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社区矫正法(草案送审稿)在社区矫正执法权的强化和执行保障上有重大立法突破。赋予社区矫正机构更宽泛的司法奖惩的方式,保障社区矫正执法效能的实现。
[关键词]社区矫正;司法奖惩;执法效能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的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社区矫正的对象有四种: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裁定假释和被暂予监外的罪犯。
一、我国社区矫正的法制现状
我国社区矫正从2003年开始试点、2009年全面试行以来,2014年全面推开以来,截至2016年5月,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开展了社区矫正工作,各地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290.3万人,累计解除矫正219.9万人,现有社区服刑人员近70万人。再犯罪率一直控制在0.2%左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十三年来,社区矫正工作在各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公检法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模式下快速发展起来,目前全国累计社矫中心1108个,服务基地2.4万余个,教育基地8800余个,就业基地8000余个。社会工作者8.3万人,社会志愿者69万人,社区矫正小组65.2万个,办理调查评估64万件,有效帮助社区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
社区矫正事业的蓬勃发展呼唤法律的支撑,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以及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将社区矫正纳入我国刑罚体系,这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初步确立。2012年,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了社区矫正的执行活动,各地也及时地出台了实施细则,来细化衔接各项规定,规范工作流程,促进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也为制定社区矫正法提供了丰富的实践基础。为巩固这一改革成果,促进了监禁刑执行和非监禁刑执行协调统一的新型刑罚执行体系的建立,由司法部承担起草的《社区矫正法(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草案送审稿),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和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社区矫正法的立法条件业已成熟,法律出台指日可待。
二、社区矫正工作实践呼吁增强社区矫正管理中刚性职能的权重
现行社区矫正制度缺乏足够有力的司法奖惩手段用于监督和管理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社区矫正执法权能弱化,一直为实务界所诟病。社区矫正的本质是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活动,这是社区矫正制度的基础。而实践中的社区矫正活动一直偏重管理,使其刑罚执行的性质和严肃性常被有意无意地淡化,存在着很大的随意性,这就偏离法律的初衷。以前,因为法律法规的不健全,而刑法修正案(八)和新修改的刑诉法也仅是原则性的规定,没有赋予现行社区矫正部门足够的司法权能,矫正执行缺乏权威。尽快加大社区矫正减刑或收监执法力度,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呼吁的重点。
可喜的是,比照现行的实施办法,这次草案送审稿重点强化了社区矫正执法权,并在执法人员的警察身份确认、矫正机构权限设置、刑罚执行和监督管理方式增加、相关机关职责的明确等方面,来保障执法权的执行,大幅度改善了实践中社区矫正执法人员执法权偏弱,执法力度缺乏保障的现实窘境。特别的亮点是赋予社区矫正机构更宽泛的司法奖惩的方式,保障社区矫正执法效能的实现,这也是在立法上回应了社区矫正工作的现实呼吁。
三、增加司法奖惩方式和力度,赋予矫正机构假释提请权,保障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权能的实现
为了克服以往司法实践中偏重社区矫正管理职能、轻刑罚执行力度的情况,草案送审稿对社区服刑人员增加了“减刑和缩短考验期”、“不计入刑期”的司法奖惩方式,还赋予社区矫正机构提请假释的权力,扩大了矫正机构的执法权限。草案送审稿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社区服刑人员确有社区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受到两次以上表扬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刑、缩短考验期;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减刑、缩短考验期”;“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应予减刑、缩短考验期的,由社区矫正机构提出建议”;“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符合假释条件的,由社区矫正机构提出建议”。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社区服刑人员下落不明满一个月的,其脱离监管的时间不计入执行刑期。不计入执行刑期的建议由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有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至被收监之日止,不计入执行刑期。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在收监执行建议书中说明情况,并附有关证明材料”。也就是说,除实施办法规定的减刑外,对受到两次以上表扬或有立功表现的缓刑、假释社区服刑人员增加了缩短考验期的司法奖励。对于管制犯脱管期间和暂予监外执行犯严重违反监管规定行为期间,不计入刑期,进一步增强司法惩罚的力度。
这种奖惩分明的制度,极大提升社区矫正的执法权能,有利于提高矫正工作效果。而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犯可以申请假释的权力,一直归于监狱机关,草案送审稿突破这一拘囿,将社区矫正机构的权限扩充于此,有利于增强矫正机构对暂予监外执行服刑人员的威慑力和感召力,监管效能将得到大幅提升。
参考文献:
[1]司法部.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进展顺 利[N].法制日报,2015-04-22.
[2]王瑾. 我国社区矫正立法的有益探索 [N].黑龙江日报,2013-11-19.
(编辑/李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