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冬梅
我国劳动关系面临的现状与挑战
■张冬梅
劳动关系协调体系日臻完善
我国的劳动合同立法实施效果显著。《劳动合同法》实施8年来,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大幅度提高,2015年末,全国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明显减少,劳动合同内容逐渐规范,社会保险的覆盖面不断扩大。截至2015年底,全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8.5833亿人,比上年末增加1601万人。全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32195亿元,比上年增长16.6%,其中征缴收入23717亿元,比上年增长12.4%。全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27929亿元,比上年增长19.7%。年末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存39937亿元。
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取得了很大进展。2010年国家三方协商会议共同发文《关于深入推进集体合同实施制度彩虹计划的通知》,几年来,我国的集体合同制度取得了很大的发展。截至2015年底,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的当期有效集体合同176万份,覆盖企业356万户、职工1.7亿人。
中国劳动标准体系不断完善,劳动者基本劳动权利得到切实维护。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基础,以《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为补充,再辅之以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基本形成了以《劳动法》为核心的多层次法律规范并存的劳动法律体系,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得到了切实维护。
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作用进一步增强
2015年,各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共处理争议172.1万件,同比上升10.4%。办结案件161.0万件,仲裁结案率为95.2%。仲裁机构期末未结案件数达到4.1万件,同比上升14.1%。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大
2015年,全国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共主动检查用人单位192.5万户次,涉及劳动者9569.1万人次。书面审查用人单位219.6万户次,涉及劳动者8472.8万人次。全年共查处各类劳动保障违法案件38.9万件。通过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共为481.4万名劳动者追讨工资等待遇421.2亿元,其中为385.9万名农民工追讨工资等待遇331.6亿元。共督促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307.1万份,督促3.9万户用人单位办理社保登记,督促4.6万户用人单位为100.3万名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费21.3亿元,追缴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或基金支出526.8万元,共依法取缔非法职业中介机构2807户。
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亟待完善和建立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立法当时的情形相比,出现了很多新情况和新问题,而我国当前的法律法规不能有效处理和解决。比如近年来涌现出如网络从业人员、退休返聘人员等新的劳动关系问题,亟待相关法律法规加以完善并予以解决。
在执法领域,存在执法不佳的情况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执行不佳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对此我们不能视而不见。之所以会出现劳动立法执法不佳的情形,主要原因是企业出资方为了追求自身效益的最大化所导致的。
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有待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我国的集体协商制度重结果、轻过程,集体合同和集体协商形式化、集体合同质量不高的情况还比较突出。具体表现为签订集体合同的多,真正反映企业集体协商实质内容的少;集体协商中双方代表签字的多,反映职工诉求的少;集体合同签约生效的多,全体职工知道了解的少;具体执行过程中得过且过的多,真正执行的少。由于集体协商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现实中我国集体劳动关系矛盾凸显。
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无力化”
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多关注个别争议和权利争议,忽视集体争议和利益争议。具体到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而言,劳动争议的调解制度存在着调解组织设立不具普遍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专业性有待加强、公信力有待提高,调解协议的效力有待强化。同时,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和诉讼程序衔接不畅,一裁终局制度并没有实现制度设计的初衷。
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带来劳动关系运行协调新压力
中国经济进入了经济“新常态”。在经济新常态下,受产业结构调整的影响,实体经济会继续惯性下滑,部分企业经营困难加剧,化解过剩产能和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繁重。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结构调整过程中,部分行业企业经营困难,劳动关系不稳定性增强,若处理不当就有可能引起矛盾激化。
《劳动合同法》修改的现实与争论,使我国未来劳动关系发展面临挑战
我国经济步入增速放缓的经济新常态,是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必然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必然会伴有新问题和新矛盾,对此,我们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在实践中,出现了因为经济新常态过程中出现的因产业结构调整等多种原因导致的经济下行压力,被解读为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的“功劳”。除却法律本身立法技术上的问题外,质疑的声音多体现在认为劳动合同法加重了企业的用工成本、使得企业外迁等等。《劳动合同法》于2012年进行了一次修订,主要就劳务派遣的相关问题进行的修改。2015年,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呼声再一次甚嚣尘上。一些政界人士、经济学界人士,以及企业界和法学界的人士,均发出了新一轮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呼声,基本论点是现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保护过度,加大了企业的用工成本,僵化了劳动力市场,不利于企业灵活用工。这种要求修法的呼声中夹杂着一些“不和谐”声音,认为执行劳动合同法会使中国进入中等收入陷阱,自信满满地判定,劳动合同法脱离中国实际超前了至少50年。对此问题,我们应该客观看待。不是说《劳动合同法》不应该修改,而是要理性地看待如何修法的问题。
国家级顶层战略的发展,使我国当前劳动关系面临再调整
近年来,根据我国当前经济形势并结合世界经济发展的现实,我们国家级的顶层战略不断的发展和尝试。2015年我国实施了“一带一路”战略。 李克强总理提出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并写入了2015年的政府工作报告。2015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供给侧结构改革的设想。这些国家级顶层战略的发展,不仅会促进我国经济和相关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而且会对我国劳动关系产生深远的影响。
“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对女职工权益的维护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
201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通过,并于2016年1月1日实施。该法第18条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全面二孩”政策是我国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完善人口发展战略、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但同时不可避免地对女性就业产生一系列影响,对女职工的劳动权利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
“全面二孩”政策对女性平等就业权实现的影响。《劳动法》第十三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会对女性的平等就业权产生严重的影响。全面放开二孩,女性会有两个产假,每次生产前后都需要经历长达一年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后往往还要照顾婴幼儿,工作中断,生产力下降,会极大增加企业人力成本,这是不争的事实。因此,企业作为“理性经济人”当然希望有“性价比”更高的劳动者。因此,实践中的就业歧视就不可避免的产生了。
“全面二孩”政策对女性特殊权益保护产生的影响。女性特殊权益保护主要体现在对于女性在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进行特殊保护,不能从事法律明确禁止的工种和一定强度的体力劳动,法律对用人单位与处于“三期”女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作出了更多的限制——即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及四十一条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如劳动合同期满则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至女职工哺乳期满。“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用人单位对于女职工的生育尤其是产假变得不可预期,一些中小企业出于成本考虑恐怕难以接受,因此,对于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恐怕很难得以落实。
“全面二孩”政策对女性生育保障权益产生的影响。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这几类社会保险中,生育保险较之女性比较特殊,虽不是独享,但与之联系最为紧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劳动者不缴纳。用人单位缴纳了生育保险费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参照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承担职工的生育及医疗费用。
“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企业必然面临生育保险费用提高的负担,因此对于女性平等就业及女性生育保障权都会产生直接的影响。
渐进式延迟退休,对于劳动关系的影响
渐进式延迟退休对劳动关系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就业和劳动力市场方面。延迟退休会对就业造成一定的影响,但这种影响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则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延迟退休会挤占年轻人的就业岗位,使青年人就业形势更加严峻。另一种观点认为,渐进式延迟退休从长远来看,并不会挤占青年人的就业岗位,反而会促进就业。我们认为,延迟退休短期内肯定会对现有的就业市场和就业状态产生一定的影响,这种影响必然反映到劳动关系的实践中来。因此,对于渐进式延迟退休对于劳动关系的影响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作者单位: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