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平 毕胜男
(郑州大学信息管理学院 河南 郑州 450001)
国外图书馆服务中面向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体系阐释与思考*
王 平 毕胜男
(郑州大学信息管理学院 河南 郑州 450001)
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问题是图书馆未成年人服务的原则和基础,但国内图书馆学界和业界并没有足够重视。利用文本分析法,对IFLA发布的《公共图书馆宣言》和ALA发布的《图书馆权利法案》以及其阐释等相关政策性文件进行深度剖析可知,图书馆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内容指向自由和平等两大范畴,其中,涉及图书馆用户、图书馆员、政府、家长、学校等多个权利主体。如何实现在中国国情下图书馆服务中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界定是我国图书馆立法的重点。
未成年人 图书馆服务 权利 国际图书馆协会和机构联合会 美国图书馆协会
作为图书馆未成年人服务的原则和基础,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问题并未得到国内图书馆学界和业界的足够重视,仅现极少数研究成果,而弱势群体、智识自由和图书馆权利是目前国内相关研究的重点。图书馆服务中未成年人权利的界定、构成内容、利益主体关系等问题在国内现有法律体系以及图书馆服务理念和原则体系中并未得到应有的关注和探讨。这一缺失势必影响图书馆未成年人服务的持续健康发展。我国图书馆法的制定工作正在稳步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征求意见稿)》正在面向社会征集意见,未成年人服务的权利表述也应包含在内。因此,探讨图书馆未成年人服务的权利保护问题迫在眉睫。
国内涉及图书馆未成年人权利的总则性政策文本包括《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中的“儿童权利”部分。而国内关于图书馆未成年人服务中权利问题的专门性讨论并不多见,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语境:未成年人的媒介权利[1],《儿童权利公约》中基本原则在图书馆未成年人服务中的体现[2],《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中涉及图书馆未成年人服务的内容[3]。这些讨论重在分析已有政策中哪些内容涉及到图书馆服务,或是哪些图书馆服务与政策相符。遗憾的是,图书馆未成年人服务的权利保护体系本身并没有被完整阐释。
本文以ALA和IFLA为例阐释图书馆未成年人服务中的权利保护问题,重点探讨和分析以下问题:图书馆服务中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都涉及哪些内容、主体,主体间的关系如何?
本研究采用的基本方法是内容分析法。内容分析法是通过客观系统地确认文本的特征,从而对研究问题形成推论的方法[4]。构成本研究分析对象的文本材料包括3个部分:(1)IFLA及联合国出版/发布的纲领性、政策性文件;(2)ALA制定并公布的《图书馆权利法案》及其阐释文件;(3)ALA制定和采用的关于智识自由的声明、政策及指南[5]。
2.1IFLA与联合国出版/发布的纲领性、政策性文件
国际社会关注未成年人权利的纲领性文件是联合国于1989年出版的《儿童权利公约》;国际图书馆界关注未成年人权利的纲领性文件是《公共图书馆宣言》,它将“年龄”置于“种族、性别、宗教、国籍、语言或社会地位”之前;随后,IFLA/FAIFE(国际图联信息自由获取与言论自由委员会)于1999年通过了《图书馆与智识自由声明》,2002年格拉斯哥会议通过了《图书馆、信息服务机构与智识自由格拉斯哥宣言》《因特网宣言》《图书馆与可持续发展声明》等相关政策性文件。我们从上述文件中选择了以下文本进行内容分析:(1)联合国发布的《儿童权利公约》 ;(2)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布的《公共图书馆宣言》 ;(3)联合国发布的《世界人权宣言》;(4)IFLA发布的《图书馆与智识自由声明》;(5)IFLA发布的《图书馆、信息服务机构与智识自由格拉斯哥宣言》;(6)IFLA发布的《因特网宣言》;(7)IFLA发布的《图书馆与可持续发展声明》。分析过程中采用的内容编码如表1所示。
表1 IFLA及联合国出版的纲领性、政策性文件与未成年人图书馆权利内容分析编码表
2.2ALA《图书馆权利法案》及其阐释文件
