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兰翠丽
做忠于法律的国土卫士
□ 兰翠丽
第一,《土地管理法》规定,各乡镇政府是辖区土地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内的耕地保有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总责。省政府出台的《关于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意见》也明确规定,严格执行政府领导干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离任审计制度。
第二,明确国土部门监管责任。国土部门担负着监督和案件查处的责任,是管理直接责任人。我们将推行国土资源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确保各项行政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规范运行。
第三,落实共同责任。积极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国土资源管理新格局,全面落实各地、各相关部门的共同监管责任,推动国土工作从“一家管、大家用”向“大家管、大家用”转变。
第一,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资源和服务发展的能力。坚持“程序合法”。同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拓创新,通过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来弥补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不足;通过开展耕地占补项目建设,来确保全县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第二,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制度。在规划编制、项目设计、批次用地征收等工作中,推进“开门决策”,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凡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影响面广的重大项目和重大改革措施,都组织专业机构或专家进行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重点对资源承载力、节约集约利用和资源可持续性、社会稳定、廉政风险等方面进行评估,达到行政行为和社会效果双赢。
第三,加大法治宣传力度。通过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咨询台等形式,在乡镇村、社区等基层一线开展形式多样的国土资源法规政策宣传,使耕地保护基本国策深入人心,让群众在理解、关注和监督国土工作的同时,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风尚。
第一,国家严格土地管理的力度持续加大。国家对违法用地监察手段科技化、多样化,技术越来越先进,查处越来越严,行政问责处于高压态势。原有的执法监察、国家土地督察,还有群众监督、媒体监督等等,形成了空间地面一体的国土资源监管体系,大大消除了监管盲区。
第二,新实施的《行政诉讼法》实行立案登记制度。新法明确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森林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对土地房屋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等等,都可以提起诉讼。随着立案登记制度的实行,今后“民告官”将是“零门槛”,而乱作为、不作为、慢作为行为都可能被推上法庭,行政诉讼案件数量也会大幅增加。
第三,土地权益问题受到老百姓的高度关注。《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出台后,提高了补偿和安置标准,但老百姓的期望值较高,部分农民甚至提出一些不合法不合理的诉求,导致征地拆迁难度加大。加上地方筹资较困难,有时对被征地群众的补偿未及时兑现,造成涉地上访事件时有发生,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一大问题。因此,对征地补偿、登记发证、农地流转、土地整治等工作,要坚持依法依规,严格程序,规范操作,积极维护好群众的土地合法权益。
第一,加大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力度。进一步加大对重点地区违法违规用地清理清查和对典型案件的打击、追责力度,重点抓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和国道省道两旁违规建设的清理整治。充分调动发挥村干部、群众代表和信息员的作用,把土地违法行为发现在思想状态,控制在开挖状态,消灭在下脚前期。
第二,严厉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对乱占毁坏耕地建农业设施、建房、采砂、生产免烧砖和预制构件等违法建设行为,要立案查处;该移址的,要迅速移址;该拆除的必须拆除,恢复耕种;该移交的必须移交,既查事,又查人。要在维护土地管理秩序中树立法治权威,遏制违法违规用地势头;在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中彰显土地执法良好形象,提高国土部门公信力。
第三,清理处置闲置低效土地。按照省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通知》和《湖北省土地闲置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对因企业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超过约定时间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国土部门移交给地税部门,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代征土地闲置费。
责任编辑:吴雁玲
湖北省孝感市国土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