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志坚 向见
摘要:为搞好绿化景观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工作,本文对绿化景观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工作现状进行了分析,并就提高绿化景观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工作提出了建议。关键词:绿化景观工程;司法;鉴定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2-0266-01作者简介:谭志坚(1974-),男,汉族,重庆人,本科,重庆市风景园林科学研究院,工程师,研究方向:城市草坪管理。随着法制时代的到来,绿化景观工程各关联方因为工程质量发生利益矛盾时,通过向国家司法机关提出合理诉求,由司法机关依据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的结果做出判定,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情况日益增多。这就要求鉴定机构要构建有完善的鉴定规章制度,鉴定人员有渊博的专业知识,才能做出具备科学公正的质量鉴定结果去认定质量缺陷和评估经济损失。绿化景观工程司法鉴定必须坚持公正立场,这是司法鉴定工作的基本原则。《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颁布实施以来,司法鉴定从接受委托到出具鉴定结果已经有了完整的制度,这在程序上确保了司法鉴定的客观性。根据绿化景观工程的特点,开展司法鉴定工作应注意以下问题:①获得委托鉴定意向后,鉴定机构在规定时间内要将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告知委托方。为了不影响鉴定公正性,司法鉴定机构只接受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的委托。②在与鉴定委托方确定好鉴定内容后,要约定好鉴定所需时间。正式签订委托鉴定协议书后,再开展鉴定工作。③当鉴定工作受到不可抗力原因影响,不能按时完成鉴定工作时。应及时将不可抗力原因通知鉴定委托方。司法鉴定由现场数据调查取样采集、科学实验、数据统计分析等内容组成,需要鉴定机构和委托方、当事方一起完成。鉴定过程中所需的技术资料必须由鉴定委托机构和当事方一致认同,要对原始记录妥善管理,做到有据可依。取证工作还应保存其它非专业性证明材料如鉴定人员为鉴定出行的交通凭证、开展鉴定工作的影像材料、各种会议及签到册等。另外绿化景观工程司法鉴定涉及的土壤、植物、水源等物证有很强的时效性,所以在委托鉴定协议中明确鉴定的时效性。为了司法鉴定有序开展,鉴定单位在搞好与鉴定委托单位、当事方沟通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内部管理,提升鉴定人员的专业技术和法律水平,更新检测仪器,司法鉴定机构还应取得计量认证资质,使鉴定的数据更具有法律效力。鉴定的科学性与准确性是司法鉴定机构的生命线,能否准确指出有无质量问题并让委托机构及当事方能心悦诚服的接受。司法鉴定机构要从以下方面开展工作提高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准确性。一、司法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在制定经鉴定方案时应将委托鉴定该项目所依据的规范标准和方法告知鉴定委托方。用几种检测方法对同一项目进行鉴定,如对种子进行发芽率测定时,有由于受花期生育期不同种子成熟同步性差、同时间采收的种子成熟度差异大、千粒质量低等因素的影响,造成种子发芽势弱,出苗缓慢,发芽率低情况发生,单靠一种鉴定方法不准确说明问题。依据《林木种子检验规程》(GB2772—1999)的规定,通过电导率测定、加速老化试验、幼苗生长测定、模拟田间出苗率方法来综合测定植物种子活力,以确保鉴定准确性。二、在司法鉴定中,双方争议焦点就是需要司法鉴定的对象,应在现场抽样时进行随机和域重点抽样相结合。如在确定草坪草进行抽样检测方法时,可依据《主要花卉产品等级第7部分草坪》(GB_T18247.7-2000)结合随机取祥、系统取样和限定随机取样特点,宜采用限定随机取样方法,将样品划分为较小的单位,再对小单位中进行随机取样,为样地里的每个点成为样本提供更多的概率,且更于分析数据。三、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果要有明确质量责任认定,便于司法及仲裁机构对责任进行判定。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原因很复杂,可能是多种综合作用结果,如在对大规格乔木生长情况进行鉴定时,因为造成大规格乔木生长衰弱的原因较多(树干空洞、土球不规范、白蚁危害、土壤不过关、其他施工环节污染等),鉴定机构要科学谨慎的进行工作,将真实的结果在鉴定报告中说明,供司法仲裁机构参考。四、在司法仲裁机构评估经济损失时,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将鉴定结果将数据量化,不能用似是而非的语言诸如模糊的百分比、小部分、大部分等无法量化的词语描述。比如需要将死亡了的植物进行统计时必须要将数量精确到个位便于损失测算。五、司法鉴定文书是司法仲裁活动的主要依据,编写鉴定书要做到词规范、准确,引用的数据图片真实可靠。鉴定人要严格按司法通则编写鉴定书,如具有司法鉴定执业资格须将证书编号按规定填写在鉴定书上。目前社会各界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意识的增强,要求对绿化景观工程质量进行司法鉴定明显增多,这是社会发展的趋势。所以社会各界对司法鉴定内部管理、从业人员水平、检测科学性准确性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对鉴定机构要制订科学的司法鉴定方案,提供有公信力的鉴定结果,为新形势下的为司法鉴定更好的服务。[参考文献][1]周浪.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若干关键问题探讨[J].工程质量,2014,32(5):5-8.[2]王国春.司法鉴定公信力研究[D].安徽大学,2006.[3]金鑫.司法鉴定结论冲突的原因及解决途径[D].西南政法大学,2008.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