对ALA《图书馆权利法案》及其阐释文件进行文本分析的目的在于考查国际上制定并公布图书馆权利相关政策较多的图书馆组织ALA,及其在未成年人图书馆权利保护方面有哪些内容以及如何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图书馆权利法案》作为ALA制定并颁布实施的美国图书馆界纲领性文件,对我们了解美国的图书馆权利保护思想有很重要的作用。该法案的21份阐释文件,是用以进一步详细说明法案中所规定的基本原则,更好地指导各图书馆在日常实践中对上述原则的应用。其中,明确提及“年龄”“未成年人”“儿童”“青少年”“学校图书馆”等与未成年人权利有关词汇的文件共12份:(1)《图书馆权利法案》 ;(2)《图书馆资料删改》 ;(3)《标注与等级划分系统》;(4)《问与答:标注与等级划分系统》 ;(5)《电子信息、服务和网络之利用》 ;(6)《问与答:电子信息、服务和网络之利用》;(7)《儿童及青少年利用非印刷型资料》;(8)《图书馆资源的受限利用》;(9)《未成年人自由利用图书馆》 ;(10)《学校图书馆媒体计划中资源和服务之利用》 ;(11)《问与答:隐私与机密》 ;(12)《自由表达的普遍权利》。我们选取这12份文件进行文本分析,分析过程中采用的内容编码如表2所示。
表2 ALA《图书馆权利法案》及其阐释内容分析编码表
2.3ALA制定和采用的关于智识自由的声明、政策及指南
19世纪60年代,ALA先后成立智识自由委员会和智识自由办公室,分别用来制定和执行ALA发布的智识自由政策,以达到教育图书馆员和普通民众、普及有关图书馆智识自由的本质和重要性的目的。我们将24份与智识自由相关的声明、政策和指南进行分析,并筛选出7份与未成年人图书馆权利密切相关的涉及“未成年人”“青少年”“儿童”“学校图书馆”“不论年龄”等词汇的条例进行列举分析,制成表格。之所以要选择这部分文件作为分析对象,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1)未成年人的图书馆权利主要包括自由和平等两个方面,在一定程度上讲,智识自由是狭义上的图书馆自由权利。我们研究ALA制定的儿童图书馆权利保护政策除了分析纲领性的《图书馆权利法案》,还应分析具体的指导实践的文件。(2)ALA的智识自由组织和政策体系比较完备,除了声明、政策、指南外,还有相关决议、奖励政策等,对于研究、完善我国的儿童智识自由权利保护体系具有极大的借鉴意义。
鉴于以上因素,笔者选择以下文件进行分析:(1)《阅读自由声明》 ;(2)《美国图书馆协会政策手册》 ;(3)《制定图书馆隐私政策指南》 ;(4)《图书馆:美国价值观》 ;(5)《制定公共图书馆因特网使用政策的指南与考虑》 ;(6)《图书馆事业的核心价值》 ;(7)《图书馆使用过滤软件声明》。分析过程中我们按表2所示的编码方式对其中涉及未成年人权利的内容进行了标注。由于这部分材料只能反映部分未成年人权利保护体系,因此,这部分内容只是用来作为第二部分的补充说明。
未成年人享有图书馆提供服务的权利问题并不是在一开始就被人们关注和重视,也不是一开始就和成年人站在同一标准线上。以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最好的英美两国为例:1862年,英国曼彻斯特一家图书馆提供面向儿童的服务,是英国历史上第一个有记载的针对儿童服务的图书馆;随着儿童图书馆的发展,英国图书馆协会于1947年专门成立了青少年图书馆部[6]。在美国,1894年L.E.贝尔斯登在ALA年会上提出取消儿童使用公共图书馆的年龄限制等建议[7],此后图书馆儿童服务逐步受到重视。1949年,ALA成立青少年馆员协会;1967年,ALA修订《图书馆权利宣言》,在第5条款中增加了“年龄”款目,即“一个人使用图书馆的权利,不因为其出身、年龄、背景或观点而被剥夺或削减”[8]。
图书馆未成年人服务中的权利,是指未成年人享有图书馆服务中所拥有的权利。换言之,即未成年人有自由、平等获取图书馆提供的所有资源和服务的权利。下文从权利内容构成、权利主体构成和争议问题3个方面进行阐述。
3.1图书馆服务中面向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内容
文本内容分析表明,图书馆服务中面向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内容指向两个大的范畴:自由和平等。两大范畴具体体现的内容如后页表3和4所示。
在上述分析基础上,笔者认为以下是未成年人在接受和利用图书馆服务时所拥有的权利特征和内涵:(1)未成年人在利用图书馆服务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不仅体现为“包括哪些权利”,即“可以干什么”和“可以怎么干”,更体现为图书馆作为服务和资源的提供者如何保障其权利的实现,即图书馆具有维护和保障未成年人权利实现的义务,并需要在义务限定的基础上明确其具体措施。因此,在自由和平等两大权利范畴中,都包含有图书馆应该怎么保障权利实现的条款。(2)“自由”与“平等”是未成年人在利用图书馆服务过程中所享有的两大权利范畴,前者更倾向于从用户的角度出发,阐述“用户可以做什么”,后者则侧重从图书馆角度出发,阐述“什么样的用户”和“什么样的服务”,但二者内容也会有所交叉。(3)隐私权是未成年人利用图书馆服务中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图书馆作为公共服务提供场所和机构,个人在享用图书馆服务时,其隐私泄露的机会因个人、机构和国家层面的多种原因而存在。图书馆负有不可推卸的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义务和责任,但“隐私权”的边界在哪里,图书馆义务的边界又在哪里?这是我们应当思考的问题。(4)对未成年人在利用图书馆中享有的自由与平等权利的阐述,一方面体现出图书馆作为保障自由和平等的制度本质,即图书馆的本质不是场所和机构,而是制度的安排与设计,不管图书馆实体如何变化,其制度本质不变;另一方面也体现出图书馆职业精神中的独立原则,即应不受意识形态、政治立场和其他力量的约束和审查,这也是制度本质的要求。
