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婧倩 许承明
我国影子银行体系发展及其风险监管
田婧倩许承明
内容提要:影子银行体系作为现代金融创新的重要形式之一,为我国金融市场注入了活力,但伴随着日益复杂的国际金融形势变化,也给我国的金融稳定性带来了风险隐患。该文在分析影子银行体系发展的基础上,对当前我国影子银行体系进行了规模测算,继而以商业银行表外理财业务为例分析我国影子银行的产生动因;最后根据我国影子银行体系在发展中面临的挑战,提出我国影子银行体系风险防范的政策建议。
影子银行体系规模测算表外理财业务新型网络金融公司风险监管
伴随着日益复杂的国际环境变化,2015年世界经济增速跌至自2010年来的最低点。面对严峻的国际金融形势,我国政府在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应加强金融创新,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制,实现金融风险监管全覆盖,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影子银行体系作为传统银行体系的补充,在我国互联网金融崛起的大背景下,成为现代金融创新的重要形式之一。影子银行体系规模的逐渐扩大为我国金融市场注入了活力,但其内生脆弱性和监管缺失增加了系统性风险的发生概率。因此,影子银行在增加市场流动性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给我国金融体系带来了风险隐患。
1.国际机构对影子银行体系的定义
“影子银行体系”(Shadow Banking System)的概念最早由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PIMCO)执行董事McCulley在2007年美联储年会上首次提出。Mc-Culley认为“影子银行体系”是由投资银行、对冲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保险公司、结构性投资工具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构成。这些机构通常从事放贷,也接受抵押,是通过杠杆操作持有大量证券、债券和复杂金融工具的金融机构。
2011年,金融稳定委员会 (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FSB)给出了影子银行的定义,即“影子银行是银行监管体系之外,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等问题的信用中介体系”。具体来说,广义影子银行的定义为“传统银行系统以外的信用中介系统”,狭义影子银行的定义为“引起期限转换、流动性转换、高杠杆和监管套利之类的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机构和业务”。不难看出,金融稳定委员会对影子银行体系的定义是基于对其作为非银行金融中介在金融活动中是否会产生系统性风险或监管套利所进行的判断,若确实对金融稳定性存在系统性风险或监管套利的可能性,那这些非银行金融中介活动即为影子银行体系。不同于美联储所认为的影子银行体系是一个信用中介体系,金融稳定委员会认为狭义的影子银行体系除了包括非银行系统外的中介系统,还应包含会产生系统性风险或监管套利的非银行中介金融活动。
相较于以往将影子银行定义为除银行、保险公司、养老基金、公共金融机构、中央银行和金融附属机构外的金融机构,金融稳定委员会在其发布的《2015年全球影子银行检测报告》中将影子银行更加明确地分为管理集合投资工具并易受挤兑的机构、以短期放贷为主的机构、以短期资金和客户保障资产提供金融市场中介服务的机构、有助于创造贷款的机构、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机构等五类(见表1)。
2.全球影子银行规模
金融稳定委员会在 《2015年全球影子银行监测报告》中对全球影子银行的规模进行了测算。结果显示,2014年末全球影子银行的广义估算规模较上年增长9%,达137万亿美元,约占监测的26个经济体GDP总量的59%和金融资产的12%。其中,美国的影子银行规模最大,占总规模的40%。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新兴市场,影子银行规模占比从2010年的6%上升至2014年的8%。
表1 全球影子银行体系各类型定义和典型机构
1.我国影子银行体系构成及规模测算
在我国影子银行体系的范围界定方面,由于金融市场环境、金融体系结构、监管框架等方面的差异,我国目前还没有出现国际上一般定义的影子银行,但已存在着一些有银行之实但无银行之名的机构和业务,并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中国人民银行,2013)。中国人民银行将我国的影子银行体系定义为:在正规银行体系之外,由具有流动性和信用转换功能,存在引发系统性风险或监管套利可能的机构和业务构成的信用中介体系。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里,首次明确界定了我国影子银行体系的范围和分类。文件指出,我国影子银行体系由以下三类组成:①不持有金融牌照、完全无监管的信用中介机构,如新型网络金融公司、第三方理财机构等;②不持有金融牌照、存在监管不足的信用中介机构,如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③机构持有金融牌照、但存在监管不足或规避监管的业务,如货币市场基金、资产证券化、部分理财业务等。
