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元金
摘要:司法鉴定作为辅助我国司法审判的重要部分,其在我国司法审判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辅助司法机关,大量民营司法鉴定机构不断涌出。本文,笔者将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要求,通过对2009年至2015年湖北省《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以下简称《司法鉴定名册》)进行统计和整理,对其中从事“三大类”鉴定项目的司法鉴定机构在湖北省各地级市的分布情况和业务范围进行研究分析,探讨如何对司法鉴定机构分布和业务范围进行整合和优化调整,以此来科学规划司法鉴定行业发展的总体布局,推进司法鉴定资源的科学合理配置。
关键词:司法鉴定;分布情况;业务范围;整合调整
中图分类号:D926;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7-0014-03
为了加强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规范化管理,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为建立形成布局合理、机构优化、满足需要和有序发展的司法鉴定实施体系,根据《决定》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湖北省司法厅于2012年8月28日颁布了《关于湖北省司法鉴定机构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指导意见》。但是,根据对2009年至2015年湖北省《司法鉴定名册》的分析以及在法院鉴定部门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实习经历,笔者发现如今很多案件都会涉及到司法鉴定,特别是法医、物证和声像资料鉴定,但是我省现有的司法鉴定资源分配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各地区的鉴定需求,出现武汉市司法鉴定资源呈现“一支独大”、非省会城市司法鉴定资源严重缺乏等现象。一、湖北省“三大类”司法鉴定资源配置现状
笔者通过对湖北省2009年至2015年《司法鉴定名册》进行分析,发现湖北省从事“三大类”鉴定项目(包括法医临床、法医病理、法医物证、法医毒物、法医精神病、文书物证、痕迹物证、微量物证、声像资料以及电子数据等十项司法鉴定项目)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布局情况存在以下特点及问题:
(一)湖北省司法鉴定机构总数和鉴定人总数六年内在不断增长
数据平均数119166101276545通过分析2009年-2015年湖北省从事“三大类”司法鉴定项目的机构平均数可以看出,从事“法医类”司法鉴定项目的鉴定机构数量比从事“物证类”司法鉴定项目的鉴定机构数量要多。而从事“声像资料”、“电子数据”两类鉴定项目的鉴定机构数量比“物证类”还要少。其中,从事“法医临床”司法鉴定项目的机构数量已经超过从事其他九小类鉴定项目的机构之和。相比之下,从事“法医病理”、“法医精神病”、“法医毒物”等鉴定项目的鉴定机构相对较多。同时,根据笔者走访了解,湖北省从事“微量物证”下设的“文字形成时间”鉴定项目的鉴定机构更是寥寥无几。笔者认为,随著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物证类”司法鉴定尤其是“文字形成时间”鉴定将在司法实践中应用得越来越多,这与我省所拥有的鉴定资源现状是极其不匹配的。这样就容易出现一种尴尬局面,即我省各级法院如果需要进行“文字形成时间”等鉴定时,都只能是委派法院法官前往甘肃省等其他省份委托当地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这一方面大大延迟了案件审理时间,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我省司法鉴定行业的发展。(三)武汉市司法鉴定资源呈现“一支独大”的现象据武汉市2716867368544湖北省147125178131379645通过笔者对比分析发现,2009至2015年7年的数据分布均体现出了一个极为突出的问题,即湖北省的司法鉴定资源很大部分都集中在武汉市,并且其他非省会城市的司法鉴定机构从事的鉴定项目较为单一。笔者随机抽取了2015年湖北全省与武汉市从事相关鉴定类型的鉴定机构数量的数据进行了对比(如表2所示),发现在鉴定机构数量方面,武汉市从事“三大类”鉴定项目的鉴定机构总数约占湖北省总机构数的18.4%。武汉市从事法医病理、法医物证、法医毒物、文书物证、痕迹物证、微量物证、声像资料、电子数据等八类鉴定项目的机构均占全省机构数的50%以上,其中从事法医物证、文书物证、痕迹物证、微量物证、声像资料、电子数据等鉴定项目的机构数更是占到全省的70%以上。而且,从事声像资料司法鉴定的机构则全部在武汉市。综上数据,可以看出湖北省司法鉴定资源很大部分都集中在武汉市。同时,湖北省非省会城市的司法鉴定机构从事的鉴定项目基本集中在法医临床以及法医精神病上。
