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创性领导意识之阙如:当今中国大陆法学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根本性缺失

2016-11-15 01:33:02高娜李立丰
关键词:法学院法学专业法学

高娜,李立丰

(吉林大学研究生院,吉林长春,130012)

开创性领导意识之阙如:当今中国大陆法学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根本性缺失

高娜,李立丰

(吉林大学研究生院,吉林长春,130012)

1976年之后中国大陆法学高等教育虽然发展迅速,但在教育质量方面却差强人意,特别是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存在较大缺失。具体而言,在精英教育以及大众教育之间的游离导致了其目前所面临的诸多问题和矛盾。为解决这一问题,法学专业素质教育应该被确立为中国大陆法学高等教育的目标,创新性领导能力的培养应该被作为今后法学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核心。

法学教育;缺失;目标;创新性领导能力

根据最近几年的统计,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状况始终不佳,除却就业环境变化等客观因素的影响,我国大陆地区法学人才培养机制本身也存在一定问题。本文拟从制约我国法学人才培养的重要方面,即开创性领导意识培养阙如角度入手,尝试为正在开展的法学教育改革提供建言。

一、发展与异化:中国大陆法学高等教育的现实考察(1976年至今)

虽然中国对于法的教育可以追溯到春秋时期,但真正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却始于清末。从这个时期开始,中国大陆法学高等教育的发展轨迹可以用如下的两个图示加以大体刻画(因为2007年之后我国大陆地区法学院数量、法科生人数并未出现明显增减变化,故图表中相关数据统计截止于该年):

从图1中我们可以较为直观地把握中国专门法学院系数量上近百年来的发展轨迹。非常明显,以1978年为界,之前的很长一个历史时期,即使伴随中国社会的急剧动荡,诸如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即清朝的崩溃、日本入侵、国共战争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等重大历史事件的发生,中国法学教育从专门院系的数量上来看变化并不明显。只是在文化大革命这一特定的历史时期,法学专门院系的数量才降到了一个历史最低点。而1978年文革正式结束之后,中国大陆地区法学院数量的增长显现出来的则是近乎直线的增长,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中国大陆地区高校中法学院系的数量已经突破了600所,几乎所有高等教育院所都开办了教授法学的相关专业或者专门机构。

而从另外的一个方面来看,随着文革的结束以及中国大陆地区教育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专门法学院所中在读学生人数也屡创新高,已经完成了从文革后期全国不足千人的规模连续跃升了若干个数量级,达到现在大约70万人的规模和水平。

图1 中国大陆地区法学院系数量变化图

图2 当今中国大陆法学院系在校人数变化图

从专门法学院所的数量以及接受法学高等教育的在校学生数量等两项指标当中不难看出随着中国大陆进入到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以及社会向民主法治社会的过渡,中国大陆地区的法学高等教育已经进入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时期。

和这样的一种表面繁荣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中国大陆地区法学高等教育面临种种深层次问题和挑战。一方面,法学院所数量以及在校人数的快速倍增带来的是数量上的扩张,而另一方面的事实则是法学院所本身的软硬件设施以及其培养出来的法学专业学生质量上的参差不齐。这样的一种质量上的差强人意固然可以归结于某些法学院所的急功近利,但更为根本的问题却是中国大陆法学高等人才培养目标的缺位或者模糊。恰恰是不知道法学高等教育究竟该培养一种什么类型的人才,才实质上导致了目前中国大陆地区法学高等教育质量上的瑕疵。

二、大众与精英:中国大陆法学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两难境地

从某种意义上而言,中国大陆法学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目标上的模糊几乎与生俱来。这是因为,目前大众话语中的法,与中国传统中的法家思想并无实质关联,传统中国社会强调人治、德治,但非法治。进入现代社会,特别是解放后大陆地区开展的法学教育大体也是照搬前苏联的意识形态式制度表达,并无本土性的法律传统,有的,只是道德传统、宗族习惯。从这一意义上而言,中国法学高等教育是没有历史渊源可循的,其所需要面对的历史传统是高度经验性质的刑名之术,而非系统化的知识传承。而从另一方面来看,中国现代意义上的法学高等教育发端于清末变法,在当时“拿来主义”盛行,从英美乃至日德等列强处学法强国乃是共识。

