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伟宏
[摘要]道德冷漠是指道德感、道德经验或道德判断的缺失或匮乏。道德冷漠一旦弥漫成一种社会化的道德心态和道德氛围,人们就会认为这个社会存在着严重的道德危机,进而感到个体在道德上的无力。道德冷漠与道德能力的缺失有着密切的关联,为提升主体的道德能力,需要从个体的维度,确立主体的道德信念、培养主体的道德情感和构建主体的道德人格;需要从社会的维度,实现社会规范和人际关联的道德重建、道德规范和伦理秩序的法制重建以及道德理想和道德信念的文化重建。
[关键词]道德冷漠 道德能力 自我提升 社会伦理基础
[中图分类号]B8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16)05-0044-07
道德冷漠是一种对待道德问题的心理和态度。一些人对社会或身边所发生的各种道德事件尤其是负面的道德现象,往往表现出无动于衷、冷漠无情和麻木不仁,对他人遭遇的苦难、不幸和困厄,缺乏同情心,甚至幸灾乐祸。道德冷漠一旦弥漫成一种社会化的道德心态和道德氛围,人们就会认为这个社会存在着严重的道德危机,进而感到个体在道德上的无力。从一定意义上说,道德冷漠与道德能力的缺失有着密切的关联。解决道德冷漠问题,不仅需要通过社会道德秩序的重建,解决个体道德行为的外部性和风险问题,而且还要通过个体道德能力的构建,激发个体积极的道德激情和道德勇气,为克服社会的道德冷漠现象尽一份道德责任。
一、道德冷漠与道德能力的匮乏
道德冷漠是当代社会的一种道德病症,一般是指个体道德情感的匮乏,以及由此引起的在道德感知、道德判断和道德行为上的迟钝麻木和无动于衷。在道德冷漠的情境中,个体的道德判断和道德行动能力趋于丧失,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关联和道德纽带难以维系,社会的道德规范被人们漠视,社会的道德秩序趋于混乱,人们强烈感受到世态的炎凉和人情的麻木。
(一)道德冷漠与道德情感的匮乏
道德冷漠的一个典型特征是道德情感的匮乏,即缺乏对他人和社会的关爱和悲悯,在情感上麻木不仁,对社会热点道德事件熟视无睹。
道德情感是构成个体道德能力的必备要素之一。在情感主义(sentimentalism)伦理学看来,道德起源于情感,情感是人先天具有的识别善恶能力的“内在感官”(莎夫茨伯里语),情感上的善恶决定了道德上的善恶。例如,在休谟看来,情感是一切道德判断和价值判断的基础,离开情感,一切道德都不会发生。他认为,道德情感是在同情或情感共鸣的基础上,在内心引起的满意或不满、称赞或谴责的一种心理情感。休谟所提出的同情(sympa-thy)一词由sym(with)和pathy(passion)两部分组成,意即“与……具有同感”或“与……产生共鸣”。这种情感是一种由专注自身转移到关注他人的无私而显著的情感,诸如同胞感(fellow-feeling)、关怀(care)、关心他者(other-regarding)、怜悯(pity)和仁爱(benevolence)等,此类情感构成了人们真实的道德动机(moral motivation),在这种动机的驱使下。人们可以按照利他主义(altruism)的原则去行事。因此,休谟在《人性论》中明确指出,决定道德善恶的不是专注自我的自利心,而是关系他者的同情心,同情心就是“任何情感的同类感应”,它“是道德区别的主要来源”;他在《道德原理研究》中将这种同情或情感共鸣视为“人的本性中的‘人性或‘人道(humanity)”。
