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晓玲 胡远青
法律对警察出庭作证有明确规定,出庭作证是刑事警察职业工作的范围,并且在警务部门业务培训中包括了警察如何出庭作证、如何提高出庭作证能力等内容。在我国大陆地区,关于警察出庭作证问题的研究起步较晚,2012年再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警察出庭作证做出了规定,并随着2013年1月1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生效而得以具体实施。由于出庭作证制度只是在新《刑事诉讼法》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在实施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研究,并总结出符合我国国情的警察出庭作证规范。
一、我国警察出庭作证的现状
在2013年以前,司法侦查人员在刑事侦查中遇到的侦查问题,多是由公安机关以书面形式加以说明,如抓捕经过、情况说明、现场勘查情况说明等。警察如果不出庭作证,这些情况说明并不能在法庭上作为证据使用,因为无法保证情况说明的真实性和客观性。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针对这类情况警察应出庭作证。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规定,警察出庭作证分为三种情况,笔者主要分析其中两种:第一种情况,新《刑事诉讼法》第57条第2款,即“现有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这是程序性事实,即证据材料的合法性问题,要出庭说明情况。如果被告人的口供或证人证言引起法官合理怀疑时,警察应出庭与被告人以及相关证人进行对质,以判断口供与证人证言的真实性;第二种情况,新《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2款,即“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出庭作证,这种情况警察出庭作证和普通证人出庭作证法律要求是一样的”。针对实体性事实警察必须出庭作证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控辩双方对案件实体性事实有异议;二是该事实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三是人民法院认为警察有必要出庭作证。符合以上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警察出庭作证。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警察出庭作证,对于解决侦查实践长期存在的警察违反程序随意执法问题、被告人恶意翻证或翻供问题、提高证人出庭率、构建科学的检警关系、提高庭审的程序公正、实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了三年有余,全国各地的人民法院也陆续出现了警察出庭作证的实例。但从总体情况来看,实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并不理想。
1.警察出庭作证案件数量偏低
目前,媒体报道的警察出庭作证的案件大部分是一些社会影响力大、受侦查机关重视、侦查工作相对比较规范和细致的案件,总体比例偏低。据调查,一些基层法院一年都没有此类案件,警察出庭作证并没有像英国、美国等国家那样,成为刑事警察职业工作的常态,许多警察不愿意出庭作证。
2.警察出庭作证法庭效果不理想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出现的一些警察出庭作证的案例,尤其是涉及程序性事实,即证据材料的合法性问题需要警察出庭说明情况时,实际效果并不理想。许多出庭的警察由于受到了保护,并没有直接面对法庭和辩方,所以警察出庭作证面对强势的辩方如何应对、法庭如何掌控,并未总结出普遍可行的经验,甚至显得有些被动。法庭面对这样的言词证据如何审查、如何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没有具体的标准。
3.警察出庭作证程序不规范、不统一
新《刑事诉讼法》对警察出庭作证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警察出庭作证的具体做法不统一,没有完善的规范要求和机制。
二、阻碍警察出庭作证的因素
由于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在我国还属于起步阶段,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等机关及律师如何运用、应对这项制度,需要一个适应过程。笔者分析了阻碍警察出庭作证的因素及面临的问题,为落实警察出庭作证制度提出相应的对策。
首先,警察对出庭作证有抵触心理,即使出庭作证,也由于准备不足,在法庭上存在紧张、被动的情况。受传统思维和做法的影响,在实践过程中,大部分警察都不愿意出庭作证,尤其是基层警察,一方面,他们对法律规定警察出庭作证的必要性认识不足;另一方面,由于警察日常工作繁忙,无暇顾及,或警察刑事侦查工作存在不规范甚至违法行为,怕承担责任,不敢出庭作证。即使一些警察出庭作证,也由于缺乏经验,没有进行相应的培训,导致他们在法庭上非常紧张,不知道如何应对。尤其是面对庭审对抗经验丰富的辩护律师,面对他们步步紧逼地提问,他们更是慌乱,缺乏应变能力。
