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分析

2016-12-06 02:16宋琳琳
汽车维修与保养 2016年5期
关键词:汽保专利产品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分析

随着国内汽保行业的快速发展,因知识产权问题引发的纠纷也逐渐增多,尤其是实用新型纠纷、外观设计纠纷等有关专利权的纠纷在司法实践中较为普遍。本文以一起汽保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为例,分析有关汽保行业知识产权纠纷中的热点法律问题,为企业合法、合理地应对此类纠纷提供参考。

一、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纠纷案例

1.案由

原告李某(宁波A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诉被告张某(扬州市B汽保设备批发部业主)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2.案情简介

2004年5月12日,李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为“喷枪(AB-***)”的外观设计专利,2005年1月5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43002*****。

2010年11月16日,江苏省扬州市某公证处的公证人员和申请人宁波A实业有限公司、李某共同委托的代理人俞某来到扬州某汽配城。俞某在B汽保设备工具批发销售中心购买ABST喷枪一把,并对该店面拍摄了一张照片,销售方出具了《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一张,收据上盖有“扬州市B汽保批发部”印章。随后,该公证处对所购商品进行了拍照,并将所购商品封存后与收款收据原件一并交由俞某自行保管。该公证处出具了正式公证文书。原告认为,被告销售的商品外观与原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完全相同,侵害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因此将被告诉至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向法院提交了封存的被控侵权产品。法院现场拆封并将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进行对比。经最终对比,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在外观设计(形状、图案、颜色)上整体视觉效果完全相同,已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法院最终依法判决,被告张某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3.案情分析

外观设计专利因其自身特点使其在现实生产经营中极易产生纠纷。此类纠纷大多数因为侵权人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制造或出卖与专利产品外观设计相同或相似的产品引发的。

所谓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其实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可以构成外观设计专利的组合包括产品的形状、产品的图案,产品的形状图案、产品的形状和颜色等。相比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而言,外观设计专利设计较为容易、技术含量较低,因此实践中被主张侵权的现象时有发生。

本案中,经庭审对比,被控侵权产品外观设计与原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可以认定两者构成相同。被告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已经取得了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许可,亦无证据证明其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故其为生产经营目的销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侵害了原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依法构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依据法律规定被告应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专利权人所遭受的损失。

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

通过本案分析可知,判断被控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相同、相近似是一项技术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那么法律实务中如何认定外观设计专利呢?

1.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的判断标准

因外观设计是产品的形状、图案、颜色的组合,注重的是外观的独创性、新颖性。因此在认定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时应结合外观设计独有的特点以及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进行判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对于某些专业性、领域性较强的设备来说,对于设备的细微差别专业人员很容易分辨出来,如果以专业人员的角度来判断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则对权利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时应以普通消费者的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

在判断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时,应遵循“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判定方法,不应仅从外观设计的局部出发或把一件外观设计的各个部分分割开来进行对比,而应从其外观设计的整体出发,从一件设计的整体或其主要构成上来比较判断二者是否相同、相近似。根据法律规定,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外观设计整体效果考虑“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以及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两个方面。

本案中,法院通过运用上述认定标准及原则,最终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完全相同,构成专利侵权。

2.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与商标侵权的区别

在知识产权纠纷中,有大量的案件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和商标侵权案件,因外观设计专利和商标侵权判定虽然具有一定的共性,但是对于二者进行侵权判定时又存在明显的差异。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富有美感的工业设计,包括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组合,例如汽车特有的造型、产品包装袋等都有可能构成外观设计专利。与之相比较,商标保护的则是任何能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和三维标志等要素的组合和声音,保护的是一种标识性权利,商标权保护的最终目的是为了防止消费者对商品发生混淆。

因此,尽管外观设计专利和商标都是对设计的保护,但商标保护的是一种产品标识,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产品本身。这同时也构成了外观设计专利和商标侵权在判定基准上的本质区别。外观设计的专利侵权判定的基准是,被控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之间的整体视觉效果是否相同或相近似,如果相同或相近似,则依法构成侵权;而商标侵权判定基准是,被控标识与商标相比是否有可能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如果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则构成侵权。基于上述区别,本案构成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纠纷而非商标权侵权纠纷。

三、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常见抗辩事由

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中,因外观设计专利技术含量较低,尤其在进入司法诉讼程序后,被告通常会通过“专利权用尽原则”、“现有技术”等法定事由进行抗辩。

1.专利权用尽原则

“专利权用尽原则”是指专利权的效力以其在市场上第一次行使权利为限,不得无限期延伸,包括专利销售权用尽、专利使用权用尽。

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构成权利侵权:(1)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5)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依据上述规定可知,如果能够证明产品的合法来源、存在在先使用、临时过境或使用目的正当任何一项法定事由,均不构成专利侵权。因此,为避免可能造成的专利侵权,建议汽保企业在销售并非自主研发产品时,应注意审查产品的正当来源并保留产品来源的相关单证等证据,以应对可能被主张侵权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本案中,因被告无法提供产品的正当来源,亦无法提供合法授权,故其销售专利权人产品的行为依法构成专利侵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2.现有技术抗辩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亦不构成侵犯专利权。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人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被控侵权产品与一项现有技术相同,则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原告的专利权。运用现有技术进行侵权抗辩时,该现有技术应是一项在专利申请日前已有的、单独的技术方案,或者该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认为是已有技术的显而易见组合成的技术方案。司法实践中,运用此项抗辩事由主张专利权人的专利无效是常用的抗辩事由。如果汽保企业在面临专利侵权纠纷时,建议通过调研、或通过公开途径查询该项专利是否为现有技术,以便寻找更有利的抗辩证据。

四、结语

专利能够让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的位置,尤其是对中小型企业而言,高质量的专利足以令企业在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此外,专利的数量也是企业上市和其他评审中的一项重要指标。因此,增加企业的自主研发经费、提高自主研发能力才是现代企业提高竞争能力、增强企业市场份额的重要途径。希望通过本文上述分析,能够为企业合法合规经营,应对侵权纠纷提供一定的借鉴。

(供稿:中国汽车保修设备行业协会法务部咨询律师宋琳琳联系电话:010-67756088)

法律园地小贴士

“专利法”概述

“专利”一词来自拉丁文litterae patents,含有公开之意,原指盖有国玺印鉴不必拆封即可打开阅读的一种文件。国家颁发专利证书授予专利权的专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制造、使用、销售(有些国家还包括进口该项专利发明或设计)享有专有权(又称垄断权或独占权)。其他人必须经过专利权人同意才能为上述行为,否则即为侵权。专利期限届满后,专利权即行消灭。任何人皆可无偿地使用该项发明或设计。

一般认为,国家颁布和实施专利法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市场资源向有利于发明创造不断产生的方向进行积极投入,推动经济产业的兴旺发展,为此,国家以法律程序赋予发明人一定期限内的垄断权利,同时要求其将发明的内容向全社会公开,以此在提高市场个体进行发明创造的意愿的同时,促进社会整体技术水平的快速积累和发展。关于这一点,我国专利法对立法目的的描述为:“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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