3.2图书馆服务中面向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主体及关系
图书馆服务中面向未成年人的权利主体是指在本文内容分析的文本中所表现出来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与主体具有利益关系的参加者,具体包括用户、图书馆、家长或监护人、教师与学校、政府。其关系具有以下特征:(1)未成年人的权利受到图书馆保护,图书馆成为未成年人与其他参与者之间的屏障和桥梁,这一功能是通过图书馆制定相关政策、法律和行动指南来实现的。(2)未成年人的家长和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利用图书馆服务和资源的行为具有有限影响和权利,如“只有父母和法定监护人才有权利和责任来限制他们的孩子,而且只是他们的孩子,利用任何电子资源的途径”[5]353,且图书馆无权干涉家长和监护人的权利,如“图书馆的使命、目的和目标并不能准许图书馆员或管理者设想废除或否决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权利和责任”[5]393,但家长和监护人也无权干涉图书馆基本的“平等和自由”行为,如“任何对非印刷型资料或信息技术的利用设定最小年龄限制的政策,无论是否得到父母的允许,都损害了未成年人使用图书馆的权利”[5]331。(3)政府对未成年人利用图书馆资源和服务的行为具有有限影响和权利,表现为“为了更好地为用户服务,对因特网的利用不应屈服于任何形式的出于意识形态、政治主张或宗教信仰的审查,也不应受限于经济障碍;图书馆政策应要求任何公布图书馆记录的法律强制请求由具有相当权限的法庭以合理的理由及适当的形式提出”[5]472。(4)老师和学校对未成年人利用图书馆服务和资源的行为不具有影响力,如“对于学生的隐私,院系及学校管理者不具有与其父母同样的权力”[5]464。
表3 自由权利范畴内容
2在一些公共图书馆中,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与成年人有细微的差别,他们的权利通常跟他们的年龄相称。……对于学生的隐私,院系及学校管理者不具有与其父母同样的权力[5]464(ALA《问与答:隐私与机密》)。图书馆反审查的义务:1对因特网的利用不应屈服于任何形式的出于意识形态、政治主张或宗教信仰的审查,也不应受限于经济障碍[10]418(IFLA《因特网宣言》)。2图书馆政策应要求任何公布图书馆记录的法律强制请求由具有相当权限的法庭以合理的理由及适当的形式提出[5]472(ALA《问与答:隐私与机密》)。图书馆提供无偿服务的义务:1公共图书馆原则上应该免费服务[10]408(IFLA/UNESCO《公共图书馆宣言》)。2同其他核心服务一样,在图书馆和信息服务机构利用因特网应该免费[10]418(IFLA《因特网宣言》)。3所有的服务都应该是免费的。电子环境下,在屏幕上提供文本是免费的,但是打印文本可能会收费[5]356(ALA《问与答:电子信息、服务和网络之利用》)。图书馆如实还原资料的义务:1不顾所有图书馆用户的权利和意愿,对任何图书或者其他图书馆资源的删改,是通过限制思想和信息利用的方式强加给读者的一种约束[5]388(ALA《图书馆资料删改》)。2各种组织纷纷公布等级划分系统,……或是使用这些材料的适宜或适当的年龄。……都是违反《图书馆权利法案》,在法律中采纳这些系统则是违反宪法的[5]403-404(ALA《标注与等级划分系统》)。未成年人自由利用权利与监护人:1只有父母和法定监护人才有权利和责任来限制他们的孩子,而且只是他们的孩子,利用任何电子资源的途径[5]353(ALA《问与答:电子信息、服务和网络之利用》)。2图书馆的使命、目的和目标并不能准许图书馆员或管理者设想废除或否决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权利和责任[5]393(ALA《未成年人自由利用图书馆》)。3任何对非印刷型资料或信息技术的利用设定最小年龄限制的政策,无论是否得到父母的允许,都损害了未成年人使用图书馆的权利[5]331(ALA《儿童及青少年利用非印刷型资料》)。图书馆促进实现未成年人自由利用权利的教育职能:1图书馆培养阅读习惯、信息素养,加强教育、公共意识和培训[10]414(IFLA《图书馆与可持续发展声明》)。2主动促进和帮助所有用户,包括儿童和青少年[10]418(IFLA《因特网宣言》)。3图书馆应向用户提供有效查询、评估和使用信息的必要培训和帮助,……图书馆应确保公众能够找到感兴趣的东西以及学习成功地使用信息所必需的技能[5]339(ALA《电子信息、服务和网络之利用》)。4建立与学生需求、发展和成熟程度相适应的馆藏建设……这些资源包括支持学生知识增长、个人发展、个人兴趣和娱乐等需求的所有资料[5]366(ALA《学校图书馆媒体计划中资源和服务之利用》)。
3.3图书馆服务中面向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争议