在此基础上,改革开放之后,大陆地区的法学教育一方面仍然因循传统集中管理的国家办学体制,由教育部等教育主管部门统一领导;另一方面,法学教学内容、办学主体、教学方式等却体现出极大的自由性。在司法考试没有全面推广之前,任何一所法学院都可以通过编译等方式制定教材。可以毫不夸张地认为,中国现代法学高等教育是一个没有历史血脉的舶来品。正因如此,才会出现“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中国刑法学向何处去”等呼号与疑问。[1]虽然大陆地区法学教育经历了40多年的发展,但本质上在教学理念、教学内容方面仍然没有寻找到符合自身发展特殊需求的自由道路,相反,仍然在教学机制、教材选编乃至人才培养范式方面照办西方的法学教育培养模式,体现出某种机械照搬的惰性。其中最为典型的例子,莫过于我国的法律硕士培养模式,就是照搬美国的LLM培养机制,只不过将学制延长而已,这样的一种法学教育范式所导致的后果之一就是法学高等教育目标的模糊或者缺位。

反观诸如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法学高等教育,就其教育目标所产生的争论却从来没有停歇。从宏观上来看,伴随着国内哲学思潮的更替,相应就会产生对于法学高等教育目标的不同理解并由此反作用于法学教育的实践。但即便如此,美国根深蒂固的普通法传统以及实用主义思维模式都一直被奉为美国法学高等教育的实践圭臬,在诸多方面引领、指导美国法学教育体制、机制乃至制度的设计、执行。我国大部分法学院往往本末倒置,没有将法律职业教育作为主要的教学目标,而是非常空洞地将法学人才培养,特别是法学理论人才的培养作为侧重点,完全无视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特别是检察院、法院员额制之后对于法学院人才培养所造成的冲击局面。从目前的现状来看,只有承认法学教育是一种职业教育,承认法学教育培养的对象就是律师的职业训练,才能保证法学院毕业生在学校期间掌握必要的法学实践经验与知识储备,才能保证其毕业之后可以顺利、快速地过渡为合格的执业律师。在这个意义上,法学院应当将教学重点集中在技能培训上,在教科书体例设计时,应当侧重指导性案例的介绍与分析,要让学生掌握分析具体案件的技巧与思路,不再过分关注法学理论,特别是“为什么”的问题,而应当侧重回答“是什么”、“怎么用”的问题。从这样一种明确的职业训练目的出发,美国法学高等教育虽然也承认传授法学知识的重要性,但同时更为看重对于学生特定专门能力的培训和养成,即希望通过法学院的学习,使学生具备从事法律工作所需要的思维、理解、判断以及实际操作能力。

而进一步追问,不难看出,采用这样一种人才培养目标有其深刻的现实原因。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深入,国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依法解决问题必然成为这个国家解决社会冲突与人际纠纷的主要方式,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法学院是否能够培养出适应这种法律职业市场现实需要的人才。书本知识进一步退缩为衡量法律专门人才素质的一个具体要素,而包括人际沟通能力以及问题解决能力在内的综合素质的提升则显得愈发重要。换句话说,法学院未来的最大任务,面临的最大竞争,都必然是是否准备好必要的师资、教学乃至实践条件,从而足以为法科学生提供必要的职业训练,以便使其在真正执业之前获得必要的生存技能,增强其在职业竞争中的生存率与成功率。

虽然从数量上中国大陆在近20年法学高等教育的增长速度令人吃惊,但从整体上来看,还并没有能够从一个十分适当的程度考虑社会的实际需求,特别是法学教育的高度职业化特征,而仍然不从这样的现实因素出发设定明晰而具有针对性的法学教育目的以及人才培养目标,只是不加区别地关注知识的系统传授和讲述,忽略学生的职业素质养成。知识与实践能力都应成为法学教育的目标,不应顾此失彼,进退失据,而应齐头并进,甚至在可能的情况下,合理侧重实践能力的培育。

目前,我国法学教育将学术人才培养作为重点的做法,不利于法律职业人才作为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基点的合理定位,忽视市场的有效需要,从而造成供过于求的市场供给侧过剩,同时又不能合理满足市场对于具备真正执业能力的法律职业人才需求的尴尬局面。但论者认为,这样的一种理解仍然有舍本求末之嫌。我们虽然不能否认法学教育培养人才最终工作去向的此类划分,但如果过分关注技术或者经验的教授,其又和过分关注知识的教授有何区分?在这一问题上,德国的经验似乎颇为具有针对性。德国《法学教育改革法》明确地将培养目标确定为培养“具有全方位工作能力的法律人”。“它表明德国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和要求发生了重大变化。法学教育不再以培养法官作为惟一目标,而是旨在培养在任何一个法律职业领域都有能力开展法律工作的专业人才。”[2]

