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繁超+钟玲俐+宋登峰
摘 要:随着国家对动漫产业的大力扶持,国家相继出台了诸多动漫产业政策,动漫产业的发展如日中天,同时,互联网技术的兴起,给动漫产业带来了全新活力。但在动漫产业机遇的同时,也存在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其中,动漫版权①侵权是一大体现。本文通过对网络环境下动漫版权侵权成因进行剖析,并提出相关建议,加快我国动漫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关键词:网络环境;动漫;版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 D923.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33-83-3
0 引言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理念的提出,动漫产业突破了以电视、电影、书本等传统传播方式,而以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为载体的全新传播方式的出现和应用,加快了动漫产业的发展速度,刺激了文具、服装、音像制品、食品等动漫衍生品的消费。但动漫产业繁荣的背后,互联网技术也带来了一定的负面效应,网络的传播限制了权利人对动漫作品的控制,大量未经授权的动漫作品充斥网络,给权利人带来了巨大损失。版权是动漫产业的生命,如何解决网络环境下动漫版权侵权问题,关系着动漫产业的未来。
1 动漫产业发展现状
动漫产业是文化创意产业的核心产业,以动画、漫画为表现形式,包含动漫图书、音像制品、电影、电视、舞台剧和基于现代信息传播技术手段的动漫新品种等动漫直接产品的开发、生产、出版、播出、演出和销售,以及与动漫形象有关的服装、玩具、电子游戏等衍生品的生产和经营的产业。作为无污染、低能耗的绿色产业,动漫产业得到了各国的高度重视,纷纷作为优先发展的“朝阳产业”。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了各种产业政策,动漫产业发展速度之快前所未有。
据统计,2010年,我国动画年产22万分钟数,一举取代了日本成为国际上第一大动画产出国。2010年至2014年5年间,我国动漫产业总产值翻了一番②(如图1),最新发布的《动漫蓝皮书:中国动漫产业发展报告2015》指出,2020年中国动漫产业产值规模将突破2000亿元,我国的动漫产业还有1000亿的发展空间。目前,我国有动漫企业近5000家,年产值超亿元的企业13家,涌现了诸如华强动漫、奥飞动漫、中南卡通、央视等大型动漫企业为代表的最强阵容③。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对动漫产业的发展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成了动漫产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互联网技术具有传播速度快、更新能力强、成本低、信息量大、检索便捷,从而实现了“所有人到所有人的传播”,24小时全天候收看,突破了时空的限制,打造了动漫产业全新的商业模式。据不完全统计,2014年,中国移动动漫基地付费用户超过9000万人,收入超20亿元,签约合作伙伴近千家。全新盈利模式的出现,使得国内一些知名网络服务提供商,如优酷、爱奇艺、搜狐视频、腾讯视频纷纷开设了动漫频道,各视频商大力采购版权以充实自身的节目库,优质资源的版权更是达到了空前的抢购力度。据统计,爱奇艺拥有国内外动漫版权1000多部,总计达到40000集内容覆盖百度搜索风云榜TOP 200之内的95%④。动漫也成为电影、电视剧、综艺节目之后的第四大内容板块。
在“互联网+”繁荣的背后存在着各种复杂的问题,针对动漫产业来讲,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侵权是制约动漫产业发展的重要因素。版权侵权打击了权利人原创的积极性,不利于动漫作品的创作。任何人都可以简单的通过网络对动漫产品进行低成本、高品质和无限制的复制、下载,与其他用户之间的传播,或再上传至网络供他人自由下载。动漫产业是高投入、高风险的行业,一旦遇到侵权,对动漫企业来说可能是毁灭性的打击。
2 网络环境下动漫版权侵权成因
“网络是把双刃剑”,网络的发展给动漫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契机,为权利人带来了可观的收入。而版权侵权问题始终是困扰权利人的“绊脚石”。网络环境下动漫版权侵权,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2.1 版权保护意识不强
首先,动漫作品权利人缺乏版权保护意识,没有从全局进行版权保护。据统计,我国大多数的动漫企业都把精力放在动漫制作上,在创作伊始就忽视了版权的整体统筹,对版权没有进行事前防御,在发生侵权后,被动的依靠诉讼来进行事后防御,这是动漫版权屡遭侵权的原因之一;其次,由于我国的版权保护起步较晚,使用者习惯性从网络上寻找免费资源,完全没有付费的意识,甚至通过“越狱”或“破解”等技术手段获取。由于传播者缺乏足够的版权法律意识,认为只要没有进行盈利活动,就不构成侵权,进行肆意传播。
