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时需治疗,常常要帮助,总是求安慰
■ 专栏 ■
徐玮
杭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局副局长
当下,人口老龄化正在日益加剧,据统计,2014年底,我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超过2.12亿,占总人口的比例已达到15.5%,其中65周岁以上达10.1%。而且因为生理或病理的原因,高龄老人丧失部分或全部生活自理能力的已成“常态”。有报告称,截至2014年底,我国失能老年人口已接近4000万。对失能人员来说,仅仅依靠“养老、医疗”的支持是不够的,更需要以“自立生活的支援”“正常生活的实现”“尊严及基本人权的尊重和自我实现”为目标的援助。
为失能人员建立长期护理制度,以补齐当前社会保障的“短板”,已基本形成共识。但到底该怎么做,却需要好好研究,还要认真吸取国内外社保制度建设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
日本较早就建立了长期护理制度。1987年颁布了《社会福利及介护法》,1997年12月,又通过了“介护保险法”,将长期照顾制度从社会福利转变为社会保险,并于2000年4月开始实施。在日本,长期护理称为“介护”,是看护、照顾的意思,指以照顾日常生活起居为基础、为独立生活有困难者提供帮助。具体服务内容包括居家护理(含来访护理、沐浴、看护、康复训练、日托、设备租借、痴呆老年生活护理指导、居家疗养指导等)、设施护理(含特别护理、保健设施和疗养型病床设施)等。日本的介护保险以居家照护为主,机构照护为辅,通过介护保险制度将老年人福利与医疗服务等有机结合,避免了制度间的矛盾,同时也实现了有限资源的共享与利用。
国内很多地方试图以“医养结合(或融合)”来解决失能老人的问题,即提倡养老院内建医疗机构,同时提倡医疗机构内建养老床位。这让笔者感觉很困惑。首先,养老机构内建的医疗机构到底是不是医疗机构?需不需要满足《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其次,医疗机构内建的养老床位,是不是病床?配备的是护理人员还是医护人员?再则,对老人个人而言,养老、医疗、生活照料的需求虽是一体化的,但从保障制度和服务管理来看,还是应该有所区分,否则就有挤占挪用相关保障基金之嫌。目前,因为缺乏制度的安排,部分本该由长期护理制度来解决的费用已由医保基金支付了,但长远来看应该予以适当分离。另外,即使是同样的康复服务项目内容,因为对象、目的不同,采用的方法和结果也不一样,如对失能、半失能老人来说,康复锻炼是为了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与年轻人以恢复工作能力为目标的康复锻炼就有很大差异,服务管理的标准也需要区分。
关于制度的保障内容。“有时需看病,常常要帮助,总是求安慰”,失能人员的需求是多样化的。在确定长期护理的保障范围时,必须吸取“基本医疗”概念不清和基本医保承担无限责任的教训。建议由低起步,谨慎扩大服务范围和提高保障水平,重点考虑清洁照料、睡眠照料、饮食照料、排泄照料、卧位与安全照料、病情观察、心理安慰、管道照护、康复照护及清洁消毒等项目,可根据准入评定的等级区分各项服务的单元、频次和要求,并分别做成服务包。
关于长期护理队伍建设问题。长期护理同样存在队伍“短板”问题,具体包括护理服务对象准入评估师和长期护理服务员。一般来说,准入评估师是长期护理的管理者,需要有相当的专业知识。护理服务员虽然不需要由专业的医护人员来担任,但也不应该是普通的保姆。台湾地区就明确,长期照护人员应通过培训考试,并要每6年接受一定积分的继续教育,非长照人员不得提供长照服务。关于支付方式问题。鉴于长期照护对象和服务内容的特殊性,建议采用服务包或每床日费用单元付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