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宁波,李新广
(1.华东理工大学 法学院,上海 200237;2.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山东 临沂 276000)
论点集萃
中国海外投资利益、风险与保护状况分析
祝宁波1,李新广2
(1.华东理工大学 法学院,上海 200237;2.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山东 临沂 276000)
随着“走出去”战略的深入实施,中国海外投资利益正遭遇前所未有的挑战,呈现出投资地域和投资产业风险高,企业国际投资经验少、抵御风险能力较弱等特点。尽管我国政府在制度、机构建设,投资服务、人员安全等方面保护海外投资利益,但仍然存在应进一步明确海外投资战略规划、海外投资法律制度残缺、保护主体单一、政府和企业缺乏有效配合机制等问题。
海外投资利益;海外投资保护;国际贸易;对外直接投资
海外利益的重要性早就为西方强国所认识。西方学者甚至认为,早在2500年前的古希腊时期,海外利益就已经成为有法律基础的、必须实施有组织的保护措施的对象①Graham H Stuart.American Diplomatic and Consular Practice,New York:D.Appleton—Century Co.,1936.P.23,转引自汪段泳:《海外利益实现与保护的国家差异——一项文献综述》,《国际观察》,2009年第2期。。当今世界,海外利益更是国家崛起战略选择的核心要素。有关海外利益的概念和范畴,学术界大致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海外利益是“境外的国家利益”,是国家利益突破国土界限而形成的,是国家利益的海外延伸②刘新华:《维护中国海外利益学者提六建议》,http://world.people.com.cn/GB/12466074.html,2013年8月19日。;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海外利益不同于国家利益,国家利益仅仅是国家层面的利益,而海外利益包括非国家行为体的局部利益③高伟凯:《国家利益:概念的界定及其解读》,《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09年第1期。,海外利益这一概念的范畴要比国家利益中的海外部分宽广④陈晔:《中国海外利益研究现状》,《金融实务》,2011年第8期。。2009年,苏长河教授指出,中国的海外利益是“中国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公民通过全球联系产生的,在中国主权管辖范围以外存在的,主要以国际合约形式表现出来的中国国家利益”⑤苏长和:《论中国海外利益》,《世界经济与政治》,2009年第8期。。由此可见,中国海外利益具有三个特征,即在地域上具有境外性、在表现形式上具有国际契约性、在主体上具有多元性和全球性。
海外利益的具体内容,学者们也有着不同的解读。毕玉蓉认为,中国海外利益包括:海外公民侨民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国家在境外的政治、经济及军事利益、驻外机构及驻外公司企业的安全,对外交通运输线及运输工具安全等⑥毕玉蓉:《中国海外利益的维护与实现》,《国防》,2007年第3期。。张宏认为,中国公民在海外的人身安全保护、中国企业在海外资产的保护统称为对中国海外利益的保护,从更广的范围上理解,海外利益还包括国家海外资源供应线以及企业的海外市场拓展⑦张宏:《捍卫海外利益刻不容缓》,《中国企业家》,2007年第6期。。张曙光则将国家的海外利益进行了重要性的等级区分,认为有核心海外利益、重要海外利益和边缘海外利益之分。核心海外利益是国家安全利益的延伸,重要海外利益是国家对外发展利益的延伸,边缘海外利益是国家对外文化利益的延伸①张曙光:《国家海外利益风险的外交管理》,《世界经济与政治》,2009年第8期。。
此外,各国有关海外利益的具体界定和其在国家战略中的地位也存在着明显差异——那些对外开放程度不高或者地区影响力有限的国家,海外利益的保护侧重于对其海外公民的安全保障;那些具有地区影响力或者在国际关系某些领域发挥特别重要作用的中等强国,对海外利益的追求明显更为积极主动;而那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世界性大国,对海外利益的追求则及于经济、政治、甚至文化等诸多方面②参见汪段泳:《海外利益实现与保护的国家差异——一项文献综述》,《国际观察》,2009年第2期。。
