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杉 徐玉梅
[摘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和身体健康。美国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有许多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值得我国借鉴。我国应加强对农药使用的科技推广,对农民普及相关农药知识,使其科学使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侵权方面,农产品应该认定为《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农产品民事侵权的归责原则分别为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与严格责任原则,应引入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对农产品生产企业的自我检验检测必须要给予充分的足够的重视。
[关键词]农产品质量安全,美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启示
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身体健康。美国早在20世纪初就已经认识到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重要性,形成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制度和管理经验。美国于1996年制定了《食品质量保护法》,对初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门进行了全面的规定。我国近年频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引发了人们对农产品质量的信任危机。鸭蛋里的“苏丹红”、水果中的“膨大剂”和工业蜡,乳品中的“抗生素”,乃至蔬菜中残留的农药、杀虫剂,无一不冲击着消费者脆弱的神经。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国计民生、社会的和谐稳定,越来越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我国先后出台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对相关问题作出了规制。尽管中美两国国情不同,但美国许多成功的经验和做法都值得我国借鉴。
一、加强对农药使用的科技推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2010年初,海南省被查出生产有国家禁用剧毒农药残留的豇豆,剧毒农药为水胺硫磷、甲胺磷。据调查,这些剧毒农药来自上海和湖北,由于这些农药价格是其他农药价格的1/5,杀虫效果又好,所以当地农户选择购买并使用于豇豆上。很多技术工人上岗前要经过系统的技术培训,掌握相应的技能。可是农民却只能靠经验进行种植,并且村里从来就没有技术人员对他们进行过技术培训。至于什么作物应该施加什么样的农药和肥料,往往是听从零售商的推荐。虽然农民在种植过程中使用了剧毒农药并导致消费者产生严重的损害后果,但事实上农民也是其中的受害者,海南的豇豆销售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打击,并且这种负面效果会持续发酵,将直接影响到农民的收入。在这个事件中,要追究生产并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剧毒农药的企业的相关责任,以及当地监管部门的责任。无论这种损害后果是由于农民缺乏相关农药知识,还是贪图便宜,抑或盲从销售人员的推荐,都说明了加强对农民培训的重要性。一方面,要对农民遵守国家法律以及加强道德修养等方面进行教育,另一方面,加强对农民使用农药知识的培训刻不容缓。
美国1914年通过的《史密斯-利弗尔法》规定,农业科技推广工作由联邦、州和地方政府共同合作办理,州立大学负责执行、评价各项工作计划,指导农业生产和经营活动。目前,我国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虽然逐步开展,各农业院校、农技站也派出相关人员对农民进行技术指导,但是很多仍然偏重于形式,无法从根本上改变农民种植知识和技术的不足。而且,农业技术推广追求的目标比较单一,往往更偏重于种植物产量的提高,而忽略了农作物内在品质和农产品质量的提高。
事实上,农业技术推广所承担的职能应该有更广泛的内涵,在提高产量的基础上,更应该关注如何确保农产品质量的安全。我们应当积极拓宽农业技术推广的工作范围,由政府牵头,进行专门的财政补贴,通过各种方式、定期地对农民开展培训。既鼓励农业工作者下到田间地头对农民进行培训,还可以鼓励他们利用微信公众号、网络直播等渠道向农民讲解。采取“走下去”和“走上来再回去”两种方式进行农技推广。例如东北农业大学参与的“村村大学生”项目,就为黑龙江培养了大批农业专门人才,他们根据协议再回到所在农村,将他们在学校所学到的先进技术,向广大农民进行宣传推广,就发挥了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在推广农业技术时,尤其要侧重对农民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如何科学、安全、有效的使用农药、化肥进行培训,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把好第一道关。可以采取层层推进的方式,由农技人员负责农业示范户,再由农业示范户向村民推广。《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对其成员应当及时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加强自律管理。在已经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地方,由国家通过举行短期培训班、提供农业技术咨询的方式,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技术入户进行农药使用、管理的培训。再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对所入社的社员进行使用农药的技术培训,何时使用,使用后在多长时间后才可以采摘,要有详细的讲解。
