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于轼
惩治罪犯的目的不仅仅是预警,更应该是减轻全社会的痛苦。
为什么法律要对犯错误的人进行惩罚?最早的起因是为了报复。古代没有专职的侩子手,行刑多半是由被害人的亲属担当,说明刑罚带有报复的目的。以后,刑罚的目的也是为了警告大众,侵犯别人是要受惩罚的。彼时,死刑分许多种,有全尸的,有身首分离的,还有更残忍的凌迟处死,要经受千刀万剐,不让犯人痛痛快快地死去。受刑的痛苦程度和罪犯所犯错误的严重程度有关,其目的也是给潜在的犯事者事先的警告,能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这样的目的比起单纯的报复,有了进步。
在我国,大多数人并不很懂法律,但都知道杀人要偿命。其实杀人是不是要偿命要看很多条件而定,但是在老百姓的眼中杀人偿命好像是天经地义、不容怀疑的。杀人偿命的背后,其理由就是报复和预警。或者说,刑罚的目的是报复,后来又将其目的调整为预警,警告潜在的犯罪将会受到惩罚。
刑罚的目的从报复发展到预警,这是一个重大的进步。然而刑罚是否真能起到预警的作用,能够防止犯罪?是不是还有更进步的目标值得追求?这个问题似乎很少有人去思考。在我看来,刑罚能够对犯罪起到预警作用,在逻辑上有许多漏洞,在实践上也缺乏经验的证明。刑法规定了什么样的行为将施加什么样的刑罚。如果刑法真能起到预警的作用,就假定罪犯在实施罪行之前必定掂量过犯罪所得和刑罚所失何轻何重。这样刑罚才能够避免大大小小的犯罪。可是事实上很少有犯罪是精心计算得失而做出的决定,多半是在心情激动下的鲁莽行为;或者心存侥幸,以为罪行不会被发现。所以靠刑罚来减少犯罪并不靠谱。
犯罪而受到刑法的惩罚,条件是犯罪之人被抓获。如果不被抓获,任何刑法都不起作用。所以预防犯罪事先要破除犯罪人的侥幸心理,然后才谈得上如何惩罚的问题。而大多数罪犯都有侥幸心理,认为人海茫茫中自己被抓获的机率非常低。其实,在现代科技手段下,犯罪后被抓获几乎是必然的。犯罪分子面对的是天罗地网,极难逃脱。所以说,为了预防犯罪与其加重惩罚,不如首先要杜绝罪犯的侥幸心理。让罪犯认识到,你留下的最细微的痕迹都会被有效地追踪。
如果所有的罪犯都能被抓获,我们应该给他们什么样的惩罚呢?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想清楚,给罪犯处罚的最终目的是什么?前面说了,惩治罪犯的目的已经从报复进步到预警。但这样的目的显然是不够的。我们必须认识到,惩治罪犯的目的不仅仅是预警,更应该是减轻全社会的痛苦。有人犯罪,社会因此遭受痛苦。事后应该想方设法减轻社会因此而遭受的痛苦。
通常的情况是,受害人受到伤害,施害人被惩治。一般的惩治方法就是把施害人关起来坐牢。犯人进了监狱等于进了保险箱。不愁吃,不愁穿,不愁住。此时真正受害的不是施害人本人,而是他的家属。全家少了一个主要劳动力,没有了经济来源,必将陷入巨大的困难。最典型的案例是一个家庭中,夫妇双方一方是受害者,另一方是施害者。受害者已经身亡,施害者被处长期监禁。子女失去了父母,成为流浪儿。他们是无辜的,却也成为了法律惩处的连带牺牲品。
我们往往认为罪犯就是恶人,受法律的制裁,罪有应得。事实上除了绑票、抢劫杀人、杀人灭口等恶行,不少罪犯都是不懂法律,或一时激情,事后都万分后悔。他们都不是本质上的坏人,他们的犯罪确有可以原谅的地方。比如有许多家暴案例,忍无可忍的妻子把实施家暴的丈夫杀了,原谅她们一次,未必对将来的社会造成危险。可是我们现在的法律完全没有考虑到这种可能,只是一味强调依法严惩,以为靠严惩就能减少犯罪。
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很难改变上述困境。法律本来是为了减轻社会的痛苦而设,但其结果有时却伤害了社会。其导致的一些不合理的现象,值得我们密切关注和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