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 金,李 楠
(河海大学商学院,江苏 南京 211100)
高管激励、环境规制与技术创新
于 金,李 楠
(河海大学商学院,江苏 南京 211100)
以2007-2014年沪深A股上市的重污染行业的公司为研究对象,构建交互效应模型,实证检验了环境规制对技术创新的影响,以及高管激励与环境规制交互效应对技术创新的影响。研究结果发现环境规制对技术创新有显著的促进作用,但是这种促进作用在国有企业以及非东部地区企业中并不明显,表明波特假说的成立有一定的条件。其次,高管短期薪酬与环境规制的交互作用、高管持股比例与环境规制的交互作用对技术创新均存在正向作用。而高管在职消费仅在东部地区企业中增强波特假说的有效性。
高管激励;环境规制;技术创新;波特假说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实现了高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这种经济增长是一种粗放型的经济增长,因此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日益恶化的环境问题。现如今,如何协调好环境质量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从根本上改变以牺牲环境、破坏资源为代价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成为摆在我国政府面前的重大决策议题。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一起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布局,将生态文明建设提高到全新高度。
越来越强的环境规制使得企业不得不投入环境治理成本,改善环境污染行为。但是企业的惯性思维认为实施环境规制将会导致企业的竞争力下降,原因有两点:一是实施环境规制之后,企业要加大环境保护投资来达到污染排放标准或者是生产过程中的环保标准,在企业资金总量一定的情况下,环保的额外投资会对其他方面的投资产生挤出效应;二是环境规制为企业的生产决策增加了新的约束条件,使得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难度加大,产生约束效应。因此在挤出效应和约束效应的作用下导致企业的生产成本增加,进而带来企业竞争力的降低。而波特于1991年提出著名的波特假说,认为环境规制并不一定会降低企业的竞争力。原因是严厉的环境规制政策不仅能够能够带来环境的改善,而且还能够刺激企业不断的进行技术创新,产生“创新补偿效应”。迫使企业采用更新和更有效率的生产技术和设备,长远看来将会改善产品生产流程,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进而抵消环境规制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增强企业的竞争优势。波特假说自提出以来引发了国内外学者广泛的讨论,为企业平衡环境保护和效益增长之间提供了新的思路,即环境规制可以带来双赢的效应。
创新能力对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升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而如何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也是高管人员面临的重要决策之一。高管激励作为解决企业代理问题的重要激励机制,可以有效的促进高管支持技术创新的动机和行为,避免高管短视行为,引导高管以提高企业长期价值创造为导向,加大技术创新的投入。企业进行的环保投资也是高管人员面临的重要决策,在总资金一定的情况下,如何平衡环保投资和其他投资是高管人员面临的决策难题。目前,越来越多的学者倾向于支持波特假说,但更多的是通过地区或者行业层面的数据来探究环境规制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本文从企业层面出发,引入高管激励因素,构建交互效应模型,探究高管激励与环境规制的交互作用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机理,采用2007-2014年沪深A股上市的重污染行业的公司进行实证研究。除此之外,进一步探究产权性质和地域因素对波特假说有效性的影响,以期进一步完善相关理论。
(一)企业环境规制与技术创新
环境规制是指国家依据法律制度限制环境污染行为和改善环境质量的措施。新古典经济理论认为,环境规制会带来企业私人成本的增加,降低其竞争力,甚至对一国的经济发展造成负面影响。波特假说挑战了传统新古典经济学关于环境保护问题的理论框架,认为适当的环境规制可以促进企业的创新发展,产生“创新补偿”效应,不仅能够抵消环境规制带来的遵循成本,还能够提高生产率水平,增强竞争力。Lanjouw 和Mody (1996)以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美国、日本、德国的环境专利数量和污染治理支出的数据进行研究,发现随着污染治理支出的增加,环境专利的数量也在增多,并且技术创新对环境规制有1到2年的滞后效应[1]。Hamamoto(2006)以日本制造业的相关数据进行实证研究,结果发现污染治理费用的提高有利于企业的研发投入,并且严格的环境规制能够刺激企业投入更多的资金和人员用于创新活动,进而带来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增加[2]。Lanoie等人(2011)收集了4200家工厂的统计数据进行实证研究,发现环境规制可以诱导企业的创新的提高,有力的支持了弱波特假说[3]。黄平和胡日东(2010)利用环洞庭湖造纸及纸制品业2000-2007年的相关数据,对环境规制与技术创新之间的关系进行相关分析研究,结果发现两者之间是相互促进,相互协调的正相关关系[4]。颉茂华等人(2014)以2008-2013年沪深A股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的相关数据进行研究,发现环境规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企业的研发投入,并且从中长期来看环境规制对企业经营绩效的提高有正向作用[5]。
