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性别歧视:内涵、表现及治理

2016-11-25 18:52鲁彦平
领导科学论坛 2016年15期
关键词:流转税税收政策所得税

□ 鲁彦平

税收性别歧视:内涵、表现及治理

□ 鲁彦平

税收性别歧视是指税收政策对男女两性产生的差异性影响,隐性税收性别歧视更常见于现代税制之中。个人所得税的性别歧视体现为其免征额标准、申报制度和对劳动供给弹性的差异性性别影响;企业所得税的性别歧视体现为对不同性别股东的影响,以及税率溢出效应的差异性性别影响;流转税的性别歧视则体现为流转税引发相对价格变动以及对不同性别企业主的影响等。税收性别歧视的治理,既要有治标之策,更要重视其治本之道。

税收制度;性别歧视;社会性别;性别公平

一、税收性别歧视的内涵

税收政策对男女两性产生的差异性影响,统称为税收性别歧视,依据其表现形式,可分为显性与隐性两种。显性税收性别歧视是指税收政策中明确规定对男女两性采取区别对待的专门条款。例如,1995年之前的南非,对已婚女性征收比已婚男性更高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瑞士在2004年之前对女性成衣征收的进口关税税率要比男性成衣更高。显性税收歧视政策易从法条中被发现和识别,所以除少数国家和地区外,在现代税制中已较为少见。

隐性税收性别歧视是指税收政策未明确规定对男女采取区别对待,但通过课税造成了两性税收待遇的实际差异。税收制度作为一项公共政策,其制定大多以经济总量为基础,并未特别针对男性或女性,但这种视性别为中性的制度化做法,大都是在以男性经验为主体的社会框架中建立起来的。而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有不同的家庭照顾、决策地位、收入水平、财产支配权、就业领域、劳动供给行为、消费结构和消费模式等,这就为隐性歧视埋下了可能性。例如,对男性消费更多的酒类、烟草与大排量越野车征收较高的货物税税率,或是对女性就业比例较高的服务业征收高税率的营业税。

在税收制度中,隐性税收歧视涉及很多税种,但由于它们也是一定社会文化和规则的反映,而且并非税收制定者刻意而为,所以除非是掌握完备的性别统计数据并对其进行专业的分析判断,否则很难直接从税收政策法条中将隐性税收性别歧视辨识出来。

二、性别歧视在不同税种的表现

1.个人所得税制度中的性别歧视

第一,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标准的性别影响。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与一国男女两性的收入状况有关。一般而言,各国女性的平均收入普遍低于男性,提高免征额对大多数女性常常也是有利的。但是,如果现行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已经很高,且大多数女性的个人所得已低于免征额,那么提高免征额就会使收入更高的男性获益更多。

第二,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的性别影响。在申报资格方面,瑞士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家庭联合申报模式时,纳税报表只能以丈夫的名义提交,妻子丧失了独立纳税人资格。非劳动收入的归属方面,亚非拉一些国家规定,女性按自身工资收入纳税,但非劳动收入要归属丈夫,并据此确定各自的应纳税额。减免优惠享有权的归属方面,中东和北非许多国家允许有子女男性享有一定的税收减免,而女性只有作为家庭唯一经济支柱时才可享有。

第三,个人所得税对劳动供给弹性的性别影响。在美国和欧洲的部分国家,家庭联合申报纳税需将夫妻的收入加总以确定应纳税额,这样就有可能使家庭总收入处于较高的边际税率区间,而导致联合申报税额高于单独申报税额之和,形成“婚姻惩罚税”。由于已婚女性往往是夫妻中收入相对较低的一方,其劳动供给弹性通常比已婚男性大,带有婚姻惩罚性质的高边际税率势必缩减女性的市场劳动供给,从而降低女性在家庭中的社会经济地位。

2.企业所得税制度中的性别歧视

第一,企业所得税对不同性别股东的影响。股东会从企业所得税削减带来的利润及股价增值中收益,但鉴于许多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企业股东多为男性,使得企业所得税优惠所增加的利润与股票溢价等收益,只有少数女性股东才能享有。

第二,企业所得税税率溢出效应的性别影响。2005年,墨西哥采用了最高28%的企业所得税率,而美国同期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6.5%。由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提供了墨美两国间相互投资便利,许多美国制造业因而将投资转向墨西哥。墨西哥女性的就业率获得改善,但美国众多女性却因之而失去工作。

