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刷单”现象的解决方案

2016-10-21 17:58杨佳丽杜凯彤
法制博览 2016年6期
关键词:刷单解决途径网络

杨佳丽 杜凯彤

摘要:互联网产业发展迅速,网络刷单现象也日趋普遍。电商过度刷单扰乱了正常的网络交易秩序,应该被禁止。我们拟从以下几个方面探求解决途径。

关键词:电子商务;网络“刷单”;解决途径

中图分类号:D922.29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7-0219-02

一、通过完善立法、行政、司法途径推进电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首先,在立法上,将《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引入电商市场。明确规定各种违背公平竞争、公平交易的情形及其法律后果,并在相关指导性案例与司法解释中予以完善。还应进一步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在享有权利的同时所负担的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义务和责任,使制止刷单有法可依,有明确法律可依,违法必究。

其次,在行政上,对电子商务市场进行与实体市场类似的行政干预。首先应明确行政干预的具体范围,其次应明确政府将进行何种手段的行政干预以遏制刷单维护电商市场秩序,最后将研究重点放在具体措施上,联合第三方交易平台对刷单团体进行打击、对进行刷单的商家、监管不力的部门、实施刷单的刷手团队进行不同程度的行政处罚。

最后,司法上,通過司法途径惩戒数额较大、影响恶劣深远的刷单行为。针对规模特大、对正常市场秩序造成巨大威胁的刷单行为和团体,针对第三方交易平台严重不作为或放任刷单的行为和团体,深入探究其进入司法程序的必要性、对网络市场的惩戒性和有效性。二、通过建立第三方信用管理机构来消除“刷单”

该方案的基本理念是国家某机构设计并扶持一个第三方信用机构,将我国所有中小型企业与电子商家统一到一个管理体系中,为中小型企业与电子商家提供一系列电子商务服务的信用管理工具。评价体系由两部分构成:(一)积分

通过构建电子商务网站的信用评价体系,以备案、信息核实、年限、评价、统计、授信、荣誉、CA、口碑作为影响因素,用公式计算评分。(二)信用等级与证书

审核通过后,商家会得到管理机构给予的信用评级以及网站信用等级证明,其他企业或用户可以根据证书上的备案号,登陆管理机构的网站,查询该商户详细信用信息。三、运用新兴技术筛选刷单行为(一)借鉴Twitter的zipkin——分布式调用监控系统

Twitter已经做出zipkin应对同类型的行为,应用分布式调用跟踪系统,对交易日志进行梳理和排查。电商平台数量众多的分布式服务器构成,当一个交易请求发过来后,会经过多个业务系统并留下足迹,但是这些分散的数据对于问题排查,或是流程优化都帮助有限。对于这么一个跨线路的交易,汇总收集并分析海量日志就显得尤为重要。要能做到追踪每个请求的完整调用线路,收集调用线路上每个服务的数据,计算性能数据和比对性能指标,甚至在更远的未来能够再反馈到服务治理中,这就是分布式跟踪的关键步骤。

(二)引入其他先进技术

对于一段时间内交易量突然增加的商家进行监控。第三方交易平台应该掌握各商家的交易记录图像,对各商家交易量做出可能性评估,除特殊情况如节日特价,大客户订单等提前备案外,对于交易量激增的电商暂停其交易功能,进行交易排查,确定其交易行为没有违反相关规定再解除限制。

对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的线上交流软件相关字眼诸如“刷单”等进行屏蔽。对于交易双方当出现相应敏感词汇诸如“虚假交易”等弹出相应法律法规和处罚条款进行警示。四、通过完善电子商务的税收制度来规制“刷单”行为

电子商务的流动性和隐蔽性、税务部门获取信息不足以及与传统征税方式不适应的特征使我国目前电子商务的税收制度不完善,这也是导致电商因可以逃避交税而进行虚假交易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我们可以试图通过完善电子商务的税收制度进而从源头上消除“刷单“行为。(一)修改和完善现行法律,明确电商的交税的义务

在电子商务税收立法中,要根据税收法律制度受到电子交易冲击的不同情况,具体考虑他们的修订、补充和完善。目前国际国内并没有提出真正可行的新税方案,现行各税种均未包括电子商务条件下的交易行为与收入。因此要对现有法律补充有关电子商务的条款,将不同性质的交易行为与收入纳入现行规定。同时要采取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二)通过电子发票的方式来消除刷单

纸质发票是国家纳税的凭证,然而在实际的交易过程中,买家需要主动向店家索要发票,而消费者一般不会索要,这就造成了大量的偷税漏税,也助长了“刷单”的行为。我国《网络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了税务机关对网络发票的管理,但是仍对发票的申领、开具、纳税等事项的规定存在缺陷。

为解决该问题,首先,应建立电子发票制度,在相关法律、法规中确立电子发票的法律地位,明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其次应制定电子发票管理办法,对电子发票的申领、开具、传递等做出严格规定。从而使每一笔交易都对应电子发票,既方便税务机关的管理、国家税收的全面化,也可以让卖家通过利益衡量从而杜绝“刷单”行为。(三)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监管义务

第三方交易平台作为广大商家的经营平台,具有管理、规范电商的义务。因此,第三方交易平台有义务监督第三方交易平台对每一笔交易开具电子发票,并按时纳税。从而让每一笔交易都有据可循,让消费者有途径可维权,给电商一个公平良好的交易平台,给消费者一个安全、自由的交易环境。[参考文献]

[1]严梓丹.淘宝网刷单现象调查报告——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J].法制与经济,2015(11).(上接第221页)

权人追偿,但却使登记机构陷入讼累泥沼。导致的结果就是片面保护被侵权人而置登记机构的利益而不顾。刘保玉教授则持补充责任的观点。他认为,从保护受害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应使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并从中获取不法利益的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第一顺位的责任,使登记机构就其赔偿不足部分承担补充责任。这样便能解决侵权人之间责任份额的难题。当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有权向登记申请人和有过错的登记人员追偿。

4.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与登记申请人都有侵害他人权利的故意,此时二者形成恶意串通的故意,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应对不法利益进行追缴并返还受害人。受害人可以向登记机构或者登记申请人任一行使赔偿权,当其中一个赔偿超出责任份额后,有权向另一个追偿。当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之一方份额后,有权再向有错误的登记人员进行追偿。[参考文献]

[1]孙宪忠.我国物权法中物权变动规则的法理评述[J].法学研究,2008(3).

[2]刘保玉.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登记赔偿责任的性质与形态[J].中国法学,2012(2).

[3]杨立新.论不动产错误登记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J].当代法学,2010(1).

[4]杨立新.论竞合侵权行为[J].清华法学,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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