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认为,我国的影子银行体系可分为核心影子银行和广义影子银行。其中,核心影子银行是由委托贷款、信托贷款、未贴现银行承兑汇票等三种信贷中介产品构成;而广义影子银行包括了核心影子银行的信贷中介产品及涵盖银行表外和证券公司的理财产品对接资产、财务公司贷款、民间借贷和其他信贷中介产品。按照穆迪投资对我国影子银行范围的划分,可以对我国近5年的影子银行规模进行估算(见表2)。我国广义影子银行规模从2011年19.2万亿元增加到2015年53.4万亿元,增长率高达178%。在由委托贷款、信托贷款和未贴现银行承兑汇票等三部分组成的核心影子银行体系中,虽然这三个信贷中介产品规模呈逐年上升趋势,但核心影子银行体系在广义影子银行体系的规模占比2015年比2011年下降了17个百分点。与我国核心影子银行体系规模下降相反的是,我国广义影子银行体系规模在近5年来逐年上升。其中,理财产品对接资产从2011年2.6万亿元增至2015年21.6万亿元,所占广义影子银行体系规模则从15%上升至40%。这说明,理财产品对接资产是当前我国影子银行体系规模迅猛增长的重要因素。
2.我国影子银行发展的动因分析——以银行表外理财产品为例
理财产品对接资产作为我国影子银行体系中增长尤为迅速的构成部分,一方面说明近几年我国银行表外业务在不断创新,另一方面说明对这类信贷中介产品的需求伴随着小微型企业信贷需求的不断增加而增加。这些企业往往规模较小,尚属企业发展的起步阶段,较难从传统银行体系中获得所需的资金,而影子银行体系中的理财产品对接资产 (包括传统商业银行自身提供的表外理财产品)可以为这些急需资金的企业提供借贷服务。这类企业对资金的需求量直接影响着影子银行体系中特定信贷中介产品的供给,理财产品对接资产自然成为影子银行体系规模快速增长的主要原因。我们以商业银行表外理财产品为例,从资金流向出发,对比影子银行体系与传统银行体系的存贷周期,并从需求和供给角度进行分析。
假设市场利率不变且市场上所有企业的人工费用相同。现在,市场上的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公司、政府)分别同时存入50万元人民币到传统商业银行和商业银行表外理财产品,传统商业银行对这笔资金进行如下处理:①资金的20%作为本金保护在银行留存,80%(40万元)贷款给公司A;②公司A支付给工人薪酬20万元,盈余20万元存入银行;③工人将收入的50%(10万元)存入银行,此时银行投资账户变为30万元(不考虑最初留存在银行的10万元);④资金的20%(6万元)在银行留存,80%(24万元)继续贷款给公司A。之后按照以上处理方式循环。在公司A第二次获得银行贷款的资金时,公司A共计得到贷款64万元资金。提供表外理财产品的商业银行则会对另一笔资金进行如下处理:①该项投资无本金保护,全部资金贷款给公司B(50万元);②公司B支付给工人薪酬20万元,盈余30万元存入表外理财产品;③工人将收入的50%(10万元)投资表外理财产品,此时商业银行里的表外理财产品账户变为40万元;④全部资金继续贷款给公司B(40万元)。之后按照以上处理方式循环。在公司B第二次获得提供表外理财产品的商业银行贷款资金时,公司B共计得到贷款90万元资金,很明显这比从传统商业银行进行借贷的公司A获得了更多的资金支持。
表2 2011-2015年我国影子银行规模估算 (单位:人民币 万亿元)
下面,我们从需求和供给两个角度对此进行分析。从需求角度来看,与传统银行体系受存贷利率管制不同的是,影子银行规避了传统银行所受到的监管,能够满足投资者对投资产品高收益率的追求。因此,我国商业银行为了迎合广大投资者的逐利心理,近年来推出了大量表外理财产品,即无保本理财产品。这些表外理财产品能大大降低监管成本和贷款成本,收益率无上限,深受投资者的青睐。另一方面,由于门槛较低,表外理财产品的出现降低了小微企业的借贷难度,它们可以在短时间内及时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从供给角度来看,我国影子银行体系的出现也是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贷款行为进行严格管制的结果,如存贷比和资本充足率要求等。这导致商业银行迫切寻求能将贷款转换为不受管制的品种,促使了商业银行表外理财产品近年来的井喷式发展。
1.影子银行体系对我国金融体系稳定性的影响
影子银行体系的高速发展,不可避免地为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带来了风险。其影响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影子银行规模的增加会引发系统性风险。金融稳定委员会认为,影子银行能够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原因在于它具有期限转换、流动性转换、信用风险转移和高杠杆等四个特征。二是影子银行会引发监管套利。它是指因为传统银行体系和影子银行体系监管尺度的不同所导致影子银行业务大量开展所造成的金融体系风险积累,这是由于有些影子银行机构或活动不在监管范畴之内,而在监管范围内的机构或活动的监管标准又低于传统银行体系中信用中介及其活动的监管标准。