基于以上分析,提出如下假设:
H1:环境规制与技术创新之间呈正相关关系。
除了对环境规制、技术创新和企业绩效之间关系的两两检验,还有少量学者将公司治理因素加入到模型设定中,进一步补充了波特假说。如毕茜等(2012)的研究发现国有控股股东、独立董事比例、两职合一、监事会规模等对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发挥执行均有显著作用,有利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6]。唐国平和李龙会(2013)利用2008-2011年A股上市公司的相关数据进行实证研究,发现股权制衡度、管理层持股比例分别与企业环保投资规模呈显著的负相关关系,认为企业的大股东和管理层普遍缺乏开展环境治理与环保投资的积极性,且国有企业的环保资金投入规模要大于民营企业[7]。本文认为,政府是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的主体,因此对于政府控制的国有企业会更多的受到国家或地方政府的鼓励和扶持,进而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和环境保护责任。基于此,提出如下假设:
H2:国有企业中环境规制对技术创新有更强的促进作用。
王国印等(2011)通过面板数据的实证分析发现波特假说在较发达的东部地区得到了很好的支持,但是在落后的中部地区并不适用[8]。沈能等(2012)也发现环境规制对技术创新的作用有着明显的地区差异,在较发达的东部地区基本上支持波特假说,并认为东部发达地区较高的经济发展水平为环境规制的技术创新效应发挥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9]。本文认为由于东部地区市场化水平较高,企业之间的竞争更为激励,因此严格的环境规制更能激发企业的创新动力,基于此提出如下假设:
H3:东部地区企业中环境规制对技术创新有更强的促进作用。
(二)高管激励与环境规制的交互作用对技术创新的影响
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现代企业中,技术创新活动是高管人员面临的重要决策。高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可以不断促进企业的创新发展,因此不能忽略企业高管人员的对技术创新的支持作用或者限制作用。许多学者研究了高管激励与技术创新之间的关系,但是尚未有统一定论。DeFusco和Zorn(1991)的研究认为高管持股与企业研发投资呈负相关关系[10]。Xue(2007)的研究发现,当经理人拥有更多的股权激励时,更倾向于选择推进企业的科技研发[11]。刘伟和刘星(2007)却认为仅仅在高科技类上市公司中,高管持股与企业研发投资才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12]。王燕妮(2011)通过实证分析得出高管长期股权激励与研发投入呈正相关关系,高管短期报酬激励与研发投入也呈正相关关系[13]。在存在代理问题的现代企业中,对高管人员的激励可能会影响波特假说在企业层面的有效性。娄昌龙和冉茂盛(2015)的实证研究表明仅在民营企业中高管报酬是一种增强波特假说的有效手段,而在国有企业中并未产生显著的作用[14]。本文为了更全面的研究高管激励因素与环境规制的交互作用对技术创新的影响,从高管短期薪酬、高管持股比例、高管在职消费三个方面进行探究。
一般认为,高管更加重视短期经营绩效,个人声誉和财富累积,而研发投入会影响企业当期损益,甚至加快高管自身人力资本的折旧[15]。其次,污染治理和环保投入可能会增加企业当期的成本,并且减少对生产性和盈利性项目的投资,进而影响企业短期绩效,高管的短期利益和声誉也会受到损害,因此高管可能会消极的应对环境规制。基于以上分析,提出如下假设:
H4:提高高管的短期薪酬会减弱环境规制对技术创新的促进作用。
对高管进行股权激励的目的是将股东利益和高管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有效的降低代理成本,促使高管人员更加关注企业的长期发展,避免使高管短视行为。而基于波特假说,企业在应对环境规制的过程中,虽然短时间内可能出现成本的增加和竞争力的下降,但是长远看来会刺激企业加快技术创新的步伐,提高企业自身的生产率,而且企业生产出来的环境友好型产品还可以抢占市场先机,进一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影响力。也就是说如果技术创新带来的收益大于环境规制成本的增长,长远看来将有利于企业绩效的提高和价值的增加,进而提高高管所持有的股份价值,因此高管可能会为了增加自己的长期收益而进积极应对环境规制,加快企业技术创新的步伐,基于以上分析,提出如下假设:
H5:提高高管持股比例会加强环境规制对技术创新的促进作用。