2.2 网络侵权主体难寻,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目前,我国的网络实名制还不成熟,多数网民习惯匿名上网,一旦有网民在网络上非法传播动漫作品,权利人很难找到作品传播者,只能被动的要求网站进行删除。在多数情况下,权利人很难找到幕后侵权人,只能把矛头指向网络服务商。我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移植了美国的“避风港原则”,很大一部分网络服务商采取了中立的态度,以避风港原则作为挡箭牌。甚至部分网络服务商为了获取点击量、一味追求商业利益,容许他人将动漫作品上传至网络中,造成了动漫作品在网络环境中疯狂传播,导致了权利人的权利处于悬空状态,给权利人带来损失。
2.3 侵权容易,赔偿数额低、权利人维权难度大
动漫产业的投入是高成本的,一部动漫作品需要投入几十万,甚至几百万。而网络复制、下载的成本十分低廉,只需简单的设备就可轻而易举的进行复制、下载,进行不法牟利。网络环境下盗版利润是正常利润的几倍。
目前,我国采取的是司法和行政执法并行的模式。我国的版权刑事执法还不健全,一方面,受限于技术很难确定侵权的数量,实践中,侵权人很少受到刑事制裁,另一方面,赔偿数额低,权利人通过诉讼程序,最后可能只获得几千元的赔偿,与一部动则几百万的投入成本相差甚远,很难对侵权人起到震慑的作用。技术的局限,权利人很难取证,维权成本较高,有时,可能因为后期的证据不足,导致前功尽弃,付出了巨大代价。
2.4 相关法律对合理使用的限制过于模糊
我国《版权法》第22条规定了合理使用的条件。合理使用,“乃法律对版权人最终且最广泛的限制”,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不必征得权利人的同意,又不必向其支付报酬,基于正当目的而使用他人著作权的合法行为。网络技术的发展,模糊了原有合理使用的界线,打破了权利人与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任何人都可以随时从网络几乎零成本取得所需资源,很多未经授权的动漫作品,随意使用、再传播,侵害了动漫版权人的利益。网络用户的自由使用取代了合理使用,如何平衡使用者与权利人之间的利益,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
3 网络环境下动漫版权保护建议
3.1 加强版权保护意识
国家版权局应加大对网络环境下动漫版权保护的宣传, “公众的版权认识水平决定着中国的版权保护水平”。加强版权的相关宣传教育,使公民树立版权保护意识,维护动漫版权人的权利,破除“越狱”、“破解”等零付费思维。营造一个权利人、传播者、使用人和社会公众等各方利益平衡的法律环境。
国家应设立相关的版权保护资金。目前,我国多地实施了版权登记资助条例,以广州为例,广州市专门出台了《广州市作品版权登记政府资助办法》⑤,为权利人版权登记减轻了负担。
动漫作品权利人应该加大对动漫作品的保护,从企业的整体出发,对动漫作品版权全盘保护。企业需设立相关的版权人员,对版权保护、网络信息进行全流程监控。2006年文化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要积极鼓励动漫作品版权登记。
版权登记制度是美国《联邦版权法》首创的一项制度。版权取得有两种方式:一是版权经过登记才能确定版权的归属和效力,典型的如美国;二是自动获得,如我国版权法规定作品创作完成即获得版权。虽然我国的版权登记属于自愿登记,但版权登记是主张权利或提出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诉讼的证明文件,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依据,具有强大的生命力。随着对版权的重视,“版权观念”逐渐深入人心,版权自愿登记数量呈连年上升趋势。从2010-2014年5年间,我国的版权登记翻了两番(如图2),动漫权利人应在动漫全产业链中,进行版权保护工作。
3.2 网络服务商的责任与义务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连接权利人与使用人的桥梁,其作用十分重要,必须明确其相关的责任与义务,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首先,美国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中,明确规定了避风港原则的适用条件,其条件相当复杂和苛刻,在此,可借鉴美国的先进经验,在“避风港原则”的司法解释中,明确避风港原则只适用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而不包括网络内容提供者。其次,严格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负审查义务,对内容提供者要求上传内容时,必须审查其真实身份和是否具有相关的版权证明。再次,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该法规定,一旦发生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负有协助义务,同时承担相应责任。腾讯动漫网站,规定了权利人在发现动漫被侵权的举报方式⑥,这样,为及时阻止侵权行为提供了保障。
3.3 技术保护措施的实施
在网络环境下,版权人可以运用相关的技术措施对作品加以保护控制,运用高科技对作品的网络传播进行限制,使用者在使用作品的时候,只有通过相关的授权才能得以使用。以维护其合法利益和权利。DRM技术(英文全称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中文译为数字版权管理)被广泛运用于网络中的版权数字管理技术,该技术是通过传统数字水印与内容加密相结合的技术。主要功能有:保护数字作品不能随便拷贝和不经授权的复制,而且该技术能够保证作品不被非法篡改。应加强对作品加密技术和权利管理系统的研发,为网络环境下动漫产品的传播提供技术支持。
