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合法性和国家社会关系

2016-11-26 05:27赵鼎新
社会观察 2016年10期
关键词:统治者合法性程序

文/赵鼎新

国家合法性和国家社会关系

文/赵鼎新

统治者掌握着被统治者所没有的、带有强制性的权力,但他们在人数上相对于被统治者来说却永远处于绝对少数。在这种情况下,被统治者势必会产生“为什么他们能统治我们?”这样的疑问,统治者也会产生“我们为什么能统治他们?”这样的疑虑。合法性问题就是国家统治的依据问题。《尚书》中的“天命”观、孔子的“正名”和“仁”、荀子的“水能载舟、亦能覆舟”、陆贾的“马上能打天下,却不能治天下”,这些都可以被看作古代中国有关国家权力合法性的理论。合法性是一个不分中外的政治学基本议题。

国家只能从以下三个面向来建立统治合法性:某种被广泛接受的意识形态、提供公共物的能力,以及某种被能影响政治过程的群体广泛接受的统治者的产生程序。这就是意识形态合法性、绩效合法性和程序合法性。任何国家的合法性来源都是这三个类型的混合体,但是在特定历史时段中,某一类合法性会成为一个国家统治最为重要的来源。这三个合法性层面也总有关联:某程序之所以能被广泛接受,往往是因为这程序已经被赋予正面价值了;如果大多数人都认为国家已经有效地提供了各种公共物了,这反映的既可能是事实,也可能是成功的意识形态灌输。但是作为理想型来说,它们是完全不同的。

人类的理性也有三种理想型态:价值理性、工具理性和形式/理论理性(以下简称“形式理性”)。当某人从某种价值观/意识形态出发来看问题时,此人运用的是价值理性。当某人从“合算不合算?”的角度来看问题时,此人运用的是工具理性。在作分析和做决策时我们需要借助逻辑和一些理论和假设。形式理性就是一类能增进分析能力的理性。价值理性背后是精神追求,工具理性背后是世俗追求,但是形式理性所追求的形式,即不管论证有没有道理,这论证过程必须符合一定的规范。以下三个社会机制是本文的理论核心:(1)绩效合法性在国家统治中的地位越重要,工具理性在该国民众的政治思维和行为模式中越重要;(2)程序合法性在国家统治中的地位越重要,形式理性在该国民众的政治思维和行为模式中越重要;(3)意识形态合法性在国家统治中的地位越重要,价值理性在该国民众的政治思维和行为模式中也越重要。

任何国家都不会把合法性建立在单一来源上;不同观点和性格的人对国家合法性有着不同的理解和接受程度;国家也能通过打压异己来制造认同。这些都会给分析带来困难。但是,任何一个具体国家的合法性来源总会有所侧重,而这侧重就会形塑这一国家民众的政治认知特征和行为方式、社会舆论的形态,乃至国家和社会的关系。我们首先分析意识形态合法性,因为它在国家合法性来源中占有最重要的地位。

意识形态合法性

工具理性和形式理性的背后都有着一种清晰的与情感关系不大的计算;而价值理性的基础则是对某种意识形态的认同。相对于工具理性和形式理性,价值理性更能塑造和激发民众的情感。因此,任何国家都会在建构核心价值观(或主流意识形态)方面下很大努力,虽然这努力是否成功非国家所能完全控制。主流意识形态的成功建构既需要组织和资源的支持,也需要符合四个政治学原则。

第一,成功的核心价值观都是有总纲性质的“主义”,而不是一些像“八荣八耻”一样的道德约定。道德约定必须是一个“主义”的逻辑延伸,就像“三从四德”是帝国儒学的逻辑延伸一样。没有帝国儒学作为理论基础,“三从四德”是不可能主导古代妇女价值观的。

第二,核心价值观内容必须有逻辑自洽性。如果一个国家要搞伊斯兰原教旨主义,那么这国家就很难把性别平等作为核心价值观的一部分。如果一个国家想提倡把社会等级和秩序视为合理的儒学,那么这国家就很难把追求平等和强调社会冲突的马克思主义也作为核心价值观。成功核心价值观建构的真谛在于有所侧重,而不是面面俱到。