人天生具有同情心,可以通过想象感受他人遭受的处境,自身也会产生一种情感,这种情感可以判断和审视当事人的品质或行为是否合宜。所谓“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论语·雍也》),“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卫灵公》),是之谓也。从这个意义上说,同情其实是一种情感的转移即移情(empathy)过程,是道德情感的形成或生成过程,也是道德动机的生长过程、道德想象的运作过程和道德判断的形成过程。对此,斯密说道:“正是这种更多地同情他人和更少地同情自己的情感,抑制了自私自利之心,激起慈悲情怀,构成了完美的人性。”以同情为基础,通过对利己心的抑制和对利他心的扩充,形成了各种美德,人们从而做出有益于他人和社会的行为,实现利己和利他的统一。
一个在道德情感上处于麻木状态的人,必然会丧失与他人产生情感共鸣的能力,因而也就缺乏必要的同情心和关爱心,不能或不愿设身处地为他人着想,因而在道德行为上就会表现为无动于衷。因此,道德冷漠就是道德情感的丧失;同时,在道德冷漠的社会氛围和生活情境中,道德情感的表达和共鸣也会受到严重的抑制,当面临需要其作出道德决断的道德事件时,一些人就会表现得冷漠无情,甚至冷血残忍。
(二)道德冷漠与道德判断力的丧失
道德冷漠的另一个典型表现是道德判断力的丧失,缺乏正确的道德意识和道德思维,对于各种社会道德现象、道德事件采取不思考、不判断的消极态度。
道德能力是主体的实践理性能力,其中的重要方面之一是道德行为主体能够对人对事对物做出善恶判断的能力,这种能力即为道德判断力。在伦理学思想史中,关于道德判断力的研究,一些学者倾向于对经验判断力的研究,另一些学者倾向于对反思判断力的研究,前者以亚里士多德为代表,后者以康德为代表。
所谓道德的经验判断力,其核心是根据情境化(contextualization)进行道德判断的能力,即能够在具体的情境中生成正确和合理的道德判断的能力。这种能力更多地不是靠知识的传授而获得,而是靠丰富的人生经验而养成。亚里士多德伦理学中的明智或实践智慧(phronesis)所指称的就是这种经验性的道德判断力。他说,“明智是一种同善恶相关的、合乎逻各斯的、求真的实践品质”,具有明智美德的人能够了解真实的具体情境,对变动不居的经验做出正确的道德判断,所以,“离开了明智,我们的选择就不会正确”。从这个意义上说,“明智”标志着一种在具体情境中生成经验性的道德判断的能力,之所以称之为道德性的判断能力,乃是因为它与善恶的观念相关联,或者说以善恶的观念为理论前提,正因如此,亚里士多德才将“明智”称之为“合乎逻各斯”的实践性智慧。
所谓道德的反思判断力,简言之,就是将特殊的经验判断归属于普遍性的实践理性或道德理性之下的能力。康德把判断力界定为“把特殊思考为包含在普遍之下的能力”,其中包括规定性的判断力与反思性的判断力这两种形式。前者是把特殊归属于一个给定的普遍之下的能力,后者是为给定的特殊找到一个与之相适应的普遍能力。在康德看来,反思性的道德判断力不是实践理性,而是实践理性运用于经验而生成的判断力,它与经验相关联,同时又为经验判断力寻找普遍性的道德基础,这就是反思判断力的着力之处。对于道德的反思判断力来说,仅局限于经验的利害关系判断是引申不出道德判断的,只有将经验判断置于反思性的实践理性或道德理性的基础上,才能引申出真正的道德判断。从这个意义上说,道德的经验判断和反思判断是关联在一起的,具体的道德行为是由非经验的因素和经验的因素共同作用而形成的。
道德冷漠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对道德理性或实践理性的悬置或彻底放弃,根本不相信普遍性的道德原则、道德理念和道德命令,也不相信人性深处具有普遍性的善恶观念,一切以经验性的利害关系或个体的利益得失为转移,他人或社会的公共利益无非是个人利益计算的剩余物。一个丧失了道德信念进而丧失道德判断的人,必然是一个道德冷漠的人。
(三)道德冷漠与道德行动力的缺失