尽管学术界与各国实践在海外利益的内容上认识不同,但在保障海外公民、驻外机构与组织等的安全与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促进并保护海外投资与贸易利益是几乎所有国家海外利益保护的重中之重③参见汪段泳:《海外利益实现与保护的国家差异——一项文献综述》,《国际观察》,2009年第2期。。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西方学者就提出,海外投资、贸易等经济利益的重大,足以使各国越来越深地介入企业海外商业活动的决策中④Richard D.Robinson.Background Concepts Philosophy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from World War Ⅱ to the Present,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Studies,VOl.12,No.1,1981,PP.13-21.。
近年来,中国海外利益的扩展和延伸主要表现为经济利益的扩展。而在不断自由化和全球化的世界经济中,对外投资正成为日益活跃的组成部分,也是中国海外经济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中国海外投资利益的内涵和外延并未形成普遍看法,但是,基于国际投资活动是在国际经营中实现资本增值这一基本特征,中国海外投资利益应当是在参与国际投资活动中产生的经济利益。由于国际投资活动可细分为国际直接投资和国际间接投资,国际投资利益就包括国际直接投资利益和国际间接投资利益。相比而言,国际直接投资活动的投资者要对其所投资的公司、企业等直接参与经营管理决策,投资过程与投资行为往往比国际间接投资复杂,面临的风险也多于间接投资,故而本文的国际投资利益仅指国际直接投资利益,并着重探讨在国际独资经营、合资、合作经营、跨国并购、国际技术转让与技术投资、国际租赁、国际工程承包等国际投资活动中产生的海外资产与海外收益的保护。
任何利益的生存与发展均存在风险⑤张曙光:《国家海外利益风险的外交管理》,《世界经济与政治》,2009年第8期。,海外投资利益也不例外。随着国际资本的跨国流动日趋活跃,海外投资增速明显,投资全球化与自由化趋势日益加大,企业均争相向海外拓展市场。然而,在争取更大发展空间的同时,也遭遇各类风险,时刻威胁着其海外投资利益。就中国海外投资利益而言,中国海外投资大致面临政治政策风险、金融外汇风险、自然风险、法律风险、商业风险、社会人文风险等六大类风险,各类风险又有着不同的风险表现形式。同时,受国际大背景、东道国环境及投资母国(中国)自然及社会环境的影响,不同利益主体的海外投资利益的风险类型或者风险表现形式又各有不同。作为正在崛起的新兴发展中大国,与其他国家相比,中国海外投资利益面临更大的风险与挑战,并呈现以下特点:
(一)与传统的海外投资大国(如英国、美国、日本等)相比,中国作为海外投资母国尚处于“发展初期”。以英国为例,其海外投资的历史可追溯到十九世纪七十年代。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英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相对完善的监管和服务体系;美国、日本则在长期的海外投资活动中形成特有投资模式,如美国重视制定企业的全球发展战略,日本则采用集贸易、产业、金融及信息等为一体的综合商社模式,为客户提供综合服务。即使海外投资时间不长的印度,也非常注重选择更精确的目标市场进行投资,并取得较好的对外投资绩效⑥参见张茉楠:《海外投资缺风险管理更缺全局战略》,《上海证券报》,2012年4月13日。。而我国的海外投资过于注重投资规模与速度,缺乏对全球分工体系和产业链等的综合分析和有效规划与布局,相关制度与服务措施还不配套或不完善,直接影响海外投资的成功率。
(二)从投资产业来看,我国海外投资多涉足东道国能源、矿产资源开发、基础工程建设等东道国政府受控产业。这类产业的投资风险常高于一般产业,不但投资金额巨大,且涉及相关利益群体众多。企业不但要考虑产业、技术、金融、管理、法律等多方面风险因素,还面临东道国以及其他国家的政治及社会风险的考验:一方面,东道国会以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及环境保护等因素的考虑严格审查与限制来自中国的投资,增加投资的风险种类与损害后果;另一方面,作为“新兴的海外利益行为体”,中国海外投资者的行为会触及老牌投资国家的既得利益,引起这些国家直接或间接地抵制、限制。“中国威胁论”、“新殖民主义论”等言论就是一种直接反映。它们在东道国及其他西方国家的广泛散布,直接影响中国海外投资的国际声誉和中国海外投资环境。
(三)从海外投资的主体来看,我国企业的海外投资起步较晚、国际投资经验较少、国际化水平低,投资方式缺乏必要的灵活性,对于不同产业、项目、交易目的和不同风险类型的投资缺乏相应灵活的交易架构设计,抵御海外投资风险的能力较弱。目前,我国海外投资中近70%是国有企业,它们响应国家“走出去”的号召的同时,可能并未在投资战略、技术、经营管理等各方面做好充足的准备。同时,受国内有关“资源投资对中国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的意识影响,中国企业在进行海外投资时,会自觉不自觉地从潜在的国家安全的角度考虑,忽视投资收益,心甘情愿地支付所谓的“中国溢价”①参见傅成玉:《为“走出去”而“走出去”,风险就跟着你》,http://news.cnfol.com/121116/101,1280,13703188,00.shtml,2013年12月22日。。