而必须指出的是,德国在转变法学教育目标之前一直奉行的就是一种职业实践型教育,无论是美国,还是德国,一般都将法律执业资格与职业经验作为遴选法官等高层次法律职业人才的首要必要条件。从职业资格培训向职业能力培训的转变也彰显了德国法学教育目标的自省和反思。

恰恰由于中国大陆法学教育理念或者目标上的模糊,导致了诸如法学教育发展速度与发展质量之间的矛盾,诸如法学教育进入与退出机制之间的矛盾,诸如法学教育本身与法律职业资格之间的矛盾等等,不一而足。如果我们透过这些矛盾的表象深入进去,不难发现所有的这些问题都可以归因于中国法学高等教育在“精英化”与“大众化”这两条不同路径之间的摇摆。对法学教育应当是精英的教育还是大众的教育,我国学者一直存在着很大的分歧。

正是这样的一种摇摆,造成了目前中国法学高等教育当中法学教育院所与在校人数的急剧攀升,造成为了限制法学职业人数比例和其素质而不得不在法学教育结束之后又要求必须通过面向社会全体公众的法律资格考试,造成了法学高等教育究竟是该职业化还是该学术化的分歧,造成了法学高等教育退出机制的实际不存在,等等。一方面大家相信法官是精英化的职业。法官的精英化意味着司法主体的现代化,是决定我国司法改革成败的重要因素。而同样的理念也可以适用于其他的法律职业主体。另一方面,现实的利益考量又使得法学院所在中国大陆遍地开花。当精英化培养理念遭遇利益的现实场域时,无奈的往往是前者。

三、法学专业素质教育:全球化背景下中国大陆法学高等教育的必然路径

从应然的角度,一个非常自然的问题就是,如果是因为现在法学高等教育培养目标的缺失造成了现实当中的诸多问题,那么究竟怎样的法学培养目标才是合理的呢?这个问题反过来问,就是法学人才该具备怎样的特质才算合格。对于这些问题,较为准确的概括应该是法学教育的定位或者认同。对此,学者提出了诸如从古代文化意义上的说辞,到近现代应对文化冲突的即时性措施等等,笔者认为,法学研究人才与法学职业人才的二元分野本身是为了区分而区分出来的虚拟对立概念。因为一方面无论从事的是法学研究还是具体的实务,都必须具备特定的法学专业素质才可以胜任,而我们无法想像法学研究的法学专业素质可以从本质上与从事实务的法学专业素质严格区分开来。另一方面,如果法学研究和法学实务之间真的存在什么区分的话,那么二者之间的互动和融合也在很大程度上是压倒性质的,也就是说,法学研究和法学实务之间“合”的成分要远远大于“分”的成分。从这个意义上来理解,法学专业素质的培养,才是法学高等教育的真正目标所在。而恰恰也是那些具备了基本法学专业素质的人才可以胜任法学研究抑或是法学职业的工作。因此,无论坚持法律教育等职业属性,认为背离法律职业化等法学教育会走入迷途的观点,还是主张法学教育应走精英化之路,是一种人才素质教育,主要以法官、检察官、律师为目标的教育的观点,都无法否认法学专业素质在法学高等教育理念当中的上位特征。

法律工作以维护人类公平、正义为己任,由于其所牵扯的是包括财产、自由乃至生命在内的重大利益,相关理念的阐述和实践就显得愈发重要,而这又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律职业群体的素质,只有具有高素质的法律职业群体才能胜任。那么,又该如何解读法学专业素质这一概念呢?

论者看来,所谓法学专业素质大体应该包括如下的三个层次:

首先是人的素质。无论是否从事法学专业,其前提都是作为一个人存在的。从这个角度而言,能否养成正确的价值观和价值取向就成为一个前提性的问题。而人的素质除了受到遗传和受教育水平等要素的制约外,根本上还是后天个人的选择问题。如何建构其正确果断的选择能力,就成为决定一个人素质的根本性要素。

其次是专业素质,也就是解决问题的方法,尤其是思维方法问题的能力。通过教育,通过探索和经验的积累,在获得思想解放的同时获得科学的思维方法、学习方法、分析方法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在面对问题的时候可以通过既往经验的积累以及相应知识的学习获得解决的方法,进一步为今后的问题解决积累经验,以获得自我发展的能力。通过养成自身的能动性、自主性和创造性,使自己就具体问题的解决具有宽广的视野、创造的能力、丰富的经验。

最后是法学专业素质。即在掌握做人以及解决任何一类具体问题的方法的基础上,专门研习从事法律职业必须具备的法律职业信念、职业精神、职业素养与职业经验。

四、开创性领导意识的养成:素质教育在当今中国大陆法学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模式中的终极体现

如果法学专业素质的养成应该被作为中国大陆法学高等教育的终极目标,那么在具体的人才培养过程中该如何加以体现呢?