道德冷漠的一个根本后果就是缺乏必要的道德信念、道德勇气和道德激情,从而在社会道德生活中失去应有的道德反应能力,不能采取合宜的道德行为。道德冷漠现象的产生,有时不仅因为道德主体的无知、无觉或主观无情,而且因为畏惧胆怯、懦弱无为,不敢与恶的势力或现象进行抗争,对自身的不道德行为缺乏必要的道德羞愧、道德自省和道德反思的能力。所以,道德动机、道德激情和道德勇气是道德行为得以生成的催化剂。
道德动机是个体道德行为的内驱力或原动力。不论是情感主义者,还是理性主义者,都相当重视道德动机之于道德行为的作用。休谟认为,道德动机的产生离不开信念与情感或欲望的结合,单纯理性的判断是无法产生道德动机的,正如亚里士多德指出的,“实践智慧的真理要与正确的欲望相一致”。而康德认为,道德动机所涉及的是“善的意志”(wille/will),而不是以情感和欲望为转移的纯粹“任意”(willtir/choice),善的意志对于情感、需要和欲望来说具有道德性的立法功能。所以,单纯的情感和欲望无法生成具有道德高度的动机,它必须与关于善的道德信念相关联,惟其如此,人的动机才能上升为道德动机。
一个具有道德动机的人,必然具有一定的道德信念以及对于良知这一内在的道德法庭的意识或认识。个人的道德激情、道德勇气和道德修养就是在这种道德信念(善的意志)、道德意识(良知自觉)和道德动机中得以生成的。
一定的道德实践内在地呼唤着对于恶的现象和行为进行判断、辨别和抗争等道德行为,真正的道德行为必然砥砺着真正的道德勇气和道德激情。正如康德在《永久和平论》中援引的一句拉丁谚语所说的:“你不可向恶让步,而是要格外勇敢地去反抗它。”一个真正有道德作为的人必然是一个有道德信念、道德激情和道德勇气的人。道德冷漠所造成的不良后果之一就是个体在道德实践和道德行为上的懦弱和怯懦,面对丑恶现象缺乏道义上的勇气、意志和担当精神,从而也就丧失了采取正确道德行动的能力。
二、主体道德能力的自我提升
道德冷漠既是社会价值失范和伦理失序的表现,也是个体道德能力缺失的表现。道德冷漠的根本危害,与其说是纵容或主动导致不道德的或恶的现象的发生,毋宁说是在面对恶的现象时缺乏独立的道德人格以及建立在道德人格基础上的道德抗争的意识和勇气。所以,从道德主体的角度看,要切实克服道德冷漠问题,就有必要着力于个体的道德能力的提升,即将个体培育成具有道德意识、道德品格和道德行动的主体,以实现个体道德能力的自我再建。
(一)确立主体的道德信念,唤醒个体的道德良知
提升个体道德能力的首要任务就是确立个体的道德信念,并在此基础上唤醒个体的人性和良知,从而让个体具有正常和健全的道德感受和道德反思能力。
所谓道德信念,不仅仅是关于特定的道德规范或道德法则的意识或信念,而且更为重要的,它是关于人自身的道德属性和道德本质的意识或自我意识,是关于人在本质上作为道德存在物的信念或信仰。人是一个道德性的存在物,他对于自身作为个体和类的存在有着终极性的道德关切,有着关于自身生存价值的终极性的追问和反思。“除我们关于诸如正义及对其他人的生命、幸福和尊严的尊重等议题的概念和反应之外,也要考察对支撑着我们自己尊严的东西的感受,或考察对使我们的生活富有意义和完满的东西的追问。”确立个体的道德信念,与其说是将特定的道德信条直接灌输到个体的脑海中,使之确信无疑,毋宁说是在人性的意义上唤醒个体作为道德存在物的意识和自我意识,其中的核心环节就是唤醒个体的道德良知,从而进一步唤醒个体的道德自觉、道德反省和道德反思的意识,使得个体成为具有道德的意识和自我意识的主体。
所谓良知,用康德的话来说,就是“自己对自己做出裁决的道德判断力”。它存在于人的内心,构成一个人在道德上的自我反省、自我审判和自我裁决的机能。所以,良知一般被誉为人的内心的“道德法庭”,是心灵的内在的正义感和道德是非感,它是个体在人格的意义上确立道德意识和自我意识的内在根据。个体之所以具有道德意识和道德感知能力,就在于其有着辨别善恶的意愿、动机和能力,而它们的直观的或理智的道德基础,就是个体内在的良知以及建立在良知基础上的道德体验、道德情感和道德判断。正因为此,伦理学才会“把所有道德判断所依赖的精神成分归纳在良知的名下,宣称人们之所以这样判断是因为他们有良知”。当一个人失去了良知,他也就丧失了道德判断力,丧失了道德行为的动机、意愿和勇气,自然丧失了道德性的情感和体验。一个在道德上陷入冷漠和麻木不仁的人,必然也是一个泯灭良知的人,是一个失去道德反省和道德忏悔能力的、肆意妄为和倒行逆施的人。
