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强
干部工作的核心任务是选准用好干部,而选准用好干部的前提是对干部进行客观真实的考察。建立一套符合时代发展要求、职责明晰的考察责任机制,对全面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干部考察责任制概念的界定和建立干部考察责任制的目的
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是指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对实施考察单位、考察组及其成员、提供情况单位和人员、考察对象、谈话对象的责任和权利及责任追究等做出规定的制度。
建立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的目的,是进一步规范干部考察工作,增强实施考察单位、考察人员和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意识,提高干部考察工作质量,减少和避免考察工作的失察、失误,从源头上遏制“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不正之风,使干部考察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为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提供制度保证。
二、合理准确地界定干部考察工作责任主体的责任
建立实施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必须明确干部考察责任主体的责任,层级负责,责任到人。
一是组织部门的责任。组织部门是干部考察的实施单位,对干部考察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包括:制定干部考察工作方案,组建干部考察组,确定考察人员,指定考察组组长;结合考察对象拟任职务的职责要求,制定具体考察标准并对考察工作的方法、程序提出具体要求;听取考察组汇报考察情况,对考察组反映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研究提出干部任用建议;对考察工作进行监督,防止违反考察程序和纪律行为的发生。
二是考察组及其成员的责任。考察组及其成员对干部考察工作负直接责任。具体包括:拟订考察方案;开展考察工作,对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和有关资料;翔实记录考察谈话内容;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形成客观公正的干部考察材料,实事求是地汇报考察情况,提出干部任免建议;严守工作秘密,不准泄露和传播与干部考察有关的内容;考察组成员有权对考察组形成的考察材料提出不同意见,在考察失实时,提出不同意见的考察组成员不应受到追究。
三是相关部门的责任。纪检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要对组织部门确定的考察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真实准确地向考察组提供有关材料,并对所提供的材料负责。
四是考察对象的责任。认真配合考察组做好考察工作,如实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对考察人员提出的问题实事求是地做出回答和说明。
五是谈话对象的责任。积极配合考察组开展考察工作,客观公正地向考察组反映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表现以及存在的不足和其他相关情况,对谈话内容负责,不得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三、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要处理好四个关系
一是主观与客观的关系。当今社会,交通便利,通讯便捷,人们交往的范围比较广,客观上对考察工作造成了影响。干部考察工作发生失察时,应实事求是地区分情况、明确责任。考察组成员因受客观条件限制导致失察的,不应追究考察人员的责任,但由于考察组成员主观不努力引起的失察,应由考察组成员完全负责。
二是任前考察与平时考察的关系。对考察对象的考察除任前考察外,还应注重平时考察和年度考察。注意平时积累,做到心中有数,为选人用人打好基础。任前考察时,由于担心跑风漏气,一般时间短促,考察范围有限。因此,要做到任前考察与平时考察、年度考察相结合,综合分析研判。存在不同结果时要慎重处理,通过深入考察得出正确结论。
三是考察结论与考察情况的关系。在制定考察工作责任制时,要界定和分清提供考察材料的责任,对故意提供虚假材料、诬陷考察对象的个人或单位要严肃追究责任;对没有事实依据的材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上述情况,考察组成员应从各种材料中加以分析甄别,由此而引起考察结论失真失实的,考察人员应负一定的责任。
四是责任追究与准确用人的关系。考察不仅仅是为了防止用错人,更重要的是通过考察选准用好人。比如,勇于开拓、工作务实的干部往往会因为得罪人而民意测验票数比较低,这样的干部该用不该用,都存在着考察“失责”问题,这就需要在责任追究上正确处理好其与准确用人的关系,防止出现偏差。
(作者系中共兰西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