首先,实现单向教育到双向教育的改变。学生作为学习的主体,应当具备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而不能成为简单的容器,一味被动地接受知识灌输。在这个知识大爆炸、知识碎片化的时代,学无止境已成现实。以往中国法学高等教育基本上采取的都是课堂授课的方式,在教与学的过程当中着重知识的灌输,而不关注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即不考虑其如何学习,如何学好,如何独立思维。而这样往往导致在面对知识和信息日新月异的增加和变化时,学生更多表现出来的是束手无策。因此,充分调动学生参与的积极性、学习知识的主动性理应成为法学专业素质教育的应有内涵。一言以蔽之,法学教育必须让学生掌握学习的自主性、法律人的责任感以及解决问题的能力。

其次,实现片面教育到全面教育的改变。以往中国大陆的法学高等教育更多看重的是法学专业知识的传授,而忽略其在具体实践当中的应用。实践能力可以进一步归结为经验、互动与人际沟通等能力。上述社会能力的培养,作为法律工作者不可或缺的一项生存技能,如何在学校这个特定环境内加以养成,就成为一个亟待破解的命题。现实已经证明,法学生涯的成功“起重要作用的不仅仅是国家考试的成绩,非法学性质的工作能力也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如控制谈判、引导谈话、雄辩术、调解争端、反省、讯问的知识、沟通的能力和团队合作的能力等。大学的任务在于,通过统一的学科设置和教学措施来发展以上的能力”。[3]在学习法学专业知识的同时,应该为法学专业学生创造尽可能多的社会实践机会,从而使学生可以通过不断丰富的生活和工作经历得到专业知识之外的社会能力。法学院应当重视学生的技能培训,使学生在辩论能力、文书写作等方面提高自身素质,积极通过开办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实践教育,加速上述能力等养成。

最后,实现平面教育到立体教育的改变。在知识与技能的传授与养成的同时,法学专业素质教育当中经常被忽视,但同时又是十分核心的一个理念就是立体人才观的概念。所谓立体的人才观涉及的问题是多方面的,除了具有专业知识以及社会能力之外,法律专业素质还要求现代理性精神,即怀疑精神、批判精神和探索精神,同时还必须具备独立的法律人格,即秉持法律理念,不屈从于利益的诱惑以及外界的压力等职业操守。

概括来说,法学教育不同于法律的普及与推广,其所要最终达成的效果应该是使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对象全面提升其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文化素质、身体心理素质。而所有的这些能力或者素质又可以进一步概括为“创造性的领导能力”。这里讲的领导能力是指一个梦想或者预期成为现实的过程。随着全球化的进展,领导能力的概念也在随之扩展,其包括对于类似理解并且把握经济、社会以及政治力量等诸多社会力量的理解和控制的能力,而其最为重要的体现就是能够把握重点,获得必要的资源,在受到限制的情况下达成自己的预期目标。正如前文所表明的那样,法学专业素质的养成需要在一个双向动态的社会过程当中全面立体地养成。而对于个人领导素质的养成无疑是确保这个社会化过程顺利进行的核心要素。所谓创造性领导能力,是“在社会互动过程良性运用他人的反应从而将其纳入到自己预期的行为方式或者观念态度当中的能力”。从根本意义上而言,创造性领导能力体现为充分利用既有资源对于自身以及他人行为或者态度按照既定趋势加以控制的能力。而只有具有此类领导能力,才能够顺利实现在法学高等教育过程当中必须体现的三个转变,才能使得素质的养成上升为一种主动且自觉的过程,才能增加法学高等教育达成其法学专业素质培养这一核心目标的可能性。

[1]李立丰.论完善中国刑法学研究方法的一种选择:以美国实用主义法学理论为视角[J].清华法治论衡,2012(1).

[2]邵建东.德国法学教育最新改革的核心:强化素质和技能[J].比较法研究,2004(1).

[3]欧阳芬.德国法学教育改革最新动向[J].德国研究,2003(3).

G642

A

高娜(1982-),女,博士,研究方向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李立丰(1977-),男,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比较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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