目前,国内学者通过使用不同的实证方法,检验我国影子银行体系对金融稳定性的影响。主要涉及到的难点有两个:一是影子银行规模的测算,二是金融稳定性的度量。总体说来,无论用什么样的计量方法,在“影子银行对我国金融稳定性有何影响”的问题上,学界已得到一个较为统一的结论:通过实证分析我国影子银行对金融稳定性的影响,结果显示各类影子银行业务规模以及影子银行业务总规模和金融稳定性指数间存在倒“U”型关系,即影子银行业务规模小于阈值时,扩大规模会提升金融体系稳定性,而一旦超过阈值,扩大规模会导致金融体系稳定性下降。
2.影子银行体系与传统银行体系密切的关联性易引发系统性风险
我国影子银行体系的一个很明显特征就是与传统银行体系之间有着密切的关联性,这种关系使得影子银行活动会给传统银行体系带来蔓延风险。
以近年来我国影子银行体系规模中增长最快的理财产品对接资产为例。影子银行体系中不保本理财产品需求的增长为传统银行体系带来了潜在风险。不保本理财产品由于不属于商业银行的负债,无需在银行留存保障金,因此它的收益率相比于保本理财产品较高,风险也远高于抗风险能力较强的保本理财产品。传统商业银行推出的不保本理财产品虽然属于表外理财产品,是我国影子银行体系中增长最为迅猛的信贷中介产品,但由于它是通过传统商业银行这一交易平台开展的业务,因此该产品的投资者会将其视做拥有隐性银行的担保。正是由于对传统商业银行信用及流动性的依赖,影子银行体系中表外理财产品规模的增长实际上是增加了传统银行体系的风险。换言之,影子银行体系与传统银行体系间高度密切的关联性,使得影子银行体系的发展不但没有减轻传统银行体系的风险,反而使得商业银行在向影子银行体系转移信贷资产时仍保留了部分风险,导致信用风险转移,降低了商业银行的抗风险能力,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
3.影子银行体系的认定、分类与规模测算具有一定的难度
从目前国际国内对我国影子银行体系范围的不同划分方法可以看出,科学判断影子银行机构和业务是对我国影子银行体系规模进行测算的第一步,而建立科学有效的我国影子银行体系规模监测系统具有一定的难度。
首先,如何对影子银行进行界定,判断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业务是否属于影子银行体系的范畴,是对影子银行进行规模测算的首要任务。目前还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我们可以从影子银行的定义、特征和风险三方面对影子银行进行判断,这些概念引用自金融稳定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具体判断步骤可以分为以下三步:①判断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业务会否为非银行信用中介,若没有从事信用中介类型业务则不属于影子银行体系的范畴,若确实从事该类型业务进入第二步;②在确定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业务属于非银行信用体系后,判断它是否具有期限转换、流动性转换、信用风险转移和高杠杆等四个特征中的至少一个特征,若没有以上四个特征则不属于狭义影子银行的范围,若满足一个及以上特征进入第三步;③判断具有狭义影子银行特征的非银行信用中介机构或业务是否有会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的可能性,若没有则不属于狭义影子银行,若这一点同样满足的话,则该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业务属于狭义影子银行的范畴。
在对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业务是否属于影子银行体系进行判定后,应对影子银行进行类别上的划分。一方面,可以直接运用国际上对影子银行体系的划分方法,如金融稳定委员会的五类划分法、穆迪投资的核心影子银行与广义影子银行划分法等,虽然这些方法确实具备一定的理论基础,但由于这些监测机构难以掌握我国具体的经济金融状况,因此这些划分方法“本土化”的适用性有待验证。所以,目前我国对影子银行的划分遵循的是国务院办公厅在2013年提出的按照是否持有金融牌照和是否受到监管来进行分类的三类划分法。
在影子银行监测方面,我国尚未建立完整的影子银行体系监测系统,虽然人民银行自2013年起通过健全社会融资规模统计制度,延伸对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但“社会融资总量”这一指标已无法体现当前我国影子银行体系的多数组成成分,这是由于这两年增长最快的银行表外理财产品大多未包含在社会融资总量之内。正因为社会融资总量没有涵盖目前增速最快占比最大的影子银行业务,社会融资总量所衡量的我国整体杠杆率增速实际是被低估的。
4.互联网金融迅速崛起所带来的风险隐患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的出现和互联网金融的高速发展,使我国金融市场上涌入了大量的新型网络金融公司,这类机构在给市场增加流动性的同时也对传统银行体系提出了挑战。新型网络金融公司所拥有的优势显而易见,一是通过互联网交易平台,该类公司可以为不同投资者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二是互联网交易平台的运作成本比实体服务场所要低,因此新型网络金融公司的交易成本较低;三是互联网借贷平台能够为小微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借贷服务,这种无需抵押的贷款方式使传统商业银行的小微贷款业务受到了冲击。