培育个体的道德能力,构建个体健全的道德人格,就是唤醒人的内在良知,为个体确立坚定的道德信念和道德信仰,使其成为能够进行道德性的自我判断、自我反省和自我审判的人,成为一个“道德的人”。
(二)培养主体的道德情感,唤醒个体的道德激情
提升个体的道德能力,还要着眼于个体健全的道德情感的培育。因为道德行为的发生,除了取决于道德判断和道德认知以外,在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个体对于道德认知在体验和情感上的认同。
在情感主义伦理学看来,道德源于情感,道德善恶与科学真伪不同,它必须以情感为基础。沙夫茨伯里认为,人和动物同样具有感觉,但唯有人具有道德或美德,乃是因为人天生就具有感受道德善恶的内在感官——道德感。这种内在的道德感就是感知道德上的善与恶,它的本性是见德则爱之、赞之,见恶则恨之、谴之。这种感知善恶的道德感,在康德看来,就是道德意志或良知,是善的意志对于自我的道德立法;而在休谟看来,就是对于痛苦和快乐的情感,这种情感借助于移情、同情或情感共鸣的作用,使得人对于痛苦和快乐的感知超越单纯个体,转移到一般性的他者。石里克在《伦理学问题》中明确说道,倘若世上没有“快乐和痛苦”等情感,“也就不会有价值,一切就成了无价值差别的了”,因而也就无所谓道德或不道德。从这个意义上说,情感是道德中深沉、稳定和核心的特质之一,它构成了个人最真切的道德体验和最深刻的道德动机,因而也是道德意志的真实的承载物和落脚点。
在情感上无动于衷、麻木不仁甚至冷酷残忍是导致道德冷漠的根本原因之一。道德情感的缺失就意味着道德在个人情感世界中的边缘化、失语和缺席,久而久之,就会导致诸如是非感、正义感、良知感的扭曲,继而导致诸如羞耻、罪责和同情等道德性的感觉或情感的丧失,从而在道德上陷入无动于衷和麻木不仁的状态,这种麻木使得人们任由作恶者横行猖獗,甚至成为作恶者的自觉或不自觉的帮凶,堕入阿伦特所说的“平庸之恶”。
道德情感的陶冶和培养不仅关系到个体道德品质的形成和道德动机的生成,而且关系到个体道德品质的发展和成长方向,它在个体的道德人格成长和道德能力构建中具有重要地位。个体道德能力的培育和构建的重要一环就是培育个体的道德情感,唤醒个体的道德激情,使之在健全的道德良知、道德判断和道德反思的基础上形成诸如勇敢、虔敬、诚实、敬畏、自豪和崇高等积极性的道德情感,以及诸如负罪、愧疚、自责、羞惭等消极性的道德情感,从而为个人的道德动机、道德体验、道德判断和道德行为奠定内在的情感基础,使之成为一个有着健康的道德感觉和道德知觉的人。
(三)构建主体的道德人格,激发个体的道德勇气
提升个体的道德能力,需要培育合乎德性的个体人格。独立的、健全的道德人格能够促进个体践履道德行为的责任感和义务感的形成。
人格是人性之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心理学与伦理学这两门学科共同关注的领域。“人格”(personality)这一概念,从词源上说,来自于拉丁语“persona”,在罗马时代指的是戏剧演员在舞台上所戴的面具,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一个人在生活舞台上所展现出来的行为,二是指一个人的真实自我。这一词汇历经演变,不但进入了人们的日常生活,而且进入了人文科学领域,成为一个哲学和伦理学概念。其中,道德人格是一种人格意义上的道德主体或道德自我,它是个人的诸道德品质的统一体,是沟通个体的道德心理、道德动机和道德行为的环节或中介,因而也是个人的道德体验、道德情感、道德判断和道德信念的实际承担者。