第三,核心价值观必须有不可证伪性,或者说承诺不能太具体。作为核心价值观来说,宗教就要比共产主义更具有稳定性。共产主义承诺的东西太具体,而宗教承诺的“来世”和“天堂”永远不会被证伪。核心价值观和政体形式也必须有一定的一致性。作为一个保守的伊斯兰教政权,伊朗是不可能把性别平等作为自己的核心价值观的。还比如,一个国家不能既高举民主、自由、法制,但同时又保留着很强的威权传统,这对核心价值观的严肃性会有很大的损害。

第四,与人性比较贴近的核心价值观一般更具有稳定性,因为它在不强力推行的条件下就能发展起来。从统治者角度来说,宗教和自由主义都是比较容易竖立的价值观;因为宗教贴近了人喜欢放大自己生命意义的本性,而自由主义则贴近了人自利和工具理性的本性。在民智已开、人员流动很大的现代社会中,没有宗教性的儒学是一个很难竖立的核心价值观:这样的儒学既要求处于下位的民众要对上位群体顺从,又不能把处于下位的民众在死后送入天堂,很难被民众接受。

以下讨论的是意识形态合法性和国民政治认知和行为模式之间的关系。

意识形态合法性很强或者是很弱的国度,都是民众的政治认知和行为很容易被情感所支配的国度。国家的意识形态合法性高达一定程度后,民众就会把“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就是好,就是好,就是好”作为正确论证。但是当国家在意识形态合法性方面有严重缺失时,这个国家的民众连“外国的月亮比本国的圆”这样的论证都会相信。在严重受到意识形态掣肘的国度里,人往往是罔顾事实、不讲逻辑、只讲政治正确的。

当一个国家具有高度的意识形态合法时,大众的政治认知和行为模式会呈现以下特色:社会精英会心甘情愿制造与主流价值观相一致的舆论;民众对符合主流价值观的舆论坚信不疑;社会精英和大众都会追求与主流价值观一致的政治正确。他们主动对自己的行为设限,主动抨击他人的政治不正确行为,甚至会主动要求国家对政治不正确的思想和行为进行打击。这样的社会中政治信任极高,但是有的民众却不得不在政治正确的压力和由之带来的各种利益下作出伪装。压力达到一定程度后,道德高调就会与社会实际严重脱节,社会走向高度专制。

当国家所提倡的意识形态不能成为被广为接受的主流价值观时,该国统治者和民众的政治行为就会呈现出以下特色:为了不使反体制意识形态坐大,统治者势必对社会舆论设限。比如,为了制造社会共识,国家会对媒体从业人员有所要求,但是从业人员却会对这些要求产生抵触。当然,国家可以通过利益来收买部分媒体从业人员,面对各种利益诱惑有些媒体从业人员也会主动向国家靠拢,媒体从业人员中也总会有一些人能认同国家意识形态合法性。但是这些因素加在一起也无济于事。在意识形态合法性有严重缺失的情况下,社会一流人才会不屑于制造共识,而愿意参与制造共识的人往往是素质不高的机会主义者。意识形态合法性有严重缺失的情况下制造出来的政治新闻往往既缺乏专业主义,也不会为民众喜闻乐见。这些新闻与其说是给民众看的,还不如说是为了哄统治者玩的。

一旦意识形态合法性严重短缺,社会精英和民众就不会在乎与主流价值观一致的政治正确。他们不会主动对自己的行为设限,不会对政治不正确行为进行抨击,却会对那些主动帮助或要求国家对政治不正确的思想和行为进行打击的行为表示不齿。由于缺乏政治信任,主流新闻媒体不能建构社会舆论,政治谣言和小道消息却能盛行。这样国家中民众虽然会感到处处是限制,但是他们却有着在意识形态合法性很强的国家中的民众所没有一种与自由主义精神无关的自由:没有政治正确压力,除了面对国家暴力时会免不了缄口外,他们想讲什么就讲什么。意识形态合法性缺失的一个重要指标就是政治不正确的“大嘴”在社会上不但很多,而且还占有着话语权、道德高地以及相应的各种经济利益。