但是,新型网络金融公司所存在的风险隐患不可忽略。以阿里巴巴金融为例。它依托多年来积累的电商交易数据,为小微信贷客户提供金融服务。大数据作为阿里巴巴金融发展的强力支撑,能够通过数据判断客户的信用程度和还款能力,但其潜在的投资者个人隐私安全问题也随之而来。另一方面,虽然新型网络金融公司可以通过数据挖掘技术对贷款企业进行风险控制,但由于信息不对称,目前很难对小微企业进行切实有效地监管。
1.增强我国金融市场抵御全球经济“逆风”的能力
当前,国际金融市场波动加大,国际经济金融形势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我国经济正处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金融体系的不稳定因素增加。影子银行体系规模的迅猛增长在为我国实体经济带来发展动力的同时,也冲击着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性。面对国际金融形势的挑战,我们应不断通过优化信贷结构,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同时,应尽快建立宏观审慎政策框架,抑制在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发生金融危机的可能性,增强我国金融市场抵御全球经济“逆风”的能力。
2.创新小微企业融资模式,强化对表外理财产品的监管
从需求的角度来看,融资难始终是困扰我国小微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原因。影子银行体系通过无抵押、方便快捷的信贷服务,赢得了众多小微企业的青睐。这使得越来越少的小微企业选择通过传统的商业银行贷款业务来获得资金支持,商业银行的客户不仅在流失,整个传统银行体系的安全性也由于影子银行和传统银行业务的密切联系而面临极大的风险。商业银行可以利用“组团增信”等融资模式,吸引小微企业通过组团借贷来提升信用等级降低信用风险,解决小微企业通过传统银行体系融资难问题,有效缓解影子银行对传统银行体系造成的风险压力。
3.建立我国影子银行体系规模监测系统,强化分类预警监控机制
目前,我国虽然有很多机构涉足了影子银行业务,但还没有出现纯粹的影子银行机构,这对我国影子银行体系规模的监测带来了难度。在建立我国影子银行体系规模监测系统方面,我们可以借鉴金融稳定委员会对影子银行监管的五项总体原则——专注性、匹配性、前瞻性和灵活性、有效性、评估检查。具体说来,监管部门面对影子银行体系产生的风险应制定专门的具有前瞻性和灵活性的政策措施,以匹配影子银行体系对金融系统产生的风险,以期达到监管政策的有效性,同时需要定期对监管政策进行评估检查,及时进行必要的修改。
具体的影子银行体系规模监测系统,可以采用政府牵头第三方机构执行体系建设的方式。政府牵头能保证影子银行的监管原则,使第三方机构建立的影子银行体系规模监测系统,在建设思路方面做到统一和规范,第三方机构监测则能保证监测系统的客观有效性。同时,不仅要明确各类影子银行机构和业务的监管部门,更要制定合理的预警监控机制。这里可以借鉴类似期货交易中的维持保证金方法,即当被监测影子银行机构的影子银行交易量达到其对应监管部门所要求的一定数额或比例时,监管部门将会对该影子银行机构发出预警信号和整改时限。
4.出台对新型网络金融公司监管的专项法规,弥补监管真空
新型网络金融公司作为影子银行体系的重要部分仍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这可能会引发高杠杆、期限错配等金融风险。以阿里巴巴金融为例,虽然我国监管部门为其颁发了银行牌照,央行也向它颁发了支付牌照,但根据影子银行的定义,它所进行的影子银行活动仍存在着杠杆过高、期限错配等不同于传统银行的问题。2015年央行等十部委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抑制了互联网金融的野蛮发展。新型网络金融公司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产物,相关监管部门应尽快出台专项法规,明确监管的内容和要求,弥补监管真空。
1.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分析小组著:《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6》,中国金融出版社2016年版。
2.阎庆民、李建华著:《中国影子银行监管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3.李建军:《中国未观测信贷规模的变化:1978-2008年》,《金融研究》2010年第4期。
[责任编辑:侯祥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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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2382(2016)10-0068-05
田婧倩,南京财经大学金融学院硕士生;许承明,南京农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博导,南京晓庄学院校长(南京210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