3.4 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首先,《版权法》司法解释应明确个人合理使用的范围和条件,禁止使用者不法传播;其次,司法解释应规定“少量”范围,从而限定合理使用的标准,通过点击量、下载次数合理收费,进行量化,只有这样才能平衡作者的利益和利用该作品的企业和个人直接的利益,从而与合理使用的宗旨相一致;再次,2006年发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该条例立法层级低,在实践中,效力远不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该条例对侵犯他人网络传播权只规定了相关的行政处罚,没有涉及民事赔偿数额。网络侵权与传统侵权具有很多异同,传统的赔偿数额已远远不能适用网络侵权。应加紧修订《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规定相关的民事赔偿数额。
3.5 加大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力度
版权行政执法部门加大对网络动漫版权的执法,不定期举行专项执法行动,从2005年起,国家版权局联合多部门启动了“剑网行动”网络版权执法行动,查处了包括扬州“动漫屋”网站非法传播动漫作品等案件⑦,有力地震慑了网络动漫侵权的不法分子,打击了其嚣张气焰,净化了网络环境。版权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执法手段的技术性,配备相关的技术人员,提高执法效率。
版权侵权在美国属于重罪,一般要被处以罚款及监禁,有的甚至被处以长期监禁。而我国多数情况下采取的是行政执法,这种模式已远不适应现有的版权环境,侵权者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反而助长其侵权行为,我国应加大对网络环境下动漫作品的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目前我国已建立了包括北京、上海、广州三大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对包括动漫版权侵权在内的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网络技术的兴起给动漫产业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版权作为动漫产业的核心,应该引起国家、企业和个人的足够关注,为动漫产业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为我国的动漫产业做出积极贡献。
注 释
①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著作权与版权系同义语”。故本文所采用的“版权”一词等同于“著作权”。
②中国科技网:我国的动漫产值从2010年470.84亿元到2014年的1000亿元的5年间,发展速度相当之快,超一倍多。参见:http://www.wokeji.com/kjwh/whzx/201407/t20140
729_777338.shtml。
③中国科技网:目前,我国有动漫企业接近5000家,年产值在3000万元以上的规模动漫企业有24家,年产值超过1亿元的大型动漫企业有13家。参见:http://www.wokeji.com/kjwh/whzx/201407/20140729_777338.shtml。
④参见:2015《传媒蓝皮书》:中国动漫影视产业发展回顾。
⑤广州市针对版权登记出台了相关的资助条例,对权利人进行费用的减免,减轻权利人版权保护负担。参见:广州市版权保护中心:http://www.gzbanquan.com/news.php?id=379&lm=7。
⑥腾讯视频动漫频道侵权举报方式,投诉反通知指引:http://v.qq.com/qinquan/q3.html#2。
⑦国家版权局等部门在京通报“2013剑网行动”的情况并公布十大案件:百度公司、快播公司侵犯著作权案、北京“思路网”盗版数字高清作品案、上海王某等利用互联网销售侵权盗版ISO标准案、江苏国泰新点软件被侵犯著作权案、北京“阳光教育”网店销售盗版少儿出版物案、浙江“爆米花”网传播侵权影视作品案、江苏扬州“动漫屋”传播盗版漫画案、安徽“音扑网”侵犯著作权案、山东康某等侵犯“热血传奇”网络游戏案、上海某音乐移动软件侵犯著作权案。
参 考 文 献
[1] 陈明涛.网络服务商版权责任研究[M].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
[2] 黎娟.论著作权在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J].今传媒,2014(7).
[3] 邓林,何佳洁.2014年中国动漫影视产业发展回顾[EB/OL].http://sky.cssn.cn/dybg/dyba_wh/201507/t20150720_
2085963.shtml,2015-7-20/2016-1-10.
[4] 黎立.在线视频网站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J].中国版权,20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