气,保全对方面子的作用,这对交际双方都是有益的[9]。

(二)公诉人言据性使用策略手段

公诉人在法庭上是代表国家行使追诉权,履行法律监督义务的一方,其目的是通过讯问被告人,出示证据,进行辩论来呈现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要求法院判定被告人犯有所指控的罪行。

例13:公:你说是朋友关系,是吧?

被:嗯。

公:一个普通朋友,他会帮你这种忙吗?

通过句末语气词的使用增加了信息的信度,表达了辩护人对被告所言信息的质疑,隐射了被告所言"普通关系"并不普通,间接证实自己的猜测即二者关系并不普通。

例14:公:你现在没有必要回避这些问题。

被:去他家还是…还是,哎呀,还是黑了心的啦对他还是…

公:明确点是不是就是说你们是下定了决心,去他家就要把他杀死?

被:嗯。

公:是不是这个意思?

被:是的。

公诉人想确定被告人的杀人动机,但被告迟迟未加说明。使用"明确点"这一表实然意义的据素副词,要求被告明确肯定毫不含糊地说出自己对杀人动机的强烈意志和愿望。这一类副词还有:当真、的确、确实、显然、真的、真正等。

(三)委托代理人、辩护人言据性使用策略手段

民事诉讼中的委托代理人其目的与所代表的己方当事人的目的一致,与其所对的当事人的辩护人目的对立。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目的是要证明被告人没有触犯法律或有减轻罪行的情节,其目的与公诉人的目的对立。

例15:委:根据原告方提交这组证据也系复印件,也没有出示原件,那么按照证据的规则,我们认为该组证据,也不应该作为有效证据予以使用。

委托代理人通常是拥有丰富法律知识的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委托代理人必将采用最具有说服力的直接性据素来为被代理人辩护,也会采用"不应该"、"不能""不会"等来表达强烈的主观态度,使信息信度增加。

(四)当事人言据性使用策略手段

当事人中的原告是主动将争端诉诸与法律的一方,其目的是要实现自己的诉讼请求,证明被告侵犯了自己的权益并获得赔偿。民事诉讼中的被告目的与原告目的相对立,是要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或者虽不合法,侵害程度不大,从而免予或减轻赔偿。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目的或者是要证明自己无罪或者是请求法院减轻处罚。

据素的使用可以使说话人对所述信息承担或逃避责任[10]。

例16:辩:当时警察是在干什么呢?

被:当时——是在地上趴着,应该是——趴在地上了,——当时因为头部也中枪。

辩:What were you thinking of the time?

原:That it was deliberate.

本来是明确的视觉证据,被告看到了警察趴在地上,但是被告使用了"应该是"这一表推测的据素,将直接信息变为推测,降低了所述信息的信度,目的是为了传达对当时状态的不确定性,减轻自己由此信息带来的其它负面影响。

例17:公:你既然知道了它(毒品)会有很大危害性,当时你为什么一直⊥就没有及时收手呢?

被:人都是当局者迷。

被告人采用大家经常回避责任时使用的一句话,即公众都知晓的一句名言来回答公诉人的直接提问。这一引用据素的使用,巧妙回避了是自己选择错误而造成的不良后果,同时也会引起大家对这一观点的心理认同感,获得法官的同情,从而达到减轻处罚的目的。

例18:公:问什么要将靳晓琳勒死?勒死她的目的是什么?

被:我不知道。

被告人杀人肯定是有目的的,但这里"不知道"已经不是用来回答疑问或提供否定的信息,而是表明说话人对自己所说话语的疑虑,大大降低了信息信度。可能他知道但不能表达出来,也可能想表达却没想好怎么表达。这种表说话人"模糊、不确定态度"的据素在被告人的答话中经常出现。

例19:辩:So, when was the last time?

证:I don't… I don't know.

例20:公:你先后去过几次云南?

被:大概⊥我忘记了。我忘记了。

公:就不止一次吧?

被:(停顿)就以前去过,以前八几年去过。

公:就是前两三年有没有去过?

被:忘记了⊥没有去过⊥忘记了。我89年去过,86年。

这一较长的话轮中被告人坚持自己忘记何时去过云南,但又在努力回忆,使用了四次模糊性据素"忘记了",一次断言据素"没有去过"。让听话者感觉他好像真的是忘记了,他可能没有去过云南或者是近几年没有去过云南。重复性使用模糊性据素,虽然表达的是不确定的含义,但在不确定中渐渐将听话者拉近了他要达成的目的中。

四、结语

言据性不仅给法庭话语使用者提供所述信息的来源, 而且也包含了说话人对所述命题信息的评估和态度,隐含了其交际目的。言据性的不同使用策略促成了不同交际目的的实现。法庭话语使用者选择最有利于目的实现的言据性策略会在信度合理的范围内调节信度,使信度等级增加、不变、降低。言据性策略的选择完全是话语使用者目的的驱使。目的原则很好地解释了法庭话语中话语使用者对不同语言形式的选择与其交际目的之间的关系。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仅从言据性在法庭话语中的分类和法庭话语使用者言据性策略表达两方面进行了论述。关于法庭话语言据性中的特殊表达方式只做了简单介绍,关于此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另外,本文从目的原则角度对法庭话语进行了研究,肯定还可以从其它视角进行分析,也可以选用其它互动话语进行研究。

[1]Jacobson,W.H.Jr The Heterogeneity of Evidentials in Makah[A].W.Chafe& J.Nichols (eds.).Evidentiality: the Linguistic Coding of Epistemology[C].Norwood, New Jersey: Ablex,1986.

[2]Chafe, W.& J.Nichols (eds). Evidentiality: The Linguistic Coding of Epistemology[C].Norwood,New Jersey:Ablex,1986.

[3]Mithun, M.Evidential Diachrony in Northern Iroquoian[A].W.Chafe & J.Nichols (eds.) Evidentiality: the Linguistic Coding of Epistemology[C].Norwood,New Jersey:Ablex,1986.

[4]房红梅.言据性研究述评[J].现代外语,2006(5):195.

[5]乐耀.国内传信范畴研究综述[J].汉语学习,2011(1):70.

[6]廖美珍."目的原则"与目的分析(上)[J].修辞学习,2005(3):3.

[7]胡壮麟.语言的言据性[J].外语教学与研究,1994(1):14.

[8]Aikhenvald,Alexandra Y. Evidentiality[M].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4.

[9]赖小玉.汉语言语交际的言据性研究[J].广东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6):88.

[10]房红梅、方伟琴.言据性的人际功能阐述[J].苏州教育学院学报,2012(3):64.

Evidentiality in Chinese and English Courtroom Discourse under Principle of Goal

DENG Yan

(North University of China, Taiyuan Shanxi 030051, China)

evidentiality; objective; courtroom discourse; strategy

The speech act of the court hearing has the objective. The objective means strategy and means. The use of evidentiality is a kind of choice strategy under the guidance of the objective principle. In this study, there are related words according to the transliteration of 20 scenes of court trial in 2014 and the Royal Lawyer "(the third season) and10 court records from Shanxi Province as data to analyze the strategies in Chinese and British courtroom discourse and from the respective of evidentiality to classify the courtroom discourse and explore the various strategies for the speakers to use the words under the objective principle.

2095-2708(2016)06-0128-06

H314.3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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