个人魅力是意识形态合法性的一个特例。一个享有魅力合法性国家中大众的心态和行为也会符合以上特性。此外,魅力合法型赋予领袖以超人的能力,给了民众的政治认知和行为模式很强的宗教性:社会精英努力造神,大众热忱膜拜,对领袖的任何质疑都不会被容忍。在现代社会,成功的魅力合法性的建构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是大多数民众对该领袖身上体现的意识形态有着强烈的认同;第二是该领袖有着特殊履历。“特殊”一词在这儿有两层含义:该领袖必须身处一个在当时被广泛认可的伟大时代,并且有着一个经过有限后包装就可以被神化为伟大时代缔造者的履历。魅力型领袖因此往往集中出现在特殊时期(比如,革命中、战争和战乱中、大规模经济危机中),并且在特殊时期中占有特殊的地位。两个条件缺少一个,造神不但不会成功,还会造出小丑。

魅力型领袖的优势在于破坏。面对旧制度,魅力型领袖往往有摧枯拉朽之力。魅力型领袖在领导新政权时必然会碰到如下困境:面对国家中的各种具体事务和官僚机器的巨大惯习,他必然会感到越来越无能为力。但是当他运用自己的魅力型权力来打破官僚机器的常规以图改变时,这一行动势必会受到担负着处理日常性事务官员的自觉和不自觉的抵制,而由此引来的斗争却给想依附魅力型领袖往上爬的政客提供了舞台,从而加剧了权力斗争。同时,魅力型领袖决策的个人性和任意性势必会影响决策质量。一旦决策有误,领袖魅力就会受损。如果魅力型领袖继续一意孤行,只会进一步加大社会灾害,加剧权力斗争,进一步损害领袖魅力。历史上类似事情反复发生,最为典型的则是中国在“文革”中的经历。

“苏东波”后社会主义走向式微,第三波民主浪潮把世界搞得乱七八糟,导致自由主义在世界的地位大大下降。各种世俗意识形态在当今世界都有很大程度的衰弱,只有民族主义是个例外。因此,任何执政者都有兴趣把民族主义作为国家合法性的组成部分,并且一个国家越缺乏其他面向的合法性,这国家就越有可能用民族主义来填补缺口。但是,不断高涨的民族主义会迫使国家在对外政策上不断强硬,在领土和其他利益问题上寸土必争,任何外交妥协都可能会被指责为卖国。如果一个国家不想面对一场不见得能赢或者是后果不堪设想的战争,这国家的政治精英就不得不面对一个两难:他们需要维持民族主义情绪高涨的舆论,却必须防止民族主义情绪失控。但是,在国家缺乏其他意识形态资源的前提下,在不可控外部条件变化的压力下,任何国家都很难对民族主义情绪操控自如。

绩效合法性

为讨论的简便,我们把国家所需提供的公共物局限在经济发展和福利保障等具有内政性质的公共物方面。首先,提供公共物能力的高低应如何评价,是用一套客观指标,还是按照民众的主观心理感受?我们当然会认为用客观指标更准确。问题是,所谓的客观指标大家不认怎么办?比如,如果有人说中国基尼系数在2014年达到了0.73,贫富差距全世界第一,我估计大多数人会相信这一观点。但是如果有人说印度的基尼系数才0.34,可是中国贫富差距从不同角度来考察都要小于印度,因此基尼系数不应该如此之高;大家可能不但不会相信这一观点,而且还会骂持这一观点的人是“五毛”。通过这个例子我想说明一个问题,任何客观指标必须首先要被信任才能被接受,而信任的背后是共同的价值观。因此,民众对国家绩效的评判与国家的意识形态合法性很难分割。我们不妨分析一下三个理想情形下民众对国家绩效的可能评判方式:(1)国家有高度的意识形态合法性,民众对国家有高度信任;(2)国家完全失去了意识形态合法性,民众对国家没有信任;(3)民众能超脱意识形态的约束来评判国家提供公共物的能力。

绩效在第一种情形下并不重要,因为具有高度意识形态合法性的国家是一个有着指鹿为马而不被反感的能力的国家,而生活在这国家中的民众只需要“精神食粮”就能满足。读者可能会觉得我的演绎近乎荒唐。但是,当你看到中国民众如何在天下大乱、生活艰苦的“文革”中庆祝着“文革”伟大成就,担心着这老一辈革命家过世后会“再吃二遍苦,受二茬罪”的场景时,你也许就不会觉得荒唐了。第二种情形下因为国家缺乏意识形态合法性,绩效会产生双向负面有效性:如果国家不能很好的提供公共物,民众就会说这证明了国家意识形态的破产;但即使国家能很好地提供公共物,民众也会选择不相信,或者会说我要的并不是物质,而是精神的追求。这就如同国内前几年出现的“印度贫民窟的尊严”的讨论:媒体人对印度孟买人口高达百万,面积仅1.75平方公里,几乎没有公共卫生设施和排水系统的,到处充满臭味的达哈维贫民窟做了非常正面的描述,而大量网民则对印度贫民的自由和权力表示了神往。

