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岳散人
“大义灭亲”一直是个挺正面的词汇,一直以来,我们也是这么宣传的,以至于大家看见这个词会有一种大义凛然的崇高感。
但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时,在该草案当中加了一项: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修改的这一条的意思就是,从此咱们就算是在法律层面上免除了“大义灭亲”的义务。
原本的规定是,没有正当理由,法院让你到庭作证你就必须到,无论被告席上站的是不是你的直系亲属。这新增的草案得以实施了,你便可以说:“这人是我直系亲属,我可以不作证。”
这个当然算是一种司法观念的进步。我们知道,一个家庭关系的维系,对个人而言当然是最重要的,如果你在法庭上证明自己的亲人有罪,你们之间的关系将来很可能会受到极大的伤害。
从司法的角度而言,证明某人是否做过什么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但这个义务实现的前提,应该是不造成延伸的伤害。
其实,“大义灭亲”这件事在古代就为人诟病。孔子就曾被问到,如果舜的父亲被控杀人,舜应该怎么对待这个问题。
孔子的回答是,他应该放弃帝位,背着父亲逃到天涯海角躲起来。这个思想在古代尊孔的时候也没有成为主流,“大义灭亲”倒是成了主流的意识,而且一直流传下来。
为什么“大义灭亲”的意识能够如此顽固地存在于我们的司法以及道德层面当中?这是因为虽然中国的宗族观念森严,但家庭观念并未成为主流,而国家至上的意识形态一直占据主导地位。
在这种状态下,凌驾于亲亲相隐的亲情人性之上的,不是小集体的宗族观念,而是大集体的国家观念。这相当于宗族与国家成为每个人父亲的角色,家庭观念无法对抗这种由强权组成的“国家父权”,而这种“国家父权”会要求所有人在家庭亲情与国家权力发生冲突的时候,无条件地服从国家权力的需要。这也就是“大义灭亲”一直被赞扬的原因,这是国家权力有意识引导的结果。
到了今天,这个数千年的光环被打破了。这是因为社会发展之后,小家庭成为社会的主体,人们不再需要宗族势力保障生存,也不需要国家权力成为一种父权。现代社会对国家权力的要求,是让它成为服务者而不是主导者。
在这种情况下,基本的人性要求得到尊重,个人的价值与家庭的价值开始得到重视,“大义灭亲”也不再会得到如同过去那样的赞扬与崇拜。
说自了,“大义灭亲”其实就是一个社会对公权力的匍匐与低头,是一种认可人性可以被权力替代的观念。这种观念正在逐步转变,从中可以看出一个社会的进步方向,而这个方向,应该是大多数人乐于看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