在职消费作为一种隐形激励,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为高管努力工作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但是高管可能会利用自身的职权增加在职消费从而为自己谋求更多私人的利益,Berle 和Gardner(1934)指出,当高管持股数目较少且公司股权较为分散时,高管一般会通过创造更多在职消费,利用公司资产为自己谋求利益而不是为股东创造价值,这样会造成股东价值的降低和更差的公司绩效[16]。Hart( 2001)的研究发现高管在职消费的财务成本大于其带来的收益增加时就会表现为公司代理成本的一部分,在职消费作为高管侵占公司资源的一种手段,不利于公司价值的增加[17]。卢锐等人(2008)则发现管理层权利大的企业,高管的在职消费显著变大,但是没有对公司绩效起到促进作用,而且在管理层权利大的时候,在职消费容易成为高管获取控制权收益的一种寻租手段,无法对公司绩效起到正面的影响[18]。由于企业应对环境规制时进行的环保投入和污染治理更多的是出于遵守环保规定,承担社会责任的目的。而在职消费过高可能使高管耽于享乐,为了自身的利益而逃避企业社会责任,降低责任支出,减少环保投入,消极应对环境规制。基于以上分析,提出如下假设:
H6:提高高管的在职消费会减弱环境规制对技术创新的促进作用。
(一)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由于重污染行业受到环境规制的影响比其他行业更加明显,因此本文选取2007-2014年沪深A股上市的重污染行业的公司作为研究样本,探究波特假说在企业层面的有效性和高管激励在其中起到的作用。重污染行业的标准参照颉茂华等(2014)的研究,其中重污染行业的三位数代码为: B01,B03,B05,B07,C01,C03,C05,C11,C14,C31,C35,C41,C43,C61,C65,C67,C81,D01,H01,H03。为了数据的有效性和准确性,剔除ST公司以及数据缺失的样本。经筛选,最后得到199个样本观测值。为了控制极端值给结果带来的偏差,同时考虑到样本数量的限制,对所有的连续解释变量在5%和95%分位上进行了缩尾处理(Winsorization)。代表环境规制的环保投入数据主要从公司发布的社会责任报告和企业年报中披露环保支出、污染治理支出、绿化环保费等数据中手工收集并整理而得。代表技术创新的R&D投入、人力资本数据、地区信息主要来源于公司年报并经过手工整理得到。其中公司年报及社会责任报告主要来自巨潮资讯网。其余数据均来自于国泰安数据库和wind数据库。
(二)变量设定
被解释变量。技术创新RD。企业对于新市场的开拓主要依赖于不断推出新产品,而新产品的开发主要依赖于不断进行的R&D活动,企业层面的R&D活动对于提升企业竞争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因此本文用使用研发投入/营业收入来表示技术创新RD。
解释变量。(1)环境规制EI。企业的环保投入的多少可以反映当地政府环境规制的严厉程度。本文采用企业环保投入金额的自然对数来反映环境规制EI,其中环保投入主要包括环保支出、污染治理支出、绿化环保费等。(2)代表高管激励的指标主要有:高管短期报酬SALA,用金额最高的前三名高级管理人员报酬总额的自然对数表示。高管持股比例MS,是高管持股数量与公司总股数的比值。高管在职消费PERK,参照陈冬华(2005)的做法,通过现金流量表附注“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流量”中8个明细项目加总计算而得,这8个项目是:办公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通信费、出国培训费、董事会费、小车费和会议费[19]。
控制变量。除上述解释变量以外,仍有许多影响企业技术创新的变量。本文选取反映企业盈利能力的变量总资产收益率ROA,反映企业规模的变量总资产SIZE,反映企业资本结构的变量资产负债率LEV,反映人力资本的变量HC,用在职员工平均受教育年限表示。反映企业股权性质的哑变量SC,根据最终控制人是否国有,将最终控制人性质分为国有股与非国有股,如果最终控制人是国有,则赋值1,若最终控制人为非国有,则赋值0。反映地区的哑变量AREA,如果企业注册地区为东部地区,则赋值1,否则赋值0。其中东部地区包括北京、上海、天津、广东、江苏、浙江、河北、福建、山东、海南,其他地区为非东部地区。年份YEAR,设置虚拟变量,当年则赋值为1,否则为0。有关变量的定义与度量见表1所示。
表1 变量定义表
(三)模型构建
基于以上假设,本文构建了如下的实证模型:
RDit=α0+α1EIit+ +β1SALAit+β2MSit+β3PERKit+ γ1ROAit+ γ2SIZEit+ γ3LEVit+
γ4HCit+ γ5SCit+ γ6AREAit+ΣYEAR+εit
(1)
为了进一步考察高管激励因素与环境规制的交互作用对技术创新的影响,在上述回归模型中加入高管激励因素与环境规制的交互项。
RDit=α0+α1EIit+β1EIit×Nit+ γ1ROAit+ γ2SIZEit+ γ3LEVit+ γ4HCit+γ5SCit+
γ6AREAit+ΣYEAR+εit
(2)
其中,N=(SALE,MS,PERK),为了避免引入交叉项产生多重共线性问题,本文对环境规制数据和高管激励数据进行了标准化处理。本文的数据预处理在Excel中完成,实证分析在软件Stata11.2中完成。
(一)描述性分析与检验
由表2可以看出, (1)RD。在全样本中,RD的平均值为1.5%,说明我国重污染企业整体的技术创新水平较低。RD最大值为8.7%,最小值为0.001%,说明在不同的重污染企业中,技术创新投入的水平差别较大。通过比较还可以得出非国有企业的R&D投入要大于国有企业的R&D投入,东部地区企业的R&D投入大于非东部企业的R&D投入。(2)EI。全样本中,EI的最大值为17.843,最小值为9.886,说明不同企业的环境规制力度差别较大。通过比较还可以得出国有企业的环境规制力度要高于非国有企业。而非东部地区企业的环境规制力度要高于东部地区企业。(3)高管激励。从整体看来,重污染企业的高管激励水平较低,特别是高管的长期激励水平较低。比较不同样本的高管激励的相关指标,发现非国有企业的高管短期薪酬与高管持股比例均高于国有企业,但是国有企业的高管在职消费要高于非国有企业的。而东部地区企业的高管短期薪酬和持股比例高于非东部地区企业,但高管在职消费低于非东部企业。