第三种情形假设民众具有能超越意识形态的束缚来评判国家提供公共物的能力。但是这并不能保证民众对国家绩效能作出客观评价。一旦失去了意识形态的约束,人的以下三个特性就会被放大。首先,民众的欲望会不断提高,但是任何国家在生活水平和福利保障方面的提高都是不可能超过民众欲望提高速度的。其次,一旦不知足,人的物以稀为贵的天性就会强化。民众因此就会把已经享有的公共物视为理所当然,把没有获得的想象得无比珍贵。在这种情况下,民众不可能因为获得了好处而感恩。再次,不知足的民众还会事过就忘。刚拿到好处也许会感恩,但是隔天就可能忘记。“忘本”和“隔代如隔山”这类词汇显示了人类对自己事过就忘本性的无奈。

有人会说,我这人不忘本。有人又会说,我这人物质欲望不高。的确,民众永远是由各式各等的人构成的。但是,人的差异性只会给一个只具有绩效合法性的国家带来更大的麻烦。老人可能还记得起过去的苦难,比较容易满足,而青年人就会把今天的美好视为理所当然,容易产生不满。还比如,自我中心的人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希望社会结构按照自己的欲望而变,而不是根据社会结构来调节自己的欲望和行为。这类人在人群中的比例大小不好说,但是他们是很难获得满足的一批人。再比如,对于性格保守的人来说,国家福利应该是非常重要的公共物;但对于敢于冒险的人来说,奖励优胜者的环境才是最为重要的公共物。但是任何国家都会很难有效地同时提供这两类性质相互冲突的公共物。

统治者做事当然应该想着民众。但是如果统治者整天把人民利益、人民万岁挂在嘴边,他要么是出于天真,要么是自以为有操纵民意的本领。但是,这世界上也只有西方民主社会中的政客和特殊历史条件下出现的魅力型领袖才有可能操纵民意而不被民意所伤。

程序合法性

程序合法性的核心是统治者特别是国家最高统治者的产生程序。程序合法性关键不在实质而在程序。如果统治者的产生程序被认为合法,那么该统治者的地位就合法。统治者的品质和能力在作为理想状态的程序合法性中并不重要,就像对于一个形式逻辑命题来说该命题在实质意义上的对错并不重要一样。为了方便讨论,我暂且把统治者产生的政治程序分为两个理想型:第一类只有部分人加入了统治者选拔(精英程序);第二类则有全民加入(大众程序)。

精英程序需要两个条件才能成功维系:一是该程序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操作方法,而且是维系精英认同感和价值观的核心礼仪;二是普通民众除了被动接受精英程序这一事实之外别无他选。以下三个条件是精英程序能在古代国家得以维系的关键:国家能用各种神授理论(比如真命天子)来强化普通民众对统治者的接受;普通民众基本上是文盲,并且在地方精英的控制之下很少有跨区域的联系;国家都是守成型的,它既不能有效地插入基层社会也不需要为基层社会提供很多公共物。民众面对的政治主要是地方政治。