其次,控方、辩方和审方在法庭上面对警察出法庭作证,没有定位好角色,也没有发挥诉讼职能,影响了庭审效果。从庭审情况来看,公诉人表现被动,没有发挥相应的作用。警察出庭作证应属于控方证人,是协助检察机关证明取证的合法性,检察机关应和出庭作证的警察共同协商、共同应对。警察出庭作证时,发现律师的提问存在刁难、质问时,公诉人应及时向法庭提出抗议,要求予以制止。有的律师对出庭作证警察存有一定的偏见,甚至存在先入为主的情况,在法庭上没有表现出对警察应有的尊重,在提问过程中出现情绪化和诱导性提问。此外,法庭的裁决者审判长是法庭秩序的组织者,应该具备很强的掌控能力,但在审判实践中,存在审判长法庭秩序掌控水平不高、庭审秩序混乱等情况。在法庭上警察出庭作证,警察往往是辩护律师和媒体记者重点关注的对象,更是辩护律师提问的对象,甚至会被“审问”。如果审判长不能掌控庭审秩序,没有及时制止不符合的要求,就会出现不尊重警察的提问。 一方面, 这会让警察受到伤害,有损警察的形象,挫伤警察出庭作证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会直接影响警察出庭作证的法庭效果。警察出庭作证具有公务性,警察作为侦查人员,对取证合法性出庭说明情况,针对的是程序性事实,要求辩护律师提问应围绕侦查人员取证手段合法性方面,不能纠缠案件实体性事实,更不能用不尊重、讽刺的语言进行提问。
最后,法律对警察出庭作证缺乏具体、全面的规定。新《刑事诉讼法》对警察出庭作证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规定了警察出庭作证的范围,但警察出庭作证的具体程序及细节都没有相应的规定。如警察出庭作证时的衣着,什么情况对警察出庭进行保护,是否适用普通证人作证的程序等相关司法解释都缺乏具体的规定。
三、完善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建议
虽然新《刑事诉讼法》对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做出了规定,但在贯彻执行中还存在诸多困难,有许多影响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实施的因素。针对这些因素,笔者提出了完善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建议。
1.转变思想观念,树立人权保障理念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要想警察愿意出庭作证,首先必须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增强人权意识,转变抵触辩护的观念,在侦查阶段将律师的辩护工作纳入诉讼活动,配合律师以各种方式介入案件。
2.提高警察作证的能力
警察出庭作证不仅是法律健全、社会发展的趋势,而且是监督警察权力的途径。首先,各地侦查机关,尤其是基层,要有针对性地加强警察出庭作证的培训。对刑事警察的培训要纳入正常的工作中,不能走过场,扎扎实实地让每位刑事警察熟悉出庭作证的基本要求和流程,掌握出庭作证的技巧,提高作证能力;其次,侦查人员应规范侦查行为,提高在相对透明情况下搜集证据的能力,提高侦查水平。俗话说:“打铁还需自身硬。”许多警察不愿意或不敢出庭作证,主要还是侦查行为本身存在不规范,甚至存在违反程序、随意执法的情况,经不起法庭的质证。新《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介入侦查,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要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讯问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必须在看守所内进行。这对警察刑事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对侦查人员的侦查能力提出了挑战。因此,侦查人员应了解并掌握刑事侦查办案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刑事执法方面尽量做到规范,证据收集要全面、合法。对于不符合证明标准的案件,要遵循疑罪从无原则,重视辩护律师的意见。
3.完善并细化警察出庭作证的相关法律
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机关应根据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警察出庭作证作出具体全面的规定,对新《刑事诉讼法》原则性的条文进行细化。如对警察出庭作证的范围,如何通知警察出庭,警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警察什么情况须参加庭前会议,什么情况必须出庭作证,警察出庭作证的具体程序及对警察保护的范围,出庭警察回答问题的范围等进行细化。
参考文献:
[1]李玉华.警察出庭作证指南[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4.
[2]张欢.我国警察出庭作证问题探析[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5).
(作者单位:江西警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