在投资中,企业往往忽视提高经营管理或者技术水平,更注重争夺与东道国企业或其他投资者间的控股权,或靠降低劳动力和原材料成本来参与竞争,或实行企业整体到他国务工的相对封闭式的管理模式。这些行为由于不能为东道国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和经济效益,容易引起东道国政府和民众的疑虑,认为中国企业的投资行为,不是赚取利润,而是为谋求中国国家安全利益。或者认为中国企业的投资行为是推高当地国民失业率的诱因,从而加剧当地民众对中国企业的排斥心理。致使中国企业在投资成本、获取劳工签证等方面面临更多限制,投资难度增加②以上观点部分参见,李俊杰:《资源类海外投资应以收益为主控股非必要因素》,http://finance.qq.com/a/20130808/005822.htm,2013年11月17日。。尽管通过多方面的努力,国际社会对中国的企业和企业家的认可程度逐步提高,但中国、中国企业和世界的融合尚待时日③参见傅成玉:《为“走出去”而“走出去”,风险就跟着你》,http://news.cnfol.com/121116/101,1280,13703188,00.shtml,2013年12月22日。。
此外,从投资地域来看,因投资环境较成熟的投资目的地已被他国投资者长期经营,我国企业不得不选择新兴的、较为陌生的投资目的地国家。而这些地方常常存在政局不稳、易发战争或者武装冲突,宗教、种族问题复杂、政策缺乏透明度、法制不健全等问题,为中国海外投资增加风险因素。可见,高歌猛进的中国海外投资的道路布满荆棘,必须对中国海外投资利益给予有效保护。
随着“走出去”战略的深入实施和我国海外投资事业的发展,我国政府对海外投资的重视程度明显提高,不但完善了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宏观规划指导,还将各项政策逐步推进与落实。海外投资利益保护工作无论在制度构建、机构建设、信息咨询与服务、投资纠纷解决、人员安全和人才培养等各方面都取得了骄人成绩。
(一)制度及体系构建层面的海外投资利益保护
我国积极参加国际贸易、投资规则和相关标准的制定,反映中国的诉求、实现参与全球治理的权利。我国不但是《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等重要国际投资条约的缔约国,并累计签订了近150多个《双边投资协定》,累计建立160多个双边经贸合作机制;还与美、欧、日、英、俄等国建立了经济高层对话,与五大洲的28个国家和地区建设了15个自贸区、签署了10个自贸协定④以上数据截止2012年8月21日,参见国家统计局贸经司网站:《对外开放实现跨越式发展——从十六大到十八大经济社会发展成就系列报告之四》,http://www.stats.gov.cn/tjfx/ztfx/sbdcj/t20120821_402829422.htm,2015年8月23日。。从制度层面构筑海外投资保护网络。
(二)法律制度层面的海外投资利益保护
在国内法制建设方面,我国的海外投资立法主要以相关部委规章为主,涉及海外投资的监管、鼓励和保护等各项制度。2002年,原外经贸部、国家统计局发布《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并于2004年开始,每年对外发布《境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以加强对外投资的宏观指导和管理。2002年,《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对境外投资提出年检要求,加强了对海外投资者的海外投资活动的监督。2009年,商务部颁布《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大大简化境外投资审批程序、下放审核权限,处处体现“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等原则。同年,外汇管理局发布《境内机构对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从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和资金汇出、前期费用汇出和项下资金汇入及结汇等方面做了规定,深化了对外投资外汇管理制度的改革,扩大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取消了对外汇资金来源的行政审批,大大提高了企业海外投资的效率。此外,我国在税收、金融以及政府各部门的服务政策等方面也不断出台投资鼓励措施。如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专门规定了对海外直接投资的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的税收优惠。