另外,对农药要有严格的管理。一定要严查企业生产国家明令禁止生产农药的行为,对企业生产的所有农药都要进行登记备案制度。鉴于个别企业可能将生产地点转移到城乡结合部以及农村等较隐蔽的地方的现状,可以采取不定时的抽检制度:为了鼓励群众对这些违法行为的监督,对群众采取有奖举报制度。另外,对农药的销售行为采取追踪登记,确保能查到农药的准确流向,从而防患于未然,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二、农产品民事侵权相关法律问题
据2016年4月19日的人民日报报道,无锡某“杨铭宇”黄焖鸡使用的是巴西进口冻肉,在肮脏的偏僻的废弃TF加工的。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和贮存场所,保持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距离。可以想象,食用这种食物会对消费者产生怎样的影响,一方面有必要加大对这种行为的惩罚力度,另一方面同需要对造成损害事实的责任承担问题进行研究。
(一)农产品是否属于《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
首先,需要对农产品如何适用法律进行研究,即农产品是否属于《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我国《产品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由此可见,“初级农产品”由于没有经过加工,应该不属于产品。根据美国《产品责任法》的规定,产品指的是任何经过工业处理的有形物,但是明确规定产品包括农产品。1999年的《产品责任指令》99/34号)规定,初级农产品以及猎获物也在产品责任的范畴,初级农产品是指土地、畜牧场及渔场所生产的产品,但已经初级加工者除外。我国业已加入WT0,随着国家之间经济交往的进一步深入,我国应该借鉴美国和欧共体的相关规定,如果将农产品纳入到产品的范畴,那么农产品就可以适用《产品质量法》,这样有利于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损害的归责原则
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农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消费者可以向农产品批发市场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销售者责任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有权追偿。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要求赔偿”。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造成损害承担责任的过程中,要适当平衡农产品生产者、农产品经营者以及消费者的利益关系。在这三者之间,消费者的利益保护应该处于最重要的地位。首先,对于农业生产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如果在生产过程中农业生产者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在种植、采摘、运输等过程中使农作物受到了物理、化学、生物等污染,并且造成了食用者身体健康损害的,要承担责任。其次,农产品销售者以及农产品批发市场等责任主体宜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最后,鉴于目前很多农产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违禁适用化学物品,如往生姜上喷硫磺,在苹果上涂抹工业蜡,这些做法极大危害了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必须采取较为严厉的归责原则,从而避免这种危害行为的发生。
(三)引入惩罚性赔偿
微生物污染是美国在农产品加工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在美国产品责任法中通常适用惩罚性赔偿。根据美国州法律,当被告的行为是故意或者过失时,为了对被告的行为进行惩罚,防止相同或类似的行为发生,法院可以对被告判决向原告给付惩罚性赔偿金。例如1992年“Liebeckv.M c Donakl's Reslauran ts”,里贝克诉麦当劳餐厅被热咖啡烫伤案,获陪审团表决赔偿290万美元。再如“Andersonv6eneralM olDrCorp,1999”一案,1993年,六位受害者乘坐的“雪佛兰”汽车被醉酒司机追尾碰撞,导致了油箱爆炸,6人均身负重伤,一审法院判决通用汽车公司向受害者家庭的惩罚性赔偿金为48亿美元。1998年,美国烟民诉菲利普斯等烟草公司,惩罚性赔偿为80多亿美元。惩罚性赔偿的运用会在行业内部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会有效化解业已存在或潜在的危险,对树立诚信经营,将消费者利益置于重要地位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加快经济发展是我国的重要任务。但与此同时,必须要做好保障民生的大事。雾霾会伤肺,不安全食品会伤胃,但是如果有关部门不能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还会伤老百姓的心。《侵权责任法》第47条是关于惩罚性赔偿金的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目前,之所以屡次出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主要是违法成本太低,所以个别生产者利益熏心,完全无视国家法律而恣意妄为,漠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每个人都需要通过食物获取能量,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关乎到消费者的安全与健康,有必要在我国逐步建立农产品质量惩罚性赔偿制度。如果农产品生产企业不遵守诚信的违法成本远高于失信收益,那么生产企业一定会视质量如生命,从而有助于培育企业的诚信观念。在这个问题上,宜适用严刑峻法,杀一儆百,以儆效尤。