3.流转税制度中的性别歧视

第一,流转税课征引发相对价格变动的性别影响。一般而言,女性更倾向于消费有益于家庭健康、教育等方面的商品,而男性则是在个人物品上花费相对较多。因流转税的课征会改变征税商品与免税商品之间的相对价格,当对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产品课以较多流转税的话,女性可能会承受更多的税收负担。另外,流转税的课征还会改变有酬劳动与无酬劳动的相对价格,进而影响到二者间的时间分配。譬如,某些食品的价格上涨,妇女可能会因此少买或不买此类产品而选择在家花费时间自制类似食品。

第二,流转税对不同性别企业主的影响不同。男性和女性控股企业的资本有机构成存在差异,也会引发流转税税负的差异。女性私营企业主或个体工商户因规模和数量相对较少,且多为低附加值产业,所以在增值税征管中,通常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只能以含税销售额作为应税基础。如此一来,她们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就会相对较高。

第三,流转税因职业性别隔离的存在而对男女两性造成不同的税负。在我国,存在着较为突出的职业性别隔离,服务业从业者中女性较多,工农业领域中则男性居多。而研究表明,服务业缴纳的营业税,其税负要比增值税重一些,这种税制安排对女性更为不利。

三、税收性别歧视的治理

1.个人所得税性别歧视的消除

在当前的经济核算中,大多都忽略了女性在生养孩子、照顾老人、家务劳动等无酬劳动的巨大贡献,而这些无酬劳动对于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都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在制定税收政策时可考虑实行适度性别差异化和合理累进方式的具体措施,根据家庭负担如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数量等,科学地确定整个家庭的税收免征额和边际税率等核心税制要素。另外,在个人所得税家庭联合申报纳税制度中的设计上,应考虑夫妻收入分开适用税率,或对家庭联合申报纳税实行比单身无负担如配偶、子女、老人、病人等的纳税人更低的税率或者更多的税收优惠。

2.企业所得税性别歧视的消除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和税前扣除项目调整,可以矫正市场机制对女性的性别歧视。通过给予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雇佣更多女性员工,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同工不同酬等性别歧视现象。以企业所得税中的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为例,可考虑采用“加倍或加计扣除”的方式,对于吸纳女性就业较多的企业,其女性员工的工资薪酬可实行税前“加倍或加计扣除”,以更好地促进女性就业。

3.流转税性别歧视的消除

根据税收经济学原理可知,增值税不会产生重复征税问题,税负相对较轻,较之营业税而言更为合理。自2016年5月1日,我国已经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此前尚未覆盖到的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行业,被纳入试点范围。而将大部分生活必需品作为基本公共服务纳入增值税的免税范围,扩大对生活必需品和基本公共服务的增值税豁免,将有利于减轻女性照顾和支持家庭的经济压力,更好地促进民生发展。

4.实现税收性别公平的制度保障

税收性别歧视的消除和税收性别公平的实现,是一个复杂而艰巨的工程。一方面需要针对税制中较为突出性别歧视的问题,进行具体政策内容层面的调整与改革。从长远来看,这一问题的彻底解决有赖于整个税收政策系统的社会性别平等意识的提升。为此,我们要提高税收政策主体的社会性别意识,扩大税收政策制定和实施中的女性参与,并加大税收政策的性别评估力度。在制定税收政策时,应当充分预测该项政策的实施可能给两性带来怎样不利的政策效果,从而尽量减少政策的不利因素,以便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为每位社会成员提供平等发展的条件,达到税收公平,实现民生财政的终极目标。

[1]马蔡琛.社会性别预算:理论与实践[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

[2]马蔡琛,刘辰涵.税收制度的社会性别影响[J].广东社会科学,2012,(5).

[3]漆亮亮,陈莹.性别歧视与税收政策[J].中国税务,2013,(2).

责任编辑:赵春燕

本文系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山东省融入京津冀一体化中的战略人才系统发展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5CRCJ05)、山东省东营市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东营市精准扶贫对策研究”(项目编号:DYSK(2016)第35号)的阶段性成果。

鲁彦平,国家行政学院2014级教育经济与管理博士研究生,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公共管理系讲师。主要研究方向:社会性别与公共政策、公务员教育培训等。

F812.42

A

2095-5103(2016)03-00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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