我国还通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开设非商业性风险的投保业务,以加强海外直接投资的保护,虽然它还与美国、日本、德国等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有所不同,但毕竟是我国对政治性风险提供保护的有益尝试⑤过去十年,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保金额年均增长率62.2%。但承保金额总量和覆盖范围仍明显不足。以利比亚危机为例,中国50余个大型项目、涉及188亿美元的合同均受影响,仅4亿元人民币得到保险赔付,保险覆盖率仅为合同金额的5.68%。而国际海外投资的保险覆盖率已达到15%。参见:《企业“走出去”步伐加快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亟待完善》,http://finance.china.com.cn/roll/20130625/1578760.shtml,2015年7月30日。。国家同时也开始重视对民营企业海外投资的监管和保护。2012年6月29日,国务院十三个部委联合发布引导民营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综合性政策文件,《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发改外资[2012]1905号)①它们分别是外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参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http://www.sdpc.gov.cn/xwfb/t20120809_496753.htm,2015年8月2日。,以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境外投资中的重要作用,推动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的快速发展。该《实施意见》从加强宏观指导、切实完善政策支持、简化和规范境外投资管理、全面做好服务保障和加强风险防范、保障人员资产安全等五个方面提出了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18条措施。
(三)机构建设和投资服务层面的海外投资利益保护
在机构建设和投资服务方面,我国海外投资保护工作也不断推进。2003年,商务部成立投资促进事务局,不但为我国吸引外资提供服务,更为我国企业在对外投资方面提供政策咨询、项目信息、会务展览、法律投诉、研究报告发布、培训等各项服务,并通过与相关国际经济组织、境外投资促进机构及商(协)会等的合作,实施投资环境评价等活动,大大促进中外企业间的双向交流合作、提升了我国企业国际化经营水平②参见商务部投资促进事务局网站,http://tzswj.mofcom.gov.cn/,2014年10月23日。。为帮助我国企业、相关机构和组织更好地了解我国主要贸易伙伴如美国、欧盟、日本、巴西、俄罗斯等国的贸易和投资政策、制度及具体做法,掌握国际市场环境,分析贸易投资壁垒,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从2003年开始每年发布《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为企业海外投资提供重要的信息参考,至今该年度报告已连续发布了13期③参见商务部网站,http://gpj.mofcom.gov.cn/article/d/cw/201304/20130400094101.shtml,2014年11月29日。。自2009年起,商务部还定期发布《国外贸易投资壁垒信息月报》④自2011年11月起,商务部和上海WTO事务咨询中心编撰的《贸易投资壁垒信息月报》和《国际贸易信息简报》合并为《国别贸易投资环境信息月报》。,每月一期,及时向我国各级政府、中介和企业提供与贸易、投资相关的信息,以便更好地开展国外贸易投资风险防范工作。
(四)人员安全和人才培养层面的海外投资利益保护
在人员安全和人才培养方面,2012年1月11日,商务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商合发[2010]313号),指导境外投资企业加强境外安全风险防范,建立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和相关管理制度,提高境外安全风险管理水平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商务部还组织编写了我国首个针对“走出去”企业境外安全风险管理的指导性文件,《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指南》,全面介绍了企业境外安全风险管理的原则、目标和流程,重点关注社会公共安全风险,兼顾企业海外业务中常见的经营风险,指导企业科学建立境外安全风险管理体系,有效规避、控制、转移和分散风险。