表2 基本统计量
(二)模型的回归结果及分析
表3是模型回归分析的结果,其中模型1为在不加入交互项的情况下,各解释变量对技术创新RD的影响结果。模型2、3、4则分别增加了环境规制与高管短期薪酬交互项(EI×SALA)、环境规制与高管持股比例交互项(EI×MS)、环境规制与高管在职消费交互项(EI×PREK)后对技术创新RD的影响结果。各模型的R-squared均大于50%,且相应的F 统计量均通过显著性检验,模型拟合度较好。各模型的方差膨胀因子 VIF 值均小于5,故认为回归模型不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对各模型进行沃尔德检验,结果发现均显著存在面板自相关,但由于年份YEAR远小于样本数量,故可以不予考虑。然而,White异方差检验发现模型存在异方差现象,因此本文采用“OLS+稳健标准差法”对回归模型进行修正,实证结果及分析如下:
模型1表明环境规制与技术创新1%的水平下显著正相关,因而证明了假设1的结论,即环境规制对技术创新有一定的促进作用,证明了波特假说在我国重污染企业中的适用性。在高管激励因素中,高管短期薪酬和高管持股比例均显著的促进企业的技术创新,显著性水平分别为5%和1%,高管在职消费与技术创新的负相关性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
模型2中EI和EI与SALA的交叉项均为正,且显著水平分别为1%和5%,与假设4的结论相反,说明高管短期薪酬对环境规制有积极的作用,并且有利于企业的技术创新,原因可能是面对国家越来越严格的环保政策,重污染企业也越来越重视环境规制的影响。高管作为企业决策和战略的实施者,能否调动其积极性和主动性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起到重要作用。而给予高管较高的薪酬能够激励高管积极的应对环境规制,高管可能会通过加大技术创新的投入来抵消环境规制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模型3中EI和EI与MS的交叉项均为正,显著性水平为1%和5%,与假设5的结论相同,说明高管持股比例能够激励高管积极应对环境规制,并且能够增强环境规制对企业技术创新的补偿作用。
模型4中EI与RD在1%的水平下显著正相关,EI与PERK的交互项为正但是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
表3 模型回归结果
注:“*** ”、“** ”、“* ”分别表示相应系数0.01、0.05、0.1 的水平下显著,其中括号内为t值。
不同条件下模型回归结果分析。根据实际控制人情况将企业分为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以及根据区域将企业分为东部地区企业和非东部地区企业,进一步探讨波特假说的适用性以及高管激励因素在其中起到的作用。具体分析结果如下(因受篇幅限制,具体回归结果略):
(1)在国有企业中,环境规制与技术创新之间的正相关性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反而是非国有企业中环境规制与技术创新之间的正相关性较强,这与假设2的结论相反。原因可能是国有企业中政策的实施受政府影响较大,且大部分高管为行政任命,企业应对环境规制更多的是被动的依赖于政府的命令而非主动实施,因此环境规制对创新激励的作用较弱。非国有企业中高管激励与环境规制交互项对技术创新的影响作用与全样本一致。
(2)东部地区企业的环境规制与技术创新之间有较为显著的正相关性,而非东部地区企业的环境规制与技术创新之间的相关性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与假设3的结论一致,说明波特假说在东部地区更为适用。原因可能是因为东部地区市场化水平较高,企业之间的竞争较为激烈,且东部地区科技创新人才较为集中,技术创新发展更加迅速,因此严格的环境规制更能激发企业的不断创新;同时,由于东部地区的人均GDP高于非东部地区,居民对环境也有更高的要求,对企业的环保监督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此外,还发现东部地区企业的高管在职消费与环境规制的交互项能正向促进技术创新的增加,与假设6的结论相反。可能是由于东部地区企业中,高管面临的竞争压力更大,因此适当的在职消费等隐性激励能够较好的激励高管积极应对环境规制,并加速其创新补偿效应。
(三)稳健性检验
为了验证结论的可靠性,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稳健性检验:其一,以环保投入与平均总资产的比值来衡量环境规制并进行回归,研究结果与上文基本一致。其二,为避免高管激励和环境规制与技术创新可能产生的内生性问题,采用滞后一期的高管激励相关变量和环境规制代替当期值重新进行回归,研究结果类似。
本文利用我国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的相关数据,研究了波特假说的的有效性和高管激励在其中起到的作用。研究结果发现,环境规制对企业的技术创新存在显著的正向影响,但是这种正向影响在国有企业以及非东部地区的企业中表现并不明显,也就是说波特假说更适用于非国有企业及东部地区的企业。其次,在高管激励因素中,高管的短期薪酬和高管持股比例作为一种有效的手段能够显著的提高波特假说的有效性,而高管在职消费仅在东部地区企业中起到正面的影响。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议:第一,重污染企业中环境规制能够有效的促进技术创新,带来创新补偿效应。因此政府应该加强环保监测力度,提高执法强度,让环境规制成为约束企业的重要手段,这样环境规制才会成为引导企业优胜劣汰的有效机制。