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
编辑同志:
我大学毕业后就职于哈尔滨市一家广告公司,与公司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从事市场推广工作。下班后,我经常留在办公室继续做事。工作满两年后,为了谋求更好的发展,我向公司提出辞呈,并要求公司支付两年来的加班工资。公司业务主管认为,公司从未要求我加班,是我经常主动留在办公室不回家,并且两年来我也从未向公司提出加班审批,故公司无须支付加班工资。我认为,我每天在公司的时间明显超过8个小时,理应获得加班工资。我想咨询一下,公司拒付加班费的行为合法吗?
读者 王 鹏
【答疑】
对于王鹏的疑问,本刊特邀黑龙江建文律师事务所的张建文律师解答如下:
加班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的超时工作。我国《劳动法》规定了三类加班:工作日延时加班、双休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因此,是否加班应当由劳动者进行举证。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规定了加班审批制度,只有经审批的延时工作才属于加班。劳动者未经审批而自行延时工作,即使能够证明其延长工作时间是在处理工作事务,也不能被认定为加班。但如果用人单位并未设立加班审批制度或者加班审批制度形同虚设,那么,只要劳动者可以证明其延长工作时间是在处理工作事务,就很有可能被认定为加班,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鉴于你只提供了每天在公司的时间超过8个小时的考勤证明,并未提供证明你下班后留在办公室是在处理工作事务的证据,且未经单位审批,因此公司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