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运用2008年-2014年中国16家上市股份银行和日本10家上市银行的平衡面板数据研究了利率市场化程度对贷款利率影响因素的作用。发现利率市场化的程度越高,在贷款定价时,对违约风险的考虑将越充分;不管利率市场化的程度如何,营业成本一直是决定商业银行贷款定价的最重要因素;风险厌恶程度和流动性风险这两个因素对贷款定价的影响不是特别明显。为此,在中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基本完成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在制定贷款定价策略时要更加考虑违约风险这一因素的影响,银行要建立一套完善的贷款定价体系,以期确定一个最佳的贷款利率。
关键词:贷款定价;利率市场化;违约风险
一、引言
2013年7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取消了对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下限的约束,全面放开对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管制,改为完全由商业银行综合各方面因素来确定贷款利率,此举无疑是中国利率市场化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事件。本文通过实证研究,分析在中国利率市场化不完全的情况下和利率市场化基本完成后商业银行贷款定价有何不同,以中国和日本为代表,收集了中国16家上市股份银行和日本10家上市银行的相关数据,分别作为非完全利率市场化和利率市场化下的样本,数据采用2008年-2014年的平衡面板数据,实证研究确实证明了中国和日本在不同的利率市场化程度下商业银行贷款定价是有差别的。
二、实证检验结果及分析
现对两国的数据进行Hausman检验,其检验结果如表1所示。
从表1可以看出,中国和日本两国的检验情况差不多,卡方值都很大,P值都为0,由此可见,两个样本都比较适合固定效应模型。
通过计量软件,利用面板数据,采用固定效应模型进行回归,可以看到中国、日本两个国家的回归结果分别如表2、表3所示。
从表2和表3可以看出,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中日两国的回归结果也是很相似的,只有违约风险这一项在两国中有根本的不同,违约风险在中国是不显著的,而在日本则是显著的。其它像营业成本、隐含利息支付、利率风险中日两国的检验结果是一样的,都是显著的。流动性风险、风险厌恶这两个指标与净息差之间则都是不显著的。中国的商业银行隐含利息支付最能解释被解释变量,其系数为0.82754.而日本,系数最大的则是营业成本,其数值为0.38244,同样隐含利息支付的系数也比较大,仅次于营业成本。
通过上面的两个表,我们还可以发现,上述6个解释变量对中国和日本均呈现一种正向的影响,其系数均为正值。这个和本文前面分析这6个指标所得到的结果是一致的。但是,如果单看每个因素对被解释变量的影响效果,两国还是有比较大的差别的。其差别总结如下:
1.营业成本这一变量在中日两国的样本中的影响明显有着较大的差距,对中国商业银行贷款定价的影响要大于日本银行。这就证明了营业成本对净息差的影响是与利率市场化的程度有着高度的联系,即营业成本的作用在非完全利率市场化更明显。
2.违约风险在两国中的影响有着根本的不同,违约风险在中国是不显著的,而在日本则是显著的。由此可知,日本在利率市场化的条件下注重违约风险,而非完全利率市场化下的中国,还没有意识到通过贷款定价进而减少违约风险,前文已经提到违约风险是商业银行面临的最主要的风险,这说明了中国通过贷款定价降低违约风险的能力与日本相比还是有很大的差距的。这主要是因为中国长期处于利率管制的背景下。
3.在利率风险这个解释变量上,日本样本中的利率风险的影响是要高于中国的。这主要是因为,日本完全实现利率市场化,其商业银行不管是存款还是贷款都和市场利率都着很大的关系,风险比较大,而中国情况则不一样,银行面临部分利率风险,其存款利率还没有完全市场化。
4.隐含利息支付对中日商业银行样本的影响都显著为正。但是在中国样本中的系数远远大于在日本样本中的系数,这说明了在非完全利率市场化下隐含利息支付的影响要明显高于利率市场化下。在利率市场化下,由于贷款定价面临的市场竞争较为激烈,所以商业银行通过定价来弥补这一支出相对困难。而在非完全利率市场化下,贷款定价受到一定限制,市场竞争没有那么激烈。
5.风险厌恶程度、流动性风险这两个解释变量,在中日两国的样本中都是不显著的。出现这一情况的原因主要是和巴塞尔协议有着密切的关系,巴塞尔协议提高了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较高的资本充足率限制的使得商业银行的贷款行为受到相应的约束,各国都必须履行这条规定。
三、结论以及政策建议
商业银行主要通过贷款定价来控制风险、追求利润最大化。由实证检验可以看出中日两国的贷款定价行为有很大的差别,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利率市场化的程度不同所引起的。
本文运用计量经济学的相关知识作为工具,采用固定效应模型,对2008年-2014年中国和日本两个国家银行的面板数据样本进行了实证研究,得到了以下结论:
1.利率市场化的程度越高,在贷款定价时,对违约风险的考虑将越充分。在利率市场化不完全和已经完成的情况下,违约风险在贷款定价中起到的作用是不同的,对贷款定价的影响程度有较大差异。在利率市场化不完全时,商业银行对于贷款定价和控制违约风险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没有充分的认识;而利率市场化完成时,将会充分考虑违约风险对于贷款定价的重要作用。显然在利率受到管制时,银行的违约风险问题更严重,商业银行应该更重视违约风险在银行的经营过程中的影响,充分认识违约风险,尽可能通过贷款定价来控制违约风险,提高控制违约风险的能力。然而,现实并不是这样,这和中国特殊的金融经济环境有着密切的关系。
2.营业成本一直是决定商业银行贷款定价的最重要因素。不管利率市场化的程度如何,营业成本对贷款定价的影响都是最大的。成本的大小直接决定了银行的利润,而营业成本是商业银行最主要的成本,商业银行在决定贷款利息的大小时,必须要将营业成本放在第一位,只有这样,商业银行才有可能实现利润最大化以及其他的经营目标。
3.风险厌恶程度和流动性风险这两个因素对贷款定价的影响不是特别明显。无论是利率市场化完全还是利率市场化不完全的条件下,由于受到巴塞尔协议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商业银行的贷款定价受到限制。因此,商业银行在决定贷款价格的时候对这两个因素的考虑可以适当的少一点。
本文通过所得结论提出如下建议:
1.在中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基本完成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在制定贷款定价策略时要更加考虑违约风险这一因素的影响。在确定贷款定价的具体数值时必须着重考虑违约风险,违约风险是对信贷活动中存在着的不确定性的一种直观反映,而贷款利率的确定必须考虑不确定性。忽视违约风险就等于否认不确定性对贷款利润及贷款定价的重要影响,这将导致贷款定价研究过于简化,并且与现实脱节。
2.银行要进一步完善其贷款定价体系,形成一套系统的体系。对于影响贷款定价的各个因素根据其发挥作用的大小,在真正确定贷款利率水平时赋予相应的权重。例如对于违约风险这一因素就可以赋予比较大的权重,而风险厌恶程度和流动性风险这类因素就可以给以较小权重,从而使决定的贷款利率更加合理。
参考文献:
赵旭.银行利差多维度量及影响因素:基于中国银行业1998-2006年经验证据[J].金融研究,2009(1):66-80.
作者简介:朱明燕(1995.10- ),女,汉,安徽省六安市,天津工业大学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