所谓道德人格,简言之,就是人格的道德化或道德的人格化,是个体性的道德意识、道德思维、道德习惯和道德情操等诸多要素的人格化统一,是个体的道德意识或道德自我的抽象表现。在道德人格所构成的主体意识中,有着“自我”与“他我”或者说“主我”与“客我”之间的区分和关联,个体通过自我的主客或自他之分,形成了对于自身的道德关系,自身也因此成为道德感知、道德判断和道德反思或反省的对象,在这种道德性的感知、反思和反省中,个体的良知得以呈现。因此,一个具有健全的道德人格的人,必然也是一个具有正常的道德反思和反省能力的人,有着正常的道德感知和道德判断。
此外,道德人格也是道德由外在的他律转化为内在的自律必须经历的基本环节或中介。道德之为道德,其与单纯法律的区分在于“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唯有通过个体性的道德人格,社会的外在的价值原则或道德规范才能转化为现实个人的内在的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意志、道德信念和道德习惯,才能转化为个人在道德自律基础上的道德生活和道德践履。
一个在道德上真正成熟的人必然是一个有着独立的、健全的和自主的道德人格的人,是一个能够在独立人格的基础上做出独立自主的道德判断、道德抉择和道德行为的人,而绝不是一味地消极从众、人云亦云、逃避道德责任、泯灭道德良知,甚至在道德现象、道德事件、道德危机面前无动于衷或麻木不仁的人。从这个意义上说,道德人格的培养是道德的个体化和个体的道德化的关键环节,也是个体道德能力培养和构建的重心与核心,是“道德教育的真正目的”。
三、主体道德能力构建的社会伦理支撑
道德冷漠不同于一般的情感淡漠,它违背了人的本质性需要和诉求,是与人性和人的社会性背道而驰的,它会导致“人际道德关系上的隔膜和孤独化,以及由此引起的道德行为方式的相互冷淡,互不关心,乃至相互排斥和否定”。倘若道德冷漠成为一个社会普遍的伦理心态,那么,这个社会便丧失了赞誉、推崇、褒奖和弘扬优良道德行为和谴责、阻止、遏制和惩戒不道德行为的机能,社会对于道德问题的自我纠正、自我奖惩的机制便会陷入瘫痪,社会的道德肌体、道德规范、道德风尚和道德生活便会遭受极大的破坏,最终会导致社会的去道德化和道德生活的去规范化;同时,社会对于个体道德能力的培养也就无从谈起。主体的道德能力构建不仅有着个体性的维度,而且有着社会性的维度。唯有从根本上实现社会规范的伦理和道德重建,重建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关联,重塑民众的道德信念、道德信仰和道德人格,将社会从总体上塑造成一个道德型社会,主体的道德能力才可能得以充分的生长和展示。
(一)社会规范和人际关联的道德重建:构建主体道德能力成长的社会空间
道德或道德性乃是人之为人的本质属性,不论是从人的类属性还是从人的社会属性来说,人都是道德性的存在物。人的社会性作为人的类存在和个体存在的实证性的统一,在本质上已经设定了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关联。例如,在费尔巴哈三位一体的类本质之中,人是能够通过自我意识或反思,不仅把自己的个体性,而且将自己的类当作对象,因而人就具有了双重的存在,既是个体的又是类的,既是外在的又是内在的。其中,理性、意志和心构成人的绝对本质或人的生存的目的,“思维力是认识之光,意志力是品性之能量,心力是爱”。费尔巴哈正是通过爱这一感性或情感关联,将道德或道德关联设定于人与人的社会关联之中,爱是形成人与人之间社会关联的感性的道德根源。所以,真正属人的社会关联同时也必然是道德关联,同时,也只有在道德关联中,个体的道德能力才有客观的生成和传递空间,使得道德践履、道德生活和道德团契成为可能。