在今天,大众程序最主要的体现形式就是在西方国家兴起的多党制民主。意识形态很强的学者往往会把民主看作是公正和正义的起点。民主的确有许多优点,但是其维系却需要一定条件,并且民主政治也不见得能成为公正和正义的基础。民主政治的稳定需要有三个相互关联的条件:一是选举输的一方必须认帐,并把权力和平移交给赢的一方;二是竞选各方的意识形态必须比较接近;三是得胜的一方必须承诺在赢了以后不改变原有的选举规则。二战前希特勒通过民主选举上台,但是上后就把国家带向专制。民主在这样的国家中是不会持续的。稳定民主的条件虽然比较难以达到,但是民主化却是现代社会极其重要的趋势。首先是因为精英程序得以维系的条件在现代化过程中被瓦解了。其次,民主政治对于统治者来说是非常不错的选项。第一,在民主政治下,不同的人群会组织起来争取利益。由于现代社会的利益和观点的高度分化,任何有人支持的议题就有人反对,社会抗争于是就成了认同感政治,看上去轰轰烈烈,结果是相互消解,对统治者并无大碍。第二,一旦民主政治走向成熟,民主程序就会成为国家意识形态的一部分而被民众认可。符合程序的结果获得了自然的正当性。绩效是中国国家合法性的重要来源,因此当官就必须要为民做主,否则就有回家卖红薯的危险。程序是西方民主国家合法性的重要来源,因此官员一旦被选上,任期内干好干坏其实是一个样。民主因此还大大减低了政府的绩效压力。第三,一旦选举程序成为最高正当,民众对形式的追求就会超过内容。政客因此会在竞选中用空头支票来套取选票。这就导致了民众对政治家的认可度在选举后都会不断下降。但是,只要民众继续认可选举程序的正当性,认可度的下降并不会从根本上损害国家的合法性,而只会带来民众的政治冷漠,从而进一步减轻国家的绩效压力。

结语

成功的意识形态合法性建构给人道德归属感;成功的程序合法性建构给人政治参与感和公正感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国家的权力;成功的绩效合法性建构给普通民众带来各种实惠。如果能自由选择的话,我希望国家的合法性能平衡的建立在意识形态、程序和绩效这三个基础上。但是我这是在痴人说梦,因为这三类合法性之间存在着很大的紧张,以致一方面强化就会导致另一个方面的弱化。

如果一个国家在主流意识形态建构方面非常成功,那么民众就有可能会被引导成为全面为政治正确服务的打手、贩卖政治正确的骗子和只懂政治正确的愚民,各种政治程序会因为意识形态的需要而遭到扭曲和破坏,统治者也很容易用意识形态糊弄民众以弥补其在绩效方面的严重不足。如果国家的合法性是建立在被广为认可的政治程序的基础之上的话,统治者就会有兴趣来诱导民众把程序公正当作政治的最高境界,从而替代实质公正。这时,挂在统治者嘴上的意识形态和绩效都可能只是他们用来获取统治地位的手段,而民众则有可能会被程序公正驯化成一批利益分化、失去了有效反抗能力的良民。

我们需要国家是因为它能提供其他组织不能有效提供的公共物。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绩效是国家合法性最为重要的来源。问题是,谁能相信一个意识形态和程序合法性都有严重短缺的国家能很好地为社会提供公共物呢?更重要的是,在意识形态和程序合法性都严重短缺的情况下,绩效的有效提供只会把民众培育成一个工具理性很强且很不知足的群体。同时,绩效带来的各种民生方面的“实惠”不但不可能替代民众对于意识形态和政治参与的追求,而且还会在解决了“温饱”问题后增强民众寻求意识形态寄托和政治参与的欲望。

国家合法性的三个来源本身没什么优劣,但是,时代变了,一个国家合法性来源的侧重也必须改变。随着世俗意识形态的兴起,随着国家管得越来越多并且深入基层社会的能力不断增强,并且随着普通民众的表达能力和组织能力的大大提高,大众程序的发展就成了必然。在西方社会,大众程序发展出一个独特的形态,即多党民主。依笔者之见,多党民主不应该是在现代社会中唯一可行的大众程序模式,也不见得是最好的模式。多党民主体制在不少国家中并没有给民众带来实质性的好处。在有些国家,多党民主甚至带来了巨大灾难。这些都是事实。然而,同样难以否认的是,民众向往参与国家层面政治的欲望作为一个潮流也很难阻挡,并且在没有其他能被普遍接受的大众程序作为选项的情况下,多党民主就被等同于大众程序。在现代条件下,如果统治者能对国家最高统治者的产生方式进行自由选择的话,他们如果选择了某种能被民众广泛认可的大众程序的话,这很可能是出于智慧的自私。但是,他们如果选择了只被小部分精英认可的精英程序,其动机能得到最好的评价也只能是愚蠢的真诚。

(作者系美国芝加哥大学社会学系Max Palevsky讲座教授、浙江大学社会学教授;摘自《学术月刊》2016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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