该《指南》同时要求企业针对不同经营地区、行业、业务类型的特点,参照建立并完善本企业的境外安全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在人才培养方面,商务部每年都有针对地方官员和企业管理人员的政策综合培训,不仅涉及最新管理和扶持政策,还包括“走出去”企业的现身说法、热点问题、案例分析等。2007年11月,商务部合作司还正式启动跨国经营中高级人才培养工作规划,在3年内对1000家重点企业的2000名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使企业在境外投资中能够预防、减少和避免风险的发生⑤参见刘朝霞:《商务部启动跨国经营管理人才培训计划》,http://www.ceconline.com/hr/mn/8800049919/01/,2014年9月30日。。
除我国各级政府部门发挥积极主导作用外,我国的行业协会、企业、社会组织等也纷纷从各自角度出发,积极构筑海外投资保障机制。为提高企业和行业自律,在中资企业相对集中的国别和地区,国家大力引导企业组建境外中资企业商会,并倡导企业通过参与投资东道国公益事业、改善当地民生、注重投资地环境保护,保护员工权益,培养本地人才,参与解决当地教育、就业问题,开展投资地采购、与本地企业合作等做法实现属地化经营,谋求共同发展。通过企业在对外投资合作中履行社会责任,确保海外投资合作的可持续发展⑥参见姚坚2013年2月28日在商务部召开的“中国企业走出去履行社会责任”专题新闻发布会的发言。载商务部网站,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ae/slfw/201302/20130200040491.shtml。。此外,国家还积极鼓励境外企业组织商会,加强与投资东道国政府、商界及境外中资企业间的沟通和交流,积极反映中资企业的愿望和要求,协调和维护中资企业的利益和正当权益。境外企业商会的活动不但成为境外企业间沟通的桥梁,也发挥着沟通投资东道国和中国之间的重要媒介作用⑦参见澳大利亚中国总商会网站,http://www.chinachamber.org.au/,2014年10月23日。。实践证明,境外企业的商会组织正积极发挥作用,饯行商会设立的宗旨和目标①2012年3月30日,澳大利亚中国总商会(CCCA)就澳方拒绝华为公司参加澳大利亚国家宽带网投标事件发表声明,就华为公司在此次项目投标中所受不公平待遇,表示极大关注,为澳政府的行为表示遗憾。资料参见商务部网站,《澳大利亚中国总商会:澳方拒绝华为投标缺乏根据》,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i/jyjl/l/201204/20120408049037.html,2014年12月26日。。
不可否认,在海外投资事业蒸蒸日上之时,我国海外利益保护工作也取得了巨大成绩。然而,日益复杂的国际投资环境和迅速增长的海外投资活动不断为我国海外投资利益保护工作提出新的要求,也凸显海外投资利益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它们时刻影响并制约着我国海外投资利益的进一步维护与拓展:
(一)我国海外投资整体战略规划有待明确和细化
自2000年3月,全国人大九届三次会议上把“走出去”战略提高到国家战略层面以来,我国海外投资事业进入蓬勃发展时期。海外投资在开拓市场空间、优化产业结构,获取能源、资源与技术来源,突破国际贸易壁垒,培育具有世界竞争力的中国跨国公司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作为对外投资的指导战略,“走出去”战略却缺乏总体规划与分步实施的目标定位,缺乏在海外投资不同发展阶段的工作重点和需求内容,缺乏对政府各部门组织结构和职能战略的综合调整,缺乏对不同产业、不同企业情况的优势、劣势、机会、风险等的理性分析比较;这势必导致海外投资活动的盲目性和组织结构、资源整合方面的无序性,导致现有组织结构与战略的匹配程度不足,不利于实现资源价值的最大化。站在企业角度,容易误读“走出去”战略的内涵,忽略“走出去”的风险,以为政府对海外投资的商业性风险和非商业性风险都能够给予充分保护。毕马威、中国国际投资促进会等机构发布的一份联合调查研究的结果就例证了企业明显存在对政府的依赖心理(见图1)②参见冯育勤,左艳霞:《如何降低中国企业海外投资风险》,http://www.ftchinese.com/story/001050917,2015年9月2日。。这样心理指导下的海外投资,结果往往是高高兴兴地“走出去”,却不能安安全全地“走回来”。
(二)我国海外投资法律制度残缺不全,海外投资法律体系尚未形成