三、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美国已经形成了国际上比较完善的可供借鉴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农业部负责对农产品的全程监管,食品和药品管理局负责对动物和产品的监管,环境保护署负责对农药使用进行监管。美国总统奥巴马于2011年1月4日签署了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的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FSMA),这是美国食品安全法70多年以来最为彻底的改革,这部法律旨在确保美国食品供应是安全的,从源头防止污染成为变革的重点。美国的农业生产格局不断发生调整,为了应对这种变化,美国农业部参与的涉及食品加工和食品流通的许多管理领域也要相应发生变化。美国农业部加强对国内农产品生产、进口、出口的检查,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风险评估。农业部下设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主要负责确保美国的肉类、家禽和蛋类加工供应健康、安全。农业部面临21世纪的食源性安全的挑战,主要采取通过预防为主的政策和做法,并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确保监管水平的不断提高。再以荷兰为例,为了加大农产品监管工作惩治力度,2015年4月,荷兰议会修订法律,对生产不合格产品企业的罚款金额上限从4500欧元大幅度提高至81万元欧元。
我国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对生产或流通中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有计划、有重点的持续监测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我国目前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自我检测方面并不乐观。以美国洛杉矶县的一个蔬菜公司为例,其下属有15个种植蔬菜的农场,不仅严格投入品管理,而且从田头到整理包装上市,设置了3道质检环节:田头收获农场自检并出具检验单,送到本公司的加工厂进厂时要验单并抽检,整理包装出厂前还要检验,合格才放心投入市场。这种送货质检单是农产品进入市场的依据。我国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并没有采取这种层层质检做法,有的大型超市自行采购设备对进入超市的农产品进行检查,并向消费者做出许诺。美国家庭农场的信用普遍较好,坚决杜绝不合格农产品进入市场,并且由于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如果企业规模越大,采取的惩罚力度就越大。企业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绝不敢掉以轻心,如果铤而走险将得不偿失。美国主管机构会进行不定期抽检,而农产品市场管理主体一般并不进行检查,完全信赖企业提供的送货质检单。
农产品如果在生产过程残留农药超标,那么国家各级检验检测部门的监测则在其到达消费者餐桌前筑起了一道堤坝。我国农产品质量监督机构和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检验检测相关人员数量较少,技术手段有限。如美国FDA多残留检测法可以检测360多种农药,加拿大多残留检测法可以检测251种农药,而我国目前可检测的农药总品种只有95种。一方面,我国应加大财政投资力度,为各级检验部门配备先进的仪器设备,对工作人员进行严格的培训,努力提高其执法水平。另一方面,要充分重视农产品生产企业的自我检验检测。如果生产企业能够爱惜自己的羽毛,洁身自好,在农产品生产时把握好安全质量关,在社会中形成良好的信誉,和国家检验部门相比较,将会大大提高检验检测的效率。对于分散生产的农民应鼓励其组织起来,形成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将有助于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
结语
美国的食品供应是世界上最安全的。然而,当某些致病细菌或病原体污染食物,会导致食源性疾病。联邦政府估计,每年大约有48万例食源性疾病,这些疾病导致大约128000人住院和3000人死亡。我国应该高度重视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现代农业的发展既要追求量的扩张,又要满足人民对农产品质的要求。保证要让人民吃的放心、安全、满意,全面提升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政府应对农业投入品加强管理,大力推进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重点开展技术培训、成果示范等服务。进一步对农产品侵权进行系统的研究,给予理论上的阐释。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努力做到防患于未然。在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为核心的基础上,要加强相关配套法规的建设,逐步提高农产品检验和检测的标准。立足国情,学习其他国家的先进做法,一定能在洁净的土壤上生产出洁净的农产品,让人民吃到干净、放心的食品,修复农产品质量安全信任危机,全面提升城乡居民的生活幸福指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