(四)武汉市“法医类”司法鉴定主要依托高等学校进行
经过笔者仔细查阅2009年至2015年湖北省《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发现,武汉市从事“法医类”司法鉴定项目的鉴定机构中,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从事的鉴定项目是最多、最全的,其鉴定人数相比于其他鉴定机构来说也是首屈一指的。其中,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囊括了全部五项“法医类”司法鉴定项目,在湖北省来说是独一无二的。而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则囊括了四项“法医类”司法鉴定项目,在湖北省全省也仅此两家。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也囊括了三项“法医类”司法鉴定项目。并且,此情况在六年之中几乎没有发生变化。以上四家司法鉴定机构从事的法医病理、法医物证、法医毒物、法医精神病等司法鉴定项目分别占全市鉴定机构总数的37.5%、80%、66.7%、33.3%。而这四家“法医类”鉴定机构分别是由华中科技大学、武汉大学以及湖北警官学院所设立的。综上分析可以看出,武汉市“法医类”司法鉴定主要依托高等学校而进行的。
二、导致湖北省“三大类”司法鉴定资源分配现状的原因(一)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申请许可条件较低
经过分析,造成我省2009-2015年司法鉴定机构总数仍在不断增长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司法鉴定机构申请许可条件较低。《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中,针对“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笔者认为其单纯只规定了住所的有无问题,并未对具体的规格进行规定。对于开展不同数量鉴定项目的鉴定机构来说,其要求的住所条件和面积应该是不一样的;针对“有不少于二十万至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笔者认为,2005年规定的最低二十万元的资金要求已经不能满足时代与经济发展的要求;针对“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以及“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笔者认为,因此此处规定的“必需”缺乏明确的评判标准和评审程序,导致实践中设立后的司法鉴定机构其配备的仪器、设备以及实验室不能满足日常鉴定活动的需要。
(二)对鉴定机构从事“法医临床”鉴定项目的仪器设备配置要求较低
针对“湖北省‘三大类司法鉴定资源发展不平衡”,导致湖北省从事“法医临床”鉴定项目的机构数量超过从事其他九类鉴定项目的机构总数之和,并且两者之差仍在不断拉大的现状。笔者进一步查阅由司法部颁布的《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得知,相比于其他鉴定项目,该鉴定项目对于仪器配置的要求较为简单,且仪器价格较低,不需要大型检查仪器。例如“法医临床”鉴定中最为常见的“损伤程度鉴定”以及“伤残程度评定”两项只要求配备临床检查基本工具、检查床、身高体重仪、阅片灯、耳镜、照相机(或摄像机),多功能电生理仪为选配。可以看出以上要求配备的仪器都属于常规检查性仪器,对于伤残等级程度较高的均无法检查。在实际操作中,对于伤残等级程度较高的委托人,鉴定人往往会告知其先前往大型医院做深入检查之后,再将检查结果拿去给鉴定人做进一步鉴定。有的鉴定人甚至以自身条件不足而选择性鉴定,对于难度较大的鉴定申请不予受理或退回。这样进一步加大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延误了诉讼时间。
(三)武汉市高等院校的资源优势推动了各高校鉴定机构的发展
针对“武汉市‘法医类司法鉴定主要依托高等学校进行”这一现象,笔者通过综合分析认为,依托高等院校设立鉴定机构优势明显。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武汉大学医学院、武汉理工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实验教学中心以及湖北省警官学院等高校设立的鉴定机构具有综合性强、鉴定项目齐全、鉴定人配备充足等特点。笔者认为,其原因大致归纳为两点:第一,依附于高等院校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因为高校的公信力强、权威性高、独立性强、资源雄厚、以及管理规范等特点,导致其受案量相比于其他类型鉴定机构要多,这进一步推动了此类鉴定机构的发展;第二,此类鉴定机构凭借国家财政对高校的资金支持和自身充足的物证技术专业人才的支持使其不断发展壮大。