此外政府在制定环境政策的时候,可以增加激励型的环境政策来促进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流程等,激发企业技术创新的动力,实现企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双赢局面。第二,政府在加强企业环境规制力度的同时,还应该考虑到企业的产权性质和地域因素。在非国有企业和东部地区的企业中,高管激励可能是波特假说成立的前提,因此应该建立更为合理有效的高管激励制度,使高管利益和股东利益紧密相连,激发高管的竞争意识,进而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而在国有企业和非东部地区企业中,要考虑到到企业的实际情况,深入考察公司治理方面的问题,并且制定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环境规制政策。第三,企业自身应该提高对环境保护的全新认识,将环保理念注入到技术创新的全过程中,不断提高自身的认识水平,由被动的治理环境变为积极主动的参与环境保护。工作中要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政策,做好环境治理的预算、控制和评价工作。且应在预算范围内,积极的开发环境友好型产品,注重生产过程中的节能减排,提高生产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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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风 云)
Executive Incentives,Environmental Regulation and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YU Jin,LI Nan
(School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Hohai University, Nanjing 211100, China)
Using 2007-2014 Shenzhen and Shanghai A-share listed companies of heavily polluting industries as the study sample, this paper constructs an interactive model to empirically test the impact of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 on the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and the impact of interactive effects between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 and the related factors of the executive incentives on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The study shows that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 positively contributes to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improvement, but the effect is not noticeable in the state-owned enterprises and enterprises in non-eastern areas. Which indicates that the establishment of Porter Hypothesis requires certain conditions. In addition, both the interactive effects between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 and executive salary, and the interactive effects between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 and executive share proportion have positive influence on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while perquisite consumption could enhance the effectiveness of Porter Hypothesis only in eastern area businesses.
executive incentives;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porter hypothesis
2016-03-16
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13GLC011)
于金(1963-),男,黑龙江呼兰人,河海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李楠(1990-),女,山东淄博人,河海大学商学院硕士生。
F272.91
A
1004-4892(2016)08-01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