当道德冷漠弥漫成为整个社会的伦理心态时,表明这个社会在伦理秩序上已经丧失了起码的公平、公正或公道,使得人们无法感受到诸如正义或善等道德观念的现实性。正常或健全的道德感、道德经验或道德实践是建立在对正义或善等理念的感受、认知和判断基础上的,而这与现实社会秩序是否具有公正、正义或善等伦理性的美德密切相关。一旦现实社会丧失了起码的公平、公正或公道,那么作为一种建立在对于正义和非正义、善和恶的判断区分基础上的实践性的道德生活便丧失了现实性的伦理基础。由于社会丧失了公平、公正或公道等整体性的美德,社会规范在总体和具体的双重层次上便逐渐丧失了自身的道德属性。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关联剩下的只是排他性的利益或功利关系,甚至陷入萨特所说的“他人即是地狱”的状态,最终导致社会陷入一种道德缺失的无序、失范或分崩离析的状态。
要实现社会对于个体道德人格的培育或培养,达到对于个体道德能力的构建,就应当推动社会规范和人际关联的道德重建,即在制度约束的意义上重建社会的道德关联和道德规范,使得社会的规范体系在总体上转化成为道德性的规范体系,使得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联能够赢得道德原则的辩护和价值理念的支撑。一个好的社会制度或规范体系可以“持续生产和再生产某种个人及其善的观念的共享的各种文化的方式”,可以持续生产和再生产出社会得以共享的善的观念(和其他道德观念),以及以不同的方式拥有这种善的观念的个人,同时也可以持续生产和再生产出符合这种善的观念的道德性制度规范体系。
一个好的社会,在总体上必然是受道德性的法则所支配、规范和约束的社会,而不只是仅受单纯的功利性发展所支配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社会的他律性道德规范和个体的自律性道德约束融为一体,不仅支配着个体与其自身的道德关联,而且支配着个体与他人、与社会的道德关联,由此形成人与人之间的道德约束、道德关联和道德纽带,个体的道德能力、道德行为和道德践履才具有社会性的落脚之处。所以,恢复道德的规范性价值,恢复社会秩序、规范和结构的道德属性,是社会生活之道德重建的必经环节,也是提升个体道德能力的社会伦理基础。
(二)道德规范和伦理秩序的法制重建:奠定主体道德能力成长的法治平台
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不仅是一种利益关系,也不仅是以利益为实证基础的单纯权利或法权关系,它在更高的意义上是一种彼此相互承担着诸如义务、责任、道义和正当性的伦理关系。一个完备性的社会规范或社会秩序必然内在地包含着这一规范或秩序的道德表现,包含着相应的道德性规范或秩序,惟其如此,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关联以及与此相关的道德实践才会有相应的规范性社会基础。
然而,在道德冷漠的情境中,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关联消逝了,社会在总体上陷入了道德失范或伦理失序的状态。在这样的社会中,道德已经丧失了规范性的地位和价值,沦为一种主观性的伦理情调或生活风格,整个社会在道德原则和价值观念上便陷入个人主义和相对主义的价值观念之中。同时,在这样的社会中,道德规范的意义已经失去,维系社会伦理关系的是赤裸裸的利益或功利法则,人与人之间彼此相互承担的道义性义务或责任受到了严重的忽视,一个道德冷漠的社会必然是一个现实伦理关系离心化的社会。