在国际投资法制方面,我国长期关注引进外资方向的法律、法规建设,并已基本形成较为完备的引进外资法律体系。然而,在海外投资立法方面,至今都没有一部全面、专门调整海外投资活动的法律,明确海外投资管理与保护的具体内容。现有的海外投资的法律规定均出自国务院各部委或地方立法,不但效力低、立法分散,而且往往从各部门角度出发,存在一定的片面性,保护措施单一,“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现象明显,且不同规定之间存在重复甚至相互矛盾的问题,重大问题又缺乏法律依据可循①如前述,因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不健全,严重限制海外投资保险事业的发展。保险机构赔偿受损企业后,因缺少双边投资保证协定和法律效力的约束,无法顺畅行使代为求偿权,极易导致资金周转困难。。法律规定的碎片化直接影响我国企业的海外投资活动,也不利于政府对海外投资活动的控制和有效监管。
图1 中国政府和企业应加强海外投资风险管理工作
(三)国际投资立法取向偏颇,海外投资利益保护理念亟待转变
首先,任何一国的涉外投资法律都必须从投资输入国与投资输出国两方面来考虑其立法基础与原则。改革开放三十年几乎是我国引进外资的历程,表现为我国现行法律和参加的相关国际条约的立场基本是站在投资输入国的角度,强调东道国利益的保护,这显然不利于我国作为投资母国的利益实现②如海外投资方的出诉权、国有化与征收的补偿标准、海外投资保险中的代位求偿权等内容均较少涉及,无法起到保护我国海外投资企业利益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在我国作为投资母国与投资东道国的双重身份的现实情况下,寻求投资输入国与投资输出国之间的“均衡点”,为海外投资利益保护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基础。
其次,从利益主体的角度来看,海外投资利益的主体不只是国家,还包括自然人、法人(企业),这意味着提供海外投资利益保护的主体不应仅局限于某一单一主体,即国家。然而,长期以来,我国政府承担了保护中国海外投资利益的重担,其他海外投资利益主体的力量和责任则被忽视。当海外投资利益受损时,企业首先想到寻求政府的帮助而不是努力自救;而政府如果过多干预,则容易使经济问题政治化,恰好给“中国投资威胁论”提供了有力依据。因此,海外投资利益保护的各个主体应当明确各自的保护目标与具体的工作内容。政府应对海外投资承担“保护”、“引导”、“管理”和“服务”之责,注重海外投资利益保护国际秩序的建立与维护,为企业“走出去”创造良好的国内环境和营造良好的海外投资空间;企业不应仅注重获取经济利益,还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并积极从事海外公共外交建设活动、树立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良好形象。
(四)海外投资利益保护缺乏有效监管和政府与企业间的联动保护机制
企业是拓展海外投资利益的核心,也是中国海外投资利益获取的重要载体。然而,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却缺乏对海外投资企业的有效管控。现有的监管和保护更多及于国有企业,其他类型的企业、个体几乎处于监管真空。即便如此,现行的监管体制也是问题层出不穷:如主体多元、体系混乱③以监管主体为例,国资委负责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外管局关注国际收支平衡,商务部则决定海外投资的审批。多部门职能交叉重叠,不但影响海外投资效率也容易因不同出发点监管导致监管上的空白。;监管重前期审批、轻过程监管④国企海外投资项目进程基于各方面考虑,缺乏专人监督、实时跟踪、定期报告、及时公告。投资失败,也无相应责任主体负责机制等。;重企业效益,轻社会影响。部分企业借海外项目,肆意从事腐败、洗钱等严重违反商业道德或犯罪的行为,严重损害中国企业及中国国家声誉。
另一方面,现有的海外投资利益保护又存在企业自保和政府保护手段的有机配合。在海外投资发生实质性损害或损害危险时,企业可能存在拥有信息不足、保护措施单一、手段有限、保护效果差等问题,最终损害中国海外投资的整体利益。而单纯由政府出面采用外交手段出面保护企业的海外利益,往往会产生负面影响。政府和企业在海外投资利益发生实质性损害时,缺乏有效应对机制和上下联动配合机制。因此,亟待构筑政府—企业联动的“组合拳”机制,共同实现国家海外投资利益保护的目标。
上述问题必将加大我国海外投资风险、减损投资收益。海外投资利益保护亟需构建有效模式,既符合我国海外投资保护的现实基础,又能满足海外投资企业的需求。
[责任编辑:王波]
2012年华东理工大学交叉学科与重大项目培育基金项目“中国企业海外投资法律风险管理研究”(WT1221001)、2015年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资助项目“中国企业海外工程承包项目法律风险环境研究——以上海企业为视角”(15PJC022)。
祝宁波(1976-),女,法学博士,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李新广(1976-),男,法学硕士,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
F832.48
A
1003-8353(2016)04-018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