(四)鉴定机构的设立与发展缺乏合理规划和引导整合
针对“武汉市司法鉴定资源呈现‘一支独大的现象”,笔者认为造成该现象的原因是多元化的。例如武汉市作为省会城市的经济发展导致案件量增多、省会城市的鉴定机构公信力高等原因都是造成该现象产生的推动因素。但是,笔者认为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是武汉市鉴定机构的设立与发展缺乏合理规划和引导整合。因为仔细分析武汉市甚至是全省的鉴定机构,因为前期缺乏合理规划,使鉴定资源过于分散,导致现有的很多鉴定机构呈现鉴定项目单一(主要集中在“法医临床”司法鉴定项目)、鉴定人人数不足的现象。并且,由于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缺乏引导整合,导致湖北省还没有一所真正能夠被认定为“综合性、具有引领行业发展作用”的司法鉴定机构。
三、关于湖北省“三大类”司法鉴定资源优化配置的建议
从对湖北省司法鉴定机构的整体分析可以看出,湖北省“三大类”司法鉴定资源的分配上是存在一定不足之处的。而如何克服这些不足之处,笔者通过研究分析,提出了以下几点看法:(一)完善司法鉴定行政许可准入和退出机制
针对湖北省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人数不断增长的情况,笔者认为需要完善司法鉴定行政许可准入和退出机制。一方面通过严格司法鉴定行政许可。适当提高注册资金要求,增加司法鉴定机构办公设备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专职鉴定人的人数以及司法鉴定机构住所面积,使鉴定机构所具有鉴定项目数量与专职鉴定人人数以及机构住所面积相匹配。另一方面则需要完善司法鉴定的退出和淘汰机制。通过定期组织开展司法鉴定质量检查,及时将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淘汰出队伍。同时,通过对司法行政机关定期组织的司法鉴定人培训的考勤考核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进一步将只挂名、不实际从事司法鉴定的“挂名者”清除出司法鉴定行业,以此来确保整个行业的良性发展。(二)充分发挥湖北省各市的高校资源优势
依附于高等院校的司法鉴定机构因为其公信力和权威性强、资源雄厚以及管理规范等特点一直以来是我国司法鉴定行业的领头军。自建国以来,湖北省一直作为全国的教育大省、教育重省,其高校数量以及教育质量在全国各省市中名列前茅。所以,笔者认为可以结合各高校资源来优化湖北省司法鉴定资源的配置。(三)对司法鉴定资源配置进行合理规划和引导整合
针对我省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和发展缺乏规划整合等现象,笔者认为,一方面各地级市相关司法行政机关应该注重对该地区现有鉴定资源的合理整合,特别是对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机构的整合,鼓励现有机构通过合并、人才交流引进等方式做大做强,在本地区内发展出一批综合并且具有代表性的司法鉴定机构。针对于即将申请设立的鉴定机构,各地级市相关司法行政部门应该在司法鉴定行政许可条件中增加规划管理内容,在源头上实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进一步防止司法鉴定行业的无序化发展。另一方面,对于小型司法鉴定机构而言,其应该不断提升其自身的鉴定能力,吸收专业人才,使自身不断向专业型司法鉴定机构发展。对于省内的大型司法鉴定机构而言,应该不断扩大其鉴定范围,加强鉴定人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自身的综合能力,努力向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靠拢。
(四)鼓励和支持司法鉴定机构相互之间进行交流合作
笔者通过在武汉市多家鉴定机构走访了解到,湖北省各地区的司法鉴定机构都有各自擅长的领域,并且相互之间形成了补充关系。以武汉市为例,武汉市各个鉴定机构都有其自身的强项或者说主营业务,有的擅长交通事故鉴定,有的擅长文书和痕迹鉴定,也有的擅长法医类鉴定项目。但是,这些主营业务并不是他们单独的业务范围内容。所以,笔者认为,相关领域较为权威的鉴定机构可以定期与其他鉴定机构进行深入交流,取长补短,进一步促进湖北省司法鉴定行业的发展。[参考文献]
[1]霍宪丹.关于司法鉴定工作若干问题探讨[J].中国司法鉴定,2001:37-38.
[2]包建明.司法鉴定杂谈、司法鉴定立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22-33.
[3]傅政华.物证技术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l2-29.
[4]邱业伟.充分发挥高校资源优势推进高校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进程[J]