道德绝不是单纯的个体性主观趣味或生活品位问题,它内蕴着个体性的道德能力、道德习惯、道德修养的培育过程和社会性的道德准则、道德关联、道德规范体系的生成过程,后者为前者撑起了道德作为、道德践履和道德生活的社会化制度空间。为此,应当推动道德规范和伦理秩序的法制化构建,具体来说,要将那些对社会风气、风尚和习俗有着深远(尤其是破坏性的)影响的道德现象、道德问题和道德事件纳入法制化的渠道,形成针对此类现象、问题和危机的道德立法,以期从法制建设的角度加强社会的道德治理,从而在法制化建设的基础上提升社会的道德底线,净化社会的道德风气。
人们通常认为,道义或道德是义务本体论的,是自律性的范畴,以善恶正邪的主观判断为标准,是对个人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软约束;法律或法权是权利本体论的,因而是他律性的范畴,它以国家制定的合法性界限为行为准则,是对个人行为与社会关系的硬约束。其实,法律和道德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不能截然两分。任何一种法律都有它自身的道德基础,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绝对不是良法;同样,道德不论对于个体还是对于社会,都有着不可或缺的规范性特征。
(三)道德理想和道德信念的文化重建:树立主体道德能力成长的价值典型
道德冷漠绝非单纯的道德中立或价值中立(value free)现象,它是对道德本身的质疑、怀疑、否定和拒斥,是道德信念和信仰的缺失。道德冷漠是一种畸形或病态的道德心理或道德行为,它会导致人们对于人本身的道德属性的漠视、蔑视、排斥或误读,导致人们放弃是非善恶的道德判断,放弃对于真实、正确、正当乃至正义、善良、美好事物的追求,最终会导致人们放弃按照伦理规范和内在的道德律令安排自身生活、安排与他人和社会关系的意愿、诉求和能力。道德冷漠一旦成为整个社会的基本伦理心态或道德情态,就会导致该社会伦理秩序的紊乱,导致该社会成员的人格在道德和人性意义上的没落。
克服道德冷漠问题,提升主体的道德能力,应当实现道德信仰的文化重建。中国曾经是世界公认的礼仪之邦,几千年的文明孕育了一整套恢宏而缜密的礼仪文化体系,积淀了深厚的民族道德传统。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和国家在继承民族道德传统和革命道德传统的基础上,开创了以集体主义为导向的社会主义道德传统,为新中国的道德建设画上了浓墨重彩的一笔。然而,改革开放之后,在计划体制下确立的社会关系、社会结构和社会秩序,历经市场化、商业化和资本化的洗礼后,普遍趋利化,功利法则得到了极端强化,诸如人情淡薄、社会冷漠、人性麻木现象日益严重。整个社会无法整合出一套统一的、具有权威性的新的道德传统,道德怀疑主义、相对主义和虚无主义弥漫于整个社会,个体道德能力和道德修养的成长空间日益萎缩,社会塑造主流价值和道德信念、塑造大众化的道德人格以及塑造适合现实社会和伦理需要的道德理想的能力正日益弱化和急剧萎缩。
一个“好的社会”必然是一个能够有效塑造符合其社会、文化和价值需要的道德信念、道德理想和道德价值的社会,因而也是一个能够塑造大众化的道德人格(popularized personality of morality)的社会。在这方面,新中国成立后公民道德建设中对道德典范人物的树立,是值得继续借鉴的成功经验。雷锋、焦裕禄、孔繁森等一系列与普通人的道德生活有着紧密关联的人格典型和道德模范已然成为我国新道德文化传统中具有引领价值的道德示范。为此,有必要在恢复社会规范的道德属性的基础上,着力宣传与社会道德规范和伦理秩序相适应的具有高尚道德信念和道德信仰的典范人物,让此类道德人格和道德理想的典范在人们的道德生活中发挥导向作用,从而为个体道德能力的培养和构建树立可信仰、可践行的价值典型,让社会的道德和价值规范有效转化为个体所熟悉的实践性的道德行为和习惯性的生活伦理。
责任编辑:耿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