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析依法治国的科学内涵及其意义

2016-10-21 22:38邹安安
山东青年 2016年5期
关键词:十八大辩证唯物主义依法治国

邹安安

摘要:習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党和中央高度重视的,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我国已迈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时期,依法治国的提出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本文将基于辩证唯物主义观透析依法治国的科学内涵及其重要性。

关键词:十八大;依法治国;辩证唯物主义;改革

一、依法治国内涵

依法治国是社会法治的核心。何为法律呢?大英百科全书的定义:法律(英语:law)因为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所以其神圣无比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于西元前350年写道。马克思主义哲学里面的法律是上层建筑的内容,不同的阶级根源和经济根源演化出不同的法律体系,如宪法、民法、行政法、商法、刑法等等。“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正是依法治国内涵最确切的表达,有法可依是依法治国的基础,有法必依是依法治国的实践,执法必严体现依法治国的严肃性,违法必究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

二、依法治国提出的历史必然性

1949年中国人民共和国正式成立,中国共产党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执政党,按照一个什么样的方略去治理国家成为摆在全党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在中央主席毛泽东的指导下,[1]中共中央于1949年9月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简称《共同纲领》,其中第17条明确规定:“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据统计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后依据《共同纲领》总共制定了有1000多部法律、法规,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制定如此之多的法律对有法可依奠定了基础,但是值得肯定的是,依法治国这一方针为全党的指导思想为被正式确认。

第二届新中国领导人邓小平对法律的认识任然处于“德主刑辅”的旧的法制理念之中,还不是现今意义的法律。在其南巡讲话中提出了“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一手抓经济,一手抓犯罪活动。他所指的法律主要偏向于刑法,而不是现今意义的法律秩序,规章制度。

江泽民同志认为,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2]立足于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党和国家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党在十一三中全会之后,创造性的把“依法治国”这一科学命题确立为治理国家,健全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方针。

2014年10月28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发布标志着我国进入全面依法治国的时期。

三、依法治国实现路径

(1)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3]这是习主席在十八大里的经典话语,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民集体意志力的最高体现。法律给予了我们的权利,生命权、自由权、言语权、选举权等等权利。任何良法都不是一尘不变的,以“变”的思想方法看法律,以“变”的思想制定法律。以往旧的法律体系往往不适应现今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其结果是阻碍经济文化发展的。当然,在此并不想就良法如何制定做太多的不属于我权力和学术背景能力之外的讨论。其中最想强调的一点就是良法的制定需要深刻贯彻科学社会主义“以人为本”的思想。制定一部健全的法律体系使广大人民“有法可依”。

(2)法律生命力在于实践

“理论是灰色的,生命之树常青”。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践,“有法可依”只是纸面上的权利义务规范,引导人民寻求正确的法律解决之道,匡正社会秩序。法律的制定在于落实,一部文字意义上的法律等于一纸空文。有法不依比无法可依危害更大,为什么呢?原因在于法律给予了某些特殊人员特殊的权利,在使用权利之时,如果其不遵守法律,那么很可能凭特权为了自己的既得利益徇私枉法,在利益的驱使下演化成权利的斗争,处于弱势的群体往往成为权利的牺牲品——广大人民的利益。然而,有法必依在付诸实践时候,又为法律的完善开辟了道路,马克思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所以我认为,有法必依是检验法律真理性的唯一标准[4]。同是,法律的实践是为也是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具体表现。

(3)法律生命线在于公正

公正是法律的生命线。依法治国是社会稳定的“基石”,也是人民维护自身利益的“强大武器”。在我国步入深化改革的深水区,处于社会的转型期,任务之重,挑战之多,前所未有,面对多元利益的述求,如何促进公平正义?在改革中如何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越是在这个改革的攻坚时刻,越要发挥司法的作用,让公正这条法律生命线充满生命力。“法无禁止即可为”;对于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这是对于现今法律保障公正的高度概括。“深入推进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4)辩证唯物主义下的法律

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的思想为法律的制定与执行提供了理论支撑,辩证观认为,任何事物都是不断发展与变化的。当然,依法治国的提出并不是偶然的,而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法律

给予了我们的权利,生命权、自由权、言语权、选举权等等权利。任何良法都不是一尘不变的,以“变”的思想方法看法律,以“变”的思想制定法律。以往旧的法律体系往往不适应现今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其结果是阻碍经济文化发展的。当然,在此并不想就良法如何制定做太多的不属于我权力和学术背景能力之外的讨论。其中最想强调的一点就是良法的制定需要深刻贯彻科学社会主义“以人为本”的思想。制定一部健全的法律体系使广大人民“有法可依”。

[参考文献]

[1]平月 注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M].中华书局.1951.08.

[2]陈建新.《江泽民对依法治国理论的新发展》[J].湖南日报.2006.9.

[3]蒋延林.《全面推进依法治国》[J].中考思想品德.2015,1.

[4]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人民出版社.2002.105-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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