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退休不再“平安着陆”
今年7月,《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下称《条例》)印发后,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进一步释放出来。《条例》规定了7种问责方式,倒逼责任落实,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其核心思想就是“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
《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的“终身问责”,更是给领导干部戴上了终身“金箍圈”。
同时,《条例》对问责方式也做出了调整。在已有各类问责条例中,共有14种问责方式,包括批评教育、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公开道歉、诫勉谈话、组织处理、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辞职、免职、降职、党纪军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等。
而《条例》将这些问责方式规范为对党组织的检查、通报、改组3种方式,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4种方式。这些方式均在党内法规中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经常使用。其中,诫勉既包括谈话诫勉,也包括书面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
在回应《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问责方式中未包括“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条款时,《条例》起草组有关同志指出,《条例》坚持依规治党,突出党规特色,实现纪法分开,对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等已有明确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不再重复规定。
如涉嫌犯罪,可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的规定处理。
“终身问责”是这次《条例》的一大亮点。
《条例》第十条明确提出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广东省纪委近日通报,汕头市北山湾管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彭快乐因所在单位违规问题突出受到责任追究。2010年1月至2013年6月,北山湾管委会违规发放补贴,违规购置使用小汽车。彭快乐时任管委会党组书记、主任,不仅不予以制止、纠正,而且还违规领取补贴,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导致违规问题长期得不到处理和纠正。2016年5月,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彭快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此次的处罚也涉及彭快乐的退休,做出了降低其退休待遇的处理。
不少已落马的退休贪官们可能未曾料到,自己在退休之后,还会身陷囹圄。自十八大以来,广东已查处一批退休或退居二线的官员,击碎了他们“平安着陆”的黄粱美梦。
其中,中山市委原常委、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原党委书记冯梳胜,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原副巡视员、惠州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麦镜儒,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原总经理钟金松等3名厅官被查时,退休都已超过1年时间。
关于问责对象,《条例》有明确的规定,首次覆盖到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中央党校教授辛鸣认为,《条例》对问责工作的概念作了明确界定,首先明确了问责工作的主体和对象,即谁来问责、对谁问责的问题。“问责的主体是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包括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党组织。对我们这样一个拥有8800多万名党员、440多万个党组织的执政党来说,问责工作必须落实分级负责的原则,从中央到地方,层层压实责任”。
中央党校党史教研部主任谢春涛表示,除了自上而下分级负责的原则,《条例》不仅把问责的责任落实到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也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工作部门。这是问责制度的一个重要创新,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要细化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的鲜明态度。
专家表示,将各级党组织纳入问责对象之中,意味着问责不能只对下级,包括中央部委党组、省区市党委也要把自己摆进去。同时,《条例》还突出强调问责重点是主要负责人,突出了“关键少数”,特别是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更成为问责的重中之重。
然而,当某个党组织或领导干部需要被问责时,究竟该由谁来作出问责决定?
对此,《条例》第八条指出:“问责决定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同时,《条例》进一步规定,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今年2月,中央纪委通报7起责任追究典型案例。其中,因涉嫌贪污公款并外逃,履行“两个责任”不力的辽宁省本溪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及其上级单位市人社局共10余名领导干部,分别受到不同程度的责任追究,有的还因玩忽职守罪被司法机关判刑。
“两个责任”落实不到位,是启动问责的一个重要情形。《条例》对此有着明确表述。在总结历史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条例》规定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六个方面失职失责行为进行问责,为责任追究提供了“问题清单”。
(《南方周末》2016.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