事实上,图书馆与家长、政府在未成年人权利保护中产生的争议一直存在,互联网接入、普及使得这一争议更加复杂化,集中表现在有关互联网信息过滤的法案是否与图书馆智识自由保护相冲突,如美国政府出台的《传播净化法案》(CDA)、《儿童在线保护法案》(COPA)、《儿童因特网保护法案》(CIPA)。公共图书馆处境变得复杂,一边是政府加强管制互联网的意图以及保护儿童网络安全的民意诉求,另一边是服务对象因不满这种管制而对图书馆的抗议和图书馆自身追求智识自由的立场。在这一权利保护争议过程中,我们注意到以下问题:(1)政府和图书馆分别代表谁,即维护谁的权利。现有法案和政策显示政府代表未成年人监护人及家长的权利诉求,要表达其对未成年人基于生理和心理的安全保护要求,而图书馆则代表未成年人的权利诉求,保障其自由、平等地利用图书馆资源及服务的权利实现。(2)在不同的权利诉求之下,究竟该如何具体操作?即如何理解智识自由,如何界定未成年人在图书馆服务中享有的权利边界,以及政府和图书馆的权利和义务边界?ALA对智识自由的界定是 :“智识自由是每个人不受限制地寻求和接受各种观点的信息的权利。”[10]35那么,其同样也应该涉及未成年人,然而政府和图书馆为未成年人所进行的各种信息过滤是否妨碍到未成年人的权利?这是我们未来需要回答的问题。
表4 平等权利范畴内容
2015年12月初,文化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在多方征询和修改基础上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征求意见稿)》,并开始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这是我国图书馆事业法制化进程中的标志性事件。本文梳理相关文本发现,对未成年人享有权利的表述并不在单一法律和政策文本中体现,而是总分结合、总则和细则结合,在法律、政策、行动指南等多种形式的文本中予以体现。因此,本文也力图为未来进一步细化有关未成年人权利表述而提供依据和借鉴。如何在中国国情下体现图书馆服务中未成年人和政府、家长、学校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界定显得尤为重要。未成年人在享有图书馆资源与服务中的自由与平等的绝对化势必会引起其他利益诉求主体的反对。法律所寻求的平衡与制约不仅仅体现为本文所分析的主体间的权利相互制约,更重要的是在一个共同的认识基点上寻求平衡。国内图书馆法的制定者需要找出适合中国国情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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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anation and Thoughts on the Teenager Rights Protection System in Foreign Library Services
Teenager rights protection is the principle and foundation of library service for teenagers, however, which has not been paid much attention by domestic libraries. By deeply profiling the IFLA '' Public Library Manifesto'', ALA ''Library Bill of Rights'' and some other relevant files with textual analysis method, it is found that library teenager rights protection contents direct to freedom and peace,in which library users, librarians, government, parents and school involed. It should be the key point of legislation in China to define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stakeholders in Chinese library services.
Teenager; Library service; Right; Internation Federation of Library Associations and Institutions(IFLA); American Library Association(ALA)
G252
A
2016-03-03 ]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年度项目“社会资本视角下未成年人整体信息援助研究”,项目编号:16BTQ013;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我国公共图书馆弱势群体服务实证研究”,项目编号:2013-CZH004 的成果之一。
王 平 女,博士,郑州大学信息管理学院副教授。
毕胜男 女,郑州大学信息管理学院图书馆学2013级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